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测绘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测绘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测绘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
为了加强在公司范围所属项目、工程公司工程测量管理,搞好工程测量,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测量成果的交接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量技术交底,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
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
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同精度进行复测。
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以及《铁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
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
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当完成复测工作,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时由公司精测队牵头,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测量标志等,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管理与人事)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活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独立性。
第五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为委托方提供检测服务,保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检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检测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测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保障检测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研发部门,负责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市场开发部门,积极开拓市场,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2023年质量员考试题库大全及答案【全国通用】
2023年质量员考试题库大全第一部分单选题(60题)1、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
A.6%B.8%C.10D.12%【答案】:B2、下列不属于溶剂型胶粘剂的( )。
A.橡胶胶粘剂B.聚氨酯胶粘剂C.其他溶剂型胶粘剂D.白乳胶【答案】:D3、我国工业和民用电源为三相交流电源,下面( )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A.三相交流电源采用的是三相四线制B.线电压为380伏C.线电压为220伏D.相电压为220伏【答案】:C4、厨、卫间周边翻边混凝土应整体浇筑,高度( )mm,砼强度等级( )。
A.≥200,≥C30B.≥300,≥C20C.≥200,≥C20D.≥300,≥C30【答案】:C5、张拉设备的校准期不得超过半年,且不得超过( )次张拉作业。
A.50B.100C.200D.300【答案】:C6、开展项目质量策划,一般可以分( )个步骤进行。
A.2B.3C.4D.5【答案】:A7、( )是施工质量监控的主要手段。
A.现场质量检查B.抽样检查C.施工进度控制D.施工方案优化【答案】:A8、下列关于饰面板(砖)工程使用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花岗石应对放射性进行复验B.陶瓷面砖应对吸水率进行复验C.水泥应对凝结时间进行复验D.陶瓷面砖应对抗冻性进行复验【答案】:C9、现行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要求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链接。
A.2B.3C.4D.5【答案】:A10、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 )的检验,其强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A.重量偏差B.直径C.圆度D.外观【答案】:A11、砌筑时上下左右拉线找规矩,一般门窗框上皮应低于门窗过梁( )mm,窗框下皮应比窗台上皮高( )mm。
A.5-10,5B.10-15,5C.5-10,10D.10-15,10【答案】:B12、排水管道平基中线每侧宽度检测的允许偏差为( )mm。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工程质量。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加强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法定资质,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与被检测单位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得受被检测单位的影响。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验、校准,并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检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障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资格,熟悉检测标准和规程。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检测业务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不得随意篡改检测记录和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及时向检测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流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合理的检测计划和方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检测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重,诚实守信,专业可靠”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检测应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紧密配合,形成协同合作的机制,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的提升。
第五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建设工程检测组织管理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检测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不得私自委托或改变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检测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验和校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和档案,并依法保留和归档相关检测报告和资料,供需要时查询和核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检测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检测应按照检测计划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检测程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检测应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遵守现场作业规程,确保检测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检测结果,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检测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对其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从业人员、经营业绩、检测设备、试验室设置、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者派出二人以上的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及责任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一)集中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二)随机抽查和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1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6月7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为实施《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一)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涵盖所有专业类别,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涵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三类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取得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同级别及以下级别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1.市政工程试验员管理与实务继续教育-试题及答案
市政工程试验员管理与实务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规定,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2、灌砂试验时,每换用一次量砂,都必须测定松方密度。
( )3、土基回弹模量测试,可以不进行预压直接进行加载测试。
( )4、手工铺砂法是测定路面构造深度目前常用的方法.( )5、摆式仪测定路面抗滑值,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标定。
( )6、对于含有粒料的稳定土及松散性材料不能用环刀法测定现场密度.( )7、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验,标准马歇尔试件应在60℃±1℃的恒温水中恒温30min~40min.( )8、水泥砼上加铺沥青面层的复合式路面,沥青面层不必检查弯沉。
()9、采用EDTA滴定法可以快速测定水泥稳定土中的水泥剂量,但应严格控制首次确定的标准曲线,以后每次测定时只需配制EDTA溶液和代表性混合料滴定,达到快速测定目的。
( )10、为加快水泥稳定砂的施工进度,宜选用凝结时间较早的早强水泥。
()二、单选题(只有一个答案正确,每题1分,共20分)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递交见证/取样员授权委托书,并应将其递交给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A、检测机构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D、勘察单位2、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实测项目中不含()。
A、压实度B、平整度C、强度D、弯沉3、2。
515修改成两位有效数字后,其修约值为( )。
A、2.51B、2。
52C、2.510D、2。
5204、原材料确定后,影响混凝土强度的决定性因素是( )。
A、水泥用量B、水灰比C、骨料的质量D、养护的方法5、测定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回弹弯沉时,宜采用()弯沉仪.A、2.4mB、3.6mC、4。
8mD、5.4m6、下列有关承载能力和强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回弹模量越大,表示承载能力越小B、回弹弯沉值越大,表示承载能力越小C、CBR值越大,表示强度越小D、压强值越大,表示强度越大7、沥青混合料出厂温度高于正常温度高限的()时混合料应予废弃。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设[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三月一日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管理与人事)业主方项目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新建桥梁工程项目办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项目概况 (1)第三章项目管理办公室 (3)第四章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管理 (10)第一节工程质量的地位、管理制度 (10)第二节工程进度管理 (12)第三节设计变更管理 (15)第四节计量支付管理 (19)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 (20)第一节总体要求 (20)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21)第三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2)第四节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管理 (26)第五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7)第六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8)第六章工程项目管理 (31)第一节工程会议制度 (31)第二节合同管理 (32)第三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管理 (33)第四节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36)第五节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41)第六节工程验收 (49)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则1.1 桥梁工程是光山县官渡河区域综合治理指挥部确定的五大类修建性项目建设任务之一全县人民承诺并强力推进的六大战略的一部分。
