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论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资水 平为 依 据重 新 确 定 受 贿 罪 立 案 标 准 ; 者 _ l或 2
50 0 0元 ,情 节 较 重 的 ,也 应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那
以全 国各 行业 的年工 资平 均数 为依 据 ,确立 与 我 国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受 贿 罪 立 案 标 准 。 ] [ 3
行 为 的社 会 危害性 是 确定 行为 是否 应被 立案
的根 据 ,但 社 会 危 害 性 不 是 一 个 纯 粹 的 事 实 概 念 ,而是 一个 综合 性 的概 念 ,体 现 了对犯 罪 行为
的否 定 的社会 政 治评 价 ,因此行 为 的社会 危 害性
不 只是指 行 为对社 会造 成 的客 观危 害 ,而且 也包 括行 为人 的 主观恶 性 ,是行 为 的客 观危 害和行 为 人 的主观 恶性 的统 一 。 受 贿 罪 作 为 一 种 不 同于
么 ,何 为 “ 节 较重 ” “ 满 5 0 情 ? 不 0 0元 ” 有 无 下 限?1 9 9 9年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 定 》进 一 步 明 规
确 为 :个 人受 贿 数 额 在 5 0 0 0元 以 上 的 ,应 予 立
案 ;个人 受贿 数 额 不 满 5 0 0 0元 ,但 具 有 以下 三 种情 形之 一 的 ,应 予 立 案 ,即 ( ) 因受 贿 行 为 1 而使 国家 或者 社会 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的 ;( )故 2
第 4期
彭 风 莲 , : 受 贿 罪 的立 案 标 准 等 论
19 9 7年 《 法 》 沿 袭 了 “ 充 规 定 ” 中 模 式 ,其 第 3 6条规 定 :对犯 受贿 罪 的 ,根 据受 贿 所 得 数 额 8 及 情节 ,依 照贪 污罪 进行 处罚 。因此 ,现在 受贿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 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三阶层如何理解受贿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受贿犯罪是我国当前发案率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职务犯罪之一。
由于受贿犯罪大多是一对一进行的,所以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历来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难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受贿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方面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行为人在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防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家族腐败”已成为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面对诱惑,一些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由于家人、亲属的介入,行贿受贿大多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加困难,这给案件的查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笔者就工作实践中查办受贿案件遇到的和需要把握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把握“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职务或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例如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虽受贿罪的主体确定有时就较困难,检察院和法院往往定性不一;再如由于“家族腐败”的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所发挥的作用有时不很明显。
受贿犯罪行为人一般社会阅历较深厚,经验相对丰富,手段繁多巧妙,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贿赂犯罪绝大部分表现为一对一的秘密行为,很少留下物证、书证。
正由于此,犯罪分子往往负隅顽抗,找出种种借口进行狡辩,为自己受贿的主观故意进行开脱。
主要表现有以下五种情况:1、以“借”为名掩盖受贿实质一些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把受贿辩解为借贷关系,有的早在贿赂行为成立时就留下“借条”、“欠条”之类的证据,以“有备无患”。
为此,在办案中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借贷理由是否成立、借贷时间的长短、财物的用途、有无偿还的能力及归还意思的表示;出借方有否通过借贷方谋利或企图谋利,或者借贷的财物本身就是谋利后的产物等,从而揭示出所谓的“借贷”,实际上就是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借条”、“欠条”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是行为人用来掩盖其利用职权,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真实意图的道具。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那么,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下⾯请看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受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具体物品,⽽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
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切财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价值。
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向他⼈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财物并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利⽤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的⼀个重要构成要件,利⽤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员依法作出⼀定⾏为的资格,是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即利⽤本⼈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利⽤职权为他⼈谋取利益⽽收受他⼈财物,是典型的受贿⾏为。
在司法实践中,⼤量受贿罪是利⽤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利⽤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贿⼈的愿望,⽽收受财物。
2、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职权,⽽是利⽤本⼈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从中向请托⼈索取或存⾮法收受财物的⾏为。
实践中,利⽤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是亲属关系,⼆是私⼈关系,三是职务关系。
⾄于前两种情况,利⽤的主要是⾎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职务⽆关。
耿光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耿光旭,男,出生于1970年,原系中国某知名企业高管。
2018年,耿光旭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经过审理,耿光旭被认定受贿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耿光旭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2)耿光旭受贿罪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表现在:①耿光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系知名企业高管;②耿光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耿光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④耿光旭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法院对耿光旭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 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量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原则如下:①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确定有期徒刑的刑期;②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罚金数额;③根据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
(2)耿光旭受贿罪量刑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法院根据其受贿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
这一判决符合受贿罪量刑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1)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定义受贿罪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受贿罪追诉时效为五年。
(2)耿光旭受贿罪追诉时效的法律适用在耿光旭案件中,其受贿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8年被发现。
刑法中的受贿罪
刑法中的受贿罪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正、公平的公共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意义重大。
以下将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及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论述。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63 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下列三个方面:1. 客体要件受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行为涉及到的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
这些财物或非物质利益可以是钱款、礼品、消费卡、股票、房产等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甚至可以是提供权力资源、职务调整等。
