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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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培训日常维护、检修和管理、培训是确保防爆电气设备持续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我国国家标准GB3836.13-100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GB3836.1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对此都作了相关要求,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中规定条例有以下几点:8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8.1 一般规定8.1.1 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8.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按制造厂规定的使用技术条件运行。

8.1.3 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8.1.4 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解除保护、联锁和信号装置;故障停电后未查清原因前禁止强送电;严禁带电对接电线(明火对接)和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

清理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的内部必须切断电源,并挂警告牌;向具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送电前,必须检测内部及环境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准送电。

8.1.5 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8.1.6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分日常运行维护检查、专业维护检查和安全技术检查三种。

工矿企业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特点、设备状态、介质泄漏和腐蚀、机械磨损等情况,自行规定其检查周期、检查项目和要求。

8.2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各类防爆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主要的设备要填写岗位运行记录或检查记录。

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包括下列主要项目:8.2.1 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致力于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这个过程中,电气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在爆炸危险场所。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定义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因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液体、可燃性固体的存在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制药、煤矿等行业。

规程概述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是制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规范。

它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能够在安全的范围内运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规程内容1. 电气设备的分类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内存在的可燃性气体、液体或固体的性质,将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类:A类、B类、C类、D类。

•A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气体混合物常状存在的场所,如石油、化工等行业。

•B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可燃液体或蒸汽存在的场所,如煤矿、油库等行业。

•C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可燃性气体和蒸气混合物偶然出现的场所,如制药行业。

•D类:适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可燃性粉尘偶然出现的场所,如面粉厂、制药厂等行业。

2. 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防爆性能。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爆炸危险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定期检查维修。

3. 作业人员要求•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气设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作业人员应遵守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程,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技术。

•作业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异常,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应急预案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遵守预案,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制定和实施,为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为了保障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制定以下规程: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的设计、施工、调试、维护、检验和使用等。

二、电气设备安全要求2.1 设备安装1.选用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并且需要符合监察检验标准并经过合格评定验收。

2.设备的试运行必须经过负责人的验收,并且在场所中进行操作。

3.设备必须可靠地接地,接地电阻应该在规定范围之内,并且接地线和保护线不得连接。

2.2 设备使用1.电气设备的使用应遵循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爆炸危险场所使用要求,不得使用于其它场合。

2.人员带入场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得到现场负责人的允许。

3.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相关技术培训,并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要求进行操作。

2.3 设备维护1.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检漏、检渗、除灰、清洗、紧固、涂漆等工作,避免设备老化、失效和损坏。

2.如果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操作、噪声、异味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相关维修。

3.设备故障时,必须停止运行,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和维修。

三、电气设备防爆措施3.1 防止静电积聚1.静电积聚对于易燃易爆物质是一种危险情况,一定要采取静电消除的措施。

3.2 防止设备短路1.对于高含水率物质,应该在电气设备内部增设防水防潮装置,减少短路的发生。

2.安装保护接地线,避免触电带来的安全问题。

3.防止使用电气设备时,设备与易燃易爆混合物的直接接触。

4.对于易燃易爆物质周边电气设备的防爆很关键,在操作前要对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可靠运行。