为确保本工程各项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自颁布之日施实。
1.2 本办法依照国家、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县交通局、县公路局的经验,并结合文及目前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
1.3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桥梁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1.4 质量是桥梁工程建设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各参建单位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全员教育和培训,增强质量观念、强化安全意识、坚持廉政教育,在提升业务能力同时,不断总结和提高对该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概况2.1新建交通景观桥2座,新建人行桥2座,交通桥1座,分别为(桥。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一)管理与人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文章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实施生产和建设的现场,其管理和人事配备越来越重要。
为此,福建省出台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以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和方式。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政策的重要性以及实施效果。
(一)政策的重要性1.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该政策明确规定了不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管理人员数量和职务,逐步规范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这有效地提高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和效率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相应地,安全性的提高有利于施工的高效推进,避免因为事故或安全问题带来的延误,从而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
3.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该政策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要求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
这有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使他们具备更好的能力来应对各种不同的施工现场和工程问题。
(二)政策的实施效果1.提高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该政策的实施,使得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范化,人员素质相对提高;这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
2.减少了施工安全事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充足,使得管理人员能够更加专业有力地指导现场作业,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减少了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提高了施工进度和工期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使得他们更加有效地管理现场,提高了施工工作质量,使施工进度更加顺利,保证了整个施工工期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保证施工进度和工期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政策应该继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以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住房城建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建标[2008]104号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标[2008]104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建标[2008]10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计划》(建标[2007]126号)的安排,我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单位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中2000年及以前的共199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13项,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67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119项。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有关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08年6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填写《技术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于2008年11月30日前,向我部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标准项目,我部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2008年10月1日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本公告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各有关部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现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复查,及时予以修订。
五、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咨询、检测鉴定、监督检查等机构,应当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附件: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4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复审结果一、继续有效工程建设标准1.GBJ 110—87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继续有效2.GB/T50123—99土工试验方法标准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继续有效3.GBJ 142—90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规划研究所继续有效4.GBJ 143—90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规划研究所继续有效5.GB 50163—9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继续有效6.GB 50181—93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继续有效7.GB/T50283—19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继续有效8.GB 50285—98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防护间距标准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所继续有效9.GB 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水利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继续有效10.CJJ 74—99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建设总公司继续有效11.CJJ/T87—2000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继续有效12.JGJ 40—87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福建省建筑设计院继续有效13.JGJ 117—98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建设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继续有效报告二、废止工程建设标准1.GBJ 42—81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邮电部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废止2.GBJ 43—82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废止3.GBJ 44—82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试行)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设计院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所废止4.GBJ 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广电部广电部设计院废止5.GBJ 66—84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废止6.GBJ 75—8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建设部同济大学废止7.GBJ 79—85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邮电部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废止8.GBJ 88—85驻波管法吸声系数与声阻抗率测量规范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同济大学废止9.GBJ 101—87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废止10.GBJ 120—88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邮电部邮电部北京设计所废止11.GBJ 131—90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工业部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废止12.GB 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废止13.GB 50184—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废止14.GB 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施工技术研究所废止15.GB 50192—93河港工程设计规范交通部交通部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废止16.GBJ 301—8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17.GBJ 302—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废止18.CJJ 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废止19.CJJ 4—97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天津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废止20.CJJ 5—83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废止21.CJJ 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废止22.CJJ 10—8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废止23.CJJ 16—88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废止24.CJJ 19—89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5.CJJ 20—89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6.CJJ 21—89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7.CJJ 22—89城市公共交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8.CJJ 23—89城市供水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29.CJJ 24—89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30.CJJ 25—89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31.CJJ 26—89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人事司废止32.CJJ 31—89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废止33.CJJ 35—90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废止34.CJJ 