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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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及危害国家罪(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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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行为模式) 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行为模式)与法定 刑 法律后果)构成。 (法律后果)构成。 一、罪状 二、罪名 三、法定刑
一、罪状
1、概念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 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状的分类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空白罪状 引证罪 状 混合罪状
1、类罪名(次类罪名) 类罪名(次类罪名) 2、具体罪名 (1)单一罪名 (1)单一罪名 故意杀人罪、诈骗罪、 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2)概括罪名 (2)概括罪名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信用卡诈骗罪 (3)选择罪名 (3)选择罪名
(3)选择罪名(选择的范围) (3)选择罪名 选择的范围) 选择罪名(
三、法定刑
(一)法定刑概念 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 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 度。 (二)法定刑分类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浮动法定刑
3、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关系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 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 , 宣告刑是执 法中的适用。 法中的适用。 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 宣告刑 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 宣告刑只能是法定刑中特定的刑种和 刑 度。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一、罪刑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 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1、二者内容规定的不同 2、二者内容密切联系 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 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 种犯罪, 种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有 机体。 机体。 把握刑法分则的体系, 把握刑法分则的体系,是研究各类犯 罪和各种具体犯罪的基础。 罪和各种具体犯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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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成文法 2.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第12条 3. 规定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 定期刑 4. 合法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


第一章 刑法概说 (1-12) 第二章 犯罪和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 第四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第五章 违法性排除事由 第六章 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 止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八章 单位犯罪 第九章 罪数形态 第十章 刑罚概说 第十一章 刑罚体系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三章 刑法执行 第十四章 追诉时效



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 行为是犯罪概念的核心要素。 1. 行为时人作用于外界(法秩序)的唯一 途径,没有行为,不可能侵害法益,不存 在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2. 行为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性,法律只 能以行为作为基点来界定犯罪。 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均是一 个一个的行为类型。
刑法学


总则 (五章101条)



分则 (十章351条)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 (分则第四章)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分则第五章) 第四章 贪污贿赂罪(分则第八章) 第五章 渎职罪 (分则第九章) 第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分则第一 章)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则第二 章)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分则第三章) 第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 第六章)
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原则、普遍性管 辖为辅,优先适用属地原则,排斥其他。

02-危害国家安全罪 2课时

02-危害国家安全罪  2课时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典分则第一章规定的12个罪名,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若干共同性问题,理解为什么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103-1分裂国家罪,№104武装叛乱、暴乱罪,№109判逃罪,№110间谍罪,№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

[重点问题]主重点为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特征与认定。

次重点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判逃罪的特征与认定;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界限;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理由。

[教学计划]二学时;采用讲授法、比较法和案例教学。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本节讲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及若干共同性问题,以及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理由。

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本罪是指故意实施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现行社会制度的行为。

本章共12个罪名,根据№113-1的规定,除№103-2、№105、№107、№109外,犯其他7个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113-2的规定,犯本章之罪,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56-1前段的规定,犯本章之罪,均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66的规定,犯本章之罪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本章之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当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论处。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一)犯罪客体中国的国家安全,包括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统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1.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包括下列行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投敌叛变、叛逃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间谍和资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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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完整全套教案PPT教学电子课件•刑法学概述•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目录•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证据制度•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探讨01刑法学概述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研究对象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主要研究犯罪的本质、特征、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罚的适用原则、种类和执行等问题。

任务通过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揭示犯罪的本质和规律,为立法机关提供制定和完善刑事法律的依据,为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罚提供理论指导,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刑法学的体系结构研究犯罪的本质、特征、构成要件和犯罪形态等问题。

研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原则和实现方式等问题。

研究刑罚的本质、目的、种类和执行等问题。

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

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古代刑法学主要研究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强调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近现代刑法学随着启蒙运动和人权思想的兴起,刑法学开始关注犯罪人的权利保障和刑罚的人道化,强调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等原则。

当代刑法学在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刑法学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跨国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问题,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理论体系。

同时,随着恢复性司法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的兴起,刑法学也开始关注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和被害人权益保障等问题。

02犯罪论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的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构成要件01020304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的形态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危害国家安全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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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 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 三个要素: 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 危及公共安全。
放火: •是指使用各种引火物或者其它方法, 引起财物燃烧的行为 •法定行为方式属于作为 在实际中放火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犯罪主体: 已满14周岁 (4)主观要件: 故意 (三)加重犯罪构成 第115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
结果加重
(四)处罚规定 (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定罪比较: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5.有关放火的一罪与数罪
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发生目的物烧毁的结果,对烧毁结果的确认: ①独立燃烧说 ②效用丧失说 ③中间说 “独立燃烧说”相对合理。 抽象的危险犯,放火行为成立 [知识点]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放火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 ②行为对象不同: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存在规范竞合


