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目录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 (1)(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 (1)(二)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2)(三)2019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2)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3)(一)知情权 (3)(二)表决权 (4)(三)退出公司机制 (4)三、国外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5)(一)美国的保护制度 (5)(一)英国的保护制度 (6)四、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7)(一)完善知情权保护制度 (7)(二)完善表决权保护制度 (8)(三)完善退出公司机制 (9)结语 (10)参考文献 (11)我国《公司法》最初设立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中小股东的保护问题,直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人们的开始寻求中小股东权益在立法上保护,《公司法》也因此得到完善,中小股东遭受侵害的现象也一度得到改善。
但是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利益的驱使下总有人会利用法律和实践操作中的一些漏洞来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侵害到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做到与时俱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本文通过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立法的探讨,从而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助以绵薄之力。
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中没有对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规定,并且在其实施后长达八年的时间内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或者出台司法解释,直到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规定。
并且随着我国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对不断出现的新的问题都能适时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
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五)的颁布又进一步明确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2005年《公司法》修订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大学对公司法的学习中,老师更经常称呼其为“揭开公司面纱”,该制度的亮点是规避了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向该股东追责,从而避免了中小股东为其他股东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黄维青律师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背景纵观我国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现状,经历多年风雨洗礼的证券市场应是最好的一面镜子。
让人难以觉察的内幕交易、隐瞒利润等行为,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恶意决议增加资本,迫使中小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进一步稀释其股权;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中小股东抛售所持股票;在董事、经理非法经营,违反职责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的追究;违反章程,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条件等事件不胜枚举。
因此,切实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刻不容缓。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某些局限性,特别是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配合这一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准备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小股东或称少数股东,通常指持有公司绝对少数股份的股东。
因其持股份额较小,与控股股东所持股比例悬殊,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也有人称其为弱势股东。
随着投资日益大众化,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于证券市场。
虽然个人持股数额较低,但因小股东数量甚巨,其所持股总量较大,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同时,由于其所持股比例低,其权益极易受到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侵害,小股东利益保护已成为国内外证券市场上的共同话题。
理论上讲,小股东虽持股较少,但作为公司的所有权者,有权利参与公司的治理以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小股东缺乏相应的利益保护机制,客观上为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害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方便。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姓名: 张燕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41班学号: 2264114指导教师: 陆红职称: 副教授2007 年06 月16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张燕指导教师陆红摘要:中小股东权益的享有,需要法律救济的实现。
中小股东的权益广泛,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提起权、股份价值评估权等。
实践中出现了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
建立在公平、正义、平等原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通过采取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途径来实现法律救济,其中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及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控制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Summ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Minority Shareholder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YanTutor LU HongAbstra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entitled to minority shareholders need to achieve legal relief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broa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vote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the right to initiate proceedings ,the right to assess the value of shares and so on .In practice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r strong shareholders control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to violat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Based on fairness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adopt two ways to achieve the legal relief, one of which is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including shareholder resolution to void or rescinded acti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action and shareholders unfair prejudice relief system ,the other one is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in which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epresent the company to take lawsuit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inally .Key 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rong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derivative action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扩大,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会逐渐将很多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董事会,实现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其实质就是从管理者股东到投资者股东再到投机者股东的变化,这在一些小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适用的。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分析论文