38—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北京市市政工程局废止35.CJJ 41—92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建设部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废止36.CJJ 42—91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废止37.CJJ 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废止38.CJJ 46—91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建设部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废止39.CJJ/T59—94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建设部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废止40.CJJ 77—98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建设部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废止41.CJJ 79—98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2.CJJ/T80—9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建设部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废止43.CJJ 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废止44.JGJ 4—80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5.JGJ 5—80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废止46.JGJ 9—78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7.JGJ 11—82住宅隔声标准国家建筑工程总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48.JGJ 20—84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废止49.JGJ 28—8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材料及制品研究所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废止50.JGJ 34—86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废止51.JGJ 42—88土木建筑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2.JGJ 43—88安装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3.JGJ 44—88机械施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4.JGJ 45—88建筑制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计划财务司废止55.JGJ 47—88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经济研究所废止56.JGJ 54—79木质素磺酸钙减水剂在混凝土中使用的技术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57.JGJ 56—84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废止58.JGJ 68—90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59.JGJ 71—9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60.JGJ 78—91网架结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61.JGJ 89—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建设部中南勘察设计院废止62.JGJ/T90—92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建设部信息中心废止63.JGJ/T93—95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建设部、地矿部地矿部勘察技术司废止64.JGJ 112—97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建设部清华大学废止65.BJG 13—64蒸养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生产应用规程建筑工程部上海建筑工程局建筑工程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66.BJG 19—65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试行)建筑工程部建筑工程部科技局废止67.BJG 24—6616锰和25锰硅普通低合金钢钢筋暂行应用规定建筑工程部建工部建筑科学研究院废止三、予以修订工程建设标准1.GBJ 2—8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修订2.GBJ 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修订3.GB 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修订4.GB 50056—9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机械工业部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局部修订5.GB/T50083—97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6.GBJ 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修订7.GBJ 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修订8.GB 50094—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修订9.GB/T50095—98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国家水利部国家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修订10.GBJ 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交通部浙江省交通厅修订11.GBJ 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修订12.GBJ 112—87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3.GBJ 117—88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冶金工业部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修订14.GB 50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修订15.GBJ 124—88道路工程术语标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修订16.GBJ 125—89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修订17.GBJ 129—9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局部修订18.GBJ 132—90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9.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20.GB 50155—9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修订21.GB 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交通部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修订22.GB 50165—92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23.GB 50167—92工程摄影测量标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勘察院修订24.GB 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25.GB 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26.GB 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27.GB 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院修订28.GB 50175—94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修订29.GB 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30.GB 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31.GB 50186—93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交通部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修订32.GB 50193—9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修订33.GB 50194—9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34.GB 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能源部、水利部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修订35.GB 50200—9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广播电影电视部武汉市广播电视局修订36.GBJ 201—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修订37.GB 50216—94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铁道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修订38.GB 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水利部水利部长江科学院修订39.GB 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同济大学修订40.GB/T50228—96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院修订41.GB 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2.GB 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3.GB 50256—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4.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工业部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修订45.GB/T50262—97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铁道部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修订46.GB 50264—9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修订47.GB/T50266—99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修订48.GB 50267—97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国家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修订49.GB/T50269—97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机械工业部机械工业部研究所修订50.GB/T50279—1998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修订51.GB 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设部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2.GB 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设部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3.GB 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水利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修订54.GB 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局部修订55.GB 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6.GB/T50294—1999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修订57.GB 50296—1999供水管井技术规范国家冶金工业局冶金工业部武汉勘察研究院修订58.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59.GB/T50315—200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局部修订60.GB 50317—200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修订61.