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的案例检索思维(李斌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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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检察官的法律检索思维
大家晚上好,我是无讼李斌。

非常感谢、非常感动能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跟大家一起分享,有关案例检索的相关内容,还是先介绍一下自己,我叫李斌,木子李,文武斌。

之前十年我是在北京市的某检查机关从事有关案件办理、案件管理以及法律政策研究等等,可以说,无论是从我的工作经历,还是从我的学习经历,可能我在刑事领域,还是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而且从我十年的检察官经历来看,我对于法官、检察官他们在拿到案子,处理案件的时候,有什么样的一个处理思路,还是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些不一样的内容。

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有关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检索思维,为什么选这个题,因为我们在处理案件,包括我现在也是从检察院离职,在我们日常接触中,会发现无论是检察官、法官他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会有一个固定的流程,而这个流程可能跟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有一些不同。

那这个图片就简单说了一下,我们法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大概一个流程,以我们的法官为例,就是我们拿到一个案件,首先我们要审阅卷宗,因为我们知道无论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我们法官办案主要依据就是我们形成的纸质卷宗,这个卷宗可能是在检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多次补充,或形成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正面的结论等等,它都有一些卷宗材料,所以法官了解整个案情的一个基本的工具,一个载体。

然后阅读完这些书面内容之后,法官或者是检察官他还要核实相应的证据,比如我们对于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一些陈述,我们要对证人进行相应的口头的核实。

在上述两个步骤整理完毕之后,我们把卷检阅完了,证据核实的差不多了,那么反过头检察官他会形成对案件的初步印象。

为什么说是初步印象呢?因为这个案件事实可能就是通过这些载体、书面的或者是与人的一些口头交流,我们已经形成了对于这个案件事实,到底是不是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印象。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看看这个具体的事实,到底是用什么样的法规,就是要对法规进行检索,查找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然后如果我们在法律的依据指导下找到了,那么就要检索是否有相应的,跟我手头这个案子大体相当的案件,我们可以参照适用的这种可能。

审计的步骤中,可以说最关键的是我们的基础环节,基础环节就是我们的审阅证据、核实证据的环节,形成对案件事实的一个基本判断,那么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两步就是定性和定量的处理,这个定性是否准确,以及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否妥当,这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判决结果是不是合法、合理,是不是能够被被告人接受,是不是能够被被害人接受,所以我们认
为这两方面是我们一个案件处理的关键问题。

我下面举的一些例子可能都是我比较熟悉,也比较擅长的刑事领域,但是我觉得法律检索思维,尤其是技巧和方法,它在不同的法律应该是相同的。

我接下来的一些例子,可能还是局限于刑事领域,但是一些问题大家可以发散性的思考。

那么接下来先讲我们这个案件定性的问题,案件定性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拿到一个案子首先要考虑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当然一个案件层层过滤,已经经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成,然后交到法官了,最后这个案件不起诉的或者构成无罪的可能大概只有百分之一都不到,因为全国的审判数据显示,只有百分之一不到刑事案件最终是做了无罪处理。

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定罪率,可以说我们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我们把一些不构成犯罪或者是将作为犯罪处理不太妥当的案件,都已经在审查起诉环节予以排除了,所以我们检察官在定性中的罪与非罪的这种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当然最终法院他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是缺乏根据性的。

如果你们看到一个基本事实,已经构成犯罪的话,接下来就要有一个问题,我们是构成死罪,还是彼罪,如果说有两个交叉罪名,或者事实上有重叠的罪名,那我们具体判断他应该用哪个法条,哪个句断,构成什么罪,这是我们整个定性的一个简单的流程,最终关键就是要做到准确定性。

解决了定性问题,我如果认定这个行为是构成抢劫了,而不是寻衅滋事,那么下面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有关量刑均衡,量刑均衡可以说是每一个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因为每个人被抓起来之后,他可能不关心自己是构成抢夺,还是盗窃,甚至诈骗,他只关心我这种最多要服多少年的刑,而对被害人来说也是这样,他关心我这个最终会获得什么样的赔偿,法院是以什么样的刑法,可能最终这个罪名的认定,不是他们关心和关注的重点。

但是对我们司法机关准确定性是一个必备的条件,判断这个量刑均衡问题,也是我们准确定性和定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面。

因为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中,它有很多的量刑情节。

因为大家知道这个刑事领域它的量刑情节是非常多,也非常负责的,比方我们可能规定了从轻情节有很多,自首、立功、未遂、终止,包括酌情情节里面有赔偿、认罪等等,而从重情节又有累犯、主犯,还有教唆未成年犯罪等等。