中小股东权益爱护分析论文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中小股东权益爱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受到爱护而囿于爱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爱护的更深层缘由,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爱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从理论上讲,全部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把握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盼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精彩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全都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公平原则,中小股东应当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把握"格外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行避开的,特殊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量差别过于悬殊时。
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要求全部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行能转变这一事实)。
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
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行避开的。
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简洁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供应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假如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正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打算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打算原则是股东公平原则的必定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公平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依据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定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国有上市公司掏空行为与中小股东保护
国有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与中小股东保护的文献综述摘要:近年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如五粮液、云南铜业、实达集团、海南航空等)“掏空”案件时有发生,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
许多学者研究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国企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和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不完善所导致的。
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文献,梳理了关于公司的内部治理和中小股东的保护环境的研究理论,阐述了“掏空”产生的内外部原因以及掏空约束机制的研究成果。
以期为我国国有上市公司掏空行为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掏空;中小股东保护;代理问题;股权集中引言La Porta, Johnson, Lopez-de-Silanes & Shleifer于2000年首次提出“tunnelling”(掏空)[19]的概念,定义了大股东通过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从而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掏空”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大股东侵占公司发展机会,转移公司资产,从事关联方交易,制定过高薪酬,提供债务担保,稀释中小股东权益等。
而且在现行的法律范围内,通常允许“掏空”以各样的形式存在。
在LLS提出这一概念前后,大股东掏空公司资产,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一直为诸多学者所广泛关注,研究方向也涉及代理问题、股权结构、市场监管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1 内部治理的研究观点1、1代理理论代理理论产生的根源是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最初是Alchina & Demsetz(1972)提出的团队生产理论,他们认为现代生产是团队生产模式,企业最终的产出是全部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基于该情况,每个团队成员的贡献难以准确的计量,并且难以按照每个人的真实贡献支付报酬,于是就容易导致“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
为了避免这种行为,企业就需要让部分成员对其他成员进行监督,由此便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也就是“代理成本”。
团队生产理论假定任何团队成员都能胜任监督者的工作,在企业管理等能力方面是没有差异的,而现实并非如此,团队成员在能力上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决定了团队成员能否胜任监督者的工作。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7-078-02摘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公司法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和逻辑延伸。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经常受到大股东、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犯。
新《公司法》的实施给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中小股东保护的现状,从中小股东保护的相关制度,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等方面对公司法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这一论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利益平衡一、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
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
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
但是在公司中,总有一些股东能够控制和操纵另一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意志能够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日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把持,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而中小股东没有机会选出自己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压迫,排挤,欺诈以及不公正歧视。
近年来,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