2. 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指参与受贿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包括公务员、政府机关、军事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国家工作人员。
3. 目的要件受贿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接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职务利益、名誉利益等,目的要件是受贿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二、受贿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1. 刑事责任一旦受贿罪成立,行为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处死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受贿罪是刑法从业人员失职罪的严重情形之一,行为人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产追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受贿所得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追缴,并依法没收。
同时,受贿所得的财物还可以追究返还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3. 其他法律后果受贿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也会对行为人的职务产生严重影响,行为人可能面临职务调整、降级、撤职等行政纪律处分。
同时,受贿行为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信任度下降,对社会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受贿罪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了减少受贿罪的发生,保障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控制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受贿罪的危害性,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对受贿行为的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每个公民都形成抵制受贿的共识。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A. 死刑B. 无期徒刑C. 有期徒刑十五年D. 有期徒刑十年答案:A2.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B.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C.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D.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答案:A B C2.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使国家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B. 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C.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D. 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答案:A B C D三、判断题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
()答案:正确2.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3)犯罪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4)犯罪结果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 什么是正当防卫?其适用条件是什么?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
其适用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3)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4)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
从构成要件浅谈认定受贿罪的难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罪的简单罪状,对罪状中关键词的理解,决定了对受贿罪的认定问题,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对受贿罪中认定出现的几个难点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认定;理解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议,本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浅谈认定受贿罪的几个难点。
一、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理解。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所作的立法解释,但这一规定对“利用职务”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利用职务一样需要一定的法定权利和身份,同时它还必须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或者由国家管理行为所派生出来的行为,所以该种行为中衍生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如渎职、主体廉洁性遭破坏等),就会破坏国家的管理职能。
所以,职务行为带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包含有社会管理的性质。
“利用职务”实际上是刑法中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认识“利用职务”。
在刑法分则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要有三类,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管理职能。
综上,笔者认为,刑法第93条中所称的“利用职务”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的活动,具有管理性、国家代表性的特点。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受贿罪解析在刑法中,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违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形象,也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构成要件以及罪责等方面对刑法中的受贿罪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法背景受贿罪的立法是为了惩治腐败行为,维护公务人员的职业操守,维护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法律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行政职务的人员。
其行为需要在职务上具有一定的实际权力和影响力。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指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获取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便利条件、发放证照、审批文件等。
3.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利益:受贿罪行为主要表现为收受他人提供的不正当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
财物可以是现金、礼品、款待费、股票等形式。
4. 数额较大或巨大:数额是判定受贿罪与受贿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即可构成受贿罪。
当数额较大或巨大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的判决进行适当加大。
三、罪责受贿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人在犯罪后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刑事追究,并处以相对应的刑罚。
首先,对于数额较小的受贿行为,一般会处罚款或拘役,同时对受贿所得的财物也将依法予以追缴。
其次,对于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受贿行为,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贪污受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男,45岁,某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乙某,男,35岁,甲某的下属,担任该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2012年至2014年间,甲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环节为乙某谋取利益,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4年10月,乙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甲某也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甲某、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某贿赂款,为乙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案件分析(1)甲某的受贿行为甲某在担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负责土地审批、征收补偿等工作。
在此过程中,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乙某谋取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土地审批环节,甲某擅自降低土地审批标准,为乙某的公司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②在征收补偿环节,甲某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乙某的公司谋取更多利益。
③甲某收受乙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乙某的受贿行为乙某作为甲某的下属,在土地利用科科长岗位上,利用甲某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乙某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接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乙某在征收补偿环节,擅自提高征收补偿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乙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3. 案件判决(1)甲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乙某的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特定。
