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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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十大理赔案例

寿险十大理赔案例

寿险十大理赔案例哇塞,寿险十大理赔案例来啦!你知道吗,这每一个案例背后可都有着让人感慨万千的故事呢!先来说说第一个案例,有个家庭的顶梁柱突然遭遇意外离世,留下了妻子和年幼的孩子,那真的是天都要塌了呀!但幸好他之前买了寿险,在最困难的时候给家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支持。

这就好像在黑暗中突然亮起了一盏明灯啊!第二个案例呢,是一位老人,一直担心自己会给子女添麻烦,提前买了寿险。

后来生病了,寿险的赔付让他能安心治病,不用为钱发愁,子女的压力也减轻了不少。

这不就像一场及时雨嘛!再看第三个案例,一个年轻的创业者,正处于事业上升期时却查出了重病。

还好有寿险,让他能够继续治疗,不用担心资金问题拖垮自己的梦想。

这简直就是他的救命稻草啊!还有第四个案例,一家人出去旅游,没想到遭遇了灾难,父亲不幸去世。

但因为寿险,让这个家庭不至于陷入绝境。

这不是很伟大吗?第五个案例,一对夫妻,丈夫为妻子买了寿险,后来妻子患病,寿险的赔付让她得到了最好的治疗。

这不就是爱的体现吗?第六个案例,一个上班族,每天辛苦工作,只为了让家人生活得更好。

突然生病后,寿险帮他度过了难关,他说真的感觉像是重生了一样!第七个案例,一位单身女性,觉得自己要为未来做好保障,买了寿险。

后来生病时,她真的很庆幸自己当初的决定。

这多明智呀!第八个案例,一位老人把寿险当作给子孙的礼物,在他离开后,子孙靠着这笔钱过上了更好的生活。

这真的是一份特别的馈赠啊!第九个案例,一个企业主,为员工都买了寿险,员工出事后得到了赔付,也让企业避免了很多麻烦。

这不是一举两得吗?第十个案例,一个年轻人,刚刚开始工作就有了保险意识,买了寿险。

结果没几年真的用上了,他说感觉自己太幸运了。

你看看这些案例,哪一个不让人动容?寿险真的是给了人们太多的希望和保障啊!它就像是生活中的一个守护者,在最需要的时候出现,给予我们。

中国人寿学平险腺样体手术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学平险腺样体手术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学平险腺样体手术理赔案例“腺样体肥大”目前可以说是孩子的“常见病”了。

“腺样体”也叫“咽扁桃体”或“增殖体”,位于鼻咽部顶部与咽后壁处,属于淋巴组织,表面呈桔瓣样。

腺样体和扁桃体一样,出生后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长大,2-6岁时为增殖旺盛的时期,10岁以后逐渐萎缩。

腺样体肥大系腺样体因炎症的反复刺激而发生病理性增生,从而引起鼻堵、张口呼吸的症状,尤以夜间加重,严重时可出现呼吸暂停等。

如果情况严重的,可能会影响身体发育,医生会建议及早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

因为晚上睡觉打呼噜,医生诊断为腺样体肥大,建议手术切除,于是入院接受治疗。

住院、化验、手术零零总总各种费用算下来,社保保险后仍然需要自己自费5200多元,其中还包括3000块钱的自费刀头。

客户小姐姐为宝宝投保的是一款保额1万元的小额住院万元护
产品,4岁以上免赔额0元,不限社保内外用药,都可以报销90%。

一年的保费不到400块钱,可以说真的是一款“保费便宜、报销比例高”的医疗险产品了。

由于申请理赔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续保把相关材料快递给保险公司。

在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很快进行了立案理赔:理赔明细也非常简单,住院总花费6989元,社保报销了1723元,剩下的部分不限社保内外用药,报销90%。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脑出血 理赔案例

脑出血 理赔案例

脑出血理赔案例
脑出血是一种严重的健康问题,可能导致长期的健康问题和残疾。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赔。

以下是一个理赔案例:
一位客户在2004年起先后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鑫享至尊年金保险(庆典版)等多份保险。

2022年10月,他因脑出血不幸身故,中国人寿济南分公司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立即进行处理,及时向客户家属给付保险金135万元。