从前几年的苏三山到近几年的市场反响强烈的猴王、三九、济南轻骑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为赚钱、融资的工具,套取上市公司的现金,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了大量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成为新《公司法》的重中之重。
二、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一)累计投票制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06条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如下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 经典论文
公司法论文: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经典论文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之为规制对象的公司法也日渐凸现其重要性,但理论和实务界对公司法的性质即公司法属于强行法还是任意法的认识却不尽统一,由此导致各国公司法中体现公司参与人自治的任意性规范与体现国家干预的强制性规范的比例及两者的地位也迥异,如何调整、配置、适用公司法中的各种规范成为公司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的关键,甚至成为提高一个国家经济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希望你在阅读了以下公司法论文后能有收获。
题目: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摘要:《公司法》是市场的主体法律,约束各类公司关于设立、活动组织、破产解散以及其他一切对外经营活动的行为,是保护公司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法》重要主旨之一,但其在关于股东权益,尤其是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立法上较为宽泛,实际操作中中小股东难以享受到真正权益。
本文就从《公司法》立法内容本身出发,浅析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一)、引言《公司法》于xx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次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从此,公司有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为了适应各个时期的经济形势,xx年、2xx 年、2xx年经过多次修正,形成2xx年12月28日发布的现行的《公司法》。
新的《公司法》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诸多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控制过程规范,同时也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障。
但中小股东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尚不明晰,怎样用律法途径更好的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也是需要《公司法》不断完善的内容之一。
(二)、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引起的影响股东在公司发展在中是依据股权承担风险和享受权益,但在此过程中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都应该被平等保障。
中小股东虽然掌握公司股权不足5%,占有份额有限,但往往人员数量多,基数大,如果其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对公司发展和社会稳定都会产生影响。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范文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始终是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股权结构分散化和股东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小股东积极主义逐渐兴起。
本文旨在研究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探讨其如何通过监督、制约等手段改善公司治理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文献综述过去的研究表明,大股东掏空行为是指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控制权的优势,将公司资源转移到自身利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我国企业中尤为突出。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兴起,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中小股东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权利,可以有效地监督大股东行为,减少掏空行为的发生。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构建理论框架;其次,收集上市公司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中小股东积极主义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四、研究结果(一)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现状与特点随着投资者保护意识的提高,中小股东越来越关注公司治理问题。
他们通过参与股东大会、投票选举等方式,积极行使权利,对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督。
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特点包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运营情况、敢于发表意见等。
(二)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小股东积极主义对大股东掏空行为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作用: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督,减少了掏空行为的发生。
2. 制约作用:中小股东通过投票选举等方式,制约大股东的决策权,防止其利用控制权进行掏空行为。
3. 促进公司治理改善:中小股东的积极参与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好的投资环境。
(三)案例分析以某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在中小股东积极主义的推动下,加强了内部控制,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股东通过参与公司治理、投票选举等方式,有效监督了大股东行为,减少了掏空行为的发生。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法学论文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这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往往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管理层等方面的侵害。
因此,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途径。
然而,现实中,大股东和管理层往往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上存在明显的劣势。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基于不充分或不准确的信息,导致投资失误,权益受损。
(二)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在不公正的条件下进行,中小股东难以阻止。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导致管理层可能滥用职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
(四)利润分配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大股东可能凭借其控制权获得更多的分红,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忽视,分配比例不合理。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中小股东分散且持股比例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力量。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三)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使得一些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惩处。
(四)中小股东自身的局限性中小股东普遍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法律意识,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三、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
浅谈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有财 产 权 的权 力 来 统治 着公 司.这 个 机 关便是 董 事会 及其 聘任 的 经理层 ” 。虽然