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简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随着党和国家反腐运动的持续进行,逐渐从职务犯罪的专业名词变为舆论关注的网络热词。
然而,细心的网友或许注意到,同样是收受他人钱财,有些官员被认定触犯受贿罪而受到刑法制裁,而有的官员却仅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从而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误解。
因此,笔者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就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做简单叙述,以供大家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当然,刑法还规定了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特殊情形,笔者在这暂且介绍最常见的两种受贿情形,即主动索贿与被动受贿。
所谓主动索贿,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
这种情形要想构成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两点:第一,行为人必须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具体就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比如后勤部门负责人利用其所拥有的采购权、调配权等。
但如果利用的是自己的亲属关系或者私人关系,则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第二,行为人必须存在索取财物的情节,也即行为人主动明示或暗示行贿人向自己行贿,而对于行贿的财物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行贿的对象是本人还是指定的第三人,则在所不问。
应当注意的是,在主动索贿时,刑法并不要求受贿人一定要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只要具备上述两点,一般即可认定客观方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因此,在一些商人不堪官员频繁索贿而检举告发的案例中,受贿官员通常会被定性触犯受贿罪。
而所谓被动受贿,一般是指行贿人主动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而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的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除了仍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节外,尚需满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构成要件。
2019法考主观题考前聚焦2小时柏浪涛(2019.10.09)(1)
2019法考主观题刑法考前聚焦2小时主讲人:柏浪涛一、贪污罪(一)构成要件行为公式:贪污罪=A+B+C+D。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C:行为对象(公共财物);D: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行为主体(B)。
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1)根据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2)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从事村自治组织的村务,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C)。
(1)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
例如,乙欠某国企一百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国家工作人员)对乙讲:“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钱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变成自己所有,构成贪污,贪污数额是一百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可以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二)共犯与身份例1,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
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一万元。
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例2,国有企业出纳甲(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保管的保险箱钥匙交给乙,让乙盗窃保险箱的现金。
乙照办。
二、受贿罪(一)构成要件1.贿赂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争议的思考程 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明确了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立法的概括性,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不同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要件、犯罪结果,法学界都有不同的意见。
对此进行探讨,于完善我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受贿;共同犯罪;犯罪构成 [中图分类号]DF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044-02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程鹏(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3级学生。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虽然作了规定,但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就其主要分歧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受贿中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5条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没有像《刑法》第382条对贪污罪的规定,明确规定“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论”。
有一种意见认为,对受贿罪共犯应同贪污罪一样,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主,全部定为共同受贿罪。
笔者认为,既然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特别规定伙同受贿的,按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对伙同受贿行为就应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一般理论定罪处罚。
具体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直接都定为共同受贿罪,分别按受贿罪共犯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共同受贿的,直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这一点上没有异议。
但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行为,分别认定为受贿罪,按受贿共犯则有相反的意见,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伙同受贿。
笔者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妻子的行为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为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受贿应按共同犯罪理论,定为共同受贿罪,应分别根据其在共同受贿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处罚。
受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一些领域,腐败问题仍然严重。
本文将以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案为例,对受贿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市交通局原局长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原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明知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3. 犯罪情节(1)王某受贿次数多,涉及金额巨大,表明其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王某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故意。
(3)王某受贿行为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认定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2. 受贿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各种案例分析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条文以及法律适用。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并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甲乙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方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甲方已经支付的50万元定金,乙方也应予以返还。
(二)案例二:丙丁交通事故案1.案情简介丙丁两人发生交通事故,丙车受损严重,丁车轻微。
交警部门认定丁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丙车维修费用为5万元,丁车司机拒绝赔偿。
