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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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4]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4]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皖政秘〔2014〕167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滁政〔2014〕61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调整后的《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具体为:(一)一级保护区。

范围包括:西涧湖正常水位线以下除去入湖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及正常水位线至坝顶的陆域;沙河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去入库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及正常水位线至坝顶的陆域;沙城干渠渠底和渠壁合围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

范围包括:西涧湖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及入湖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沙河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不小于3000米范围内的省道、村镇道路及山脊线合围的区域;沙城干渠渠壁向两侧外延50米区域。

(三)准保护区。

范围包括:西涧湖、沙河集水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二、滁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对西涧湖和沙河集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昌政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昌政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3〕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京政函〔2015〕21号),现将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职责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对于已有的各类禁止建设项目,环保、水务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拆除或关闭,国土、规划等审批部门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环保、水务部门要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

三、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

水源井管理单位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识。

不具备保护条件的水源井由水源井管理单位对其进行迁建,迁建水源井的选址应预留水源保护区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龙珠水库、溧阳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龙珠水库、溧阳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龙珠水库、溧阳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17
•【字号】苏政复〔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省政府关于同意宜兴市龙珠水库、溧阳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苏政复〔2021〕24号
无锡、常州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宜兴市龙珠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锡政呈〔2021〕5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批溧阳市沙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常政发〔2021〕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宜兴市龙珠水库、溧阳市沙河水库2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二、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监控,定期调查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不断强化长效管护,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附件:宜兴市龙珠水库、溧阳市沙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

(完整)成都沙河地区地质水文情况

(完整)成都沙河地区地质水文情况

成都沙河地区地质水文情况4 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4.1 自然环境概况4。

1.1 地理位置成都位于四川省中部,四川盆地西部,介于东经102º54’~104º53’和北纬30º05’~31º26'之间,全市东西长192 公里,南北宽166 公里,总面积12390 平方公里.东北与德阳市、东南与资阳地区毗邻,南面与眉山地区相连,西南与雅安地区、西北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接壤.4.1.2 气象成都市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夏无酷暑,冬少严寒。

多年平均气温16。

2°C,极端最高气温38.3°C,极端最低气温-5。

9°C;多年平均降雨量947.0mm,年降雨日104 天,最大日降雨量195.2mm,降雨主要集中在5~9 月,占全年的84。

1%;多年平均蒸发量1020.5mm;多年平均相对湿度82%;多年平均日照时间1228。

3h,只有28%的白天有太阳;多年平均风速1.35m/s,最大风速14。

8m/s,极大风速27。

4m/s(1961 年6 月21 日),主导风向NNE.4.1.3 地形地貌成都市位于岷江冲洪积扇的东南边缘.成都地铁3 号线一期工程将穿越川西平原岷江水系Ⅰ、II 级阶地和成都东郊台地等3 个地貌单元,其中设计起点~1 号桥站为Ⅰ级阶地,1 号桥站~动物园站为II 级阶地,动物园站~一期终点属成都东郊台地,均为侵蚀~堆积地貌,地形开阔、平坦,地面高程约497~524m,地势总体呈东北高西南低。

4。

1。

4 地质构造及地震成都平原处于我国新华夏系第三沉降带之川西褶带的西南缘,界于龙门山隆褶带山前江油~灌县区域性断裂和龙泉山褶皱带之间,为一断陷盆地.该断陷盆地内,西部的大邑~彭县~什邡和东部的蒲江~新津~成都~广汉两条隐伏断裂将断陷盆地分为西部边缘构造带、中央凹陷和东部边缘构造带三部分,成都地铁3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主要位于中央凹陷和东部边缘构造带.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和《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及《四川、甘肃、陕西部分地区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5.12 大地震后,成都市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有效防止饮用水源的水质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原则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备用和规划)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2、集中式取水口周围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之Ⅱ类水质标准,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5)要求。

3、一级保护区以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之Ⅲ类水质标准,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本实施方案对县城和乡镇集镇所在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了保护划定,其水域和陆域的具体范围按下列要求确定。

1、水域范围一般河流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

溪沟、泉水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

一般河流二级保护区的水域长度原则上在一级保护区的上游测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取水口水小于200米。

溪沟、泉水视具体情况而定。

2、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水源保护区水质为目标。

(1)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河流型水源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的范围。

溪沟、泉水视具体情况而定。

(2)二级保护区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流域面积小的溪河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水源地划分印刷稿

水源地划分印刷稿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石家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源岗南水库水源地、黄壁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岗南、黄壁庄水库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面积135.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将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总面积1188.47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总面积为4309.82平方公里。