法 律 规 定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中小 股 东 利 益 的伤 害 。 同 时 , 有 对 立 观 拥
重要 的地位 。而在 现代 公 司 中, 股东 又是
看 , 于 股 权 的 过 度 集 中 , 事 会 在 表 决 由 董 中 又 采 取 资 本 多 数 决 定 原 则 . 客 观 上 造 成 公 司 的 命 运 基 本 操 纵 在 少 数 大 股 东 手
策 , 正 “ 股 一 票 ” 决 权 制 度 存 在 的 弊 矫 一 表
端。
就 必 然 成 为 不 可 忽 视 的 问 题 。 但 是 , 经 在 济 运 行 的 实 践 过 程 中 。 视 对 中 小 股 东 权 忽 利 的 保 护 确 实 是 一 个 普 遍 存 在 的 现 象 。所 以 . 析 中小 股 东 权 利 的 法 律 保 护 则 具 有 分 重 要 的现 实 意 义 。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和 支 撑 . 为 公 司 不 可 成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分 。 因 此 , 东 权 利 的保 护 股
点董 事的存 在 , 可 以使 权 力之 间相 互对 还
立 , 互 制 约 , 止 控 股 股 东 完 全 操 纵 决 相 防
关 .但 实 际上 在公 司 中 已经 形 成 了以董 事 会 为 核心 的决 策机 构 。从 实 践 情况 来
致 的原则 ,对大 股东 而言 是不 公平 的。
、
中小股 东权 利保护 的重要性
有 一 些 学 者 提 出 了 反 对 累 积 投 票 制 的 观 点 , 们 认 为 , 制 度 有 悖 于 董 事 会 设 立 他 该 的理 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股 东 大 会 为 权 力 机 关 , 事 会 为 执 行 机 关 , 力 机 关 可 以 董 权
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
论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在研究生的三年学习当中,由于我的专业方向是证券法,加之我对证券市场的个人兴趣,在平时的研究中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规范便多加关注。
在接触和了解的过程中,发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刚刚起步,各种制度和规范并不健全,其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的事例屡见不鲜。
因此萌发了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尤其是保护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研究的想法。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广大中小股民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是证券市场繁荣稳定的坚实基础。
然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却成了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
“吃完银行吃股市”的想法并不是没有来由。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不完全,内幕交易经常发生,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更是在证券市场上翻云覆雨,操纵股票市场。
作为证券市场的弱者,中小股东的权益屡屡被忽视。
信息披露不及时,隐瞒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兰州黄河”几次发布自相矛盾的公告,并隐瞒股权交易中存在等“特殊关系”;本该及时披露的信息瞒上几年再发布公告,“港澳实业”的原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实,直到七年后才曝光;弄虚作假,欺骗上市,上市公司“大庆联谊”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而被送上法庭;蓝田股份则虚增银行存款和无形资产;虚增利润,去年先后查出上市公司“东方锅炉”、“四通高科”、“中国高科”和“飞龙实业”违规,其中有两家是在年报中“掺水”;大股东虚假出资,上市公司“闵福发”的大股东在1997年配股时未支付5197万元,但该公司竟在此后多次声称股份全部募足;违规炒作,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大股东因违规炒作股票、内幕交易等行为受到处罚;不履行法定义务,上市公司“ST琼华侨”居然以涉及诸多不确定事宜、董事会内部对中报存在分歧等为由决定暂不披露中报,最后见报时间较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晚了将近3个月。
尽管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有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少之又少,具体的保护措施也无法落实。
《证券法》这部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没有专门提出来。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
程决定是否召 开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 的
证券市场 上换手率极 高 ,所 以建议可 以
根据国际公司立法通例 ,股东大会
一
应当发 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 ;不 同意 召开 的应当做 出不 同意召开的决定 ,在此情
况下 ,提议股东 可决定 自行召开 临时股 东大会 ,董事和董 事会 秘书应履行召集
的直接关系及其 合法性做 出同意或不 同
份 总数 。 这一规 定确实是 对 《 司法 》 公 的
一
项完善 , 但是《 规范意见 》 中只将利害
诉讼 。 而股东 并没有这种权 利 , 这就大大
关 系股 东表决权 的回避制适 用于关联交
限制了小股东在受到损害时寻求救济的 途径。 因此,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西方就
应运而生 了 ,股东代表诉讼 制度就是指
在公 司的 正 当权 益 受 到他 人 损 害 的时 候, 特别 是受 到控股 股东 、 公 司 、 母 董事
易 。 联交易通 常是指发生 在股东及其 关
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 的经济关系, 这一范围过于狭窄 , 有些并
股东利益最大化就 是公司制度发展 的最 高价值取 向。 国自改革开放 以来 , 我 市场 经济有 了蓬勃发展 , 股份公 司、 限公 司 有
更是发展迅速 , 那么 , 如何更好地保护股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这条规定
过于原则 , 在实践 中缺 少可操作性 , 因此 中国证监会在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可 以以书 面形 式 0 向董事 会 提 出召 开 临 时股东 大会 的 提 案, 董事会应 当依据法律 、 法规和公 司章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激发他们投 资的热情, 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论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 摘
要】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中的弱者, 时常沦为控股股东滥权的牺牲者 , 这不仅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 , 还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投
资公 司的积极性 , 影响社会经济 的健康发展 , 我们应该尽快建立起我 国公 司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 关键词 】 股东: 中小 股东权益; 法律保护
五, 公司解散请求权。新‘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 理发生严 重困难 , 继 续存 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过其他途 径不能 解决的 , 通 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2新《 司法》 中小 股 东权 益保 护存在 的不足 公 对
中 图 分 类 号 : 85 1 K 2.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9 88 (09 O o 9 O l0 — 23 20 )7一 l7一 l
3 2进一步 明确规定 中小股 东的权益 . ( )扩大知情权和异议权 1
1新《 公司法》 中对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 公司法) 中不仅 完善 和增加 了 中小股东 的各项 权利 , 而且还 赋
予中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 , 其对 中小股东权 益的保 护体现在 : 第
一
首先要扩大中小股 东知情权 的范围 , 增加中小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 的
权利 。其次是扩大 中ຫໍສະໝຸດ 股东的异议请求权 。 增加公 司经营 状况调查请求 权 。当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达到一定期限 、 并有充 足的证 据证明 公 司经营管理过程 中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事实时 , 可以请 求法院指定 检
20 O 9年 7月 ( 总第 l 3期 ) o
