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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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绵阳市科技城技术创新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行为,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企业在技术创新工作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企业产学研技术创新活动的平台,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企业自主创新的载体,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力量。让技术创新活动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第三条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公示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公布。市经信委负责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责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工作。开展以企业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产业化研究开发应用。负责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申报和专利管理工作。

(二)组织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三)组织有关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对外技术合作交流活动。

(四)发挥技术中心的纽带作用,凝聚企业科技人员,形成适应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力量。

(五)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自身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特色作用。

第三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每年5月15日止。一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原则上在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可适当放宽此项)。

(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技术中心适应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需要。

(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企业技术创新带头人,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组建技术中心一年以上,形成比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其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四)。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七条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县(市)区、园区所属企业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绵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二)材料上报。各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材料初评。市经信委按照《绵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现场核实。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有关县(市)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对初评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初步名单。

(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七)的要求,书面征询市级税务部门的意见。

(六)专家答辩。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和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答辩评审。

(七)公示公布。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

市政府审批。由市经信委负责按市府批复文件对认定结果予以正式

公布。

第八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市级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章评价

第九条市经信委依据《绵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市级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负责将

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市级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绵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见附件五)和《绵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二)。

(二)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三)市经信委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绵阳市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

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四)。

第五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暂停使用绵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一)连续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未达到6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二)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0%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三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二)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三)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因第十二条原因调整三年后,企业仍未达到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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