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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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几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拉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但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违规问题较多,甚至出现“假按揭”贷款,严重损害商业银行和金融消费者利益。

如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于市场竞争及经营绩效考核需要,简化贷款条件,不规范操作,使得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假按揭”贷款会取银行资金;个别银行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伪造贷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贷款相关要件,骗取银行贷款等。

为防范和控制“假按揭”贷款,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防范“假按揭”贷款风险目前,“假按揭”贷款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

各行要重视“假按揭”贷款的危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要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6]54号)要求,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关键信息项:1、贷款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贷款额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贷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抵押物评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风险评估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贷后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总则11 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房地产贷款业务中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行,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12 商业银行应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评估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2、贷款风险分类与评估21 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对房地产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211 风险分类应至少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212 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贷款,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22 贷款评估应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走势、政策环境等因素。

221 对房地产项目的评估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资金来源、建设进度等方面。

222 对借款人的评估应重点关注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还款意愿等。

3、贷款审批与发放31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

311 审批人员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独立做出审批决策。

32 贷款发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321 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条件,抵押物已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物管理41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抵押物评估和管理制度。

411 定期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83217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8321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004年8月30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附件: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通知银监发号

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通知银监发号

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通知银监发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需求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二○○八年十二月六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银行业竞争能力,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并购贷款业务的客户范围及其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承受限额等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第九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第十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与并购、并购*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发展战略整合;组织整合;资产整合;业务整合;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并购股权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合理估值的风险;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个借款人、企业集团、行业类别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第十八条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第十九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对本指引第九条到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二十七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重要股东的变化;重大投资项目变化;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出售;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第三十四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第三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某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某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ﻭ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ﻭ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ﻭ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ﻭ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P><P>第二章风险控制ﻭ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ﻭ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气,个人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一些商业银行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人资信审查标准,甚至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子不看借款人,降低了借款人的准入门槛。

二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几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力,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人首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行房贷客户还款能力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

三是一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人签名等手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或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利用预售环节以分期首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手段违规为借款人办理“假首付”,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或通过虚高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行判断并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

四是个别银行以混淆个人购房和法人购房、销售大套房并搭配小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方式逃避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网、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二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行至今尚未执行二套房贷政策,甚至以此为手段抢拉客户。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注房地产行业走势,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各行董事会应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关注房价走势和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银监会有效文件目录(2018)

银监会有效文件目录(2018)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68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3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通〔2005〕4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15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5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56.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6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6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6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77.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81.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8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87.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8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9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95.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9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9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1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0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10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10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10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10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0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11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11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11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1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2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12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1〕20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1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12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3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131.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3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3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13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做好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9号)139.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14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148.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5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152.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1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1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15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15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158.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3〕39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16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1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内部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3〕44号)162.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1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16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16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1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16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169.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1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171.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172.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17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17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1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17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18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18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18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1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185.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186.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46号)18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1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6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51号)1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1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3号)1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19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19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195.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196.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197.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19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19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20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20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2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20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20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20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206.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7.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209.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2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21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21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 4〕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银监发[2007]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5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一、什么是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统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该指引具有强制性,规范各金融机构在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贷款审批、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1. 加强贷款审批管理(1)严格实施贷前审查制度,明确客户资信状况,健全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条件,确保贷款审批过程规范有效。

(2)完善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评估体系,以准确反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融资情况,及时识别潜在风险,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

(3)对信贷人拥有的股权、抵押物、价值等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贷款审批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完善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综合监管等,确保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正常运行和控制风险。

(2)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日常监督,细化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把握贷款业务运行趋势,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3)完善贷中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查、评估、管理、跟踪等制度,定期进行贷款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贷款。

3.强化审计监督(1)建立完善的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功能,实施审计监督,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2)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及时处理,以防止和减少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三、指引的作用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时的贷款审批、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维护银行业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指引的实施,也将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它要求金融机构实施贷前审查、贷中监管和审计监督,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行,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助于稳定市场,降低社会财务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06•【文号】银监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行为,提高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我会制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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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

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

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

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

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二)。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的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

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

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的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

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

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的贷款,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

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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