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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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本院病历复印规定如下:
一、病人复印病历应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到本院病案室复印。病案室做好病历复印登记(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
二、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归档住院病历的复印在病人出院后由病案室负责办理。病人住院期间需复印病历的和出院后病历未及时归档的,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到病案室复印。
三、允许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
四、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五、复印病历材料费有病案室收取,每份收取复印费用标准由医院确定,病案室执行,并在病案室醒目位置公示,同时要开据收费凭证,医务科根据收费凭证加盖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同时做好登记(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以便和病案室核对。
六、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病案室留取复印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簿)。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以及近亲属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违反规定者已经发现查实,每人次给予收费标准的5-10倍的罚款。
附:复印流程:
一、在院病历和未归档的病历:由病区工作人员陪同→档案室(缴费、复印)→医务科(收取缴费凭证、加盖病历复印章)。
二、已归档病历:档案室(缴费、复印)→医务科(收取缴费凭证、加盖病历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