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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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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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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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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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有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能够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的排他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
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
这个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能够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
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绝大部分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
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知识点
《陆地国界法》是指规定国家陆地边界的法律。
这个话题涉及
到国际法、领土主权、国界划定等多个方面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
确定和划定自己的陆地边界。
这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
《陆地国界法》规定了国家在确定陆地边界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解决边界争端的方式和途径。
这包括依据历史、民族、地理等
因素进行划界,以及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边界争端。
其次,从地理和地图学的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涉及到如
何确定和标示实际的边界线。
这包括使用地图、地理信息系统等工
具来精确定位和划定边界线,以及规定边界线的标示方式和标志物
的设置。
此外,从历史和政治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还涉及到国家
间的领土争端和边界变更的历史背景、原因和影响。
这可能涉及到
历史事件、条约、战争等因素,以及国际社会对于边界变更和争端
解决的态度和立场。
最后,从国际关系和地区安全的角度来看,《陆地国界法》也涉及到国家间的互信、合作和安全保障。
国家之间的边界稳定和争端解决对于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陆地国界法》涉及到国际法、地理学、历史、政治、国际关系等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点。
深入了解这一法律对于理解国家间关系、地区安全以及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
领陆(land territory)指国家疆界 (boundaries)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空和领水附着于陆地而存在。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位于一国领土 内的全部水域,由内水(internal waters)和 领海两部分组成。一国的内水指国家疆界内 除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包括境内的河流、 港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历史性 海湾(historical bays)、内海峡等。领海是 指邻接一国领陆及其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人为添附: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 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 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 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 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 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 添附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是国际 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通常是基于条约义务 的限制。 (一)共管 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98年至1956年英国和埃及根据英埃协定 对苏丹的共管。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国际社会中,领土与边界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与边界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要素领土在国际法上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部分。
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部分领土赖以存在的依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港口等。
领海则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地层,包括地下水、资源等。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的占有。
要构成有效的先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土地;二是必须通过有效的占领行为,包括国家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采取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2、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和平和公然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然而,时效取得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可能掩盖非法侵占的事实。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一国的领土增加。
自然添附包括由于河流冲积、河口三角洲的形成等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增加;人为添附如填海造地等。
但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合法权利。
4、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强制性割让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5、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
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被视为非法。
三、边界的概念和分类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从分类上看,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和国家主权1、国家领土是指隶属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2、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3、领陆是指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也包括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4、领水是指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它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河流、湖泊、通洋运河和内海水等河流一般分四类: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5、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管辖权;2)领土所有权;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6、领土主权的限制,虽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受到两中限制:一种是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无害化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
另一种是特殊限制,即根据国际条约对待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做的限制,主要有四方面:(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领土争端解决1、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 先占.他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行为。
(2) 时效。
它是一国原先不整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 添附。
这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
(4) 割让。
即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风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5) 征服。
它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先占作为原始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先占在西方殖民扩张时期占有重要地位。
2023年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称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合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合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合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 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重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专家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重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 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批准或共批准志。
英国国际法专家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 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认可国家的批准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 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 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 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国际法-课堂笔记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 2、领水; 3、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 4、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内容:1、领土管辖权; 2、领土所有权; 3、领土完整不可侵犯。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三、自卫权行使的条件:1、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受到武力攻击”。