这些单独的情节拿出来,可能发条规定了应该从轻或者是从重出发,但是如果一个案件中同
时具备多个的从轻情节,或者既有从轻又有从重,这种多个情节一同的情况,如何做到这个量刑均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刑法的一个侧重,我们每一次只能是对用不同的量刑档次,比如盗窃他可能是最低刑是三年以下,同时还有三到十年,十年以上,甚至还有无期徒刑。

所以一个案件它到底应该是用什么样的法定刑档次,然后这些从轻或者是从重情节,它应该对最终的量刑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这是我们法官在最终拿出我的量刑意见的时候,需要形成的一个认罪确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法官,需要借助的工具就是我们要从类案的检索,就是我要检索之前,有没有相关的一些案件跟我手上的案子比较相似,而且他这个案件最终判处什么样的刑法,这个会对法官或者是检察官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以抢劫罪为例,大家可能对抢劫罪还是比较了解的,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它规定了抢劫罪,普通抢劫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加重抢劫他要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加重抢劫中很重要的一个恒定因素,就是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数额巨大之前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的,我就可以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这种数额标准和法定刑的对应关系,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就会体现的不同。

比方我都是抢劫一部iphone手机,iphone手机可能现在也不一定价值一万块钱以上,如果我抢劫了十部iphone手机。

以抢劫案为例,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抢劫罪,普通抢劫就是抢劫他人财物,数额没有要求,只要是抢劫他人财物,就可以构成抢劫罪,在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如果你是抢劫数额巨大,那么就是十年以上,或者你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这种情节,也是十年以上,还有其他的一些情节。

所以在同样一个案子里,比方法官拿到一个抢劫,拿那个梅洁林(音)的案子,梅洁灵的案子现在还没有宣判。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一下,梅洁灵他是在今年的三月份,他是一个马来西亚人,他在北京的王府井地区,而且是在晚高峰,然后去了卡地亚名表店,抢了十几块的手表。

然后在逃跑过程中,可能是因为自己对北京的地形不是太熟悉,而且是在晚高峰,然后这块打车又打不动,最后被出警迅速的东城区的民警同志给抓获了,最终他的这个表基本上是没有损失,但是经鉴定一共价值三百多万元,所以前几天是刚刚进行了他的一审,现在还没有审判结果,所以我们对这个案件的具体的内容,我们可以不进行讨论,但是同样抢劫三百多万,他在法官手里,是应当判处十年…
当然了这个梅洁灵(音)案子,他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情节,这个梅洁灵当时是持仿真枪进行抢劫,就是他拿了一把从潘家园那买的一把枪,然后吓唬店员,最后是劫得财物。

那么这个持仿真枪进行抢劫的这个细节,能不能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持枪抢劫,这种可以直接判处十年的以上的加重法律情节,这个就需要我们法官根据之前的一些类案,甚至是根据我们法律司法解释,它的相关规定进行罪的判断。

那这个持仿真枪的问题,可能是最今年年初,在最高法的一个批复里面,已经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了,持仿真枪,仿真枪是不具有这种杀伤力的,它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里的这种真枪的枪支的规定,所以持仿真枪进行抢劫的,他是不认定为持枪抢劫的,但是在这个批复之前各地的审理是非常混乱的,有的将这种持仿真枪有一定的杀伤力的这种仿真枪进行抢劫的,这个是认定为持枪抢劫,最终判刑也比较重,有人不认为是持枪抢劫,所以在这个批复或者是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没有出现之前,这整个的案例是比较多样化的,所以更需要我们的法官检索前,尤其是在同一个法律,之前法官他是怎么判的。

那跟大家讲了半天,这个刑事案件。

下面说一个大家可能都知道的林森浩故意杀人案。

林森浩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在定性和定量方面都可以深入研究的一个案件,这个案子可能在12月初,当事人已经核准执行死刑了,这个案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我觉得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不仅仅是有关人性方面,或者是感谢不杀之恩等等,这些有关调侃,更沉重的就是我们这个死刑的适用,到底是不是应该杀人抵命,那首先还是想看一看这个案件,他的一个具体的发展过程,大家可能在舆论或者媒体都已经有所了解了。

具体的案情大家可能在舆论上,新闻媒体上都已经看到了相关的报道,主要就是在2013年的时候,被告人林森浩他是复旦大学医学院的一名研究生,然后他对他的室友黄洋,两个人
的性格可能是差异比较大,林森浩比较内向,黄洋比较外向,两个人在相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内在的冲突,加剧了林森浩对于黄洋的仇恨,然后在2013年的愚人节前夕,林森浩就利用自己实验室掌握的一种剧毒药物,就是二甲基亚硝酸胺,用这种剧毒药物放到了宿舍的饮水机里,这个饮水机平时只是由黄洋,还有另外一个室友也用,但是另外这个室友不在。

