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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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税收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不仅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与日俱增。就个人而言,人们最关心的当属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2000元,而2011年,也就是今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望进一步提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主要内容有:

(一)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

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分类征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随着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与综合税制模式相比,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

(三)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费用扣除: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五)减免税:为鼓励特定纳税人或照顾部分特殊人群,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若干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省、部和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等。

(六)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一般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这与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有差别的。而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都是来源于普通的

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远未得到发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的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对不同来源地所得规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存在诸多问题。

(一)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条件相同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横向公平),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

同德税收(纵向公平)。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和费用的扣除标准,同时又采用了源泉一次课税的方法,其结果造成收入相同的人由于其取得收入类型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同时,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有的按月征收;有的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按次征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支付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少交税甚至不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比较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的现象,产生纵向的不公平。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不能有效地贯彻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周如悬殊”的立法原则。

(二)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

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连个方面:一是将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所得,化整为零,如现行劳务收入是按次计算、按次扣除费用的,纳税人可以将一次性劳务收入改为多次领取,从而使扣除费用增加,减少应纳税额,甚至可以使每次的收入都低于费用扣除标准达到不纳税的目的;二是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费用扣除与税率不同,纳税人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收入转移,以避重就轻。在现阶段在个人周如极不具透明性的条件下,这种方式的避税更是轻而易举,而且,高收入者有更强的动机进行避税。因此,由于分类课征质在实施过程中的弊端,现行个人税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远未得到发挥。

(三)列举征税项目的方法不能涵盖各种收入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采取列举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征税的办法。但由

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分配秩序不规则,居民收入货币化、账面化程度比较低,相当一部分高效益高收入部门和单位对个人的收入分配呈现多元化、多层次性。以工资薪金为例,工资薪金涵盖三块,一是国家规定的工资,二是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三是“小金库”发的“外快”。一般情况下,只对第一部分征了税,第二部分多数没有征到税,第三部分基本上偷了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更趋于多样化,名目更加繁多,想把征税项目全部列出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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