地下水源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倾井庄-南合村-东木佛-南白店-西里寨-平安村-大孙村-塔元村-郭家庄-朱河-陆家庄-庄合-岗上镇沿石津总干渠-桃园-肖家营-杜北-东小壁-邓村-郑村-上吕-黄壁庄水库主坝南端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308.42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滹沱河一级保护区外,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南岗-东木佛-韩家楼-上水屯-三立屯-陆家庄-内族-留村-赵陵铺-大河镇-李村镇-南白沙-黄壁庄水库副坝南段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219.31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西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牛城-狗台-漂里-白马岗-三圣院-韩家楼区域;东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教场庄-西洋村-祝福屯-黄庄-九门区域;西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马山-牛山-南胡庄-刘庄-石井-白鹿泉-大李庄-上庄镇-留营-西三庄区域。

面积184.5平方公里。

磁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贯上-小石家庄-西平乐-东杜村-新安镇北部-李家庄-丁旺村-南楼-刁桥庄-贯上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47.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自协神南部-西杨庄-东柴里-东平乐西部-新安镇东部-巧女-后塔底-里双店西部-西宿村西部的环形链接区域。

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序号地市县(市、区)乡镇保护区名称保护区级别水质保护目标水域保护范围陆域保护范围1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流溪河人和段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Ⅱ类人和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至吸水口下游1500米的河段,河道中泓线至吸水口一侧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Ⅲ类人和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4000米的河段,流溪河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流溪河竹料段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Ⅱ类竹料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至吸水口下游1500米的河段,河道中泓线至吸水口一侧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Ⅲ类竹料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4000米的河段,流溪河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10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3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流溪河钟落潭段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Ⅱ类钟落潭水厂吸水口上游15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的河段,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Ⅲ类钟落潭水厂吸水口上游4000米至吸水口下游300米的河段,流溪河两岸河堤临水侧堤肩之间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相应的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两岸陆域纵深3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4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伯公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Ⅱ类水库正常水位线区域。

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沿岸陆域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Ⅲ类—水库周边山脊分水岭内的汇水区域(一序号地市县(市、区)乡镇保护区名称保护区级别水质保护目标水域保护范围陆域保护范围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石家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源岗南水库水源地、黄壁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岗南、黄壁庄水库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面积135.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将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总面积1188.47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总面积为4309.82平方公里。

地下水源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倾井庄-南合村-东木佛-南白店-西里寨-平安村-大孙村-塔元村-郭家庄-朱河-陆家庄-庄合-岗上镇沿石津总干渠-桃园-肖家营-杜北-东小壁-邓村-郑村-上吕-黄壁庄水库主坝南端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308.42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滹沱河一级保护区外,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南岗-东木佛-韩家楼-上水屯-三立屯-陆家庄-内族-留村-赵陵铺-大河镇-李村镇-南白沙-黄壁庄水库副坝南段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219.31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西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牛城-狗台-漂里-白马岗-三圣院-韩家楼区域;东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教场庄-西洋村-祝福屯-黄庄-九门区域;西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马山-牛山-南胡庄-刘庄-石井-白鹿泉-大李庄-上庄镇-留营-西三庄区域。

面积184.5平方公里。

磁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贯上-小石家庄-西平乐-东杜村-新安镇北部-李家庄-丁旺村-南楼-刁桥庄-贯上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47.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自协神南部-西杨庄-东柴里-东平乐西部-新安镇东部-巧女-后塔底-里双店西部-西宿村西部的环形链接区域。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石家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源岗南水库水源地、黄壁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岗南、黄壁庄水库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面积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将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总面积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总面积为平方公里。

地下水源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倾井庄-南合村-东木佛-南白店-西里寨-平安村-大孙村-塔元村-郭家庄-朱河-陆家庄-庄合-岗上镇沿石津总干渠-桃园-肖家营-杜北-东小壁-邓村-郑村-上吕-黄壁庄水库主坝南端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滹沱河一级保护区外,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南岗-东木佛-韩家楼-上水屯-三立屯-陆家庄-内族-留村-赵陵铺-大河镇-李村镇-南白沙-黄壁庄水库副坝南段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西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牛城-狗台-漂里-白马岗-三圣院-韩家楼区域;东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教场庄-西洋村-祝福屯-黄庄-九门区域;西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马山-牛山-南胡庄-刘庄-石井-白鹿泉-大李庄-上庄镇-留营-西三庄区域。

