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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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装药时必须采取连续装药,药卷间不得留有间隙,装药剩余部分使用黄土泥封填,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严禁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炮孔严禁放炮,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2、装药时,每装好一个炮眼,其雷管脚线,必须及时拧成短路,严禁拖在刮板运输机上,不得与电缆、电线等导体接触。
3、放炮母线必须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金属管或大地做回路,不得有明接头。
4、放炮联线串联,严禁并联或串并联。
5、采用分组装药时,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1)、风量不足或无风时;
(2)、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或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时;
(3)、炮眼内出现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变松,透老空等情况时;
(4)、炮眼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时,放炮时安全员、放炮员、班组长三者缺一人时。
7、放炮时放炮员和班组长派责任心强人员在工作面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站岗警戒,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方躲炮。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发出警号,在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的地方放炮。
放炮
前先发出信号至少再等5s,方可放炮。
放炮时,警戒人离放炮下口不得少于50m,所有人员不得进入回风巷。
8、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班组长、放炮员及时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0、放炮前后,在放炮地点附近30m内洒水降尘。
煤矿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一)炮眼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
(二)要按要求进行装药,要装实,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
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严禁裸露爆破。
(三)炸药和雷管要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要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级别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四)保证炸药和雷管质量合格,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
使用。
(五)要按规定处理瞎炮,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制度要严格,要实行“一炮三检查”(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七)要设专职的放炮员,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八)放炮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九)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并保证放炮器材合格。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放炮时,要按该巷、面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定采取警戒措施。
(十一)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另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十二)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三)放炮母线、和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四)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十六)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及当班未用完或领药管后当班未进行爆破的爆炸材料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
(十七)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八)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九)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
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二十)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二十一)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二十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二十三)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
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简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20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二十四)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若支架有损坏,或伞檐超过规定时,严禁装药、爆破。
(二十五)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二十六)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
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二十七)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二十八)发爆器及其把手、钥匙,必须由该处当班瓦检员随身携带,爆破前准备工作做好后方可交由爆破工进行爆破,爆破完毕后及时收回。
不到爆破通电时,爆破工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
(二十九)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三十)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三十一)爆破前,瓦检员必须清点人数,调度室确认各警戒到位、人员撤出、警戒范围动力电已停好、瓦检员汇报瓦斯检查并在0.8%以下后,方准向现场瓦检员下达起爆命令。
(三十二)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三十三)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十四)爆破后,待到作业规程中规定的时间以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报措施进
行处理。
(三十五)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三十六)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三十七)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三十八)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平山煤业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涌出量大、瓦斯压力大,对井下爆破作业需更加严格要求。
在我矿新副井未投入运行之前,井下各作业地点的掘进工作主要依靠放炮掘进,爆破地点多,爆破工作量大。
为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井下各工作地点作业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特编制本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1、掘进工作面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检查爆破
地点20m范围内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达到1%,严禁装药爆破。
3、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爆破预备、二声爆破、三生爆破工作结束)“三保险”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4、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7、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有淋水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往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9、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
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1、炮眼封泥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然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糊炮和非发爆器起爆。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200g;b.炮眼必须封满炮泥;c.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超过1%不准爆破;d.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护;e.爆破时,必须站好岗并有班组长在现场指挥;②炮眼深度大于0.6m时,炮眼用炮泥封满。
13、装药前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掘进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护损坏。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
巷道断面在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6)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检查岩尘情况,如认为有危险未经清扫
或洒水处理。
(7)规定湿式打眼的地点打干眼。
(8)发现炮眼缩小、塌陷或有裂缝、炮眼内岩粉没有清除干净。
(9)无合格德炮泥,发现瞎跑未处理。
14、爆破前,要将管线、电缆、风筒、皮带等设备用旧皮带或厚度不小于50mm木版掩盖好,以防放炮打坏,并将流动设备移出工作面。
1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拉绳。
在直线掘进巷道,警戒地点距迎头不小于150m,并有掩体或躲避硐,在拐弯掘进巷道,警戒地点距迎头不小于100m.拉绳的高度在1.1-1.3m,并挂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小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上写“放炮警戒”字样,字迹要标准醒目。
爆破员必须在警戒地点以外起爆,爆破结束10分钟吹解除爆破哨后方可有班组长安排撤岗。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接头。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
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7)爆破工使用的爆破母线要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17、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网路闭锁发爆器。
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
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8、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引爆前,把两条爆破母线用手指压在两个测量端子上,如测量灯亮说明各雷管线连接良好,否则会出现哑炮,应该检查线路排除故障,测量合格后在起爆)。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在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6)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检查岩尘情况,如认为有危险未经清扫或洒水处理。
(7)规定湿式打眼的地点打干眼。
(8)发现炮眼缩小、塌陷或有裂缝、炮眼内岩粉没有清除干
净。
(9)无合格德炮泥,发现瞎跑未处理。
14、爆破前,要将管线、电缆、风筒、皮带等设备用旧皮带或厚度不小于50mm木版掩盖好,以防放炮打坏,并将流动设备移出工作面。
15、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拉绳。
在直线掘进巷道,警戒地点距迎头不小于150m,并有掩体或躲避硐,在拐弯掘进巷道,警戒地点距迎头不小于100m.拉绳的高度在1.1-1.3m,并挂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小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上写“放炮警戒”字样,字迹要标准醒目。
爆破员必须在警戒地点以外起爆,爆破结束10分钟吹解除爆破哨后方可有班组长安排撤岗。
16、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接头。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
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7)爆破工使用的爆破母线要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有接头,严禁采用固定母线爆破。
17、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安全网路闭锁发爆器。
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
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8、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引爆前,把两条爆破母线用手指压在两个测量端子上,如测量灯亮说明各雷管线连接良好,否则会出现哑炮,应该检查线路排除故障,测量合格后在起爆)。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9、装药工作应由班组长协助爆破工操作。
其他人员必须撤离到警戒线外。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起爆。
20、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
爆破通话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
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在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22、每次放炮前后,要将放炮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原有支护进行
整理加固,确保安全有效。
23、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护、拒爆、残爆等情况。
24、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在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力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拒爆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揸落的矸石,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6、爆破后,担任警戒人员接不到或听不清撤岗信号,不准私自撤岗。
27、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领退要有记录、签字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剩余部分必须交给爆炸材料库,严禁乱扔乱放。
由爆炸材料库
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有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带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接触爆破擦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在巷道行走要注意电缆和金属导电体,严禁用矿车、皮带、溜子运送爆炸材料,要背送火药。
28、放炮撤人、站岗警戒地点距爆破地点直线距离150m,曲线距离125m以外。
29、其他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各工作面规程等相关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