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文物建筑作为历史遗产,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所有在文物建筑内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
文物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保障。
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建立健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基础。
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文物建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火灾隐患,必须加强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五、严格控制明火使用。
在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明火使用,特别是在易燃易爆的区域,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火灾隐患。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知识普及、预防为主。
七、建立文物建筑火灾应急预案。
针对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必须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八、加强消防安全设备的更新和升级。
文物建筑内的消防安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其符合最新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九、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消除火灾隐患。
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
文物建筑必须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总结: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希望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好我们的历史遗产。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要点清单
1.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区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与其他区域做有效隔离,不应将焚香、觐香、点蜡、长明灯器具直接放置在可燃易燃物上。
2.文物建筑被居民占用,在文物木质本体结构中,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的行为。
3.游客或工作人员不应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进入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火源。
4.照明、展览背景灯光不应时间通电,不超年限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5.电气线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文物木质结构本体上。
6.博物馆和文物建筑修缮不宜使用电气焊、防水修护等明火作业行为,如需使用,应落实防护措施。
7.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大功率电加热器具。
8.博物馆和文物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电动车乱停乱放、违规充电。
9.建筑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4、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3、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
4、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时,应布置成环状。
5、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配电线路的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进入文物建筑时接地,进入文物建筑后的配电线路N线与PE线应严格分开。
9、文物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箱体电气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
10、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危险高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
11、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
15、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
16、除必须长期使用的用电设备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
17、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8、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2.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明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位置。
2. 消防设施管理(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
(2)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火源管理(1)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对于施工、修缮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疏散通道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能力。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六、火灾事故处理1. 火灾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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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保护消防常识

文物保护消防常识一、火灾预防1.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文物建筑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2.对文物建筑进行定期的防火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3.安装火灾报警器,及时发现火情,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在文物建筑内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和消防宣传标语,提高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灭火器材使用1.在文物建筑内设置灭火器材,如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其使用状态。
2.培训员工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扑灭火源。
3.在火灾发生时,应先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然后迅速使用灭火器材展开灭火。
三、火灾逃生1.在文物建筑内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找到安全出口。
2.定期进行火灾逃生演练,让员工和游客了解如何迅速撤离现场,并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
3.在火灾发生时,应保持冷静,不惊慌失措,迅速判断火势方向和安全出口位置,然后有序撤离现场。
四、消防演练1.定期进行消防演练,让员工和游客了解如何应对不同类型的火灾,以及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和逃生器材。
2.在消防演练中,应注重员工的参与和配合,让员工了解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在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五、消防安全制度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2.建立消防档案,记录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消防演练和检查情况等。
3.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和教育,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4.对文物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在使用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
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
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
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
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
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

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文物建筑使用导则是指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延续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承,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文物建筑使用导则的详细说明:一、目的和原则:1.目标:保护和传承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确保其原始风貌的保存和再现。
2.原则:保护优先、恢复性使用、合理利用、谨慎干预、可持续发展,并在尊重文物本身特点的基础上统筹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二、分类规定:1.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设置不同的保护级别,根据文物价值和历史背景,包括国保单位、省保单位、市保单位等级。
2.文物建筑的用途划分:根据文物建筑的功能、用途和特点,进行合理的用途划分,例如作为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展示中心等。
三、使用原则:1.尊重文物:在文物建筑的使用过程中,要尊重文物本身的特征和历史价值,不随意更改、破坏或篡改其建筑风貌。
2.保护文物:对于文物建筑的修缮、维护和保护工作,要依据科学技术标准和方法,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干预谨慎:在需要进行改造或修缮时,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考虑文物本身特点和历史背景,保持修缮工作的谨慎性和可逆性。
4.满足功能需求:在文物建筑的使用中,要合理满足实际功能的需求,同时要充分考虑文物的保护和传承。
四、使用流程和控制:1.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使用流程,明确文物建筑使用的各个环节和责任,包括申请使用、审批、使用管理等。
2.建立使用控制制度,明确文物建筑的使用权限和限制,确保文物建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加强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文物建筑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推动其合理利用和文化传承。
五、文物建筑使用的风险防范:1.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文物建筑的安全。
2.建立文物建筑使用档案,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况。
3.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灾害,进行预防和控制,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提示一、火源管控1. 严格控制明火使用,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使用明火。
2. 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吸烟,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或室外吸烟。
3. 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古建筑。
二、易燃物处理1. 加强对文物古建筑内易燃物品的管理,如纸制品、布料等。
2. 定期检查易燃物品的存放情况,确保存放环境安全。
3. 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电气设备安装1. 在文物古建筑内安装电气设备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所有电线应按规定铺设和固定。
3.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
四、火警报警器维护1. 定期检查火警报警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报警器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 对报警器进行定期测试,确保其功能正常。
3. 当报警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并报警。
五、消防器材配备1. 根据文物古建筑的特点和面积,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应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
3.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有效性。
六、消防通道保持畅通1. 确保文物古建筑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3. 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打开消防通道,以便人员疏散和救援车辆进入。
七、消防演练与培训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2. 在演练过程中,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
3. 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4.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水平。
5. 培训员工如何使用消防器材、如何扑灭初起火灾等基本技能。
6. 培训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技能和自救能力。
7.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消防知识测试,确保他们掌握足够的消防知识。
9.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和记录制度,以便对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知识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知识一、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一)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二)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三)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四)严格危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二、火险的处理程序(一)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报警、扑救、疏散人群及物资。
(二)报警不仅仅是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应拉响警铃通知其它人员并集合义务消防队快速有报警时效地组织扑救,疏散人群及物资。
(三)应讲明着火位置,火灾性质及大小,同时应安排相关人员到附近路口迎接消防车,并为消防车开辟通道,以便消防队能及时准确地赶到火灾现场。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一)隔离法(二)窒息法(三)冷却法(四)抑制法四、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一般由一人操作,在距起火点5米处,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对准燃烧处喷射。
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管控规则

