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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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想

梁斌中共保定市委党校

【摘要】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是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随着学者对行政程序的研究发现构建合理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是完善行政程序的基础。本文针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分析现有制度的缺陷和局限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制,并对行政程序的价值、地位、责任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制度构想

一、确立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在行政程序的价值体系当中,行政程序的目的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行政程序目的的价值可以引导行政程序的设立,因此,在行政程序设立前,行政程序目的的价值就已经被确定了,为了保证目的的达标的目的价值的保持,行政主体执行的行政权力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程序的规定来实施。为了体现行政程序目的在行政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价值,行政程序目的需要引导行政主体按照行政程序规则执行行政权力。行政程序除了本身固定的价值外,还具有外在的价值,即形式价值。形式价值是目的性价值的充分条件,它是依靠目的性价值而变化的,他是目的性价值在行政程序上价值体现的载体。形式价值是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因此它可以独立于行政程序这个实体来评价,用程序规则来评判行政程序的形式价值的同时还可以评判出程序规则的本体。

二、赋予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独立地位随着行政程序法的独立,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法已占据了首脑位置,而行政机关是操控整个行政程序运转的主体,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合理、合法的使用行政职权,国家机关为此制定了职责权限以此约束和保证。行政主体在使用行政权力时,要严格遵守职责权限的调控和制约,保证行政程序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对行政程序法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快行政程序法和程序立法的法律化进程。明确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职责和权力,将他们的职责和权力统一化、规范化,这不仅为行政程序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还具有现实意义,这一举措将加快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的法律化。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内容进行规定,基本内容包括违法认定标准、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这一系列措施的制定都是为了保证行政程序法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独立性。

三、增加违反正当行政程序的归责原则行政程序归责是指由国家授权的行政程序机关以法律价值作为依据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和确认,而行政违法责任归责是指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的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行政主体有一定的职责权限,因此,在执行行政权力时必须在职责权限的范围内,而行政程序的归责原则就是判定行政主体执法力度的标准,是保证行政程序合理、公正的一个原则。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归责是行政程序精神和价值的核心,是为了保证行政主体执法的规范性,这就是行政程序违法法律归责的价值体现,同时它也指

导责任承担形式、责任构成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活动的开展。有的行为人没有触及行政程序的违法法律,但是他也没有正当的行政程序,为了保证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逃避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这类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对正当行政程序的归责原则进行细分补充,杜绝违法法律的行为人拒绝承担责任的现象。补充和细分正当行政程序的归责原则可以限制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膨胀,从而保证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确认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完善以行政权限作为评判行政主体执行行政行为的标准,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客观性,同样的,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行政行可分为多类,本文将行政行为划分成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按照行政职责权限积极的行使职责权利;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责权利时没有按照职责权限来实施。

不达标或不处理等行为都属于这类范畴。将行政行为划分成这两个类型对行政主体积极的行使行政职责有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从而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达到行政目的的同时也让行政法治的精神得以展现。在行政程序法典中有明文规定,行政主体若出现不作为行政行为,即不遵守行政法的职责权限,就算作是违反了行政程序法。

五、增加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我国的行政程序责任法包括以下几种责任形式,如责任无效、责任撤销、违法责任确认、责任赔偿和责令履行职责,参考国外相关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及承担责任,笔者补充了几种责任形式以供参考:1.补正。“补正”这个

责任形式虽说在行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行政行为上还是存在的。它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中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等情况实施补救,这种形式在效力等级上与行政行为相等。补正形式的出现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行政主体不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客观的行政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出现是由行政主体的引起的。补正制度在以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下,还大大的的提高了行政主体行政效率。

2.转换。对违法行政行为和合法行政行为两者之间的程序、方式和实质进行转换,将为法行政行为通过这些条件的转换编程合法行政行为。转换制度的产生为行政程序降低了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转换制度的应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行政行为的目的要一致,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的实施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3.更正。更正是针对行政机关在文字表达和技术方面出现的问题作出修改,误写误算不属于行政主体的本意,只是技术上的失误,因此不算程序违法。更正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对行政行为的影响较小,但它的设立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4.追认。相关行政部门对程序中不足之处的事后确认可以定义为追认。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对有权机关行政程序的原则化,透过法律的层面看待追认工作,给行政主体限定了一定的职责范围和标准,然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性才是关键,对于公民而言,任何制度的约束和督促都是保证行政主体行政速度的手段。

参考文献:

王守海.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

09(13)

魏月霞.浅析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救济[J].法制与社会。

2010(3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檪)(下接第346页)学型转变;在工作的组织形式上,应从集中型教育方法向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型教育方法转变;在工作意图和受教育者的接受心理上,应从显型教育方法向显型和隐型教育方法相结合转变。另外。

在信息传播手段上,应从传统信息传播手段向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转变。这样,全方位探索新方法的使用,力求使新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最科学、最有效。

四、结语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同其他学科一样,有它自己固有的规律和科学体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基本特点。但是它和其他学科、其他工作一样,要长久保持学科建设的生机与活力,要永保工作的实效性。

那就必须研究、把握、运用它的规律,然而,这一切的关键又在于不断改进、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使之与时俱进。只有富有创新精神的思想政治工作才是有活力的,只有不断创新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在新形势下发挥它的应有之义,为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做出最大的贡献。

316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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