大 众 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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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06.11论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邓崔琼(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
但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一问题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在转型中的我国尤其严重。
本文针对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对这一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以法理为基础,从公司治理、法律救济等角度,提出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益对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34-02一、股东权益内涵的界定股东权益一词,在法律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可以向公司行使的各种权利,比如,如果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该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广义股东权之内;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且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由于狭义的股东权益突出了股东权的实质,这种定义在实际中应用较广,本文所使用的股东权益即为狭义股东权。
股东权益的分类有多种,本文介绍的是我国法律界公认的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类方法。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同时也是仅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一般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可转换债券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股东的自益权虽然体现为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益的形式。
这种权益既包括用货币形式计量的权利形式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用非货币形式表达的权益,如股份转让请求权、无记名股票向记名股票转换的请求权。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的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谋求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综述
并 且 三 个 阶 段 的 控 制 权 私 利 水 平 存 在 显 著 的 差
异 。D c yk和 z g l ( 0 4) 究 1 9 i a s 20 研 n e 9 8年 意 大 利 通 过 的 “ rg i 案 ” D ah 法 的影 响发 现 , 制 权 私 利 从 法 控 案 生 效前 的 4 %下 降到 生效 后 的 6 7 % 。 而 在 我 国 ,沈 艺 峰 等 ( 0 4,2 0 )建 立 在 20 05 L S 的 研 究 基 础 上 拓 展 了 9项 指 标 如 重 大 事 项 LV
其 中股 东保 护指 标 包括 : 股 一票 、“ 一 抗董 事 权 ” 中
的允 许 邮 寄表决 权 、股 东 大 会 前 股 份 冻 结 、受 压 少
数股 东机 制 ( 诉讼 权 、异 议股 份 回购 权 ) 、累 积投 票
权 、临 时股 东会 召集 比例 和 新 股 优先 权 以及强 制 股
水平 。
一
法 反 映 具 体 国 家 的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程 度 。 N n v e oa ( 0 1 、D e 2 0 ) yk和 z gls 2 0 ) 从 时 间革 对控 制 权 私 利 的影 响 , 补 充 和 丰 富 了 跨 国横 向 比较 分 析 。N n v ( 0 1 以 eoa 20 ) 巴西 历史 上 两次 法律 改革 为标 志 ,将 样 本 期 间 划 分 成 三 段 , 究 结果表 明在 中小投 资者 法 律 保 护 水平 研
权 益 保 护 , 进行 了跨 国性 的分 析 。 并 2 .一 国纵 向比较 :由于 L S 1 9 ) 指标 是 L V( 9 8 的 基 于 不 同法 系不 同国家 的投 资 者保 护 的刻 画 ,它 无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即以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为研究对象,展示了我国现阶段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并在探究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缺陷及其完善进行了思考,以期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言献策。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派生诉讼;累积投票制D922.291.91:A:2095-4379-(2015)20-0269-01作者简介:刘欢(1991-),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一)事前救济措施1.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运作过程中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的权利。
规定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运作状况、成本收益和利润风险,改善管理现状,节约投资成本,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的作用。
2.少数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提案权提案权是由美国立法者首先提出来的,随后各国纷纷效仿①。
我国《公司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赋予了股东提案权,即股东具备一定条件时,有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提议权和股东会的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我国法律明确了中小股东传达自己诉求的途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项制度可以有效的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足。
我们知道,资本多数决原则使控股股东追求私利最大化、损害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的滥用控制权行为合法化。
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累积投票制对其进行限制。
(二)事后救济措施1.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董事、监事没有对有责任的股东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而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开始于英国,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
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可以帮助股东利用诉讼获得赔偿来弥补亏损。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历来都是公司发展的焦点性问题,而随着新《公司法》的全面施行,也弥补了过去《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然而从新《公司法》的落实角度上来看,其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从而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本文之中,首先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并论述了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对策,希望能对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起到一定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引言:在我国《公司法》之中,强调了股东权益的平等性,不仅要使大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要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使股东与公司的权益能够达到最大化。
另一方面来看,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保障,形势也较为严峻。
也就是说,《公司法》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也就要求了我们能够从多方面探究《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行之有效的完善策略,从而提升《公司法》相关内容的严谨性,使其能够对中小股东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公司制度之中多数表决原则往往代表了大股东的基本利益,却无法对所有股东的基本权益加以平衡,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强化大股东的权利和地位,降低大股东的投资风险进而使公司总体的运行效率得到全面提升。