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管控规则
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管控规则主要应用于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区域的保护。
以下是其管控规则的主要内容:
1.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在紫线保护范围内的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明确禁止除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外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2. 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在紫线范围内,禁止任何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3. 禁止破坏文物的行为:禁止在紫线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等破坏文物的行为。
4. 建筑高度和体量限制:明确规定建筑不得超高、体量不得过大,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结构等要求。
5. 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在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6. 控制线管控方式:采取实线、虚线、圈点相结合的方法分类管控。
对保护范围明确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进行实线控制;对保护范围较大且随考古发掘变化的墓葬群进行虚线控制;对中心城区以外、一些在更高等级保护范围内的保护对象以及建议历史建筑3类保护对象进行圈点控制。
7. 建筑后退距离和连续度要求:建筑应按照控制线后退,不得大于和小于后退距离,并要求保持70%以上连续度。
8. 核心保护范围划定:将风貌区内重要历史建筑及其外部的重要历史空间所在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比例相对于其他风貌区而言较小。
以上管控规则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区域的历史风貌,确保其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一:

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一: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一:一是逐项落实《十项规定》。
认真学习《十项规定》,对照规定查找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逐项落实十项规定,做到责任到位,机构和人员到位,设施到位,管理到位,巡查、检查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培训、演练到位。
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及时将辖区内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名单提供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了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文物建筑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文保员及时上报制度等,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三是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区文物旅游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古建筑、文博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促进文物建筑和文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是及强消防设施建设。
按程序申请工程立项,申报设计、施工方案,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的支持。
加强消防设施安装改造,大力推进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建设水平,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五是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为使火险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扼制,并保证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消防安全紧急预案。
六是以防为主,注重实战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演练方案和计划,利用现有条件开展实战演练。
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到了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文物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二: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博物馆文物库房环境控制设计要求及通风空调设计要点

