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模板】
海关查验操作规程
海关查验操作规程1. 引言海关查验是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
准确执行海关查验操作规程,对于确保货物安全、防止违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规范海关查验操作流程,确保查验工作的高效、准确和安全。
2. 查验前准备2.1 查验人员配备海关应根据查验工作的种类和数量,合理配置查验人员。
查验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2 查验设备准备海关应配备先进的查验设备,包括X光机、射频识别仪、翻转台等。
查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2.3 查验区域划定海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查验区域。
查验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和安全条件,同时满足查验作业的需要。
2.4 查验文件准备海关在进行查验工作前,应对相关文件进行准备。
包括货物清单、报关单、承运人提供的文书等。
查验人员应对相关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查验过程的依据和准确性。
3. 查验流程3.1 货物接收当货物抵达海关查验区域时,查验人员应及时接收货物,并核对与文件的一致性。
如果有差异或疑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2 查验准备查验人员应查验之前,应核对货物清单、报关单等文件,了解货物的属性、数量和价值。
同时,对查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3 查验操作根据货物的属性和种类,查验人员应合理选择查验手段和设备。
例如,对于可疑物品,应使用X光机进行检查,对液体或危险品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
3.4 查验记录查验人员应及时记录查验情况,包括货物的状态、数量、封条情况等。
记录应详细、准确,以备后续参考和核查。
3.5 查验结束当货物查验完成后,查验人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报关人员等,完成查验报关手续。
同时,查验区域应及时清理和消毒,为下一次查验做准备。
4. 查验安全和风险防控4.1 安全意识查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安全鞋等,保护自身安全。
4.2 风险防控海关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可疑货物的查验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范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适用本操作规程。
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快件等的查验参照本规程进行。
第四条海关总署监管司及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是海关查验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Dfs vsADFVBwaegv(一)总署监管司负责全国海关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全国海关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组织开展对全国海关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指导全国海关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全国海关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整理井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和风险趋势预警等。
(二)直属海关监管通关部门负责本关区的查验职能管理,主要包括:起草本关区的查验规章制度井组织卖施;开展对本关区查验工作的动态监控、检查和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查验率等查验量化指标;组织开展本关区查验相关岗位关员的业务技能等培训;组织开展查验风险分析和风险趋势调研,上报和发布典型通关监管案例及风险趋势预警等;视情研究提出不同类型报关单的随机查验比例,提交风险管理部门统筹设定。
查验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选择查验效能评估、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查验设备使用效能量化考核、人工查验效能评估、查验时效监控等。
第五条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查验应由海关查验关员或海关查验关员带领武警执勤官兵组织实施。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
南宁海关货物进出口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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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海关查验流程
进出口货物海关查验流程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这一流程旨在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与申报信息的一致性,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进出口货物海关查验的具体流程。
海关查验通常始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风险评估。
海关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货物的类别、来源地、目的地、贸易方式以及企业的信用记录等,来判断货物是否存在较高的风险需要进行查验。
当货物被确定需要查验时,海关会向相关企业或报关代理发出查验通知。
通知中会包含查验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需准备的资料等重要信息。
在查验现场,海关查验人员会首先核对货物的基本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等是否与申报单据相符。
同时,他们还会检查货物的唛头、标记、标签等,以确认货物的身份和来源。
对于货物的实际查验,海关人员会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查验方式。
常见的查验方式包括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人工查验是指海关人员直接对货物进行检查。
他们可能会打开货物的包装,查看货物的品质、数量、规格等。
对于一些易碎、易腐或特殊性质的货物,海关人员会在确保货物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采取温和的查验方式。
设备查验则借助先进的技术设备,如 X 光机、扫描仪等。
