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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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易错知识点

三国法易错知识点

三国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2.条约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的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但该条约有效。

3.条约的保留: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2.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3.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4.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2. 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3.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5.条约的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的1.原则应做有效解释,2.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3.若缔约国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2.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7.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

8.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借债。

9.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10.联合国的组织机构:1.大会:联大就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就外国事务通过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安理会: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11.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12.领土取得方式:时效:我国不承认。

13.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14.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国安的法律法规,(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15.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16.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17.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

结合不同案例,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结合不同案例,谈谈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谢谢观看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案例)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一.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可以说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
原因学说: 1).因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只有侵 权行为地才与侵权行为有某种自然的联系。 2).适用行为地法是当地公共秩序的要求,并且易于查明事实和确定法 律责任。 3).适用行为地法是为保护行为地国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4).给予当事人一种既得权,无论原告在何处起诉,都携带该法所授予 的权利。
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1.由德国学者提出,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也采纳了这一主张。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

,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1982年《南
斯拉夫冲突法》第41条。
案例
原告 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
停泊
• 4.国际空中侵权
• 关于国际空中侵权问题,在国际上已经有1929年华沙公约 (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 加以调整。但仍有许多国家未参加上述公约。从国 际私法的角度来看,仍可由国家依照冲突法规则来解决。
• 5.国际经济侵权
国际经济侵权随着国际经济的渗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侵权 行为。它主要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侵犯 知识产权等。
•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
•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

2013年第1期(总第10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12013(Sum N o.100)试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范刘春霞(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近几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

当代,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研究,已受到特别的重视。

同国际私法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f*-l题新发展潮流一致,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关键词: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中图分类号:D F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O l一0082—03侵权行为是指某人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他的损失。

欧洲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把侵权行为放在债之下,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

虽然各国法律都有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但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不同,对同一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从而产生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确立较早的一个原则,现为世界很多国家承认和接受。

关于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所以,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有的学者认为,为保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利益和侵权行为地国家的主权,侵权行为之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虽然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采用,但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还存在着分歧。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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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及国际私法学的名称 P20 1、法则区别说 2、冲突法(Conflicts Law) 或法律 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3、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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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性质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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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和统一实 体规范
3、国际私法包括冲突规范、统一 实体规范和国内法专用实体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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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P26
一、国内立法
在成文法的国家,是国际私法 的主要渊源 二、国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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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要
注意两个问题:1、条约只对参 加国有效。但参加国声明保留的 条款除外。 2、当国际条约与国 内立法规定不同时,适用国际条 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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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惯例 包括强制性惯例和非强制性惯例。作 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绝大部 分是非强制性惯例。如国际贸易惯 例。非强制性惯例的适用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承认; 2、当事人选用了该惯例;3、法律 对该问题没有规定的。
三、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P23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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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综合各学派的见解,对国际私法作出以下定义: 国际私法是指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应由何 国法院管辖,及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这定义包含下列含义: 1、国际私法并非国际公认的国际行为规则,而是 一国自己制定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 用法则。它是用以处理私法关系的,而且是内 国的私法,而不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性质与 民法相同,是内国法律的组成部分 2、国际私法是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 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间接法。 3、国际私法仅规定内外国的私法适用领域,不包 括公法。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国际私法 第十一节 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民通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 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 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至于在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倒是体现 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且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准据法适用于: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任何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侵害或损害是否存在及其种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转让或继承问题; (6)遭到损害并能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8)时效规则。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规定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 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4.可见中国在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时,当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作 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海上侵权行为的情形有: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行为在公海上发生,主张只适用法院地法。 发生在领海上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领海国法即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还是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因有运送合同关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张依合同准据法来解决运送人的责任问题。 但旅客安全常受到许多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进行保护。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中国的有关规定
1992年《海商法》第273条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作 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 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 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对于其他海上侵权行为,则应根据前述《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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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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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 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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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1、碰撞发生在一国领海之内 2、碰撞发生在公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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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适用碰撞地法
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 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4条 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内 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
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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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
和限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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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债法-侵权1(侵权行为之债)

债法-侵权1(侵权行为之债)

