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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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

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

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规划、布局和建设,力
争打造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环境。

下面将从土地规划、基础
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方面探讨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

首先,土地规划是河南新农村建设的基础。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坚决杜绝随意性拆迁和房地产开发
过度。

通过土地整理、规划划拔,统筹利用农田、村庄和自然生态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其次,基础设施建设是河南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

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通过加
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交通、
供水、供电等条件,提升农民生产生活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第三,生态保护是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点。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农村生态保护体系,推动生态农业发展,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努力实现农村生态文明
建设目标。

最后,文化传承是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要加强对农村
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弘扬中华文化精神,促
进当地文化繁荣发展。

同时,要注重培养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倡导全民参与,创新传统文化传承方式,推动农村文化事业蓬勃发展。

综上所述,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要以土地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为重点,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切实推进,努力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打造美丽乡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定(2022年8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庄建设,提升乡村宜居宜业水平,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庄,按照城市或者镇详细规划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协同,村民参与,专业技术力量支撑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无法保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统筹安排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措施,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保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多规合一、简明实用的原则,依实际定特色、依特色定产业、依产业定路径、依路径定规划,顺应乡村发展规律,尊重村民意愿,保留本土特色,重塑乡村风貌,传承文化,留住乡愁。

鼓励在村庄规划产业布局中明确促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返乡创业等措施,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村庄区位条件、发展现状、资源禀赋、风俗习惯,在充分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后,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作者:————————————————————————————————日期:2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的若干建议》(中发〔 2006〕1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行建议》(豫发 [2006]1号)精神,加速社会主义新乡村规划建设和乡村治理, 依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齐、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动,促使城乡兼顾,科学发展,改良乡村人居环境。

特拟订《河南省社会主义新乡村乡村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合用范围本《导则》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鼓舞拜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独自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可以独自编制规划的乡村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乡村能否独自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县(市)域城镇系统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依据乡村的详细状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乡村不需编制乡村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乡村撤并计划,依照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乡村治理方案。

1.3基本任务乡村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立的乡村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行政村域内乡村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线,对乡村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兼顾安排各种基础设备和公共设备,为乡村居民供应吻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照乡镇整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关法律、法例、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规划范围2乡村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假如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无资质证书或未按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四、删去第四十条。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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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豫政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8日河南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在乡村建设上实现更大突破、走在全国前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体推进,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发展目标,科学编制乡村规划,积极推进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科学布局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县域整体提升和均衡发展。

坚持农民主体。

尊重农民意愿,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增强群众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城乡融合。

打造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节点、乡村为腹地的发展新格局,促进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平等交换。

坚持循序渐进。

聚焦阶段任务,找准突破口,排出优先序,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保留乡村特色风貌,不搞大拆大建。

坚持建管并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建立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户适量付费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豫建村镇[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08〕23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建委(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一)抓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47个扩权县完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步伐,以引导区域村镇合理布局、科学发展;2009年完成50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要依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细则》(试行)通知(豫建村镇〔2007〕14号)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批准实施的上位规划。

并与涉及到的城镇、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村镇发展趋势,构建县域村镇体系布局;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分县域空间管制区域;制定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确定中心村、基层村布点,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与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引言概述:乡村规划建设在我国近年来备受重视,为了实现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划方案。

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郑州市也制定了美丽乡村总体规划,为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重点介绍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的内容和实施方案。

一、总体规划目标1.1 突出生态优先原则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以生态优先为原则,保护和修复乡村生态环境,实现生态与人文的和谐发展。

1.2 促进农业发展规划旨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产业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1.3 保护乡村传统文化规划强调保护和传承乡村传统文化,挖掘乡土文化资源,促进文化旅游发展。

二、规划内容2.1 乡村风貌提升规划提出对乡村建筑进行整治和提升,保留传统建筑风格,同时注重现代化设计理念。

2.2 生态环境改善规划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宜居的乡村环境。

2.3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包括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实施方案3.1 强化政府引导规划强调政府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乡村规划管理机制,推动规划实施。

3.2 加强资金支持规划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

3.3 加强宣传推广规划强调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提高乡村规划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社会共识。

四、乡村振兴示范4.1 营造宜居环境郑州美丽乡村规划实施后,乡村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明显提升。

4.2 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带动农民增收,促进乡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3 传承乡村文化规划保护和传承乡村传统文化,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促进文化旅游发展。

五、展望未来5.1 持续推进乡村振兴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持续推进,不断完善。

5.2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互动、互补、共赢。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5月2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引言概述:乡村规划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热点之一,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在积极推进美丽乡村总体规划。

本文将就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及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1.1 美丽乡村建设目标- 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体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生活环境。

- 保护乡村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文化振兴。

- 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1.2 规划内容-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庄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

- 打造乡村休闲旅游景点,提升乡村旅游吸引力。

- 促进农村产业转型升级,引进现代农业科技。

1.3 实施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乡村规划建设。

- 强化政府引导,推动乡村规划实施。

-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农民参与意识。

二、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2.1 规划目标- 实现全省乡村环境整体改善,提升农民生活品质。