这些设备能够在不破坏货物包装的情况下,对货物内部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如果设备查验发现异常,通常还会结合人工查验进一步确认。
在查验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如申报不实、走私、侵权等,海关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可能包括扣留货物、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甚至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而对于经查验无误的货物,海关会及时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进行批注。
在整个海关查验流程中,企业或报关代理也需要积极配合。
他们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货物的相关资料,协助海关人员进行查验工作。
同时,企业也有权对查验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提出异议,但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进行。
此外,为了提高海关查验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延误,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时应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作业工作规程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验估作业工作规程(本规程于200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化审单业务对验估工作的要求,规范关区验估作业,优化通关作业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总署《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署监发〔2005〕19号)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总关审单处审单人员在审单过程中为解决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等疑难问题,可向隶属海关验估岗位提出对货物进行实际验估要求。
第三条对需验估的进出口货物,实行隶属海关通关部门与监管查验部门联合查验作业制度。
第四条总关审单处确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验估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以下作业流程和要求办理:(一)审单人员应将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外转隶属海关验估岗位,要求对该票货物进行实际验估,根据存在的风险特征在“转岗原因”栏提出明确的验估要求以及有针对性的验估方法或措施。
(二)隶属海关验估岗位人员接到验估指令后,如对验估指令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过“南宁海关通关电子问答系统”向总关审单处反馈。
确认验估指令无误后,应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现场交单、接受验估,并按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海关验估查验记录单》(以下简称《记录单》,见附件)的要求,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信息准确填至《记录单》(一式二份),并在“审单处、隶属海关验估要求”栏内批注验估要求后,交本部门主管科领导审核。
(三)验估岗位人员接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后,应认真进行“单单”、“单机”等单证审核工作,同时,将验估查验要求及时通知物流监控部门。
(四)物流监控部门选查放行岗位人员接到验估查验通知后,应根据验估要求下达查验指令并通知查验部门,查验部门应及时安排查验人员(双人)会同通关部门验估人员实施联合验估查验作业,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配合验估查验。
(五)现场验估查验应按《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的规定和审单处提出的验估要求进行。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1. 引言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是海关关键的工作环节之一,旨在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确保查验工作的高效和准确性,海关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海关监管区域进出口的货物的查验工作。
通过明确查验程序和规范查验操作,旨在提高检查员的专业水平,并确保货物经由海关查验时不会出现疏漏或错误。
2. 查验前的准备工作2.1 查验任务接收•货物查验任务由海关自动分派给经过培训的检查员。
•检查员应准确接收和确认查验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2 查验设备准备•检查员需确保所有查验设备(如X射线机、探测器等)的正常运行,并在查验前进行设备操作和检测。
•对于需要检查的特殊货物,检查员应预先准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
2.3 查验资料准备•检查员需事先了解有关货物的相关规定、查验标准和检验要求。
•检查员应查阅并熟悉货物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如运输单据、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文件。
3. 查验程序3.1 货物验封•检查员应在货物到达查验场所之前,核实封志和运输单据上的封号是否相符。
•如发现封志损坏或封号不符的情况,检查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2 货物查验•检查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和程序对货物进行查验。
•对于一般商品,检查员应使用X射线机或其他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对于特殊货物(如易碎品、液体等),检查员应根据货物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查验方式。
3.3 包装查验•检查员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损。
•如发现包装破损或异常情况,检查员应进行相关记录,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3.4 数量查验•检查员应核对货物数量是否与报关单上的数量相符。
•如发现数量不符的情况,检查员应进行详细核实,并对不符合的情况进行相关记录。
3.5 抽样查验•对于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货物,检查员应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抽样。
•检查员应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遵守抽样规则。