二、“无过错责任”的依据
• 这一表述本身并未体现规则依据 • 正面而言,无过错责任主要表现为危险责任: 危险的制造者,须对其制造的危险负责
• 其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 其具体理由包括:
• 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控制人制造了危险来源
• 在某种程度上仅有他们能够控制这些危险 • 获得利益者,应负担责任,乃正义的要求
二、作为的侵权行为、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 行为:受意识支配、有意识之人的活动
• 《侵权责任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 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 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人的尊严
• 选择的自由
• 经济效率?
• 波斯纳之法律经济分析:过失责任具有促进有效率配置经济资 源的功能
三、“过失”的判断标准
• 由主观走向客观:善良管理人(合理人)之标 准 • 霍尔姆斯:法律的标准是一般适用的标准。构 成某特点行为内在性质的情绪、智能、教育等 情状,层出不穷,因人而异,法律实难顾及。 个人生活于社会,须为一定平均的行为,而在 某种程度上牺牲自己的特色,此对公益而言, 诚属必要。某人生性急躁、笨手笨脚,常肇致 意外而伤害邻人,在此情形,其天生的缺陷在 天国审判中固然会被容忍,但此种出于过失的 行为对邻人而言,确会造成困扰,其邻人自得 要求他人就自己的行为践行一定的标准,由社 会众人所设立的法院应拒绝考虑加害人个人的 误差。
一、概念 • 英美法称“严格责任”,德国法称“危险责任”
• 不问过错责任: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均须就损害后果负责。

国际私法-总结

国际私法-总结

一、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②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二、法人国籍、住所、经常居所地的确定:①国籍——登记设立地②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③经常居所地——主营业地(若有多个营业所,以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三、属人法①大陆法系:属人——国籍②英美法系:属人——住所③中国:属人:经常居所地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冲突规范与管辖权规范:管辖权规范解决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问题,冲突规范解决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实体法作出判决的问题】只有一个连结点:①单边冲突规范(直接适用规定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②双边冲突规范(结合案情确定一个国家的准据法)两个以上连结点:③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词,“和”、“且”)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连结词,“或”、“可以”)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任意选择)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依顺序选择)五、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①定性: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构成要件(我国):1、故意;2、制造或变更连结点;3、避开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4、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④直接适用的法:(口诀:一保护两反三安全)一保护:保护劳动者权益;两反:反垄断、反倾销;三安全: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六、意思自治原则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才有效,且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授权性规定)2、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辩论终结前,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视为已经达成意思自治;3、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但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法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七、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兜底性原则八、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在我国,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问题(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十、物权的法律适用(重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是有时间限制的,特指的是被诉方(新物主)获得该争议性动产的“法律事实发生时”的物之所在地。

侵权之债法律适用(2篇)

侵权之债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侵权之债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侵权之债的定义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权利人遭受损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即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合同法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中,合同法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2. 民法典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赔偿原则等。

3. 侵权责任法原则: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调整侵权之债的法律规范。

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等。

四、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中,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定领域,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3. 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中,连带责任原则适用于共同侵权行为,如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4. 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中,损害赔偿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时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但该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就“虽有规定但不完善的情况”以及对于非合同民事关系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作出规定,后续的司法解释可以从连结点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完善.该法及司法解释也未对“侵权行为地”作出明确定义,这就给界定“侵权行为地”带来了困难.该法在相关属人法的具体适用方面还存在连接点欠缺的情况,需要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方法进行完善.【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4页(P88-91)【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属人法【作者】时琴【作者单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2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转变。

《法律适用法》体现了对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的吸收,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经验的借鉴,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该法有不少亮点,当然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笔者尝试研究,希望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现代国际私法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在冲突法语境下,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1]从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原则已被各国普遍接受。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合同和侵权领域。

从中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规则。

《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补充原则。

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本条所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本条承继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这是对我国既有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承继。

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案例

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案例

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案例摘要: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即一般情况下,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仅可向违约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即使违约方是因第三方的原因违约,也无权向第三方主张合同之债。

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特殊情况下,法律也规定,在债务人存在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但撤销权之诉并不能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仅能起到充实债务人财产的作用。

那在上述权利救济途径均失效的情况下,能否以第三方侵犯了债权人的债权为由,向第三方主张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赔偿责任呢?侵权法能适用于债权吗?这个思路虽然略显清奇,但并非没有法理依据,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如何通过主张侵权责任实现合同之债。

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终181号【裁判摘要】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