3.3 防止设备过热1.电气设备使用时,还应当采取适当的散热措施,避免积聚的热气造成危险。

四、应急措施1.在料堆或容器发生泄漏、燃烧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安全撤离。

2.在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起火、爆炸等情况下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迅速关闭电源或切换到备用电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通知现场安全、应急人员•切断内部电源,并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五、其他1.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定,做到不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最大试││引燃温度(℃)与组别│验安全│最小点├───┬───┬─────┬───┬───┬─────类│间隙│燃电流│T1│T2 │T3│T4│T5 │T6和│MESG │比├───┼───┼─────┼───┼───┼─────级│(毫米)│MICR │T>450│(450≥│300≥T│200≥│135≥│100≥T││││T>300│>200 │T>135│T>100│>85─┼───┼───┼───┼───┼─────┼───┼───┼─────Ⅰ│MESG= │MICR= │││││││1.14 │1.0 │甲烷│││││─┼───┼───┼───┼───┼─────┼───┼───┼─────Ⅱ│0.9<│0.8<│乙烷、│丁烷、│戊烷、己│乙醚、││亚硝酸A│MESG │MICR │丙烷、│乙醇丙│烷、庚烷、│││乙酯│<1.14│〈1.0 │丙酮、│烯、丁│癸烷、辛│乙醛│││││苯乙烯│醇、乙│烷、汽油、││││││、氯乙│酸丁酯│硫化氢、││││││烯、氨│、乙酸│环己烷││││││苯、甲│戊酯、│││││││苯、苯│乙酸酐│││││││、氨、││││││││甲醇、││││││││一氧化││││││││碳、乙││││││││酸丁酯││││││││乙酸、││││││││丙烯腈│││││─┼───┼───┼───┼───┼─────┼───┼───┼─────│0.5<│0.45<│二甲醚│环氧乙│异戊│││Ⅱ│MESG │MICR │、民用│烷、环│二烯│││B│≤0.9 │≤0.8 │煤气、│氧丙烷│││││││环丙烷│、丁二││││││││烯、乙││││││││烯││││─┼───┼───┼───┼───┼─────┼───┼───┼─────Ⅱ│MESG │MICR≤│水煤气│乙炔│││二硫│硝酸C │≤0.5 │0.45 │氢、焦││││化碳│乙酯│││炉煤气│││││─┴───┴───┴───┴───┴─────┴───┴───┴─────注:①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B;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操作规程1. 电气操作规程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操作规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 电气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2. 电气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 电气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 爆炸危险场所包括石油、化工、煤矿、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3. 电气操作规程的基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技能,且持证上岗。

- 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电气设备无故障。

- 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 操作后必须进行设备的清理、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电气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规程。

- 电气设备的日常操作和维护规程。

- 电气设备的应急处理规程。

- 电气设备的故障排除和维修规程。

5. 电气操作规程的实施效果- 电气操作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 电气操作规程的实施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 电气操作规程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6. 电气操作规程的不断完善- 随着电气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改进,电气操作规程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 电气操作规程的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适应生产实际需要,提高规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7. 电气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再强调- 电气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

-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操作规程,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 企业必须重视电气操作规程的实施,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和竞争力。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前言为了保障爆炸危险场所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本规程制定了一系列的电气安全措施和规定,以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电气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的风险。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师、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等。

基本要求责任1.项目经理或工程主任应制定电气安全责任制度和培训体系,确保所有电气设备使用人员都能够理解并遵守规程。

2.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负有安全使用和维护设备的责任。

基本要求1.所有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保护措施和安全设施。

2.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装维护,并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3.禁止破坏电气设备和配电线路的保护措施,如跳过电源保护和绕过防护罩等。

电气设备保护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置符合防爆要求的防护罩。

如配电室,应当设置相应的门窗和地漏,确保电气设备在工作时不会引发爆炸事故。

2.所有配电线路,必须配置符合防爆要求的隔爆、隔热、隔水、防腐和不燃保护层。

3.电气设备电缆控制箱,必须配备符合防爆要求的电缆接头盒,并做好接线固定,确保工作时不会引发电气设备安全事故。

电气设备使用维护1.禁止采用简易、失修、损坏的电气设备和配电设备。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2.电气设备日常使用应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不得更改或移动。

3.禁止使用成型较差或接线不良的电缆和连接器,如电缆有老化、断茎或断线,应当及时更换。

4.对于电气设备运行出现异常的情况,必须及时停机,并有专业的人员进行检修,直到设备排除故障并重新投入运行。

紧急情况处理在出现火灾、爆炸和电气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在第一时间内切断电源,尽可能避免电气设备电力源泄漏。

2.通知相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做好人员救援工作。

3.着手准备灭火器材和实施灭火措施。

4.在确认现场已经完全安全后,方可复电。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不安全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一、前言随着电气技术的快速进展和广泛普及,电气设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尤其是在爆炸不安全场所,电气安全问题更加突出。

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一套在爆炸不安全场所内保障电气安全的规范,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液体、气体和蒸气等可燃性不安全性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

