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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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领土法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领土所有权
(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一)领陆
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
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
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
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四)领空
二、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3)多国河流应对所有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各国享有在河流全线通航的权利。
4、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1)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部分属于各有关国家的领土
(2)经国际条约规定,包括非沿岸国在内的各国商船或船舶平时都可以在河上自由航行(3)沿岸国设立委员会共同管理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
(1)通过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
(2)国际河流有专门的条约来确立平时的航行自由。
(三)通洋运河
1、运河:运河是一国在其境内以人工开凿的可航水道,属于该国的内水,完全处于该国排
他的主权之下,其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与一般国内河流相同。
2、通洋运河
(1)苏伊士运河:苏伊士运河是埃及的内水,由埃及行使完全和排他的管辖权,但埃及按照条约(《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保证航行自由。
(2)巴拿马运河
(3)基尔运河:基尔运河属于德国的内水,目前无关于基尔运河国际化的新条约,德国目前只是依其国内法规定,对各国商船开放基尔运河,而外国军舰的通过须事先得
到许可。
(四)湖泊
有的湖泊通海,通常称为国际湖泊,实际上对一切国家的船舶开放,如美国和加拿
大之间的安大略湖。
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1、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2、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凡在社会上或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不能成为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的对象。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私人行为如果得到国家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也可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
(3)实行有效的占领。其一,先占国必须明确表示将某个无主地置于其主权之下,这种意思表示可以在国家公开声明中或国家的外交文件中作出。其二,先占国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和行政管理,即国家对无主地行使主权,并要求这种主权的行使在发生争端时能保持。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二)时效
(1)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领土,而占有者已经长期而安慰地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丧失国予以默认或不提出抗议,以致造成一种信念或错觉,以为事物的现状是合乎国际秩序的,占有国即取得被占领土主权。
(2)现代国际法应毫无保留地摒弃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
(三)添附
(1)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原因或人为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是合法的。
(2)如果在界河的一边出现新岛屿或沙滩,属于该侧的沿岸国所有,但不构成添附,因为它产生在该国领土内,并未引起领土的增加。
(1)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2)国家之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而作出的非强制性的领土转移是合法的。
(5)征服
(1)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无效行为。(2)征服和割让的不同之处是:征服并不缔结条约,而将战时所占领的敌国领土,在战时或战后宣布予以兼并;如果战后订有条约,则征服变为割让。
二、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一)民族自决
(二)公民投票
(1)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的归属问题。在殖民地或托管领土取得政治独立的场合,往往举行公民投票。
(2)条件: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其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控,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示意志;其三,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三)收复失地
(四)交换领土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收到国际习惯的限制,即一般性限制;其二是受条约义务的限制,即特殊性限制。
2、根据条约对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1)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或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租借领土只有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租方只是在条约规定的租借期内,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享有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的权利。
(3)势力范围:列强要求对这种区域或领土享有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尚未达到殖民地或附属国所享有的权利的程度。势力范围以取得殖民地为最终目标,利益范围则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不一定以取得领土或殖民地为目的。
(4)国际地役: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国际地役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过境权也属于国际地役的范畴。
第四节: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的概念
1、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割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2、边界≠边境:前者指分界的线,后者指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即国家领土的边缘地带。
二、边界的形成与划分
1、国家边界的形成主要基于以下两种事实:一种是由传统习惯形成,称为传统边界线,传统边界线经过有关双方以条约确定,即称为确定边界线;另一种是依条约划定。
2、边界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
3、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步骤:(1)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称为母约(2)由缔约双方依据边界条约设立划界委员会,实地进行勘测,树立界桩,作为标志(3)由双方起草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议定书和地图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称为边界条约的子约。
4、由于某种原因使边界条约、划界议定书和地图之间出现矛盾时,解决原则为:地图<议定书<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