然而,从公司多种业务的开展角度来看,其建立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大股东的根本权益,更应该能够为维持公司发展,推动投资活动高效开展而坚定坚实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公司的运作过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还存在着谁的股份多谁就能控制公司命脉的情况,导致公司资源出现了严重的倾斜。
而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之中,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博弈往往会令小股东陷入被动的状态,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这种侵害发生首先来自不称职的管理层面,其次则来自于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损害。
根据科学调研表明,这种侵害问题往往较为普遍,而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股东数量的不断提升,如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也成为了当前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论文论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摘要: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仅重申股东常见权利,且将股东权益保护的精神贯穿于整部法律。
本文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考察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现状及受侵害的原因,并在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探讨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提高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水平。
关键词:公司法;小股东;保护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治价值取向的要求民主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同时要求多数不能压迫少数,不能侵犯少数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一开始的制度设计上就应当为少数异议者预留申辩和反抗的救济途径。
在公司内部,中小股东正是处于这种“弱势”的地位,常常不情愿地受到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意志支配。
为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中小股东权益加以保护,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价值目标的意向所指。
2、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其自力救济能力的必然要求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自力救济能力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并且强弱分明的,如何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权益之间寻求制衡点,保障中小股东权益不受恣意侵犯,应当由法律思考并加以解决。
3、强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随着道德的法律化,公司从“唯利是图”的角色逐渐转变为兼担社会责任,积极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公司长期利益维持和企业形象塑造的有力工具。
4、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有效的公司治理比契约关系更能提供可靠的股东保护。
一切利益相关者与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平衡处理的好坏程度,直接影响到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并将影响到公司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的实现。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应当抓住“入世”的机遇,积极拉动投资需求和引导投资方向,刺激国民经济高效、快速与可持续的发展,因此,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更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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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目: 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姓名: 张燕学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 法学班级: 法学41班学号: 2264114指导教师: 陆红职称: 副教授2007 年06 月16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论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张燕指导教师陆红摘要:中小股东权益的享有,需要法律救济的实现。
中小股东的权益广泛,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提起权、股份价值评估权等。
实践中出现了大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现象。
建立在公平、正义、平等原则下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通过采取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两种途径来实现法律救济,其中股东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及股东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关键词:中小股东;控制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Summarization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Minority Shareholders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YanTutor LU HongAbstra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entitled to minority shareholders need to achieve legal relief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re broad ,including the right to vote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and the right to initiate proceedings ,the right to assess the value of shares and so on .In practice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r strong shareholders control the shareholder meeting to violat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Based on fairness ,justice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protection adopt two ways to achieve the legal relief, one of which is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including shareholder resolution to void or rescinded acti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action and shareholders unfair prejudice relief system ,the other one is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in which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epresent the company to take lawsuit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finally .Key words: minority shareholders; strong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derivative action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的扩大,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会逐渐将很多经营决策权让渡给董事会,实现公司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其实质就是从管理者股东到投资者股东再到投机者股东的变化,这在一些小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适用的。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些股份有限公司中,中小股东的投机性并不明显,而更多地体现为依附性和被动性。