另一个案例中,一位私营企业总经理自2007年起先后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
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鑫耀东方年金保险等多份保险。

2022年3月,她因心肌梗死不幸身故。

中国人寿济南分公司接到客户家属的理赔申请后,立即进行处理,及时向客户家属给付保险金114万元。

请注意,具体的理赔金额和条件可能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或者您的家庭成员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理赔程序。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中最重要、最具需求性的保险业务,目前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常常发生理赔纠纷事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1: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

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

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2:1999年1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022年2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

2022年8月28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状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3:2022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

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

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中国个人保险获赔十大案例

中国个人保险获赔十大案例
四、辽宁那某案赔付65万元
被保险人那某,男,38岁,个体酒店经理,1997年及1998年在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分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终生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风险保额达到65万元。
1999年7月9日,那某在家中被他人杀害。中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查实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依据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条款规定,给付其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65万元。该案是辽宁寿险公司迄今为止最高额的个人寿险赔案。
三、临沂母女案赔付122.39万元
1997年,保险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临沂分公司欲为自己投保,保额50万元,后因健康原因不符合投保要求,转而为其妻子投保该险种。此外,在1998年2月,还为其女儿投保了“66鸿运保险A”、“66鸿运保险B”,保险金额均为5000元。
2000年7月21日,母女俩搭车在京福高速公路济南段发生车祸,当场死亡。灾难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该案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按有关险种责任规定,共支付保险金1223930元。
根据保险合同,受益人除可获得一生安康保险金额和两倍的松鹤养老保险金额外,还获得退还的累缴保费和累积红利,总额达62万元。
七、郑州李某案赔付60万元
被保险人李某,系河南郑州二七环卫队一女工,1998年3月9日在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2000年中国个人寿险十大赔案(经典案例)
一、哈尔滨刘奇案赔付121.32万元
被保险人刘奇,男,37岁,系哈尔滨金街精品总汇业主。1999年末,其妻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为其投保“平安全福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00万元,年缴保费14775元。
2000年6月7日晚,刘某被意外伤害致死。依据“平安全福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20万元,返还保险费13200元,依据“平安附加意外保险”条款第三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合计给付保险金121.32万元。此案是黑龙江省恢复人寿保险业务以来最高额的寿险赔案。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调查经典案例案例一:天灾保障的扩展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包括了意外伤害保障以及天灾保障。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重大车祸中受伤,导致严重残疾。

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他的伤情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伤残程度,并批准了相应的保险金。

然而,当他提出申请天灾保障的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

保险公司称这次车祸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而非自然天灾,因此不属于天灾保障的范围。

为了处理这个争议,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他们了解到,在当天地区发生了一场暴雨,路面非常湿滑,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张先生的天灾保障理赔申请,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通过调查事故的具体情况,了解到了导致事故发生的自然灾害因素,并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的理赔争议时,保险公司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进行全面的调查,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案例二:身故理赔的核实李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不幸的是,她突然因心脏病去世。

当李女士的家属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以核实李女士的死亡原因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对李女士的医疗记录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并请医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件,确认她确实因心脏病去世。

此外,为了核实其它可能的身故原因,保险公司还进行了现场调查,与李女士的家庭医生和朋友进行了交流。

通过这些调查和证明文件的审核,保险公司最终确认李女士的死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支付了100万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李女士的身故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这个案例的经验是,保险公司在面对身故理赔时需要严谨地进行调查和审核,以避免虚假理赔的发生。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理赔调查是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申请时的必要步骤。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申请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核,以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险公司理赔感人案例简报

保险公司理赔感人案例简报

保险公司理赔感人案例简报案例一:被保险人李某,男,46岁,家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2007年3月投保我公司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2016年9月投保我公司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2016年9月投保我公司百万如意随行保险。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原本幸福的一家顷刻间毁灭在一次意外事故中。

2017年2年19日被保险人李某因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2月26日被保险人的女儿李某向我公司提出死亡保险金理赔申请。

悲剧发生在谁的身上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我公司人员第一时间对客户进行了安抚工作,经我公司审核后共计赔付李某100余万元。

案例二:被保险人贾某,男,33岁,家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2017年6月投保我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基本保额150000元。