海关查验中心操作流程(出口)
海关查验中心出口查验业务操作流程1.客户报关,海关申报台向报关员提供查验通知单,同时系统向查验中心、装箱场站发送电子查验信息。
2.装箱场站得知查验后,立即向查验中心场地计划室发送固定格式的电子版《出口查验委托》,标注查验箱人工查验还是技检查验,按要求填写客户名头、客户及报关员有效联系方式、入港码头、报关单号、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箱型尺寸箱数等信息。
3.查验中心场地计划室接收查验委托并核碰电子查验信息,按码头、入港时间和预约进场时间分类汇总整理,打印查验进场计划表,做进场预约和港港调拨。
4.装箱场站应在海关发出查验指令2个小时内安排车辆将查验箱送到查验中心场地靠台待验。
送箱进场时,在查验中心东门岗卡口采集箱号车号信息,分配查验平台。
门岗打印查验票交与司机,司机根据查验票的平台号严格按号靠台待验。
5.原则上出口查验箱不予落地,当日查验当日送箱进场。
如进场时无空闲平台可分配,东门岗留下司机电话后安排到待验区待车。
有平台释放后,东门岗分配平台并打印查验票通知司机取票然后靠台待验。
6.报关员在得知查验后2个小时内,应与查验中心DCTL查验计划室确认集装箱是否进场及所分配的查验平台位置,并记录在查验通知单上。
确认集装箱靠台后,在查验中心大厅等候叫号查验,持场站收据、查验通知单等陪同关员到相应查验平台配合查验工作。
7.查验中心业务员负责执行关员查验要求,查验完毕后在报关员出示的查验通知单上加盖查验章后交还报关员,并通知靠台车辆将集装箱运至出口待入港区,由查验中心场地机械安排落地堆存。
8.查验放行后,放行指令发送到查验中心和码头。
9.客户持盖查验章的查验通知单、已放行的场站收据、外理理货单等入港手续在查验中心计划室打印查验入港计划表,然后到计费室结费,计费室校验海关放行指令和查验通知单查验印章无误方可计费结费,留存查验通知单,在入港计划表加盖当日计费章后返还客户。
10.客户持加盖当日结费章的查验入港计划表、已放行的场站收据、外理理货单等入港手续到查验中心计划室办理查验箱入港手续。
海关查验操作规程
海关查验操作规程海关查验操作规程一、海关查验的目的和原则海关查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进行检查、核对、评估和认定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
海关查验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和高效。
二、海关查验的程序和要求1. 货物报关和审批: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关,并获得海关审批;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协议和法律依据。
2. 海关查验的方式:海关查验可以采用非侵入性检查和侵入性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非侵入性检查包括目视检查、X射线检查、扫描仪检查等;侵入性检查包括开箱检查、抽样检查、实物检验等。
3. 海关查验的时机:海关可以在货物到达或离开海关监管区域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查验。
对于高风险货物或可疑货物,海关可以随时进行查验。
4. 海关查验的对象: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进行查验。
查验对象应当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保障。
5. 查验费用和征收:海关查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并由查验对象承担。
6. 海关查验的权限和职责:海关查验是海关职能的一部分,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进行查验,并根据查验结果决定是否放行、征税、追缴涉案物品或采取其他措施。
三、海关查验的工作流程1. 货物报关和审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包括填写各类申报单据,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缴纳相关费用。
2. 海关查验通知:海关会向申报人发送查验通知,通知查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所需准备的资料和文件。
3. 查验过程:查验人员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查验,包括核对货物的数量、尺寸、重量和价值,检查货物的包装、标识和质量,以及开箱检查、抽样检查等。
4. 查验结果:根据查验结果,查验人员会评估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决定是否放行,以及是否需要征税、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
货物进出口查验制度范本
货物进出口查验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顺畅,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贸易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查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我国海关进出口的货物。
查验内容包括:货物的包装、标志、数量、质量、规格、原产地等。
三、查验机构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查验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地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
四、查验程序1. 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2. 海关根据货物的申报信息、种类、特点等,决定采取何种查验方式,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
3.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着海关制式服装,出示工作证件。
查验人员应遵守查验规范,认真核对货物实际情况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4.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制作查验记录,如实填写查验结果。
查验记录应由查验人员、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5. 海关根据查验结果,对货物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判断,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采取相应措施。
6. 查验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有损坏、短少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查验期限海关应在收到进出口货物申报单证后,尽快安排查验。