2013年愚人节那天,林森浩把这个毒物放到饮水机之后,他就没有管,然后黄洋晚上回来就用饮水机喝了水,喝了水之后就出现了一些中毒的症状,然后林森浩也没有及时施救,黄洋被送入医院救助过程中,他是4月1号开始发病,一直到4月16号黄洋经抢救无效,就是过了16天,在16天的救治过程中,林森浩一直没有告诉抢救的医生,他是为什么中毒,然后具体的中毒的原因又是什么,然后导致黄洋这个病非常快的发作了,然后最终抢救无效,被害人去世。

这个案件在定性方面,大家可能对刑法不熟悉的话,可能不会有这种疑问,最终警方,包括审判都是以故意杀人罪提起的,但是他具体的方式是以投毒的方式,然后进行了。

这个案件大家如果比较关心的话,可以在定性和最终量刑的时候,都有所思考。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个案子,被告人他是以投毒的方式,最终实现了这种杀人的目的或者是结果,那么投毒它本身又是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现在改成是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投放危险物质和这个故意杀人,它之间是有一些竞合的,这是我们原来经常说的这个竞合的问题。

那出现这种情况,到底是应当适用故意杀人,还是要适用这种投放危险物质,这个在具体的认定中,是否有不同的处量方式,比方我搜索案例,这个搜索栏里面我说故意杀人,然后在打投毒两个字,那么它呈现出了大概有四百多个案例,都是有关这种投毒的故意杀人和投毒两个关键词的刑事案例,那么我下面只要搜索有关刑事方面的这种案件就可以查询到这个投毒和故意杀人。

比方我搜到了这个陈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决书他就在法院认为这部分有关于两个罪区分一个。

比方我说到了这个陈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他就在法院认为这部分有关于两个罪的区分的一些要点分析。

就是投毒它是属于投放危险物质,它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针对的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而故意杀人他的目标比较集中,比较特定,所以以投毒方式只是针对特定人的话,那就是故意杀人,也就是林森浩这个案子为什么最终定的就是故意杀人
罪,而不是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那解决了这个定性的问题,下面就要解决这个定量的问题,就是对同样这个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的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刑罚惩处他比较合适。

我们也可以搜索有关故意杀人的案件进行一下查询。

我们还是在这个无讼案例的标题栏里面输入"故意杀人罪"这个关键词,然后我们可以检索得到有关最终判定故意杀人罪的相关刑事案例。

然后我们现在目前呈现给大家的一个顺序就是按案例的这种效力,比方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我们都是优先排列的。

然后在排列顺序上面,大家可以看,有按相关性排列,还有按这个时间顺序,就是裁判时间的顺序进行排列,大家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你是想看最权威的,还是想看最新的一些料数据,这个都是可以自己定制的。

那么,我们如果搜索,就是在无讼案例这个标题栏里面打上叹号,然后再加上你的关键词,那么它就是最终定义到这个法院观点中包含故意杀人罪的这种情形。

在无讼案例这个标题栏中,这个搜索栏中进行搜索的时候,在无讼案例这个搜索栏中进行搜索的时候,我们有一个小窍门,就是打上叹号,再加上你的关键词,这样就可以只在法院认为这部分包含关键词的这种相关案例。

比方我们用叹号加故意杀人罪,就可以直接查找法院最终认定是故意杀人罪的这些案件,比你全文查找故意杀人罪可能精确度要更高。

因为如果全文查找的话,它会出现就是前科里面有故意杀人或者是起诉的时候有故意杀人,最后改变成其他定性的,最终可能匹配度不是很高。

所以,我们这个叹号加关键词搜索是非常智能,也是非常好用的。

这个叹号放在关键词前面或者是放在关键词后面,效果都是一样的,比如我们这个叹号加故意杀人罪,最终呈现出的案例就包括了很多。

而呈现出的案例它可能是按照效力等级,比方优先呈现的是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然后大家也可以按照裁判日期进行排序,就是如果你想看最新的一些案例,那么就按裁判日期,它自动就从最新到之前的一个排序方式。

那么,我们还是默认的这个相关性排序,直接就跳除了两个指导性案例,一个就是李飞故意杀人,一个是王志财故意杀人。

这两个案例有什么相同之处?就是他们在最终的这个刑罚的认定上面都是没有直接适用此刑,而是判处了死缓,限制减刑。

我下面讲的可能是过于地专业了,也请大家不要离开。

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因为它对于整个的法院审判是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所以它在我们这个案例排序中是被放到了最前面。

那么我们需要看一下这两个案例它之所以被最高法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它是对于限制减刑的适用有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比方我们梳理出的它的这个裁判要点,就是显示两个案件虽然同样都是造成一人死亡,甚至在一个案件中还有致一人轻伤的这种情节。