丙车司机遂将丁车司机诉至法院。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丁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摘要:一、前言二、职务犯罪概述1.定义2.特点三、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1.贪污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2.受贿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3.挪用公款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4.滥用职权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5.玩忽职守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6.徇私舞弊罪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7.其他罪名1.概念2.构成要件3.案例解读四、职务犯罪的预防与对策1.加强法制教育2.完善监督机制3.提高职业道德4.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五、结语正文:【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的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进行解读。
【职务犯罪概述】职务犯罪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或者他人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主要特点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与职务密切相关,犯罪动机主要是为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犯罪后果严重。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以下将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常见职务犯罪进行解读。
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犯罪手段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案例解读: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构成贪污罪。
2.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为他人财物,犯罪手段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案例解读:某地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走私分子贿赂,为其提供便利,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在不同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的变化,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对打击受贿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笔者就受贿罪主体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概述,在认定受贿罪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范围;问题;完善一、受贿罪概述《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388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法律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也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然决意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受贿罪认定存在的若干问题(一)认定受贿罪个人犯罪存在的问题我国在不同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矛盾的变化,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对打击受贿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试论受贿罪有关问题剖析
试论受贿罪有关问题剖析论文摘要腐败一块冰,寒透百姓心。
职务犯罪尤其是受贿罪践踏党纪国法、破坏公平正义、损害群众利益。
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不能有力追诉犯罪,盖因法律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将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剖析,力求能对追究职务犯罪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既遂标准虽然我国《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性质以及索取型受贿罪的既遂标准等认识不同,导致查办职务犯罪遇到瓶颈,这显然与新时期反腐倡廉的要求不符。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实际情况多种多样,加之法条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出现争议。
“身份论”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劳动所属的单位必须是“公有”性质的。
而“公务论”者认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上述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亦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劳动所属单位并不具有“公有”性质,因此“身份论”是不能成立的。
“公务论”才是正确的选择。
即只要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只以行为人有无人事部门的履历表、是否属于国家干部编制、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是否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等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是不妥当的。
解决了“身份论”和“公务论”之争,那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什么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其实早在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对“从事公务”作出了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现行刑法385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
受其 财物 的 , 为承 诺为 他人谋 取利 益” 视 。实际上 就是 肯定 了新 客 观要件 说 的观 点。马 克 昌教授 也认 为: 为他人 谋利 益 , 于许诺 , 始 终至 实现 , 是一种 行 为。因此 ,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理解 为客观要件 把 似乎 更为适 当 。⑤ 根 据 以上分析 , 者认 为” 笔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的表 述应该是受贿 罪的客 观方 面的 要件之 一 , 从而 确定 了其性 质 。 二 、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 ” 内容 的研 究 ( ) 利用 职务 上的便 利” - ” 表述 的 问题 对 于” 利用 职务上 的便 利” 一句 该如 何理解 ,根据 最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 于执行 《 于惩 治贪 污罪贿赂 罪的补充规 定》 关 若干 问题 的解 答的相 关解释指 利用职权 或者职务有 关的便利条件 。 对 于” 用与职 务有关 ” 利 的解释 指虽然 不是利 用职权 , 利用 了本人 但 的职 权 或地位 形成 的便利 条 件。
在这种背景下近年来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性上此句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的问题上学术界产生了分歧形成了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之分同时随着理论的发展和现实司法的需要客观要件说又进一步发展成了旧客观要件说预备行为说和新客观要件说
201 笠 6 0
现行刑法 3 5 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8
”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文规 定 的定性 问题 为 条 ( ) 既然 现行 刑法 关于受 贿犯 罪条 文 明确 规定 有” 一 、 为他人谋 取利 益 的” 关表述 ,该 内容是 受贿 犯罪 的构成 要件 之一 的观 点, 相 已经 成 为理论 界 的共 识 ,大 多数学 者也 持肯定 的态 度 。只是随着 中国受贿 犯罪 不断 出现 新变 化、 特 点, 为他人 谋取 利益” 新 ” 的规 定 越来 越成 为司法 实践 中打 击受贿 、 惩治犯 罪 、 究刑 责的 掣肘 。 追 在 这种 背景 下 , 年来 对” 近 为他 人谋 取利 益” 的定性 上 , 句是 主观要 此 件还 是客 观要件 的问题 上, 学术 界产 生 了分歧 , 形成 了” 观要件 客 说” ” 观要件 说” 双重要 件说 ” 、主 和” 之分 , 时随着理 论的发 展和现 同 实司 法的需 要 ,客观要 件说 ” ” 又进 一步 发展成 了” 旧客观 要件说”” 、 预备 行为说 ” ” 客观 要件说 ” 和 新 。 1” 、 旧客观要 件说 ” 为, 为他人谋 取利 益” 认 ” 属于 受贿罪 的客观 要件 。这种 观点 指 出,受贿 罪 的客 观 方面表 现 为行 为人利用职 务 上的便 利 , 取他 人的财 务或 非法收 受他 人财物 为人谋 利 的行为 。 索 所 谓 为他人谋 取利 益是 指行 为人 为他人谋 取非 法或者 是合法 利益 的行为 , 至于 实 际上他 人是 否取 得利 益则 在所不 问。 2” 、主观 要件 说” 出 ,为他人 谋取利 益” 是行贿 人和受贿 人 指 ” 只 之间权 钱交 易达 成的 一种默 契 。为他人 谋取 利益只 是 受贿 人 的一 种心 理态度 ,属于 主观 方面 的范 畴 。① 正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刑 二庭 庭长熊 选 国和 立案 庭审 判员苗 有水 关于如 何把握 受贿 罪构成要 件 之” 为他 人谋 取利益 ” ?的对 话录所 谈到 的:主 观要件 说 ” ” 则认 为, ” 为他 人谋取 利益” 属于 受贿 罪 的主观要件 , 只是受贿 人的一种 心 即” 理 态度 ” 或者 说是 ” 观上 的一 种意 图” 主 。