一般情况下,查验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查验费用进出口货物查验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如查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七、法律责任1.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虚假申报信息,或者拒绝、阻碍海关查验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2. 查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以前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以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模板】
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关区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确保实际监管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直提直装,系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自进境运输工具直接提取运离海关监管场所(直提),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直接装上出境运输工具(直装)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海关直提直装监管方式,只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出口货物:(一)海关企业诚信评定等级B类以上企业;(二)非海关管理重点敏感商品;(三)无风险布控的大宗散装货物,通过外观可确定品名的鲜活商品。
第四条总关监管通关处是关区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隶属海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载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场所,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前通过《南宁海关通关事务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直提直装,海关实行内部三级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提直装的,进出境地海关应向其收取如下材料:(一)《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三)装箱清单;(四)进口货物提单,出口货物装运单;(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七条经办关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内容包括:(一)申请条件是否充分;(二)货物直提直装风险评估意见。
第八条经审核和风险评估符合直提直装监管要求的,经办关员通过“审批系统”及《申请表》在相应栏目签注,提出是否需全程监装监卸的意见,交主管科长复审;主管科长审核同意的,交主管关(处)长审批。
审批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的,经办关员在《申请表》上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其中两联交申请人,一联海关存档。
第十条海关在受理直提直装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应收取一联《申请表》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
第十一条已核准直提直装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其通关过程中发现有风险布控指令,或需进行查验、归类、审价的,应终止直提直装监管,改为卸地监管。
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货物时的操作规范
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货物时的操作规范在海关工作中,查验货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合规,并维护海关工作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货物时应遵守的规定和操作规范。
1. 事先准备在开始查验工作前,海关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必要的事先准备。
首先,他们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程序,以便能正确地执行查验任务。
其次,他们需要了解目标货物的特点、属性和对应的检验验收标准,以便能正确判断货物是否符合要求。
最后,他们要熟悉所使用的查验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身份查验在进行货物查验前,海关工作人员应首先核实货物的所有人或负责人的身份,以确认其具备合法权益并具有操作权限。
他们需要与货物所有人或代表进行确认,并记录相关身份信息,以便对查验过程进行追溯和回溯。
3. 货物资料核对在进行查验时,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对货物的必要资料进行核对。
这包括查验单、货物清单、报关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他们要仔细核对货物的数量、品名、规格、产地等信息,确保与相关文件一致。
如有不一致或疑问,应及时与申报人或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核实,并记录沟通过程和结果。
4. 货物查验流程在进行具体的查验工作时,海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他们应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不会对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造成伤害或损害。
他们需要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包括货物的开箱、拆包、翻包、抽样等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他们应注意防止对货物造成二次污染或损坏,并妥善保管相应的查验记录、样品和证据。
5. 查验结果判断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完货物后,需要根据查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货物符合要求,应及时放行,并填写相应的放行单据。
如果发现货物有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后续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他们要注意对法律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的正确理解和应用,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合规合法。
海关查验中心操作流程
海关查验中心操作流程一、接收货物1.货物接收:当货物到达出口海关查验中心时,负责接收的工作人员将与货物运输单据进行核对,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种类等信息与单据一致。
2.登记信息:将货物信息录入系统,并为货物以及货物相关的所有单据分配唯一的流水号,以便后续操作和查询。