2017年12月6日被保险人贾某在煤场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2月16日被保险人的妻子杨某向我公司提出死亡保险金理赔申请。

2017年12月19日公司审核结案,给付死亡保险金150000元,当被保险人的妻子杨某领到该笔赔款时,哽咽的说:我家是不幸的,失去了亲人,我家又是幸运的,中国人寿的赔款给我带来了生活的希望,有了这笔赔款,我一定要把这个家撑下去。

案例三:被保险人潘某,男,13岁,家住鹤壁市淇滨区,2005年3月29日投保我公司国寿裕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年1月26日投保我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2012年10月28日投保我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7年7月4日被保险人潘某身体不适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后因医治无效于2017年10月7日死亡。

经调查核实,被保险人潘某突发疾病死亡情况属实,且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合计给付死亡保险金150000元。

案例四:被保险人申某,男,46岁,家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 2004年5月29日投保我公司两份祥和定期保险,被保险人申某因患糖尿病医治无效于2017年11月14日死亡。

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案例10.3 生病动手术疾病保险赔付争议案[案情简介]2003年6月1日起,谢某通过保险业务员李某,买下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生命绿茵疾病保险,保险费为每年1790元,保险金额为1万元,缴费时间为3年,终身为保险期。

2004年12月底,谢某感觉左腰腹疼厉害,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下段结石、右肾小结石,需要通过手术治疗。

2005年1月,谢某住进了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手术。

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了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手术治疗。

已交了两年保险费的谢某在手术前,向李某报名了病情。

得知情况后,李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马山营业部的陈某一同到谢某家,想他说明:按照合同,手术必须采取输尿管切开取石术方能赔付,但考虑到具体病情,可以向公司反映情况再定;反正的病是真,道理上也讲得通,先看病要紧。

手术后,李某主动上门帮助整理了各种理赔资料,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然而不久,谢某等来的却是一张拒赔通知书。

为此,谢某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国寿生命绿茵疾病保险包括581种疾病与手术,在保险合同上都具体写明这些疾病及手术的名称和赔付限额等。

谢某所得的是输尿管下段结石及右肾小结石,这在所列的581种疾病中找不到,因而他施行的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术,没列入赔付手术范围内。

按照合同,这不属于条款保险责任,所以公司决定拒赔。

而谢某认为,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到底这种疾病采取哪种手术方式治疗效果更好些,采取切开取石术治疗效果不及弹道碎石术,因而医生都认为后一种手术治疗效果好、创伤小、恢复快,那应本着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根据谢某投保的国寿生命绿茵保险合同条款,在第399项手术中找到了“输尿管切开取石术”,赔付限额为3000元,如果谢某当时施行的是这个与合同条款相对应的手术,就能获赔。

但是谢某实行的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本案启迪]随着医学的进步,许多疾病可以通过效果更好、创伤更小的医疗方法来达到治疗目的。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中国人寿防癌险案例
近年来,癌症已成为中国人民面临的重大健康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早早地察觉到了癌症防治的重要性,并推出了防癌险产品。

央视财经报道了一位名叫王女士的案例。

王女士在做常规体检时被查
出患有乳腺增生,于是她便给家人购买了中国人寿的防癌险产品。

不久后,在做进一步体检时,王女士被查出了乳腺癌,需要马上进行
手术治疗。

中国人寿的客服人员得知后,很快联系了王女士,并派出
了专业的疾病顾问前来为她提供全面的保险理赔指导服务。

王女士顺利进行了手术治疗,中途甚至还有两次住院,总共花费约30万。

中国人寿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了20万,帮助她减轻了经济负担。

现在,王女士恢复得很好,每年都要做一次体检。

由于早期发现并得
到及时治疗,她成功摆脱了乳腺癌的困扰。

以上案例说明,中国人寿的防癌险产品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经济保障,
还能提供全面的保险理赔指导服务。

在癌症高发的当下,更多的人应
该关注健康问题,并购买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中国人寿建工险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建工险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建工险理赔案例中国人寿建工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专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的功能。

下面将列举10个关于中国人寿建工险的理赔案例。

1.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在进行高层建筑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起重机坠落,造成多名工人受伤。

中国人寿建工险及时赔付了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2. 案例二: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地基工程施工时,发现地下水位较高,导致地基沉降严重,严重影响了房屋质量。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开发商的修复费用和损失费用。