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1997年至2001年,华星公司为主债务人高特公司、创伤医院、半导体分公司及龙鼎公司在工行吉林分行的四笔债务本金人民币6663万元、美元480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5年7月31日,工行吉林分行将上述四笔债权一并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2006年1月16日,华星公司向吉林市国资委提交《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改制的请示》,请示内容为:“拟用我公司持有的华微电子国有股权交给市政府处理,职工由吉林市政府接收安置。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摘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同于合同这种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涉外侵权案件开始涌现,正确选择准据法是解决涉外侵权必须探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简陋,存在很多法律漏洞。

《示范法》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对完善现行法律有着借鉴作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一、现行立法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于《民法通则》146条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际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这是显然,这仅有的一条条文对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远远不够的。

如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应适用于侵权的哪些方面,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等问题都没有规定。

这就使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不够明确。

因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学者们历时数年,拟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与《民法通则》相比,《示范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都科学全面的多,从112条至117条详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示范法》的规定及其积极意义《示范法》第112条是对侵权行为的总体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的体现。

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严格来说它限制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赔偿问题)。

《示范法》改为“侵权行为”,并在127条中明确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责任能力、损害赔偿、赔偿方式等问题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支配。

这个规定更明确科学,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

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特别决定侵权行为能力、责任的条件范围、责任人等事项。

对于侵权行为地法的认定,《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何为侵权行为地,而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第八章(gai )侵权行为之债的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二)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 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 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 法国Henri Batiffol 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
理由:损失说、预见说、公共秩序说、既 得权说 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 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 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 “对非合同的损害责任,如果对某些情况 没有其他规定,则依行为实行地法律或后 果发生地法律,选择该两种法律中对受害 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一、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 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 19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 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 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 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 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案(2004年11月 21日)
霍元甲案(2006年) /fun/200610/19/content_5820872.htm

3月,因不满电影《霍元甲》将霍元甲塑造成 为“一个骄横荒诞的恶霸”以及“满门灭绝的 结尾”,霍元甲曾孙霍自正起诉制片方北京电 影制片厂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停止影片上映 并赔礼道歉。尽管《霍元甲》第一编剧王斌向 霍家后人道歉,但霍家后人仍然坚持起诉。4 月,霍自正追加了主演兼出品人和总制片人李 连杰、影片投资制作方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和中 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影片发行方中国电影集 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安乐电影发行有 限公司、光盘制作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七单位和个 人为被告,并要求李连杰、杨步亭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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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基本概念——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加害人或受害人是外国人、损害事实或损害结果发生在国外。

●由于各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规定不同导致同一行为在一些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而在另一些国家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了侵权行为。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不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导致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法律适用尤为重要。

c a s e:1982年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原告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一种防止流产的药物,致使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

——已过20年,原告无法证明哪一家工厂生产的药物。

一审法院拒绝受理。

——加州上诉法院判决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额的五家公司对原告负连带责任,按在市场中占有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额。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发展(一)侵权行为之债范围的扩大1、交通事故2.、油污损害3、产品责任4、精神赔偿(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在一起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的范围冲突(侵犯秘密)●(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违法、过失要件、责任能力)●(三)可获赔偿受害人范围的冲突(胎儿)●(四)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数额计算方法的不同(惩罚性赔偿)●C a s e:在美国曾发生高速驾车者撞上路灯柱获赔偿40万美元,判决理由是“灯柱过于结实,未被拦断而使人受伤”。

●结论:●各国对于侵权法立法目标(如何在保护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不同,导致各国侵权法存在很大差异。

在涉外案件中,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四、侵权与违约责任竟合时的法律选择●(一)以法国法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二)以德国法为代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三)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采取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四)我国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上是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态度。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我国规定的总结●1、按照我国法律(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2、法院的识别必须保持一致性,不能模棱两可。

●3、在竞合情况下,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

●4、当事人同是以两个诉因起诉,法院应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进行识别与选法。

●5、一旦作出识别,必须保持连贯性。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五大原则(一)传统规则: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2、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二)新发展规则●1、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与侵权行为自体法●3、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一)理由:“场所支配行为”●1、侵权行为之债的产生是由于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引起。

2、便于行为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克服了法院地法原则不确定的缺陷。

3、侵权行为一般与侵权行为地有某种自然的联系。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利于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