面积平方公里。

磁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贯上-小石家庄-西平乐-东杜村-新安镇北部-李家庄-丁旺村-南楼-刁桥庄-贯上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自协神南部-西杨庄-东柴里-东平乐西部-新安镇东部-巧女-后塔底-里双店西部-西宿村西部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平方公里。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石家庄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源岗南水库水源地、黄壁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岗南、黄壁庄水库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划为一级保护区。

面积135.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将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总面积1188.47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外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总面积为4309.82平方公里。

地下水源滹沱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倾井庄-南合村-东木佛-南白店-西里寨-平安村-大孙村-塔元村-郭家庄-朱河-陆家庄-庄合-岗上镇沿石津总干渠-桃园-肖家营-杜北-东小壁-邓村-郑村-上吕-黄壁庄水库主坝南端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308.42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滹沱河一级保护区外,自黄壁庄水库主坝北段-南岗-东木佛-韩家楼-上水屯-三立屯-陆家庄-内族-留村-赵陵铺-大河镇-李村镇-南白沙-黄壁庄水库副坝南段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219.31平方公里。

准保护区:西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牛城-狗台-漂里-白马岗-三圣院-韩家楼区域;东北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教场庄-西洋村-祝福屯-黄庄-九门区域;西部准保护区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外的马山-牛山-南胡庄-刘庄-石井-白鹿泉-大李庄-上庄镇-留营-西三庄区域。

面积184.5平方公里。

磁河地下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贯上-小石家庄-西平乐-东杜村-新安镇北部-李家庄-丁旺村-南楼-刁桥庄-贯上的环形链接区域。

面积47.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自协神南部-西杨庄-东柴里-东平乐西部-新安镇东部-巧女-后塔底-里双店西部-西宿村西部的环形链接区域。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和自来水七厂徐堰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和自来水七厂徐堰河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和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川府函[2014]2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和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4〕2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成都市沙河刘家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4〕11号)、《关于报请审定市自来水七厂徐堰河、柏条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4〕4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成都市沙河刘家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从取水口(成都市刘家碾水闸处,东经
104°4′3.87″,北纬30°43′0.06″)起,沿沙河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之间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0米的陆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从一级保护区边界起,沿沙河上溯2200米(至三环路跨府河桥为止)和下溯300米(至北星大道跨沙河处为止)的全部河道水域及其两岸纵深5。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参考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参考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参考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原则1、保障人体健康的原则;2、因地制宜,科学划分原则;3、遵循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4、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5、满足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原则。

三、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

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四、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撤销调整和划分水源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9〕221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撤销调整和划分水源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9〕221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撤销调整和划分水源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撤销调整和划分水源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9〕22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统筹强化监督第七组对我省建议,现就水源保护区撤销、调整和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通知如下:一、保护区撤销各市、县废除或停用的水源地需要报省政府批准撤销保护区。

请各市(地)抓紧时间以市政府文件向省政府提出撤销保护区申请,并说明水源撤销的原因与变化情况、当地政府研究决策情况、撤销水源保护区后地表水水体功能管理情况、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后续工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保护区调整今年要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工作,6月31日前完成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10月31 日前完成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

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地表水型水源如果取水口位置、数量或陆地污染防护隔离等状况未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得调整保护区面积;地下水型水源如果水井数量、位置或水井深度等未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得减小保护区面积。

水质不达标的地表水型水源保护区不得减小保护区面积,受人为因素影响的、不达标的地下水型水源保护区不得减小保护区面积。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分目前,全省还有25个农村供水千人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尚未完成保护区的划分工作,相关地市在今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保护区划分、并向省政府提交批准申请。

联系人:水环境管理处孔令民*************130****5933附件:黑龙江省未划分保护区的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水源清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5月15日附件黑龙江省未划分保护区的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水源清单地区区县名称乡镇名称序号给乡镇供水的水源清单服务级别(乡镇/村屯)类型备注(如划分完成,填写批准文号,其他情况请说明。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三一文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

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0万m。

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13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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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
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4万m3,死水位为927.0m。

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

总库容40万m3。

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13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6平方公里。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质执行标准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六、监测要求
由县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监测频次按照枯、平、丰水期每年实施三次采样监测。

监测指标:水温、流量、pH、DO、高锰酸盐指数、COD Cr、BOD5、F-、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粪大肠菌群、总氮、叶绿素a、透明度等。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的规定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设置排污口;
2、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5、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7、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8、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9、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10、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

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
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11、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12、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
3、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4、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5、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6、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3、禁止围水造田;
4、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5、禁止修建墓地;
6、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7、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8、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八、监督管理
供水站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排污单位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监督检查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供水站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和自来水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供水站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水源保护;
镇农技中心对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加强管理;
镇林业站负责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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