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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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制定政策和制度办法,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及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浙财农发字[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发字〔200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财政局、农发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江西省财政厅2017年11月1日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小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4〕268号为规范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资金。

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吉林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

包括创业培训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活动补助、初创企业补贴、就业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一)创业培训补助。

对参加具备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的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者,按每人次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具体用于创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补助、创业培训工作补助、创业教师讲课(指导服务)费、创业培训设施设备及耗材。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

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中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

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模拟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创业实训耗材费、创业培训费、创业指导服务费,各项费用开支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创业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农[2013]1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09.29【实施日期】2013.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省级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3〕11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了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制定了《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大力推进我省设施农业发展,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规范和加强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设施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建设的补助资金。

设施农业包括设施蔬果、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设施花卉、设施林业、设施渔业。

农业主管部门指农业、畜牧兽医、农机、食用菌、林业、渔业部门。

第三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建设设施农业的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科研单位等实施主体。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设施农业的范围:设施蔬果资金用于新建连片规模的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建设补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苏政发[1991]1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199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1〕148号印发)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建房用地)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加收土地开发资金,征收标准:苏南每亩1200元,苏中每亩1000元,苏北每亩800元。

此项资金,除了省级特大建设工程如高速公路、飞机场等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订)。

(二)按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

二、资金的筹集办法(一)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省土地管理局全额集中后,按季划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二)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一并收取,全额解交省税务局,按征收进度汇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三)为鼓励和促进资金及时缴纳和集中,各负责筹集资金的部门按实际筹集资金总额的2%提取业务手续费。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的支持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业态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等方面。

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项目启动资金、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推广、市场开拓、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者应是符合政府要求、取得合法村委会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项目、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资金申请者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说明、资金用途、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乡镇政府接收资金申请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批后提交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审核。

第七条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终审,并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并确保资金用于合法、规范、有效的集体经济发展活动。

第十一条资金的支出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可以随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章资金绩效评估与追踪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自行填写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提交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事字〔1987〕第136号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7日财事字〔1987〕第136号)第一条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一)周转金。

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

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

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申报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

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

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

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

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6.21•【字号】吉财社〔2017〕456号•【施行日期】201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456 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6月21日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了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8月3日福建省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包括整村推进资金和山海协作发展资金。

整村推进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通过从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单位捆绑部分专项资金的方式筹措,用于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专项资金;山海协作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沿海和山区开展山海协作和其它帮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管理。

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五条设区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扶贫开发资金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级农业(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考评,并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立足本地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主导产业或重点项目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三条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开展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的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考评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四)突出成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五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方针政策;(二)财政支农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文件;(三)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发的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申请文件、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五)县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六)其他相关资料。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支持和督导,充分发挥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为创业企业提供培训和培育计划的经费;2.支持创业企业的研发和创新项目的经费;3.提供创业企业的创业场所租金补贴;4.支持创业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宣传费用;5.提供创业企业的贷款担保;6.支持创业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经费;7.其他经审核合理的创业扶持项目。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创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申请书;2.创业企业的注册证明和营业执照;3.创业企业的经营计划书;4.预估资金的使用方案;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评估和分配资金。

审批流程包括:1.资格初审: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2.项目评估: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确定资金分配额度;3.资金分配:根据评估结果,向申请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五、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方应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要求包括:1.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资金;2.提供资金支出的相关凭证和发票,并建立相关档案;3.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4.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资金监督与评估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

具体方式包括:1.定期检查资金使用记录和发票凭证的真实性;2.随机抽查创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3.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4.将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创业企业,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1.虚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2.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拒绝接受资金使用监督和检查;4.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矿政办函〔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矿政办函〔2018〕68号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井陉矿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三章其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石政办【2014】9号)精神,明确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5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

第三条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孵化园补贴、创业企业奖励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第四条创业孵化园补贴。

经认定的区级定点孵化基地,对经区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入驻定点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户数,按照每年每户4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由区财政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创业实体实际入驻使用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高于2元,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除创业实体实际入驻使用面积的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付外,其余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会议室、培训室、创业帮扶等公用面积的补贴由扶持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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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快推进省级农民创业园(含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简称创业园,下同)建设,规范和加强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民创业园,是指由各设区市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推选,经省创建办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的县级相对集中连片的行政区域。

省级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创业园内标准化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代物流平台建设、农业“五新”推广、良种繁育、品牌宣传创建和农民创业培训等。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必须在省政府审批的创业园创建区域范围内,主要用于扶持创业园发展主导产业,或直接为主导产业服务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创建农民创业园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创业园内发展主导产业或直接为创业园主导产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发展实施主体等社会组织。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各创建县应严格按照创业园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投资预算。

第六条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下达创业园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省级补助资金扶持的重点环节、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各创建县农业(畜牧、茶业)局(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创业园申报项目,编制申报文本,审核后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

第八条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创建县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和批复;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并相应调整补助资金。

第九条各创建县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项目和内容组织实施,如有调整,须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批准。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专账核算。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创建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督促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拨和追回资金。

第十二条由各创建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对创业园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于11月底前将验收情况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农业厅将适时抽查创业园项目实施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办法另行下发),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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