[案例] 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 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1993年7月8日,宋某及 其妻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 宋某怒从心起,感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 屋移居他处。宋某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 妻带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 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 向外转移。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 房屋与财物化为灰烬。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六、叛逃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 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 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掌握国家秘 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叛逃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 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 行为。 武装暴乱罪 ,是指国内人员独 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 的行为。 两罪的不同是,前者以勾结外 国为条件,而后者没有以勾结 外国作为前提,只是由国内人 员独立进行的武装暴乱活动。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这里的“国家政权”有两层含义: 一是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军事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二是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推翻 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指以各种方式 改变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军事、外 交制度。 (二)犯罪主体主要是窃据党和国家重 要权力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野 心家、阴谋家。
(二)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在于是否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 的行为。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二者主要在主体和客观方面存在区 别。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主要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区别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注意第109条第二款的规定: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

第17章 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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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 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 累犯,不受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 责任而言。 3、累犯不适用缓刑 4、累犯不适用假释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并使司法机关 得以侦破。 (3)刑法规定——其他立功情节。 2、意义——立功从刑事政策确立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1、附属于减刑制度的立功 2、附属于量刑制度的立功—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 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 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 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尚未归案之前 A、自动投案的方式较为宽泛 B、“送子归案”认定为自动投案 (2)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3)最终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 事实 A、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B、自动投案是否应以“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和裁判”为 条件?不需要 C、匿名报案或匿名指出赃物所在地,归还赃物—不能成 立自首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仰恩大学精品课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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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 特征; 2.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的概念和特征及其相互区别, 它们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国家 秘密的其他犯罪的联系和区别。
思考题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 特征是什么? (二)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 征是什么? (四)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 收买、非法提供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与构成:为境外窃取、 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如下: 1.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 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 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1.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一)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 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其 区别表现在: • (1)主体不同。 •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 • (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 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行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 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活动的,成立本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者 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利用出版物、互 联网进行煽动的,成立本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一)注意对“资助”一词的理解。 如果超出资助的范围,应以共犯论处。

刑法学教学课件 (17)

刑法学教学课件 (17)

第十七课正当防卫之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我国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在法律上对于正当防卫限制过多,不利于积极鼓励公民和犯罪分子作半争。

为此,在刑法修改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健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现在分述如下:(一)防卫意图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因此,防卫人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刑法概说简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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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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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 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 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法或白地 刑法。
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因为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在指明了参照 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第 345条第2款)。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 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 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 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 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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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 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 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 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空白罪状的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 杂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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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以上的划分方法是以与间谍组织的关 系来划分的。如果从行为方式上了看,本 罪的客观表现涉及到罪数的问题。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 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 国人或无国籍人;既可以在中国境内的人, 也可以在中国境外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除了投奔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之外,是否 还需要其他的客观表现? “如何理解擅离岗位” a擅离岗位是指没有得到上级批准 b指没有实质上的合法理由 甲为了投奔境外机构,虚构事实,请求到国外探 亲,得到批准之后离境投奔境外机构。
如果出于实质上的正义,应该指第二来自情形。 但是在查证上更为困难。
四、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不应当排除放任心里。 虽无明确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但为了达到自己 的目的而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为了叛逃而伪造公文、印鉴、印章的属 于牵连犯,但是行为人如果实施上述犯罪应定数罪。 因为本罪的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上述犯 罪的法定刑更重。
3、与为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秘密罪 的关系 行为人为了叛逃而携带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 如何定罪?
六、本罪的处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为敌效力 狭义的为敌效劳是指:接受敌方的安排、派遣、 命令、指挥从事有利于敌方的行为。 广义的为敌效力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敌人的信 任、赏识而实施的有损于我方的行为。
有自动投奔行为 注意: 为敌效力的时间
为敌效力是主观特征还是客观特征?
(二)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 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无投奔行为 捕获是指被动地被敌人擒获。 投降是指停止抵抗、屈服对方: 1、失去战斗能力而投降的 2、有战斗能力自动投降的 军人自动投降的构成投降罪。