重要适用于石油工业、化工工业、军工、煤矿、船舶等领域。

三、基本原则1. 遵从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在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应遵从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如《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及《不安全化学品经营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2. 综合防爆设计在对电气设备进行设计时,应实行综合防爆设计措施,包括防爆技术、开关技术、接地技术等方面的措施,确保电气设备在不安全场所内运行期间安全牢靠,避开发生爆炸事故。

3. 严格标准管理在电气安全的管理工作中,应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理,如安全距离等方面。

同时,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有效避开电气安全事故发生。

四、电气设备安装1. 安全环境在安装电气设备的场所,应建立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设备周边的环境安全。

如对场所内爆炸性气体的检测、通风等措施进行完善,避开发生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2. 防爆电气设备在爆炸不安全场所内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重要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掌控箱等,确保在运行过程中能有效避开漏电、短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有效防止火花等情况的产生。

3. 安全距离在安装电气设备时,应遵从相关的安全距离规范,确保设备与人员或其他物品之间的安全距离充足安全要求。

此外,还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电气设备,采纳不同的安全距离进行规范。

四、电气设备使用1. 保证通风在电气设备使用的过程中,要确保通风情况良好,室内空气流通顺畅,避开在设备运行时产生过多的热量、火花等可能引发爆炸的因素。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前言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蒸气、液体或粉尘的场所。

在这些场所中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特别注意安全问题,以防止发生爆炸或火灾等事故。

为了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程以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工作。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以下场所的电气安全工作: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场所;3.液体爆炸危险场所。

安全管理人员管理1.所有进入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工作证件,并经过专门培训;2.所有参与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并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3.所有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员必须了解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并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设备管理1.所有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测试;2.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在符合要求的防爆箱内,并符合防爆等级要求;3.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现场爆炸危险性级别要求,且必须采取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现场管理1.严格执行现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电气安全制度,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2.每次进入爆炸危险场所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符合安全要求;3.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安全操作1.所有进行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安全规定进行作业,并严格禁止违反操作规程;2.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工具和设备;3.严禁在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的行为;4.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排气和防尘措施,防止产生可燃气体和粉尘等;5.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保持警觉、集中注意力,严禁操作失误和过失。

紧急处理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1.立即切断电源;2.疏散人员,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3.拨打报警电话,请求协助;4.在安全区域解决问题,切勿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法规编号:劳人护(87)36号颁布时间:1987制定部门: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2.3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前言爆炸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现象,特别是在爆炸危险场所,其危险性更加明显。

因此,为了确保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电气安全规程是非常必要的。

该规程旨在定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标准,从而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以下情况:1.所有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线路、控制盘、电机和仪表等。

2.该规程适用于所有必须在爆炸危险环境下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例如电工、操作员和维护人员等。

安全要求1.所有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都必须受过培训,并能够理解和遵守该规程的所有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的接线、维护、检查和修理等。

2.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爆炸危险环境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检测和测试以确保其符合标准。

3.在爆炸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防止静电积累和压缩机热的措施,以减少爆炸的可能性。

4.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并保持干燥和无尘的环境。

电气设备的维护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依据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程进行。

5.所有电气线路必须安装在安全的位置,并且必须标识清晰。

所有设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正确安装。

6.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气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并维护良好。

一旦发现故障,必须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修理。

8.如果电气设备被要求在危险场所和非危险场所之间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并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地离开危险区域和进入危险区域。

安全措施1.所有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鞋、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遵守工作规范和作业指导书。

2.在进行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时,必须使用闪光灯和防静电工具,以减少意外事故的风险。

