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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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变迁史】旅行社条例[20090220]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1、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

3、旅行社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1、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2、旅行社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旅行社变更事项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旅行社的经营1、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2、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4、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5、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遗漏旅游景点、降低服务标准。

6、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

四、旅行社的服务质量1、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2、旅行社应当对旅游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旅行社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旅游者。

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旅行社的安全管理1、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提示旅游者购买其他相关保险。

2、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对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3、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旅行社的运营管理行为,保障旅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和备案二、旅行社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第三章:旅行社经营资质三、旅行社应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旅行社资金管理四、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旅游服务质量和旅客预付款项的安全。

五、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金融保证金,保障旅客权益,并及时申领保障合同。

第五章:旅行社合同管理六、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旅行线路、费用、退改说明等。

七、旅行社应妥善保管合同和预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确保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旅行社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八、旅行社应制定详细的旅行线路规划,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九、旅行社应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评估,提供安全指南和警示信息,确保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十、旅行社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十一、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旅行社执法监管和处罚十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三、对于违法违规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九章:附则十四、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旅行社应自行遵守,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解释权归旅游主管部门所有,并保留修订的权利。

结语:本文主要对旅行社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旅行社设立和备案、经营资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线路规划和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旨在提高旅行社的管理水平,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一、总则旅行社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旅行社行业的运营和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服务的质量而制定的。

二、旅行社的分类根据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的不同,旅行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内旅行社:主要为国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包括旅游线路的规划、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

2.出境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包括签证办理、机票预订、境外导游、景点推荐等。

3.兼营旅行社:既提供国内旅游服务,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

4.特种旅行社:主要为特定旅游需求的旅行者提供服务,如探险旅游、摄影旅游、农家旅游等。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1.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场所: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3.人员配备:旅行社应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关旅游从业资格的员工,包括导游、接待人员等。

4.业务手续:旅行社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备案。

四、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1.价格公示:旅行社应将其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明确标明包含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2.合同签订:旅行社与旅游者应签订正式的旅游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应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旅游行程,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服务。

4.导游服务:旅行社应配备合格的导游,并向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相关信息。

5.紧急援助:当旅游者在旅行途中遇到紧急情况时,旅行社应提供紧急援助,并及时解决问题。

五、旅行社的责任和义务1.安全保障:旅行社应确保旅游行程中的食宿、交通等环节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2.信息真实性: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3.私人信息保护: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4.投诉处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提供合理解决方式。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行为,保证旅行社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有效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旅行社。

第二条旅行社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明,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内部运营的规范和有效。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经常性地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与供应商建立正常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制定并公示旅游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内部监督,保证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游客的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公布旅游产品的费用和服务内容,实行公正透明的价格政策。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旅途安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禁止组织或参与非法旅游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遵守竞争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经营合规。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监管。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活动,共同推进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本条例旨在从多个方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

《旅行社条例》(新修改版)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是以保障旅游者利益、规范旅行社行业行为为目的所制定
的法律条例。

其规定了旅行社资质检查、服务质量及安全要求、信息披露、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有关旅行社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1)旅行社服务质量及安全要求:旅行
社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旅行社
资质审查制度:根据法律和行政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政府行政机构提交资
质申请,由政府行政机构审批,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后,才能合法开展旅
行社业务;3)旅行社信息披露:旅行社应当向客户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行程安排、费用标准等;4)旅行社争议解决:客户与旅行社发生纠
纷时,可向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5)旅行
社受政府联防:旅行社是政府重要的联防对象之一,应当向政府及时、准
确地报告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政府进行联防工作。

以上是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条例可以使旅行社行业发展
有序,维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旅游局登记备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合规的组织架构,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总经理或经营者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产品策划、市场推广和客户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选择合规的旅游线路,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线路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并在明显位置向游客展示。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协议要求和承诺的旅游服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及纠纷。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的成本控制制度,合理控制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和利润预算。

第五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合理的激励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局及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旅行社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二、注册与备案1. 旅行社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应在经营地备案,并定期更新备案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三、经营行为规范1. 旅行社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经营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旅行社应在产品宣传、合同签订、行程安排等环节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不得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3. 旅行社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

四、旅行社责任与义务1. 旅行社应对其组织的旅游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2. 旅行社应提供合理、明确的价格标示,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额外收取费用。

3.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游客提出的问题和需求。

五、员工管理1. 旅行社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2. 旅行社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旅游业务培训和知识普及,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3. 旅行社应建立正规的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六、执法与监管1. 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2. 对于违反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七、附则1. 本制度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向全体旅行社进行通知。

2. 旅行社应根据本条例及时进行内部制度的修订和改进,确保与本条例相一致。

总结本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的制定,从整体上规范了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了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旅游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积极配合,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为广大游客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旅游服务。

同时,旅游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旅游局重新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细心的小编飞白帮助大家整编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通用7篇,欢迎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篇一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子话。

第三十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旅行社条例》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二条旅行社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获得旅行社资格证书,并在公开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旅行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服务的质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宣传活动。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五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服务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向旅行者提供真实、客观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行程安排、费用等,不得虚假宣传。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根据旅行者的要求提供个性化的旅游服务,并充分尊重旅行者的合法需求。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处理旅行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为旅行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并妥善解决旅行者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旅游合同第十条旅行社与旅行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内容,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提供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证件和文件,并对旅行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充分告知旅行者有关旅游合同的内容,并明确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十三条旅行者在履行旅游合同后,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并提供合格、安全的旅游服务。

