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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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姓名: 张燕

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法学

班级: 法学41班

学号: 2264114

指导教师: 陆红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06 月16 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张燕

指导教师陆红

摘要:中小股东权益的享有,需要法律救济的实现。中小股东的权益广泛,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提起权、股份价值评估权等。实践中出现了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建立在公平、正义、平等原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通过采取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途径来实现法律救济,其中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及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控制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

Summ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Yan

Tutor LU Hong

Abstra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entitled to minority shareholders need to achieve legal relief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broa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vote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the right to initiate proceedings ,the right to assess the value of shares and so on .In practice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r strong shareholders control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to violat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Based on fairness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adopt two ways to achieve the legal relief, one of which is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including shareholder resolution to void or rescinded acti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action and shareholders unfair prejudice relief system ,the other one is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in which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epresent the company to take lawsuit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inally .

Key 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rong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derivative action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扩大,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会逐渐将很多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董事会,实现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其实质就是从管理者股东到投资者股东再到投机者股东的变化,这在一些小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适用的。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些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投机性并不明显,而更多地体现为依附性和被动性。由于所持股份数量的弱势,管理权的削弱对股东权益的威胁最大。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实例。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课题。现根据已有文献的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

(一)中小股东权益概述

中小股东权益即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拥有的对公司、控制股东及董事会的权

利,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我们要先界定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即控制股东。当前理论上界定标准有客观标准和控制力标准两种,赵万一学者认为客观标准主要依据“资本多数决”的原理去考察资本的控制,找到一个单纯的数量标准,它把公司的股东大致划分为两大阵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少数股东或小股东,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便足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这些股东就是公司的控制股东,该股东也称为控股股东。[1]203

但随着当代公司的发展,由于大规模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分散的事实使股东不需要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据统计,美国大公司(幸福500家获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最大股东的持有比例为15、4%,英国公司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14、4%。而欧洲大陆国家股份的比较集中,德国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19、6%。[2]111

在当今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股权的股东亦可能取得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因此我国法律学者王丹提出控制股东分为两个方面:一为通过拥有半数的股份享有多数表决权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当然成为的控制股东(直接控制股东),一为持有少数股份,但是通过其他对公司经营实施某种影响力从而拥有控制力的股东(间接股东)。第二种类型的股东拥有的是一种实质性的控制,这种行为的实施关系一般不轻易暴露出来,具有高度隐蔽性。它是一种股东通过持有具有表决权股份来直接或间接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政策的力量,只有当其对公司经营实施了某种影响力时,才可能对其具有控制力进行认定。[3]308

所以说,控制股东只有包含控制力这一因素,才能成为:“控制”股东,将控制力作为认定控制股东的标准并没有否定股份比例认定标准,恰恰相反,是对这一原则的补充,扩大了控制股东的范围,不仅仅是从形式上,更从实质上界定了控制股东。

控制股东的概念明确,相应地中小股东也就随之确定:中小股东是指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半数以下或者持有公司半数以下股份且不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某种影响力而不拥有控制力的股东。学者刘俊海总结其特点为:(1)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对较小,与大股东相比数量悬殊(2)分布各地,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困难,他们之间的沟通也困难(3)中小股东在公司中一般比较消极,仅仅充当投资者.(4)无法对公司形成有效影响,自己的意愿交给了控制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实际受控制股东的支配。[1]174

(二)中小股东权益范围

中小股东的权利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给予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4]45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也就是中小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众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一般只赋予股权性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就各国或地区公司法共同确认的股东一般权利而言,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的表决权,即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2、股东的知情权,指股东了解公司活动和经营效果等各种情况的权利,是保障股东收益权、股东表决权的基础性权利,一般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阅览权,股东名簿查阅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及会计检查人的聘用请求权。3、股东诉讼提起权,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赋予股东诉讼提起权---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二是制约董事行为的有效手段。4、公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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