在同样造成一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我可以判处。

这两个案件都是基本情节和内容都相类似,就是涉及到杀害一人,致一人死亡,然后最终被判处刑罚,都是构成了死缓,限制减刑,没有直接适用死刑。

而且下面我对于这个案件和林森浩那个案件有一个具体的对比,大家可以看一下。

它是在适用的过程中在事实和情节方面是有一些可以类比的。

就是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它之所以被排序放在前面是因为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于全国的审判实践都要参照适用的两个指导性案例,它在效力上是优先的。

而且它在裁量原则上也是对于一些量刑的标准给全国法院的法官提供了这种标尺,比如我下面分析了一下这两个案件和林森浩案件是有什么样的区别。

这两个案件中,同样都是在起因方面具有类似之处,都是因为恋爱或者是民间矛盾之间引起的这个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一些冲突,同时也是具有一些从轻和从重的情节。

具体到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和林森浩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在起因方面,这三个案件都是非常相似的,而且都存在被害人最终不予谅解的这种情况。

而且12号指导案例,就是这个李飞案里面还是存在被告人是累犯的这种情况,所以这个林森浩他更接近于王志财这个案件。

就是有初犯,而且是民间矛盾所引发,虽然被害人家属都是不予谅解,但是他们这个具体的一些情节,包括行为手段,然后也是可以相类比的。

最终王志财和李飞两个都是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那么林森浩他应该怎么处断,那么假设我是一审的法官,我拿到林森浩这个案件,我应当是直接索引相应的类案,类案最权威的就是这个4号和12号指导案例,这两个案例给我的一个指引就是最终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那么,导致是没有最终判处这种限制减刑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家可以看,4号和12号里面它都有一个积极赔偿,就是由于这个积极赔偿的因素存在,所以最终法官可以认定你被告人是有这种认罪、悔罪的这种表现,还是可以悔改的。

所以就是可以保住性命、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而林森浩这个案件他在一审,包括整个的审理过程中,他这个林父,林森浩的父亲,家属这一边可能没有一个特别积极的赔偿的态度,包括林森浩他本人的认罪态度也不是令被害人或者是令法官满意。

所以,最终大家也看到了这个结果,就是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在二审也是维持,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复核,直接执行了这个死刑的判决。

那么上面讲的一些就是关于法院如果在拿到一个类似的案件的时候,上面跟大家分享的可能就是从一个法院、法官或者是检察官的角度,他拿到一个案件会如何地寻找法律依据和如何地寻找相似案件,从而对自己的这个审判思路或者是审判结果进行一定的这种指引。

那么,我们非常方便地可以用无讼案例直接搜索相应的罪名或者是你意图检索到的结果,比方我想看看故意杀人里面有多少判处限制减刑,那么我可以用叹号加故意杀人罪,再加限制减刑,然后直接搜索之后,我可以得到659个这种刑事判决。

而且还有一个小技巧,我后面也会跟大家分享一下,就是我们看一个一个的判决的时候,不要从头看到尾,因为有的事实和证据会非常多。

那么,我直接可以点右侧的目录栏。

通过这个快速目录展开之后,我们只要看三部分,就是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这两部分都是法院认定的一个基本的事实,应该是梳理的比较清楚、比较完整,然后再看二审的裁判结果。

如果是一审案件的话,它会有一个一
审裁判结果或者直接就是裁判结果,这种可以比较方便地定位我们想要检索的内容。

比方这个案件事实是不是直接被认定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直接被适用了死缓限制减刑,这个可以大大缩短我们检索的时间成本,也是非常方便的。

因为这个故意杀人可能离大家太远了,那么我现在跟大家分享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就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跟这个刑法修正案它新近增加的一个罪名,原来只有交通肇事,现在是醉酒驾驶或者是追逐竞驶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所以,我们现在酒驾是很危险的,非常容易就被入刑,而且它入刑的标准也是比较低,就是如果被查获之后,查验你的这个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80毫克每一百毫升,那么你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那么,如果现在我不是以法官的角度,我是以辩护人或者是律师代理的角度,我遇到了一个危险驾驶的案子,我应该怎么处理。

比方我是在北京市的东城区这边被查获的,我想查一下在北京市东城法院它最终对危险驾驶应该是怎么样的一个处理方式?
那么还是用我们的这个搜索栏,叹号加危险驾驶罪,然后直接搜索,那么我看到了有23万9千多个这种相关的判决。

所以,可以看出全国的这种酒驾是非常严重的。

在我们裁判文书能够搜集的范围内已经将近有24万这种相关的案例,然后,其中我可以按照地域排序,大家可以看我们无讼页面的左侧它也一个分类栏,分类栏也是非常常见的。

比方我们按地域排序里面,我直接查北京市,北京市它那些加号都是可以直接点开的,我直接定位到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有104个相关案例。

那这104个案子也不一定跟我这个案件事实相关,怎么办?那我随便就点开一个北京市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种有关危险驾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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