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建设部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62.CJJ 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修订63.CJJ 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修订64.CJJ 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修订65.CJJ 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建设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修订66.CJJ 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修订67.CJJ 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上海市政工程研究所修订68.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建设部北京市园林局修订69.CJJ 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建设部水利部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修订70.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建设部天津市房产住宅科学研究所修订71.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修订72.CJJ 55—93供热术语标准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修订73.CJJ 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建设部北京市勘察院修订74.CJJ 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建设部北京市勘察院修订75.CJJ 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建设部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修订76.CJJ 66—95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修订77.CJJ 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建设部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修订78.CJJ 70—96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建设部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修订79.CJJ 71—2000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建设部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修订80.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81.CJJ/T 76—98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建设部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修订82.CJJ/T 78—97供热工程制图标准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大学修订83.CJJ/T 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部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修订84.CJJ 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建设部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局部修订85.CJJ/T88—2000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建设部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修订86.JGJ/T10—9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87.JGJ/T13—2000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88.JGJ 19—92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89.JGJ/T22—98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90.JGJ 25—200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修订91.JGJ 35—87建筑气象参数标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气候资料室修订92.JGJ 38—9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西北设修文化部教育部计研究院订93.JGJ 39—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修订94.JGJ 4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卫生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修订95.JGJ 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文化部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修订96.JGJ 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修订97.JGJ 60—99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交通部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修订98.JGJ 62—90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修订99.JGJ 65—89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劳动部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修订100.JGJ 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文化部华东建筑设计院修订101.JGJ 69—90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建设部常州市建筑设计院修订102.JGJ 84—2000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术语标准建设部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修订103.JGJ 86—9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大连市建筑设计院修订104.JGJ 87—9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建设部中南勘察设计院修订105.JGJ 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设部天津市建筑工程局修订106.JGJ 91—9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中科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修订107.JGJ 96—95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08.JGJ/T97—95工程抗震术语标准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09.JGJ 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建设部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修订110.JGJ 100—98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修订111.JGJ 101—96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2.JGJ 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建设部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3.JGJ/T105—96机械喷涂抹灰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所修订114.JGJ 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修订115.JGJ 118—98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设部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6.JGJ/T121—99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统筹管理分会修订117.JGJ 123—200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118.JGJ 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设部民政部民政部101研究所修订119.JGJ 126—2000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修订。
建设工程测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测量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目录测量管理办法1、总则1、施工测量工作是工程施工的重要工序,也是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测量工作的管理,统一测量管理的有关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测量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项目部组成后,应成立项目测量队,项目部总工程师和工程部长负责组建工作。
测量队隶属于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部,属项目部管理层机构编制。
各施工队根据工程需要成立测量小组,测量小组在测量业务上归项目部测量队领导。
3、测量队、测量小组组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至少保证5名人员),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设置一名测量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应具有测量相关专业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测量员上岗证、从事测量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负责司镜的人员必须持有测量员岗位证书,其他测工必须经基本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
4、测量主管和其它测量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中途更换或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应由总工程师亲自主持工作交接和测量重要资料交接。
5、测量队、组的测量仪器、工具配置应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测量队要积极推广使用各种先进的测量仪器和现代化的测量方法,提高测量精度和工效,满足施工需要。
应根据工程种类配备必要的技术规范、工具书和应用软件。
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做到及时检查校正,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按规定周期送检测量仪器、工具应到国家法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测量队负责仪器、工具的送检工作。
6、项目部各领导必须重视和支持测量工作,同时加强领导和监督。
根据工作特殊性,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必要的交通、后勤等服务。
2、测量工作内容与分工1、施工准备阶段,测量队应进行以下工作:(1)在项目总工程师的带领下,测量队参加由业主组织的交接桩工作:按照业主测量队提供的资料,逐一接收平面、高程控制点桩。
按业主的要求,办理交接桩签认。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吉林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及我省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吉林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吉林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考核管理,并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其它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应纳入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在资格认证的监督范围内承担专业工程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吉林省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人员配备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6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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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对工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明确参建各方(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工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工程检测管理。