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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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
一、概念
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由投资者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与风险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无论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办理
三、公司的分类(P74)
附: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
1. 法人制度的意义
(1)独立的财产
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3条、28条、84条)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6条、59条、81条)。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43条)。
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2. 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
“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
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
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注意: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法
一、概念: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发起人相互间、股东相互间、股东与公司相互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相互间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
三、特征
1.从内容看: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体例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规范性质看: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兼具公法的私法。(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和缺点
(一)优点
1、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2、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3、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4、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5、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态
(二)缺点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2、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
四、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发起设立)、程序和效力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共同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外,最低注册资本3万,一人公司不得少于10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3)申请设立登记。(4)签发出资证明书。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日即是公司成立之日。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1、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注册资本与借贷资本之和是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以货币单位表示。
2、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如不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的实际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应由该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5、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假定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万元,可以由股东首次缴纳3万元出资,剩余12万元出资可在第二年内缴纳完毕。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即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公司资本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具备条件:对公司有商业价值;
能够以货币评估出来;
能够依法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
公司名称
1).公司名称是公司登记注册事项之一
2).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3).公司名称的构成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含义: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管理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的机构(二)种类
1、权力机构——股东会
2、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3、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系统
4、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
组织机构图(法人治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