2、自卫的时间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联合国会员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三、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英国和埃及自1898—1955 年对苏丹的共管)。
2、租借(清政府在1898 年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等)。
3、势力范围(19 世纪末,欧美列强迫使清政府将大片领土作为其势力范围等)。
4、国际地役。
四、传统领土的取得方式:1、先占; 2、时效; 3、添附; 4、割让; 5、征服。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的专属权利,领海的属地优越权、资源开发权等)。
2、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一般适用于商船)。
3、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对本国领海内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有权实行司法管辖)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一、国际法是啥呢?国际法呀,就像是世界各国之间的一套规则。
你想啊,咱们在一个班里,有班级规则,那全世界这么多国家,也得有规则来管理大家之间的关系吧。
国际法管的事儿可多了,从国家之间的领土划分,到大家在海洋里怎么活动,还有各国之间怎么进行贸易往来啥的。
比如说领土问题吧,每个国家的地盘都有界限,就像你和同桌的桌子之间也有个分界线一样。
国际法规定了怎么确定这个界限,要是两个国家对一块地有争议,就得按照国际法的一些原则来解决。
像历史上有些国家之间为了一个小岛争得不可开交,国际法就会出来当“裁判”,看看这个岛到底该归谁。
还有海洋方面呢,海洋那么大,可不是每个地方都能随便去捕鱼或者开采资源的。
国际法就划分了不同的区域,像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这些。
每个区域各国的权利和义务都不一样。
比如说在领海,那就是一个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别的国家的船不能随便乱闯。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有很多哦。
首先就是国际条约啦,这就相当于各国之间签订的合同。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这可是个超级重要的国际条约,它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啥的,各个成员国都得按照这个宪章来办事。
习惯国际法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呢。
就是各个国家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例,大家都这么做,慢慢就成了一种有约束力的规则。
就像在古代,不同部落之间互相尊重使者的安全,这种习惯久而久之就成了国际法里的一个规则。
还有国际司法判例,一些国际法庭做出的判决也会对国际法的发展有影响。
这些判决就像是一个个案例,给其他国家在类似的事情上提供了参考。
三、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可是国际法里的一个核心概念。
每个国家都是独立自主的,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一样。
国家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管理自己国内的事务,别的国家不能随便干涉。
但是呢,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社会里,大家还是要互相尊重,遵守国际法的规则。
比如说,一个国家不能以自己的主权为理由,去侵犯别的国家的主权或者破坏国际秩序。
国际法:国家领土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 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 被作为先占的对象?(06年卷一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二)时效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 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时效: (1)善意与否: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善 意占有,国际法的时效有善意和恶意。 (2)有无确定期限:国内法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 期限,国际法无确定期限,只要相当长时间的平 稳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或主张即成——关键
领水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称内 陆水)和与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内陆水=河流+湖泊 1、国内河流: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 的河流。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他国 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如长江、珠江。 2、界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均 可利用界河。如:黑龙江、鸭绿江。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 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如澜仓江—湄公河 4、国际河流:流经多国并可通航到海的河 流,按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等。 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 有主权。
(三)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 自然添附:如三角洲的形成或扩大、涨滩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四)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强制性割让(武力胁迫——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自愿——合法)
一、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 在现在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围绕65.5度形成的北极圈以内的 区域,面积约2000平方千米,除美国、加拿大、俄 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 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 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 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项 权利。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领⼟的构成 国家领⼟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
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域,包括领陆内的⽔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和“领海”。
“内⽔”,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的海域,其⼴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的⼀定宽度的海域。
国家领⼟范围内的全部⽔域,称为“领⽔”。
3、领空。
指领陆和领⽔的空⽓空间。
地球表⾯的上空,⾃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
地⾯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空间,故称为“领空”。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
指领陆和领⽔下⾯的全部底⼟。
⼆、河流的种类 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均在⼀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育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主权的含义及意义 1.领⼟主权。
即国家在其领⼟范围内⾏使的、排他的权⼒。
2.领⼟主权的意义:(1)领⼟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国的⾃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主权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其边境⼟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域应允许外国船舶⽆害通过。
2.条约对领⼟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种是⼀国将其部分领⼟永久租让给他国使⽤,法律教育⾃⼰不⾏使主权。
第⼆种是⼀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 国家领土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概念和意义 概述 国家领土的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国内河流 河流 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内陆水 国际河流运河 :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 湖泊和内陆海 占有先占:有效占领 行政管理 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时效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割让征服人民自决共管 领土主权与限制 租借 积极的地役 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国际地役 消极的地役 势力范围国家边界的概念划界 划界程序国家边界 边界争端 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河的利用和管理边境制度 方便边境居民来往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两极地区 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南极条约体系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北极 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1)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2)国家领土的意义①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威的空间,亦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在本国领土内,外国当局没有任何权力。
除非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的限制,国家行使领土主权不受限制。
②国家领土的重要性表现在国际关系上,就是要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不可侵犯。
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尊重国家领土的完整,就是尊重国家主权。