二、查验货物1.货物查验申报:货物经过接收后,需要进行安全性查验。
货物所有人或其委托的报关行向海关提出查验申请,并提交《货物查验申报单》。
2.安全检查:查验人员将根据货物的特性和海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危险品、管制物品或任何违禁品。
3.抽样检验:如果根据海关规定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查验人员将从货物中抽取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
三、审批手续1.制定查验方案:根据货物的性质和查验人员的经验,制定详细的查验方案,包括分工、查验方法、时间安排等。
2.货物分类:根据海关编码和分类规则,对货物进行分类,确定适用的税率、征免政策等。
3.查验结论:查验人员将根据查验结果出具查验结论,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或重新申报。
四、清关手续办理1.审核单据:海关工作人员将核对所有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包括货物查验申报单、发票、装箱单等。
2.征税评估:根据货物的分类和查验结果,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并评估货物的税款。
3.支付税款:货物所有人或其委托的报关行需支付相应的关税税款,支付后可获得缴费凭证。
4.填写清关单据:海关工作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清关申报单》等相关单据。
5.完成报关手续:将填好的清关单据和其他相关单据提交给海关,等待海关系统进行清关手续办理。
五、放行货物1.完成清关手续:海关系统将根据提交的清关单据进行系统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审核通过:若审核通过,海关将核发《进出口货物通关单》或其他相关放行单证。
3.放行货物:货物所有人或其委托的报关行凭借核发的放行单证到海关查验中心办理放行手续。
4.完成放行:海关工作人员将核对货物与放行单证一致后,完成放行手续并将货物交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模板】
南宁海关商品归类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关区商品归类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海关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审核、确定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关区各单位、业务部门商品归类及相关管理,进境物品的商品归类按照《税则》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审核确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的实际状态审核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审核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海关商品归类应按照下列法律规章进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税则注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四)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五)海关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公告;(六)通关参数数据库的《综合分类表》;(七)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海关总署各归类分中心和总关关税处作出的《商品归类指导意见书》可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商品归类人员是指关区各单位、业务部门从事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和具体承担商品归类审核、查验、审查工作的相关人员。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商品归类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商品归类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持队伍稳定,确保商品归类工作质量。
第二章商品归类职责第八条关税处是关区商品归类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商品归类的法规、规章、工作规程和归类裁定、决定,研究制定关区商品归类工作规程和规范;(二)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关区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工作,开展关区商品归类监控分析,发布和反馈商品归类风险信息;(三)加强与海关总署关税司、归类办、归类分中心的对口联系,研究解决关区商品归类疑难问题。
进口货物海关查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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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准备到场:按通知要求,及时携带相关单证如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及准备好货物以便海关查验。
③配合查验:报关员或代理人需到场,根据海关指示搬移货物、开拆包装,确保货物与申报内容一致。
海关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件数等信息。
④问答与记录:查验期间,需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询问,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双方对查验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⑤异常处理:如发现申报不实或违规情况,需按海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接受处罚。
⑥查验结束:查验无误后,双方在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海关可能直接放行或要求补充材料、进一步检验等。
⑦税款缴纳:根据查验结果及货物价值,缴纳相应的关税、增值税等税费。
⑧海关放行:税费缴纳完毕,海关签发货物放行单,允许货物离开海关监管区域,进入国内市场流通。
⑨后续跟踪:确保货物顺利提取,完成清关手续,必要时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或整改。
海关查验_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海关查验工作,确保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合法性、安全性和便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等进行的查验工作。
三、查验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安全、高效、便捷原则;3. 依法、依规、依程序原则。