3.所有在爆炸危险场所中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流程和安全规范,并确保其工作区域干燥并维持清洁。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各部室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技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安技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表1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分组举例表─┬───┬───┬───────────────────────────│最大试││引燃温度(℃)与组别│验安全│最小点├───┬───┬─────┬───┬───┬─────类│间隙│燃电流│T1│T2 │T3│T4│T5 │T6和│MESG │比├───┼───┼─────┼───┼───┼─────级│(毫米)│MICR │T>450│(450≥│300≥T│200≥│135≥│100≥T││││T>300│>200 │T>135│T>100│>85─┼───┼───┼───┼───┼─────┼───┼───┼─────Ⅰ│MESG= │MICR= │││││││ 1.14 │1.0 │甲烷│││││─┼───┼───┼───┼───┼─────┼───┼───┼─────Ⅱ│0.9<│0.8<│乙烷、│丁烷、│戊烷、己│乙醚、││亚硝酸A│MESG │MICR │丙烷、│乙醇丙│烷、庚烷、│││乙酯│< 1.14│〈 1.0 │丙酮、│烯、丁│癸烷、辛│乙醛│││││苯乙烯│醇、乙│烷、汽油、││││││、氯乙│酸丁酯│硫化氢、││││││烯、氨│、乙酸│环己烷││││││苯、甲│戊酯、│││││││苯、苯│乙酸酐│││││││、氨、││││││││甲醇、││││││││一氧化││││││││碳、乙││││││││酸丁酯││││││││乙酸、││││││││丙烯腈│││││─┼───┼───┼───┼───┼─────┼───┼───┼─────│0.5<│0.45<│二甲醚│环氧乙│异戊│││Ⅱ│MESG │MICR │、民用│烷、环│二烯│││B│≤0.9 │≤0.8 │煤气、│氧丙烷│││││││环丙烷│、丁二││││││││烯、乙││││││││烯││││─┼───┼───┼───┼───┼─────┼───┼───┼─────Ⅱ│MESG │MICR≤│水煤气│乙炔│││二硫│硝酸C │≤0.5 │0.45 │氢、焦││││化碳│乙酯│││炉煤气│││││─┴───┴───┴───┴───┴─────┴───┴───┴─────注:①表1未列入的爆炸性气体见附录B;②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在分级上的关系只是近似相等。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分类号】L35901199505【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0122【实施日期】1995012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5)56 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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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分类号】L35901199505【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50122【实施日期】1995012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类【文号】劳部发(1995)56 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名称】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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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劳人护(87)36号文颁发)1引言1.1制定目的为了防止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采取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防范措施,以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1.2防爆技术工作的分工原则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生产工艺管理的部门,按本规程的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场所中区域的等级的范围,提出区域划分的平面图。

再由电气及有关专业部门,按照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的平面图,进行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并由安全技术部门监督检查。

1.3电气整体防爆各级有关人员在从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中,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采取防爆措施,以实现整体防爆。

1.4本规程与其他标准、规程的关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技术与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程未涉及的或不够详尽的内容,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可制订专项规定或实施细则,以补充本规程的不足,并向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一篇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2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分级与分组2.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爆炸性物质分为三类: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2.2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气体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

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T2、T3、T4、T5、T6六组。

示例见表1。

2.3爆炸性粉尘(含纤维和火炸药,下同)的分级与分组爆炸性粉尘按其物理性质分级,按其引燃温度分组。

共分T1-1、T1-2、T1—3三组。

示例见表2。

表2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举例表───────────┬─────────┬───────┬──────组别│T1-1│T1-2││T1-3───────────┼─────────┼───────┼──────引燃温度℃│T>270│ 270≥T>200 │200≥T> 140──┬────────┼─────────┼───────┼──────类│粉│││和│尘│││级│物││││质│││──┼────────┼─────────┼───────┼───────ⅢA│非导电性可燃纤维│木棉纤维、烟草│木质纤维│││纤维、纸纤维、││││亚硫酸盐纤维││││素、人造毛短纤││││维、亚麻││├────────┼─────────┼───────┼───────│非导电性爆炸性粉│小麦、玉米、砂糖、││││橡胶、染料、聚│可可、米糖││尘│乙烯、苯酚树酯││──┼────────┼─────────┼───────┼───────ⅢB│导电性爆炸性粉尘│镁、铝、铝青铜、│铝(含油)│││锌、钛、焦炭、炭│铁、煤│││黑││├────────┼─────────┼───────┼───────│火炸药粉尘││黑火药T·│硝化棉、吸│││T·N│收药、黑索金、││││特屈儿、泰安──┴────────┴─────────┴───────┴───────注:①本表未列入的粉尘见附录C;②在确定粉尘、纤维的引燃温度时,在悬浮状态或沉积状态的引燃温度中,按本规程附录C选用其中低值一方。