3.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地下室施工时,由于施工方案设计不合理,导致地下室墙体倒塌,造成周边房屋受损。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修复费用和赔偿周边房屋业主的损失。

4.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屋顶防水施工时,由于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屋顶漏水严重,影响了整个建筑物的使用。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修复费用和业主的经济损失。

5. 案例五:一家建筑公司在进行装修工程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水电设备短路,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修复费用和财产损失。

6. 案例六:某建筑公司在进行钢结构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钢梁脱落,造成多名工人受伤。

中国人寿建工险及时赔付了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7. 案例七: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楼盘交付前的验收时,发现多个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开发商的整改费用和业主的经济损失。

8. 案例八:某建筑公司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时,由于土质条件复杂,导致基坑失稳,引发坍塌事故,造成工地周边房屋受损。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修复费用和业主的经济损失。

9. 案例九:一家建筑公司在进行钢筋混凝土浇筑时,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结构不稳定,引发建筑物倾斜。

中国人寿建工险赔付了修复费用和业主的经济损失。

10. 案例十:某建筑公司在进行外墙粉刷时,由于使用了劣质涂料,导致外墙出现剥落现象,影响了建筑物的美观。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案例1:去年8月15日,张某将其一辆东风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三责险(限额20万),保期为2000年8月1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5日24时止。

2000年10月13日,张某驾驶该车在江苏S市境内由于雨天路滑撞死一人,张某负全部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9344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510元,交通费等其他费用2200元。

事故结案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审查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发现死者抚养其父、母的证明材料为村委会出具并由派出所加盖印章,而按规定应由当地派出所直接用电脑打印出被抚养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便产生疑问,随即赴死者所在地调查,经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死者的父亲已去世多年,此证明材料系死者亲属骗取的。

保险人在掌握这一证据后,向张某说明情况,对抚养父亲生活费予以剔除。

此案是受害者采用欺骗手段诈骗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案例二:去年7月14日,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7月14日24时止。

2000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

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

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

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篇一: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人寿保险案例分析2005 年8 月5 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 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16 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 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

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 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交通费1437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万元。

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万元保险赔偿金。

案件评析1、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

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 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

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

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凡持有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 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

中国人寿典型案例以下是中国人寿的一些典型理赔案例:-案例一:彭女士不幸确诊乳腺癌,每半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让彭女士和家人压力倍增。

彭女士于2017年起就投保了国寿康悦系列百万医疗保险。

联系保单销售人员后,保单销售人员随即主动上门为彭女士办理理赔,保险金当日就打到了彭女士的账户。

随后,彭女士的每一次住院治疗都有保险的“陪伴”。

三年多时间里,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赔付58次、近91万元。

-案例二:正值花季的范同学不幸确诊白血病,范爸爸想起2015年起为孩子投保了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等多份保险,于是向中国人寿拔打电话,咨询理赔事宜。

接到客户报案后,理赔服务人员协助其线上提交理赔申请,并快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和医疗费用保险金7.6万。

自确诊白血病后,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共为范同学提供理赔服务13次,赔付医疗费用保险金超260万元,为后续治疗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三:鲍先生不幸确诊肺癌。

收到鲍先生理赔申请后,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快速确认客户投保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康宁终身保险等多份保险产品,并及时赔付保险金330万元。

-案例四:李先生不幸被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撞到,后不治身故。

李先生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经确认,李先生投保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等多份两全保险。

保单服务人员随即主动上门提供理赔服务,并快速给付了李先生的身故保险金。

-案例五:彭女士不幸确诊乳腺癌,每半个月上万元的医疗费让彭女士和家人压力倍增。

彭女士于2017年起就投保了国寿康悦系列百万医疗保险。

联系保单销售人员后,保单销售人员随即主动上门为彭女士办理理赔,保险金当日就打到了彭女士的账户。

随后,彭女士的每一次住院治疗都有保险的“陪伴”。

三年多时间里,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累计赔付58次、近91万元。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篇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和讯消息近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公布了2014年十大案例,涵盖了地震、航班失联、疾病、车祸等多种人身伤害风险类型,赔付总金额超过了3247万元。