四、查验程序1. 查验申请:进出口企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查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查验通知:海关收到查验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查验通知,明确查验时间、地点、内容等。
3. 查验实施:海关查验人员应当按时到达查验现场,按照查验通知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等进行查验。
4. 查验记录:查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查验过程,包括查验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并妥善保管查验记录。
5. 异常情况处理:在查验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海关,并依法进行处理。
6. 查验结束: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将查验结果通知进出口企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后续处理措施。
五、查验内容1. 货物:检查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质、包装等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存在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
2. 运输工具:检查运输工具的合法性、安全性,是否存在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
3. 行李物品:检查行李物品的合法性、安全性,是否存在走私、违规等违法行为。
六、查验要求1. 查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查验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查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查验,不得擅自改变查验内容。
3. 查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4. 查验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海关工作秘密。
七、附则1. 本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一、目的为规范海关查验工作,确保海关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查验效率,保障进出口货物合法合规,特制定本规程。
查验操作规程
查验操作规程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查验工作,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货物查验工作的人员,包括海关人员、检验检疫人员等。
第三条查验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查验工作应当按照程序有序进行,确保查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查验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各部门、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章查验申报第六条进出口货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或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申报货物的类别、数量、规格、价值等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对于需要特别关注和重点审核的货物,申报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第三章查验程序第十条查验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收到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审核申报资料->选择查验方式和查验对象->进行查验->出具查验报告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查验方式,包括现场查验、抽样查验、封样查验等。
第十二条查验工作可以由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给专业机构或者第三方实施。
第十三条查验工作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或者随意延长查验时间。
第四章查验结果第十四条查验结果应当以查验报告或处理决定的形式出具,并提供给申报人。
第十五条查验报告应当详细、准确,包括查验的过程、结果和结论等。
第十六条查验结果如果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点,应当立即通知申报人,并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明材料。
第五章查验记录和归档第十七条查验工作的所有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并归档,包括申报资料、查验报告、处理决定等。
第十八条查验记录应当保存在专门的档案室内,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九条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期限的应当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有专人监督。
出口货物查验流程
出口货物查验流程一、货物申报。
出口货物得先向海关申报呀。
就像是你要出远门,得先告诉相关的人你要带啥东西一样。
企业呢,要准备好各种资料,像报关单啦,商业发票、装箱单这些都不能少。
报关单上要把货物的信息写得清清楚楚,啥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价值之类的。
这商业发票就像是货物的价格标签,告诉海关这东西值多少钱。
装箱单则是说明货物是怎么装在箱子里的,哪个箱子装了啥,装了多少。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要是信息不对,后面就麻烦咯。
二、海关接单审核。
海关收到申报信息后就开始审核啦。
海关的工作人员就像超级侦探一样,仔细检查这些资料有没有问题。
他们会比对货物的信息是不是和之前备案的一致。
比如说,你申报的是某种型号的电子产品,那海关就要看看这个型号是不是真的是这个产品该有的型号,数量有没有虚报之类的。
如果发现有疑问的地方,可能就会联系企业,让企业解释清楚。
这时候企业可一定要积极配合呀,就像跟朋友聊天一样,坦诚地把情况说清楚就好。
三、查验通知。
要是海关审核觉得有必要查验货物,就会给企业发查验通知。
这通知就像一个小警钟,告诉企业要准备接受查验啦。
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不能慌,要按照海关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比如说,要安排好货物在码头或者仓库的位置,方便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四、货物查验。