2.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领陆既可以是大陆领土,也可以是岛屿,或者既包括大陆领土,又包括岛屿。
(2)领水,即在陆地疆界内或与其陆地相邻接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①内水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指领海基线向海岸一侧的海域;广义的内水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所有水域,如河流、湖泊和内陆海等。
内水与领陆的法律地位相同,完全受一国领土主权的支配。
②领海是领海基线以外一定宽度的海域,处于沿海国领土主权之下。
(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4)底土,即领陆和领水之下无限深度的地层,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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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3)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各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
4、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1)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有关国家的领土(2)经国际条约规定,包括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时都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3)沿岸国设立委员会共同管理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1)通过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
(2)国际河流有专门的条约来确立平时的航行自由。
(三)通洋运河1、运河:运河是一国在其境内以人工开凿的可航水道,属于该国的内水,完全处于该国排他的主权之下,其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
2、通洋运河(1)苏伊士运河:苏伊士运河是埃及的内水,由埃及行使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但埃及按照条约(《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保证航行自由。
(2)巴拿马运河(3)基尔运河:基尔运河属于德国的内水,目前无关于基尔运河国际化的新条约,德国目前只是依其国内法规定,对各国商船开放基尔运河,而外国军舰的通过须事先得到许可。
(四)湖泊有的湖泊通海,通常称为国际湖泊,实际上对一切国家的船舶开放,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安大略湖。
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1、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2、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凡在社会上或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不能成为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的对象。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3)实行有效的占领。
其一,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公开声明中或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作出。
其二,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二)时效(1)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慰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主权。
(2)现代国际法应毫无保留地摒弃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
(三)添附(1)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
是合法的。
(2)如果在界河的一边出现新岛屿或沙滩,属于该侧的沿岸国所有,但不构成添附,因为它产生在该国领土内,并未引起领土的增加。
(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2)国家之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而作出的非强制性的领土转移是合法的。
(5)征服(1)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
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无效行为。
(2)征服和割让的不同之处是: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在战时或战后宣布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征服变为割让。
二、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一)民族自决(二)公民投票(1)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
在殖民地或托管领土取得政治独立的场合,往往举行公民投票。
(2)条件: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其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控,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示意志;其三,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三)收复失地(四)交换领土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收到国际习惯的限制,即一般性限制;其二是受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性限制。
2、根据条约对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1)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或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
租借领土只有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
租方只是在条约规定的租借期内,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享有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的权利。
(3)势力范围:列强要求对这种区域或领土享有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尚未达到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享有的权利的程度。
势力范围以取得殖民地为最终目标,利益范围则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不一定以取得领土或殖民地为目的。
(4)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
国际地役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过境权也属于国际地役的范畴。
第四节: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的概念1、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割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2、边界≠边境:前者指分界的线,后者指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即国家领土的边缘地带。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1、国家边界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两种事实:一种是由传统习惯形成,称为传统边界线,传统边界线经过有关双方以条约确定,即称为确定边界线;另一种是依条约划定。
2、边界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
3、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步骤:(1)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称为母约(2)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3)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
议定书和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称为边界条约的子约。
4、由于某种原因使边界条约、划界议定书和地图之间出现矛盾时,解决原则为:地图<议定书<条约(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考点)1、边界标志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侵犯一国的边界标志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2、边界双方都负有保护边界标志的责任。
3、《中缅边界议定书》第38条规定:“为了有效维护界桩,双方分担责任;如果一方发现界桩已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界桩的一方这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
”(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1、界河(1)界河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2)在界河上,双方船舶均可在主航道自由航行(3)沿岸国有权在分界线的一方水域内捕鱼,但对界河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4)因界河自然改到而引起的界线变化及岛屿归属问题,一般通过协议解决2、边境土地(1)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不得危及邻国的安全(2)彼此不得污染邻国边境的空气和环境(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对边境居民从事航运、小额贸易、探亲访友、求医治病、进香朝圣为目的的出入国境,提供特殊便利,无需护照、签证或许可证,不受有关出入国境的正规手续的限制。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1、设立边界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处理边境事故和一般争端2、通过外交途径处理特别严重的争端四、解决国家之间的边界争端的主要方式:(一)通过有关争端当事国的谈判,以缔结条约的方式解决(二)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解决第五节: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一、南极及其法律地位(一)南极洲是地球上迄今为止尚无固定居民的唯一大陆(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2、在科学调查方面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4、实行国际监督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原来参加南极条约会议的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过,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
其他非协商国没有表决权。
协商国不仅具有表决权,而且具有否决权。
协商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
(三)中国极地考察事业:“一船”(雪龙号极地科学考察船)“三站”(南极长城站、中山站、北极黄河站)“一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二、北极及其法律地位迄今为止,北极的法律地位,尚无国际协议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