当然 , 这种 主观 态度或 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试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赵波【摘要】受贿罪是贪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受贿犯罪持高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认定受贿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对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展开讨论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受贿罪;客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Discus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BriberyQixiaowei【Abstract】:Bribery crim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of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o high trend,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image of the party and the governmen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complexity of bribery crime, has far exceeded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bribery crime is determined mainly on the basis of crim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guiding the practice of bribery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so it has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discuss 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bribery.【Key Words】:Taking bribes; A bribe; Seek interests for others一、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概述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我国刑法理论界据此将受贿罪概括为普通受贿、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三种理论类型。
并且将受贿罪的定义具体归结为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和便利条件的,索取他人财物的,或利用自身职务的权力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或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对受贿罪的定义中能够看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受贿罪的职务因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罪的基本手段方式——"索取贿赂和非法收受贿赂”;受贿罪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对象要素——财物。
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构成要件解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涵义及特征为了准确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首先要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这个概念着手。
在行政法规中,行政职务是指为了有效地实行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设置在各种行政组织法中具有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国家公职。
行政职务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具有一定的公权力。
之所以说利用公权力上的便利是受贿罪产生的基础,是由于公权力能控制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和流通。
公权力虽然自身不能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但它却能控制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使得人类所需求的利益最大化,正是这种原因,通过贿赂公权力就能间接够间接的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满足自身利益,但是公权力是不允许被收买的,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就是为什么受贿罪总是与公权力的腐化联系在一起,假如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要件,那么受贿罪就无从谈起。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或者权物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当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别人有求助于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为他人自身的职权为其履行某种要求时而收受于他人的财物。
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就是受贿的前提,也最能反映受贿罪的本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体类型之认定分析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构成的普通受贿罪,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罪,以及第388条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罪。
所以,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普通受贿、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三种受贿犯罪形式。
那么对于刑法385条第二款中的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笔者对此认为经济受贿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经济领域的职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而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在经济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以权谋私的行径,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要件与普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间应该如何区分,我国刑法理论界颇具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两者作了区分,表明了斡旋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具有独立性。
随后在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公布了《全国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中规定:(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的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纪要》对于更好地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者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从而更明确地表明了斡旋受贿罪的独立性。
三、受贿行为的方式——索贿、非法收受贿赂(一)索贿索贿是指行为人以主动的方式向他人索要、或趁他人有所要求或者有困难,以刁难、要挟、或故意拖延的方式主动向他人明示或暗示索要他人给与自己财物,而不是行为人以被动地形式等待请求人给予行为人自己财物。
是否具有主动性是索贿区分于收受贿赂的核心,其基本特征是收受行为具有主动性以及交付财物行为的被动性,而且索贿行为具有明显的勒索性和胁迫性。
索贿中有待于讨论的是勒索和索贿的关系。
一种是将"索取”和"勒索”等同,即认为"索贿具有明显的勒索性和强迫性”,"很难说与一般勒索敲诈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二是有个别学者认为缩回不是勒索,即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受贿罪。
笔者以为,勒索并不能完全与索贿行为中的索取相等同。
实际上,它们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有着很大的区别: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财物”而勒索则是"以威胁的手段向他人要财物”即索取的外延大于勒索,勒索包容于索取之中,是它的子概念。
因为在勒索的情况下,对方交付财物是不情愿的,而在索取中,请求人交付财物不一定是被迫的,甚至是心甘情愿梦寐以求的。
所以勒索是被索贿的概念所包容的,可以说是索贿的一种。
(二)非法收受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对请求人给付的财物不应当接受却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而收受他人财物,并为请求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型受贿是最常见的受贿方式,从字面意思解释,收是指接纳、收取,而受是指承受、接受,从词义理解为收受行为表明了行为方面的两个指向,收受贿赂即指行为人在收取行贿人给与的财物并接受的行为。
收受贿赂的行为只要求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的共识即可,收受财物的行为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时间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是事前受贿,也可以是事中受贿,还可以是事后受贿,无论哪种情况,只要二者之间能建立关系,都不会对受贿罪的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和索贿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首先,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索贿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非法收受他人贿;其次,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上,收受贿赂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成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索贿则不用;最后,对于行贿人的犯罪构成上,在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行贿数额较大可构成行贿罪,而在索贿的犯罪构成上则不构成行贿罪。
四、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很多分歧,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所不能缺少的构成要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无论是索贿还是受贿在这一点上都不会有所改变,索贿与受贿都只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在索贿的类型中,如果索贿人主观上完全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是凭借其职权上的便利和优势勒索他人财物,就变成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所以说索取型和收受型都只是受贿的手段,索取型受贿也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