海关工作人员开始查验货物啦。
这就像是对货物进行一次大体检。
他们可能会查看货物的外观,看看有没有破损、变形之类的。
还会核对货物的实际数量和申报的数量是不是一样。
有时候还会抽检一些货物,看看货物的质量是不是符合标准。
这个过程中,企业也要积极配合,比如说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搬运货物查看,企业可以帮忙安排人手之类的。
这就像大家一起合作完成一个任务一样,和和气气的多好。
五、查验结果处理。
查验完了就到结果处理的时候啦。
如果货物一切正常,那就皆大欢喜,海关会给货物放行,这样货物就可以顺利出口啦。
就像你顺利通过了安检,可以开开心心地去旅行一样。
但要是发现了问题,比如说货物的数量和申报的不符,或者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出口标准,那企业就要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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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规范海关查验作业,提高查验效率,加强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关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查验适用本规程。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查验可参照本规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程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职责划定]南宁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关区选择查验、实施查验及查验绩效评估的职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地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应当优先安排查验。
第六条[其他情况处理]海关其他部门或者作业岗位根据其职责要求需对货物实施验估,如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由查验部门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协助其实施。
第七条查验工作现场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海关通关监管部门处级领导现场巡视和科长带班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回避要求]海关查验实行回避制度。
查验关员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一)涉及查验关员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查验关员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查验关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查验关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海关提供查验关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海关根据查验关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二章选择查验第九条[岗位设定及职责]各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设立选择查验/放行岗位,负责选择查验工作,根据各部门环节的风险布控指令要求并结合选择查验系统提示的高风险报关单、提运单,自主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查验重点,下达查验指令,办理放行手续,并负责本业务现场的查验风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查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单证流转]现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须确定专人负责向通关部门签领已办结接单审核及税费征收手续的进出口报关单证,交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办理放行手续或进行下达查验指令操作。
进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除区外监管货物外),方可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布控到查验放行环节的情报式、预警式、预定式、即决式布控信息,以及表明具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等风险等级的信息,在办理查验、放行手续前,除经授权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外,任何人不得查阅、修改、撤销。
第十一条[布控指令修改、撤销]现场海关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在查看有关“布控信息”时,发现本关或总关其他部门环节下达的查验布控指令、情报式布控指令不明确或难以执行需要修改或撤销的,经主管科领导批准,按以下要求操作:(一)网络畅通及计算机设备正常的情况下,通过“通关电子问答系统”与布控部门联系协商,由布控部门对布控指令进行修改或撤销,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根据修改后的布控指令执行。
(二)因网络故障或其他因素无法通过“通关电子问答系统”进行联系的,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填写《布控指令/选查指令修改、撤销联系单》(附件一)经主管科领导签字后,送交或传真布控部门,由布控部门对布控指令进行修改或撤销,布控部门应将修改或撤销的情况及时反馈选择查验/放行环节,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根据修改后的布控指令执行。
第十二条[查验指令下达]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下达查验指令时,须填写《选择查验指令/即决式布控审批表》(附件二)交主管科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下达查验指令。
查验指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确定查验方式。
查验方式分为机检查验和人工查验。
配备机检设备的海关对适于机检查验的货物,应当优先采用机检方式,实行非侵入式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三种方式。
(二)确定查验具体集装箱号。
对集装箱装载货物,查验指令应当人工确定或由计算机系统随机选择需查验的集装箱号。
(三)对选定的集装箱/箱式货车,可以人工确定需查验的具体区域。
(四)确定需查验的具体商品项,可以针对该商品项提出特殊查验要求。
(五)其他特殊查验要求、复核要求或提示信息。