十大案例显示,2014年8月3日发生的云南鲁甸6.5级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中国人寿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创造了第一家派员深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报案服务点和震后29小时完成第一笔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等行业“六个第一”。

此外,十大理赔案例中个人理赔金额最高的达到505.51万元。

被保险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当场死亡。

经中国人寿系统理赔人员的共同努力,被保险人家属递交资料7天后,就获赔了身故保险金,高效、主动的服务为痛失亲人的家庭带去温暖。

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人寿理赔案件数量达800余万件,是国内赔付案件数量最多的公司。

附录:2014年中国人寿十大理赔案例案例一:鲁甸地震伤亡重,六个第一赢认同2014年8月3日16:30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龙头山镇发生6.5级地震,继而发生大小余震715多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截至目前,我公司通过客户报案、主动排查核实、死亡名单比对等方式完成了46笔身故客户的赔付,赔付金额合计137.33万元;通过医疗部门对因震受伤分住13家省市县医院920名伤员比对核实的35名客户全部进行了探望、慰问。

抗震救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成果,创造抗震救灾中保险行业的“六个第一”,即第一家启动总、省、市、县寿产险联动应急预案;第一家对外公布开通绿色通道理赔服务“18项服务承诺”;第一家派员深入鲁甸震中参加救援并设立保险行业唯一一家报案服务点;第一家在震区和三个震区中心设立12个报案服务点,接受所有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报案和转报案;第一家震后29小时完成第一笔人身险死亡保险金给付工作;第一家7天时间全部完成上门兑现经报案和主动查找核实现有得知身故的所有客户保险金,探望、慰问所有因震受伤住院的客户及亲属。

寿险理赔案例

寿险理赔案例

寿险理赔案例寿险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或者保险期满后生存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服务。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寿险理赔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寿险理赔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

不幸的是,他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身亡。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对小明的身故进行了调查,并最终确认了小明的身故事实。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向小明的家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帮助他们度过了难关。

案例二,张先生是一名中年人,他在购买寿险保险时选择了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条款。

后来,张先生被确诊患有癌症。

在经过一系列的医疗检查和手术治疗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对张先生的病情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最终批准了他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张先生支付了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帮助他减轻了经济压力。

案例三,王女士是一名退休人员,她在购买寿险保险时选择了年金保险附加条款。

在保险期满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年金领取申请。

保险公司在核实王女士的身份和保险合同信息后,及时向王女士支付了相应的年金保险金,确保了她的生活质量。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寿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伤残或保险期满后的生存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寿险理赔案例的分享,不仅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寿险理赔的相关知识,也能够增强大家对保险的信心,让大家更加明智地选择和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希望以上案例的介绍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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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

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

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

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

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2006年8月,投保人黄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38岁。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左颊肿物表面溃烂一月,在中山二院住院,行左颊部肿物活检术,术后病理:左颊粘膜鳞状细胞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六、张先生之子白血病重疾给付案2005年11月,投保人张先生为其儿子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10万,投保年龄60天。

2007年7月,被保险人因感冒被送往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治疗,血生化检查示淋巴细胞不规则异型,后转入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合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康终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康恒保险合同终止七、陈先生肝癌重疾给付案2001年8月,投保人陈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33岁。

2006年12月,被保险人因肝胆部剧痛,在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肝介入化疗,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八、何女士睑板腺癌食道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7月,投保人何女士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46岁。

2007年11月,被保险人突感眼睛不适,在怀化市二医院住院,行左下睑肿块切除术,术后病理经湖南肿瘤医院会诊为睑板腺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鸿丰车祸遇难获赔318万赔付金额:318.6万元投保险种:国寿鸿丰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

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2 中毒身亡投保4险获赔308万赔付金额:3088114元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康宁终身、吉祥卡A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3年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费26730元;以及《吉祥卡A保险》。

2009年6月14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

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元。

3 认可保险4次购买获赔286万赔付金额:2863283元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河北客户刘某于2004年3月10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09676元;2007年3月14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12400元。

2007年6月20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60万元,基本保额637200元。

并于2008年12月23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额104807元。

2009年4月1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2月13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2863283元。

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对公司高效、真诚的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投保险种:国寿千禧理财台湾人董某于2002年7月1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深圳市分公司为其本人投保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保险金额200万元,每期保费320200元。