第四章旅游保险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为旅行者购买旅游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投保金额和理赔方式。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劝告旅行者理性购买旅游保险,并详细说明保险的范围、免赔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确保所购买的旅游保险能够及时理赔。

第十八条旅游保险的购买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确保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最后更新日期:年月日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权益保护。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

2. 注册与经营2.1 旅行社的注册和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2 旅行社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3 旅行社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旅行产品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若出现安全问题,旅行社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2.4 旅行社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得违法用工、欺压员工等。

3. 旅行产品和服务3.1 旅行社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行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行程安排、费用等。

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2 旅行产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任何附加费用或虚增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额外费用,需提前告知顾客,并经过其书面同意。

3.3 旅行社应确保旅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危险行程或虐待动物等有悖道德的行为。

3.4 旅行社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应得的责任。

4. 顾客权益保护4.1 旅行社应为顾客购买旅行险,以保障顾客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并应为顾客提供保险理赔的协助和支持。

4.2 顾客在购买旅行产品前,旅行社应提供详细的合同和条款,确保顾客全面了解旅行产品的相关信息。

4.3 旅行社不得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或不相关的附加产品或服务。

4.4 旅行社应提供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和渠道,并积极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 监督与处罚5.1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受到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检查和整改。

5.2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故意拖延退款、强迫顾客购买附加产品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依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做到规范有序。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进行年审。

第六条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旅行社资质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拥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导游和领队,并及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营管理人员,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旅行社合同第十一条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二条旅游合同应当包含行程安排、费用明细、退改约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四条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如需变更应当与游客协商一致。

第五章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确保其服务态度和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问题,并积极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章处罚与监督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旅行社,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游客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旅行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本旅行社的经营宗旨是: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的旅游服务。

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旅行社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本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旅行社的组织机构旅行社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旅行社的全面工作。

下设市场部、计调部、导游部、财务部等部门,各部门设部门经理一名,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场部负责旅游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工作;计调部负责旅游线路的设计、安排和协调工作;导游部负责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以及旅游团队的接待工作;财务部负责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旅游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文明的服务。

旅行社应当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者。

七、旅游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告知旅游者有关旅游安全的注意事项。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旅行社以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为宗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努力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

第三条本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相关旅游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旅行社设立总经理一名,负责全面管理旅行社的日常运营工作,包括制定经营策略、监督业务开展、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市场营销部,负责旅游产品的推广、销售以及市场调研等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需求,制定营销方案,开拓客源市场。

第六条设立计调部,负责旅游线路的策划、设计,与供应商洽谈合作,安排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各项服务。

第七条设立导游部,负责导游的招聘、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导游提供优质、专业的导游服务。

第八条设立财务部,负责旅行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

第九条设立客服部,负责处理游客的咨询、投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提高游客满意度。

第三章旅游产品开发与管理第十条旅游产品的开发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旅游资源特点,结合本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

第十一条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游客的安全、舒适和体验,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旅游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对新开发的旅游产品,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经过内部评估和审批后,方可推向市场。

第十三条定期对旅游产品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游客的反馈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内容和价格。

第四章旅游合同管理第十四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旅游合同应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内容清晰、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签订旅游合同前,应向游客详细说明合同条款,解答游客的疑问,确保游客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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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问答1. 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关于旅行社管理发布了几次行政法规?发布时间和名称?答:三次。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了《旅行社条例》。

2.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什么时间公布?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答:《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发布,5月1日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发布,5月3日施行。

3. 《旅行社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4.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如何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答: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投诉。

执法主体增多,体现出社会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增加了游客投诉主体的选择性,突出了执法人性化特点。

5. 《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行业组织有什么要求?答: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6. 入境旅游业务的含义?答: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港、澳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7. 出境旅游业务的含义?答: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8. 新办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申办出境业务?答:不可以。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9. 旅行社是否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答:不分。

根据《旅行社条例》不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统称为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分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经营国内和接待入境业务的旅行社两类,重在业务经营上划分而在形式上统称为旅行社。

10.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是否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答:可以。

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

为此,《旅行社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

11.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2.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答: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4.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什么活动?答: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1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数额的规定?答: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16.旅行社设立分社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1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减免规定?答: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18.外商投资旅行社有哪些形式?答: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19.外商投资旅行社有什么限制?答:根据我国入世承诺,新《条例》规定,实现与国内旅行社同等国民待遇。

唯一的限制是不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20.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哪些事项?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应载明的事项有: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1.条例对于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提出了哪些要求?答:组团社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将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签订委托合同。

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22.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应当向组团社还是地接社索赔?答:应当向组团社索赔。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做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做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做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3.旅行社不得安排哪些活动?答:主要包括: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24.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答: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25.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怎样做?答: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26.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导游员应当怎样做?答: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做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应当在事后做出说明。

27.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有哪些?答: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28.对导游员权益保障有哪些规定?答: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其他不合理费用。

29.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方式。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1.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几年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答:5年。

3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3.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34.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方式。

答: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旅行社有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规定的事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36.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方式。

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7.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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