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名词解释(一)业主: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二)第三方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工程检测,具有相应工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四)施工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定且符合《无锡地铁土建工程合格分供方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工单位自检或非常规项目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业主职责(七)负责编制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技术交底;(八)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评;(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土建类合格分供方整改落实第三方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十)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工程特点,事前建立工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行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行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高,站在施工、监理以外第三方公正的立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工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十一)协助业主进行质量抽检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工方对工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第三方每月到施工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试验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2、抽检流程如下:(1)解读各个标段施工方施工进度、工艺、方案,熟悉施工全过程、所用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情况;(2)收集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工地实验室情况,分析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立性;(3)提交书面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发的随机抽检(飞行检查)任务书进行第三方检测工作;(4)第三方检测人员会同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对自检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验样,每次现场取样必须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单位检测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5)检查试验室仪器、设备和环境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确认后库内样品送验;(6)试验室严格依据试验标准和方法对样品进行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试验完样品按规定进行留置;(7)试验工程师校对原始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将资料输入检测系统,编制检测报告;(8)如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业主,并对不合格情况提出解决方法及处理意见,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9)进行报告的签发和抽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使用;(10)接受来自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和疑问,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积极处理,向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解释,消除疑问并应立即采取完善措施;(11)业主不定期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抽样清单、原始数据、留样以及试验室仪器、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体系。
业主有权检查第三方检测单位试验室的视频监控资料。
(十二)对业主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工作1、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人员,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2、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在有关工程项目完工前,按计划完成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工作,并对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技术总结。
3、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
4、第三方检测单位在无锡市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于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5、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无锡地铁工程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
6、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有间接介绍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7、加大飞检力度,项目工程师、安质部或监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在质量隐患或正在钢筋加工以及灌注混凝土时,应马上指定取样、随机取样或通知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业主。
此部分抽检数量抵消第三方抽检计划中的检测数量,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再重复取样。
8、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标段的施工检测项目与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避免只检测物理指标,而不检测性能指标,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自检计划也进行全面性检查,第三方检测或检查成果纳入月度考评体系。
(十三)统一地铁工程现场检测的标准和方法:1、地铁工程施工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用的规范、规程众多,检测中心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作统一规定。
2、对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和验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十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和检查:1、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资料制定相应的实体检测和质量管理巡查计划,报业主批准后对本工程材料和实体进行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
每次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的方式向业主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业主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
具体巡查办法如下:(1)巡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巡查人员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②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③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业主采取相应措施;⑤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3)质量巡查中采取对照条文、突出重点、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相结合的方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②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桩基检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质量行为;③核查相关资质、资格、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④抽测工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重要构件几何尺寸、轴线间距等。
(4)质量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①被查项目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并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
监理单位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业主进行查处。
(5)质量巡查人员在监督巡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人可向业主举报。
2、现场检查和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进行现场抽件或抽检;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水平、工序合理性及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已批准的标准试验进行复核;对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进行抽查;对工地配备的养护室进行检查。
(十五)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出具的原材料、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2、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用于地铁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
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每月对商品混凝土厂、管片厂及轨枕厂所用的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抽检。
(十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1、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检查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管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自检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厂等合格分供方的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每月下旬组织施工、监理和业主进行月度巡查,评估施工、监理的检查情况。
如无特殊情况,可与业主组织的项目管理月度考核工作同时进行,26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业主。
2、参加工程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验收。
(十七)建立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估机制,加强分析总结:1、每月根据材料抽检质量、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试验检测工作分析报告,重点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进行分析。
2、通过汇总有关试验检测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方式计算检测数据样本的特征值,从而分析各标段材料质量、施工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报告中提出解决建议。
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十八)根据自身职责,对业主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取样(建立见证取样台账)及相关工作;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供应商进行审核;对施工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见证取样;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工艺过程、人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并结合混凝土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和审核有关商品混凝土的方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并告知业主,抄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接受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查指导,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十九)做好检测工作:1、设立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2、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并对施工单位的检测流程、检测结果进行审查和核实,有完善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检测工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