2007年8月24日,被保险人因“下消化道出血1周、加重1天”入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当年8月30日,病理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

随即转回台北荣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直肠癌第三期,并已转移至肝脏。

2008年11月7日董某因直肠癌在台湾病逝。

寿险深圳分公司根据“千禧理财”条款规定,第一时间给付身故保险金260万元,并退还储存红利及利息151714.84元,合计给付2751714.84元,合同终止。

第一时间收到内地保险公司理赔的客户家人对公司表示认同和赞许。

5 鸡西矿难13人遇难获赔260万赔付金额:260万元投保险种: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9月25日,中国人寿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向鸡西市鑫永丰煤矿“7?22自然水灾事故”中的保单受益人送达保险金180万元,至此,公司对该起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共计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60万元,这是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最大额度的赔款。

7月23日凌晨1时许,黑龙江省鸡西地区连续多天降雨,导致鸡西市鑫永丰煤矿发生垮塌事故,23名被困人员全部遇难。

经调查,鸡西鑫永丰煤矿于7月13日在寿险黑龙江鸡西分公司为其井下50名工人投保了《国寿安泰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

事故发生时,23名被困矿工中有13人投保。

处理案件中,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坚持特事特办,理赔与政府的救援和善后处理保持同步,以最快的速度,及时、足额地将保险金交付到受益人的手中。

6 货轮沉没10名逝者获赔200万赔付金额:200万元投保险种: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感谢你们为遇难船员的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2009年1月22日,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董事长给中国人寿寿险厦门分公司送来“真诚守信,一诺千金”的锦旗。

在“11?9海难”中丧生的10名员工获得200万元理赔款,是厦门寿险史最大的单比理赔。

2008年11月9日,载有28名中外船员的厦门“福积祥号”货船驶经台湾屏东县垦丁七星岩时,突遇8级强风巨浪袭击,船只右侧倾斜直至翻覆,船上19人遇难。

“我们甚至连救生筏都没来得及放下,灾难来得太快了!”幸存者回忆说。

出事前两日,货船所属厦门泉海船务有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1万元,次日生效。

此次10名遇难者获赔付共计200万元。

7 车祸遇难3倍保额赔付191万赔付金额:1913400元投保险种:国寿鸿丰山西客户陈某于2009年1月23日在当地银行投保两份《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保险金额分别为318900元、106300元。

2009年8月21日再次投保“国寿鸿丰”,趸交保费20万元,保险金额212600元。

10月11日,陈某驾驶奇瑞轿车正常行驶时被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当场身亡。

经调查核实,出险情况属实,中国人寿寿险山西省分公司根据“国寿鸿丰”条款规定,第一时间将3倍保额的身故保险金共计1913400元送到客户家人手中。

受益人对公司恪守合同、快速赔付表示称赞和感谢。

8 投保12年溺水身亡获赔187万赔付金额:1877500元投保险种:潇洒明天、金彩明天客户陈某是浙江知名女企业家,深谙理财之道的她于1997年6月30日在中国人寿寿险浙江省公司投保《国寿潇洒明天保险》,基本保额5万元;2008年1月1日,再次投保《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基本保额60万元。

2009年6月25日清晨雨后,陈某在所住小区的河边晨练时,不慎失足跌入河中溺水死亡。

公司接到理赔申请,予以核实后,立即根据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877500元。

该案的及时处理和赔付,体现了公司“托付国寿、理赔无忧”的承诺,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许。

9 丈夫去世180万保险金守护家人赔付金额:1805400元投保险种:国寿鸿丰2008年6月,客户赵某由其妻子为其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09年10月19日,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广东省分公司申请理赔称,被保险人于2009年9月27日因鼻咽癌治疗无效死亡。

接到报案后,广东省分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致电家属,表达了公司的深切慰问。

同时了解到被保险人于2008年12月患上鼻咽癌,一直在广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进行化疗治疗,由于癌症已转移到肝、骨等全身多个部位,于2009年9月27日治疗无效在家中身故。

随后,调查人员随即前往相关医院调取被保险人的住院病历,确认了被保险人患病身故的事实。

鉴于此,公司理赔人员按照流程迅速完成了理赔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合计180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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