由于所持股份数量的弱势,管理权的削弱对股东权益的威胁最大。
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会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实例。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公司法的重要课题。
现根据已有文献的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概述(一)中小股东权益概述中小股东权益即公司中中小股东所拥有的对公司、控制股东及董事会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我们要先界定与之相对应的概念,即控制股东。
当前理论上界定标准有客观标准和控制力标准两种,赵万一学者认为客观标准主要依据“资本多数决”的原理去考察资本的控制,找到一个单纯的数量标准,它把公司的股东大致划分为两大阵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称为少数股东或小股东,持股超过公司股本50%便足以对所持股的公司施加支配性影响,这些股东就是公司的控制股东,该股东也称为控股股东。
[1]203但随着当代公司的发展,由于大规模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分散的事实使股东不需要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就可以行使对公司事务的控制。
据统计,美国大公司(幸福500家获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最大股东的持有比例为15、4%,英国公司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14、4%。
而欧洲大陆国家股份的比较集中,德国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19、6%。
[2]111在当今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股权的股东亦可能取得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
因此我国法律学者王丹提出控制股东分为两个方面:一为通过拥有半数的股份享有多数表决权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当然成为的控制股东(直接控制股东),一为持有少数股份,但是通过其他对公司经营实施某种影响力从而拥有控制力的股东(间接股东)。
第二种类型的股东拥有的是一种实质性的控制,这种行为的实施关系一般不轻易暴露出来,具有高度隐蔽性。
它是一种股东通过持有具有表决权股份来直接或间接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政策的力量,只有当其对公司经营实施了某种影响力时,才可能对其具有控制力进行认定。
[3]308所以说,控制股东只有包含控制力这一因素,才能成为:“控制”股东,将控制力作为认定控制股东的标准并没有否定股份比例认定标准,恰恰相反,是对这一原则的补充,扩大了控制股东的范围,不仅仅是从形式上,更从实质上界定了控制股东。
控制股东的概念明确,相应地中小股东也就随之确定:中小股东是指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半数以下或者持有公司半数以下股份且不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某种影响力而不拥有控制力的股东。
学者刘俊海总结其特点为:(1)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对较小,与大股东相比数量悬殊(2)分布各地,与公司之间的联系困难,他们之间的沟通也困难(3)中小股东在公司中一般比较消极,仅仅充当投资者.(4)无法对公司形成有效影响,自己的意愿交给了控制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实际受控制股东的支配。
[1]174(二)中小股东权益范围中小股东的权利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东权,则仅指给予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4]45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也就是中小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众多,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一般只赋予股权性质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就各国或地区公司法共同确认的股东一般权利而言,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的表决权,即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表明自己态度的权利,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
2、股东的知情权,指股东了解公司活动和经营效果等各种情况的权利,是保障股东收益权、股东表决权的基础性权利,一般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阅览权,股东名簿查阅权,公司重要文件查阅权及会计检查人的聘用请求权。
3、股东诉讼提起权,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亦称股东代表诉讼,赋予股东诉讼提起权---是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二是制约董事行为的有效手段。
4、公司持异议股东所享有的股份价值评估权,主要发生在公司组织结构的重大变更方面。
5、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股东的提案权、股份的自由转让权、优先认购权、股份分派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5]180-195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一)公司法人人格的公平价值目标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益价值在理念上应该是不分主次、不分轻重、不分先后的。
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便是公平与效益的最佳平衡。
但是现实中却是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进行价值选择不是选择一个,放弃另一个,而是在兼顾两者的前提下,“既使公平成为保障效益最大化而又能保证社会结构稳定在最低极限上的公平,效益成为社会所能承载范围内保证社会财富的再生产达到最高极限的效益”。
实践中,控制股东把持董事、监事会成员选举实际剥夺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尤其是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更直接侵犯了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最终损害其财产利益,这不但对中小股东不公平,而且从投入产出比来说是缺乏效益的。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和效益,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控制股东的直接效益,但却保证了整体长远的效益,并且不但直接使中小股东的公平得以实现,而且间接上促进了控制股东的公平的实现。
所以,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助于法的公平价值与效益的最终契合。
[4]276(二)法理正义在具体实践中变异的现实性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曾指出:“法律学家们赞扬或者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对立法和司法而言,正义始终是法律追求的永恒目标。
但正义却在具体实践中发生了变异。
张民安学者提出资本多数决是由一股一表决权的股权平等原则延伸出来的,持股数量直接影响其表决权,每一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是与其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的。
这一制度使得多数股份具有了支配性,谁持有了公司的多数股份,谁就在公司中处于支配地位。
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做出、董事的产生也自然受到多数股股东的支配。
而这样一来,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原本正义平等的关系出现了异化,多数股股东实际支配了少数股股东,以此种原则形成的公司,其实只是多数股东的意思,控制股东拥有了远大于其持有的股份数值得控制的影响力,这一原则的运用使得控制股东对资本的支配权扩大了,而少数股东的支配权缩小了,现在公司制度的发展更加剧了这种异化。
[6]56(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理论是近代民法为制止个人利益极度膨胀,危及他人合法利益和市民社会和谐秩序而发展出来的一条法律原则。
随着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法律思想在现代民法中支配地位的确立,各国民法纷纷引入禁止权力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