3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范围3.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

3.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3.2.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3.2.1.10级区域(简称0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1.21级区域(简称1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1.32级区域(简称2区,下同)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

不正常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3.2.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3.2.2.1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2.2.2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划分3.3.1.1.1非开敞式厂房的危险区域范围,如果该厂房空间很大,可根据通风情况、释放源部位、释放量和扩散情况,划定其不同等级的危险范围。

3.3.1.1.2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通向露天的门、窗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在自然通风良好的条件下为2区。

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其水平距离可延伸至7.5米(见附录A图1)。

3.3.1.1.32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1米,通风不良时,可延伸至3米,垂直高度为1米的空间也划为2区(见附录A图1)。

3.3.1.2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3.3.1.2.1灌注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性液体的注送站,其厂房内部空间,以及开敞面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

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2、图3)。

如果环境条件确有困难时,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安全距离可适当缩短。

3.3.1.2.2工艺装置中有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的厂房,其开敞面向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图A图4)。

3.3.1.3集中设置在露天的装置和设备,应视为一个整体。

其区域的划分如下:3.3.1.3.1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注送站,从注送口以外水平距离15米、垂直高度7.5米以内的空间为1区。

1区以外,水平距离7.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5)。

3.3.1.3.2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封闭式工艺装置,从其设备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但设有安全阀、放空阀、呼吸阀时,从阀口向外垂直高度和水平距离3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

垂直高度3米和水平距离7.5米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6)。

3.3.1.3.3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贮罐,从罐体外壳以外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为3米以内的空间,以及当贮罐设有防护堤时,包括护堤高度以内的空间为2区(见附录A图7)。

3.3.2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3.3.2.1爆炸性粉尘和可燃纤维应防止向周围扩散或飞扬,对其邻近厂房或场所的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扩散或沉积情况确定。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爆炸。

3.3.2.2非开敞式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危险场所,以生产厂房为一个单位,不论其释放源的位置和厂房空间的大小,应划为同一级危险区域。

3.3.2.2.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

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窗外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可以降低一级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2.2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见附录A图8)。

3.3.2.3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的区域范围划分。

3.3.2.3.1 10区的范围以厂房边线为界。

自然通风良好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地面和屋顶上方3米以内的空间为11区。

3.3.2.3.211区的范围虽以厂房边线为界,但开敞面边界以外水平距离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

3.3.2.4集中设置在露天中的设备和装置,应视为一个整体,其危险区域范围应根据扩散到空间的粉尘含量来确定。

3.3.2.4.111区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15米和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应划分11区。

3.3.2.4.211区的范围以装置群轮廓线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空间为界。

3.3.2.5易燃纤维危险场所区域范围暂按粉尘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划分法进行划分。

3.4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3.4.1与爆炸危险区域用有门的隔墙隔开时相邻场所等级的划分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是密实坚固的非燃性实体,隔墙上的门应是坚固的非燃性材料制成,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其相邻厂房等级划分见表3。

表3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场所的等级划分表───────┬────────────────────┬────────危险区域等级│用有门的墙隔开相邻场所等级│├─────────┬──────────┤│一道有门隔墙│两道有门隔墙│附注││(通过走廊或套间)│──┬────┼─────────┼──────────┼────────气体│0区││1区│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1区│2区││不应小于2米├────┼─────────┤非危险场所││2区│非危险场所││──┼────┼─────────┼──────────┤│10区││11区│粉尘├────┼─────────┼──────────┤│11区│非危险场所│非危险场所│──┴────┴─────────┴──────────┴─────────3.4.2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地下场所的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如送风系统的配置能使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的气压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使爆炸性混合物不能侵入和积聚时,按表3划定。

3.4.3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的危险场所高一级。

机械委和轻工、煤炭等部可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危险场所等级定义和划分原则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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