●(二)侵权行为地的确定●1、加害行为地●2、损害发生地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3、加害行为地,但受害人可要求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4、适用对受害人最为有利的法律。

●5、由法院选择适用(中国)(三)缺陷1、侵权行为地的出现往往带有偶然性。

特别是交通事故方面。

2、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3、由于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不同,在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上会产生冲突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发生地?如:在一国进行对某人的诽谤性广播,其他国家收听到。

在A国生产糖果,运到B国,在C国销售,消费者在D国中毒身亡。

结论:在适用此原则时用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加以弥补。

二、法院地法原则与“双重可诉原则”●(一)理由:侵权行为接近于犯罪,侵权责任类似于刑事责任。

●(二)缺陷:●1、将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侵权—赔偿性,犯罪—惩罚性。

2、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对被告不利。

3、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

●结论:●法院地法原则理由牵强,并容易导致挑选法院。

因此,一般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补充原则。

“双重可诉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重叠适用——英国法院对发生在境外的侵权行为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在英国不能对发生在国外的侵权行为起诉,除非根据英国国内法该行为是可以起诉的。

如果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在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民事责任,也不能提起诉讼。

该原则争议:识别问题?法律适用?结论:1、识别问题的重叠。

2、法律适用还是应当适用法院地的冲突规则。

3、在赔偿要求上可重叠适用。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补充●——共同属人法原则一般在各国立法中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补充由法官来选择适用或优先适用。

●——补充原则主要考虑赔偿标准的接受度。

●匈牙利(共同住所地法)●意大利(共同国籍国法)●瑞士、德国(共同居所地法)●葡萄牙(共同国籍国法和共同惯常居所地法)●中国(共同国籍国法和共同住所地法)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案例:1963年贝克科诉杰克逊案●1971年里斯主持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2次)》确立了此原则。

●——在确定最重要联系时应考虑的因素:损害发生地、加害行为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当事人之间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方。

●(二)理由●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它打破了以往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在侵权领域追求结果公正提供了可能。

●2、侵权行为种类的繁多与复杂需要一种灵活而富有弹性的方法,该原则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它可避免机械、呆板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单一标志作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三)立法例●——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第48条规定:“非契约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但如所涉及的人均与另外一国家的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该国家的法律。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法》第25条规定:“非合同性的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他国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适用该国法律。

”●共同特点:均规定最密切联系地优先适用。

●(四)侵权行为自体法●(P r o p e r l a w o f t h e t o r t s)●1、提出人: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

●2、含义:英国关于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学说。

侵权行为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理由:侵权行为种类之多不亚于契约,若对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一律适用一种机械的公式是不可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的。

五、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一)立法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2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原因事实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法院地法,只要案件尚处于初审阶段。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应注意的问题:●1、法律选择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能适用所选择的法律;●2、法律选择的时间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纠纷解决之前;●3、法律选择的范围仅限于选择法院地法。

●——对于是否必须限于选择法院地法这一点已被某些国家的立法所突破,例如199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权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三)当事人合意的难度●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根本对立,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不会发生在合同领域那样大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法律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共同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接结果发生地法律。

…….我国立法不足之处●1、没有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2、只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适用;●3、在侵权的认定上,适用“双重可诉”原则,但没有规定法律适用上的双重性;●4、共同属人法中没有对惯常居所加以规定;●5、关于侵权地的确定法律上缺乏明确的选择标准。

先进立法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第132条: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133条: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具有共同习惯居所的,适用该国的法律。

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没有共同习惯居所的,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

然而如果侵权结果发生于另一国家,并且加害人应当预见结果发生的,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

尽管如此,如果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某一法律关系的,有关侵权行为的诉讼,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四节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舱内部侵权——船旗国法;2、船舶碰撞发生在领海——碰撞地的法律;发生在公海——海法院地的法律;船旗国相同——船旗国的法律。

1977年《船舶碰撞公约》(我国未加入)3、海上运输侵权——合同的准据法;1974年的《雅典公约》(我国未加入)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我国加入)我国有关海上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海商法》273-275●1、关于船舶碰撞地损害赔偿:●(1)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2)公海上:法院地法●(3)船旗国相同,不管碰撞发生何地:●共同船旗国法●2、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司法考试专栏——侵权●(07)37.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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