刑法课件-危害国家安全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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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虽然自己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 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予以参加。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活动的,成立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的 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分裂国家罪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分裂国家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两
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
故意;二是是否具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
家统一的行为。如果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情绪,
或者出于对党和国家某些民族政策的误解而实施了一些过
激的行为,或者虽有一些思想上的分裂倾向,而缺乏任何
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 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 罪处罚;
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的组织 的行为。包括:1、成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政 党、社会团体等犯罪组织;2、纠集多人,旨在实施分裂国 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活动,如非法游行、示威、请愿、 民族迁徙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课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课件
详细描述
某犯罪嫌疑人利用非法手段,试 图推翻国家政权,并建立非法组 织,最终被依法逮捕并判处相应 的刑罚。
案例二: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总结词
通过鼓动、诱导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 权的行为
详细描述
某犯罪嫌疑人通过发表煽动性言论、 组织集会等方式,鼓动、诱导他人实 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最终被依法 逮捕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叛逃罪
总结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 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详细描述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 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是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主观上具有 叛逃的故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03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预防与 打击
0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行 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
总结词
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意图使国家政权机关失去政权控制能力的行为。
详细描述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意图使国家政权机关失去政 权控制能力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主观 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总结词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各种阴谋活动,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详细描述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各种阴谋活动,破坏 国家统一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各种阴谋活动,主观上 具有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等。
案例三
总结词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 为
详细描述
某犯罪嫌疑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 国家的犯罪行为,意图破坏国家的统 一和完整,最终被依法逮捕并判处相 应的刑罚。

刑法学教学课件(中国人大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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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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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形态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
刑法学(下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背叛国家罪的犯罪构成

3犯罪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但需要注意,由于本罪的实质是国民违反对 国家的忠诚义务,其行为是对祖国的背信行 为,因而只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人才 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不包括间 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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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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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客观要件


(1)叛乱、暴乱行为之行为内容 从法条的语言表述来看,该罪的行为内容是叛 乱与暴乱。所谓叛乱,应该是指为了背叛而制 造混乱,突出的是背叛的性质,即对国家或人 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的背叛;而所谓暴乱,应该 是指以暴力制造混乱,突出一个“暴”字。 (2)叛乱、暴乱行为之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该罪的行为方式包 括组织、策划与实施的行为。

刑法学(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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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 国家安全。 要件
客观 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从行为方式来看, 要件 是组织、策划、实施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要件 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国籍, 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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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 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 对势力。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 颠覆政权
叛变 叛逃
间谍 资敌
第二节 背叛国家罪
一、背叛国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1.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2.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注意本罪的实行行为) (三)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 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主观目的。
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 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 犯本罪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节 间谍罪
二、间谍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且属既遂。 2.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 任务而接受,在知道实情后退出间谍组织,或者拒绝执行间谍组织及 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不构成本罪。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二)罪数问题 1.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抢劫、放火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对行为人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在武装叛乱、暴乱之外又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其他犯罪的,则应以本罪和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三节 分裂国家罪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国家统一。 (二)犯罪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行为。(行为犯)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三节 分裂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观(分裂国家故意)+客观(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1.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本罪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背叛国家罪为 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中国公民。、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意内容 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行为。 (一)犯罪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 为。(选择性罪名+行为犯)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五节 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 境外叛逃,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 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在境外叛逃 (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 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第二节 背叛国家罪
三、背叛国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国家和 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 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节 叛逃罪
(三)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 人员;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2. 行为表现:本罪的客观方面单纯地表现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不以 投奔敌方或敌对营垒为必要;投敌叛变罪的客观方面为背叛祖国,投奔敌 方或敌对营垒。 3.发生时期:对于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要求必须发 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投敌叛变罪的行为没有发生时期的要求。
第六节 间谍罪
(二)罪数问题 1.一罪:行为人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收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 务后,进一步实施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应当以间谍罪一罪 论处。 2.数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其他超出间谍 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之外的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第六节 间谍罪
三、间谍罪的处罚
第五节 叛逃罪
二、叛逃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即构成本罪。 2.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 不构成本罪。
第五节 叛逃罪
(二)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 2.客观方面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背叛国 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3.发生的时期:对于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履 行公务期间实施叛逃行为;背叛国家罪没有时间要求。
第五节 叛逃罪
(五)罪数问题 1.牵连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 叛逃境外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同时触犯偷越国(边)境罪的, 应以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从一重处罚。 2.数罪并罚:(1)行为人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 究而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构成叛逃罪的,应以贪污罪、受贿罪 等与本罪数罪并罚。 (2)行为人叛逃后进一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其他罪的, 应当以本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学
(下册·各论)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录 Nhomakorabea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背叛国家罪 第三节 分裂国家罪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五节 叛逃罪 第六节 间谍罪 第七节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思考题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对主体有特殊要求。本类 犯罪中除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可以由境外内外机构、组织 或者个人构成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均为自然人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多为直接故意)。
第四节 武装叛乱、暴乱罪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且 行为人必须通过“武装”的形式进行叛乱或者暴乱,单纯的过激行为, 不构成本罪。 2.主观上具有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行为的故意,具有推翻我国 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参 加的是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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