博物馆文物库房环境控制设计要求及通风空调设计要点一、文物环境控制设计要求及相关参数建议文物室内环境控制需严格依据《博物馆建设设计规范》 JGJ66-2015、《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试行规范》、藏品的实际需求和本地区的气候条件综合确定。
以下是某国家级博物馆的藏品环境参数设计,提供相关参考。
1.临时展厅环境要求临时展厅温度控制区域应可根据需求及气候变化在15~25℃区间进行定值设置,并控制温度日波动度为±2.5℃,相对湿度设置在45~65%,并控制湿度日波动度为±5%,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温度根据环境条件和需求自动浮动调节。
对于冷热源的要求,冷热源供水温度波动度为±0.5℃,并采用PID调节方式对表冷器冷冻水进行流量及温度控制。
为实现节能,可根据需求提供多种节能运行模式,空气处理机组除恒温恒湿模式外,还可根据需求设置恒湿模式,包括新风和回风的恒湿模式。
2.文献库、油画、古籍、家具、工艺品类环境要求控制区域应可根据需求及气候变化在15~25℃区间进行定值设置,并控制温度日波动度为±1℃,相对湿度设置在50~65%,并控制湿度日波动度为±2.5%,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温度根据环境条件和需求自动浮动调节,冷热源温度波动度为±0.5℃。
为实现节能,应根据需求提供多种节能运行模式。
3.青铜、金银、印章类环境要求控制区域应可根据需求及气候变化在15~28℃区间进行定值设置,并控制温度日波动度为±1℃,相对湿度设置在50%以下,并控制湿度日波动度为±2.5%,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温度根据环境条件和需求自动浮动调节,冷热源温度波动度为±0.5℃。
为实现节能,应根据需求提供多种节能运行模式。
4.文物库有害气体限量要求各类文物库的有害气体限量标准,见表4.2-1表4.2-1 文物库有害气体限量要求5.文物修复等实验室要求国家级博物馆必将涉及到文物修复、装裱等实验工艺,对此要求如下: (1)满足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实验工艺建设要按照人体工程学理论,尤其针对国人的工作习惯和身材情况进行设计和合理布局。
文物单位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文物单位,包括文物建筑、文物藏品、文物遗址等。
三、安全责任1. 单位一把手为文物保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每位员工对本岗位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措施1.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文物单位内燃放烟花爆竹。
2. 严格执行用电安全制度。
定期检查电气线路、设备,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加强用电安全教育。
3. 严格执行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登记、保管,确保文物藏品安全;加强对文物藏品的修复、复制、拓印等管理工作。
4. 严格执行文物遗址保护制度。
加强文物遗址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禁止在文物遗址范围内进行破坏性活动。
5.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 针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制度。
六、安全检查与考核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文物单位保护安全。
3. 将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文物单位保护安全制度的个人和集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单位一把手授权进行调整。
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临汾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8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遗址类博物馆、纪念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在重点时段和重要节日期间面向社会进行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

中国建筑网7月20日讯: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规定》再次明确,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规定》指出,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要求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规定》再次明确,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规定》指出,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历史文化保护地保护利用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2.1保护范围 (2)2.2文物保护单位 (3)2.3历史建筑 (3)2.4管理维护 (4)3.历史文化名城 (5)3.1城址空间环境 (5)3.2整体格局风貌 (5)3.3建筑物、构筑物 (5)3.4道路交通设施 (5)3.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6)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7)4.1景观与环境 (7)4.2格局与风貌 (7)4.3建筑物、构筑物 (8)4.4道路交通设施 (9)4.5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9)5.历史文化街区 (11)5.1一般规定 (11)5.2建筑物、构筑物 (12)5.3街巷与道路交通设施 (12)5.4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3)附:起草说明 (15)1.总则1.0.1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建设美丽中国,复兴中华文化,确保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科学、合理、有效,特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保护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应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应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
1.0.4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开展公众参与,坚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历史文化保护地的保护利用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2.1保护范围2.1.1历史文化保护地应划定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保护利用要求,制定保护措施。
2.1.2历史文化名城应根据城区历史演变和现状风貌保存状况,将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划定为历史城区,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2.1.3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 公顷;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小于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

我国的文物保护建筑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一、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含“古建筑”类,定义为: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突出的各类建筑及建筑组群,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征、民族特征等方面和典型的其他建筑及建筑组群。
不可移动文物又细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可收藏文物),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单位以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或民间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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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十大知识考点
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藏品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由于文物古建筑博物馆自身的特点及管理存在的问题,使其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
近年来,文物古建筑博物馆频频发生火灾,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保护人类文化瑰宝,需要多方共同努力,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全面筑牢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消防安全屏障。
知识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知识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题一: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荧光灯和大于()W的白炽灯。
A.40
B.50
C.60
D.80
【答案】C
【解析】古建筑内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炉等电加热器具,不准使用荧光灯和大于60W的白炽灯。
如确需安装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严格执行
有关电气安装使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
灯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不得靠近可燃物。
所以,根据题意,正确答案为C。
知识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知识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题二:寒冷地区需防冻或需防误喷的古建筑宜采用()灭火系统。
A.湿式自动喷水
B.干式自动喷水
C.预作用自动喷水
D.洁净气体
【答案】C
【解析】重要的砖木结构和木结构的古建筑内,宜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寒冷地区需防冻或需防误喷的古建筑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于预作用自动喷水系统适用于低于4℃的环境,即可抗冻,同时又能及时喷水灭火,所以,根据题意,正确答案为C。
知识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题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A.专职消防队
B.兼职消防队
C.社会消防队
D.义务消防队
【答案】A
【解析】我国消防法规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所以,正确答案为A。
知识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知识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知识八: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知识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知识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
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