对于需查验的进出口报关单,主管科领导须结合货物申报的情况对选查岗位人员填制的《选择查验指令/即决式布控审批表》的查验指令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选查岗位人员下达的查验指令内容不合理或操作性不能满足查验要求的,应即时对相关指令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三条[彻底查验要求]下列情况应当下达彻底查验指令: (一)根据情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存在走私、违规嫌疑,不彻底查验货物无法核实的;(二)已被初步证实有走私违规情事,需进一步查验予以明确的;(三)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彻底查验的其他情形。
(四)经抽查发现单货不符的,经主管科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彻底查验,原查验指令不需修改。
第十四条[抽查比例]抽查的验核比例以能够满足查验要求为准,原则上不应低于确定查验货物的10%。
第十五条[单证流转]对需查验的货物,选择查验/放行岗位在下达查验指令后,打印两份《海关查验通知书》随报关单流转查验部门。
第十六条[报关单处理]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经审核分析确定无需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按以下要求操作:(一)系统显示报关单没有任何布控指令或高风险提示的,经自主分析可不进行查验的报关单,对不涉及征税或贸易管制证件管理的商品,由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直接办理放行手续;对涉及征税或贸易管制证件管理的商品,由主管科领导复核确认并在报关单右下角空白处签署“同意放行”字样后,由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办理放行手续。
(二)经主管科领导复核确定需查验的,由主管科领导指导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填制《选择查验指令/即决式布控审批表》并进行下达查验指令操作,打印两份《海关查验通知书》随报关单流转查验部门。
第十七条[查验指令修改、撤销]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接受到查验环节提交的关于修改、撤销查验指令的“电子问答”或《布控指令/选查指令修改、撤销联系单》时,应及时与查验环节人员联系协商,确定修改或撤销查验指令,由主管科领导在H2000选择查验/放行管理系统的“查验指令修改、终止”功能中操作。
第十八条[验估处理]对未经税费征收处理且需要进行验估作业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物流监控部门签单人员应及时签领验估报关单转交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人员对此类报关单应视为重点查验报关单,登录H2000选择查验/放行管理系统的“查验指令下达”界面,对相关数据进行重点分析,结合验估指令要求,下达细化的查验指令,打印《海关查验通知书》并在海关留存联下方的空白处注明“需验估”字样,报关单证及时流转查验环节进行现场验估查验作业。
查验人员在配合验估人员进行验估作业的同时,应根据选查岗位人员下达的查验指令开展自身的查验作业。
第三章实施查验第十九条[特殊情况处理]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主管查验工作的处级以上领导(含处级)或其授权人员批准,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应当按规定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规费。
第二十条[查验人员要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实行科长派班制,由2名以上(含2名)海关关员共同实施,其中有查验经验能独立带队查验的关员不得少于1名。
除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之情形,不得中途更换查验关员。
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着海关制式制服。
第二十一条[通知查验]查验部门接到选择查验/放行转交的报关单证后,主管科领导负责指派查验人员,受指派的查验人员根据《海关查验通知书》要求通知报关企业做好货物查验准备,《海关查验通知书》由报关企业签收一份,查验部门留存一份。
查验部门接到“需验估”的报关单证后,受指派的查验人员应及时联系通关部门验估人员共同进行现场验估查验,查验人员在协助验估人员做好货物验估作业的同时,应根据查验指令的其他相关要求做好自身的查验作业。
现场验估查验结束后,《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应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结果系统登记时可在“查验过程记录”中注明验估人员代码。
第二十二条[查验准备]实施查验前,受指派的查验人员应进入H2000查验管理系统“查验记录单打印”界面调阅相关指令要求,打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一份,并做好以下查验准备工作:(一)通过审核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或其电子数据、询问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等方式,全面了解所查货物的基本情况,并根据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下达的查验指令,确定现场查验应当采取的方法和步骤。
(二)备齐查验所需的相关单证、查验工具、取样容器、海关封志、安全防护用品等。
(三)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查验指令修改、撤销]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打印之后,查验结果录入之前,现场查验人员发现选择查验/放行岗位下达的查验指令不明确或难以执行需要修改或撤销的,经主管科领导批准,按以下要求操作:(一)查验环节与选择查验/放行环节不在同一部门、同一地点并网络畅通及计算机设备正常的情况下,通过“通关电子问答系统”与选择查验/放行环节联系协商;或因网络故障或其他因素无法通过“通关电子问答系统”进行联系的,查验人员填写《布控指令/选查指令修改、撤销联系单》经主管科领导签字后,送交或传真选择查验/放行环节,由选择查验/放行环节对查验指令进行修改或撤销,查验人员根据修改后的查验指令执行。
(二)查验环节与选择查验/放行环节在同一部门、同一地点的,查验人员填写《布控指令/选查指令修改、撤销联系单》经主管科领导签字后,送交选择查验/放行环节并进行协商,由选择查验/放行环节对查验指令进行修改或撤销,查验人员根据修改后的查验指令执行。
录入查验处理结果后,不允许对查验指令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时限要求]对单证资料齐全,货物已运抵指定地点,能够开始实施查验操作并当场确定查验结果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开始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操作。
特殊情况下,报主管科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查验时间。
第二十五条[径行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处(关)级领导批准,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实施径行查验:(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