- 促进河南乡村旅游业发展,推动乡村经济繁荣。

- 保护乡村文化遗产,传承中华传统文化。

2.2 规划内容-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水平。

- 打造河南特色乡村旅游景点,吸引游客。

-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3 实施措施- 制定专项政策,支持美丽乡村规划建设。

-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 健全激励机制,激发乡村建设活力。

结语:通过对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和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的介绍,可以看出政府对乡村规划建设的重视和努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乡村规划建设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促进乡村经济繁荣发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12
•【字号】豫建村〔2020〕330号
•【施行日期】202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村〔2020〕330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科学指导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深入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切实“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人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和村庄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加以推进,促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特制定《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1.2.1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

1.2.2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建设,不能单独编制规划的村庄按照本《导则》进行规划建设。

11.2.3 村庄是否单独编制建设规划应由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乡镇规划的要求,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确定。

规划撤并的村庄不需编制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可编制村庄撤并计划,依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村庄治理方案。

1.3 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1.4.1 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1.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5 规划范围村庄建设规划宜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村并一村的,宜以规划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居住分散又不宜集中建设的自然村,可单独规划。

21.6 村庄建设规划原则1.6.1 积极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积极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进城、进镇居住,合理推进城镇化进程。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

乡村规划建设,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引言概述:乡村规划建设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在积极推进美丽乡村总体规划,以实现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建设。

本文将对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及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1.1 美丽乡村规划目标- 制定乡村规划建设目标,包括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

- 通过规划,实现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建设,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 保护乡村传统文化和历史遗产,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1.2 规划重点- 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在规划中加强对乡村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 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升级,促进农民增收。

- 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水平和交通便利度。

1.3 实施路径-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各项规划措施的实施路径。

- 加强规划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居民对规划的认知和支持度。

- 加强规划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实施过程。

二、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2.1 规划范围- 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覆盖全省各地的农村地区,包括山区、平原、沿海等不同类型的乡村。

- 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实现全省乡村规划建设的统一性和差异性。

2.2 规划内容- 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 通过规划,提高农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2.3 实施措施- 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支持,为规划方案的实施提供保障。

- 加强规划宣传和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规划的认知和支持度。

- 建立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规划实施效果的及时评估和调整。

结论:通过对郑州美丽乡村总体规划和河南美丽乡村规划方案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和社会对乡村规划建设的重视和努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机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9年第8期文 l 本刊记者行海燕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从编制原则、编制基础、村域空间布局规划等方面明确了要求,科学引导“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

《导则》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编制要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协调,坚持乡土特征、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等原则。

《导则》明确,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村域范围建议采用比例尺为1∶1000~1∶2000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村庄集中建设区范围建议采用比例尺为1∶5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

要对已有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规划本身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村庄规划编制建议。

《导则》要求,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

结合村庄实际,可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内存在的非农建设用地或者其他零星农用地,在村庄规划中优先进行整理、复垦,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统筹优化农业发展空间布局,完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保障设施农业和农业产业园空间,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村庄居民点布局方面,宅基地总量确定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

《导则》还明确了规划编制的五大原则,即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多规合一、统筹协调,坚持乡土特征、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要闻回顾●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部署主题教育检查工作7月22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题部署检查工作,扎实推行主题教育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会议要求,要深化理论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工作方向,做到精准指导。

河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导则正式稿

河南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导则正式稿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导则)正式稿————————————————————————————————作者:————————————————————————————————日期:2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

1.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1.4 本导则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补充和完善。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

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已经审批过的乡镇总体规划,其村庄布局或新型农村社区布局与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冲突的,应以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为准。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

1.6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

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制目的 1第二条地位作用 1第三条适用范围 1第四条编制原则 1第二章规划基础 2第五条工作底图 2第六条调查研究 3第七条规划评估 3第三章村庄规划内容 4第八条发展目标和定位 4第九条村域空间布局规划 5第十条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5第十一条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5第十二条产业发展布局 6第十三条居民点建设规划 6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7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保护 9第十六条近期行动计划 10第四章村庄规划成果 10第十七条规划成果组成 10第十八条规划成果要求 10第五章附则 12第十九条实行时间 12第二十条条文解释 12附件A 村庄规划成果内容 13附件B 村域土地利用构成表 14附件C 村庄建设项目表 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河南省'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引导村庄建设,推动乡村地区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地位作用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范围内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按照本导则要求,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可与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强化对耕地资源、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地质遗迹等的保护,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管控要求,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格局。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保障村民的规划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为村民服务、让村民参与、使村民满意、让村庄宜居作为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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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2.2.1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三类控制。

Ⅰ类为80—100㎡/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低于120 ㎡,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100--120 ㎡/人;Ⅲ类为120--140 ㎡/人,适用于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20 ㎡,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150 ㎡/人。

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用地标准
注: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建筑用地和公用工程用地。

其它用地包括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和其它
3.1公共设施分类
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

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
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3.1.3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
3.2住宅建设标准
3.2.1宅基地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平原地区,每
户用地不得超过167 ㎡,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
200 ㎡。

3.2.2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小户不超过180㎡,大户不超过250 ㎡。

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1.1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
行。

4.1.2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m,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6m。

4.1.3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
高于1.1。

4.2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表4.1 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5.4.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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