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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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的相关规定

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的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该住房所在小区的建筑容积率有很大关系,一般多层住宅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层一般约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层建筑则更少。

当然对于那些单门独户的个人建房,由于其独享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其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就水涨船高。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X号,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

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方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

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其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于丰泽区丰泽新村X号,用地面积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06•【字号】抚府发[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抚府发〔200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随着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整治,依法管理土地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规范,一些土地非法入市、隐形交易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

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政府土地储备(一)坚持统一供地,制止多头供地行为。

市城区内的土地(不含市政府已授权金巢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的土地)一律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一条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土地统管机制。

市城区各类经营性土地、开发性土地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及相关配置土地,都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金巢经济开发区、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应保障。

(二)健全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入、土地收益基金、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含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以及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处置的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闲置土地、未开发土地和需调整使用的土地资产等,全部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一律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再经过适度开发整理,有计划投放市场。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锦政办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68号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人民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3〕302号)精神,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对城区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与基准时点进行了更新。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一轮土地级别更新和基准地价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市、区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地价必须依据新公布的锦州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而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于协议出让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因土地出让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附后)为基数,考虑容积率、用途等项因素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及集体决策结果,按照同比例增减的原则确定出让金收取标准。

三、在已有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办理出让时(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能界定宗地用地范围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对同一建筑物中存在混合用途商业用地面积的核定,1层按容积率1.5核定用地面积;2层按容积率2.5核定用地面积;3层以上按剩余土地面积剩余建筑面积同比分摊的原则核定用地面积。

四、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指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吉林市基准地价、土地出让纯收益及年租金标准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2006〕1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吉林市城区及乡(镇)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土地年租金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是指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定土地利用条件下,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级(等)别的法定最高年期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是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或商业用地区段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是指规定的各商业用地区段临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主要作用。

为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土地价格水平和制定地价政策提供依据;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变化规律,为土地使用者投资与开发决策提供依据;政府征收土地税赋的依据;评估宗地价格的依据。

三、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范围为吉林市城区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井沟街道、丰满街道、双吉街道以及城区16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商业用地路线区段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商业用地分为六个级别,住宅用地分为七个级别,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

商业用地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高级别向低级别延伸一个宗地。

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区域末级执行。

五、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以2005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和平均容积率,市城区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乡(镇)商业、住宅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市城区工业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乡(镇)工业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条件下的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美元计价)单位:美元/平方米地价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征地费远郊区县征地费(1) (1) (1) (1) (2) (3) (4) (5) (6)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标准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土地用途一二三四五商业6400 5250 3360 2040 850综合6050 5040 3070 1910 8000住宅5450 4870 2690 1680 660说明1、本地价标准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现发布《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高严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实行出让和转让。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一)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无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件的;(二)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的;(三)未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或者虽已开发利用土地,但实际投资总额不足计划投资总额25%的;(四)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和发展情况认定不宜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统一管理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工作,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优化投资环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等形式,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区(含兴原兴、新城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等价有偿、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并设立松原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经营土地资产。

市计划、建设、财政、经贸、物价、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方式。

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为建设预留的城区集体土地,经依法征用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一)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土地;(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五)依法没收的土地;(六)市城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八)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土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长府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松原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将我市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

第三条新被征地农民按相应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下简称“政府补贴”)。

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第四条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筹集、监管,并将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收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征地的面积,协调相关部分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审核和上报手续,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进行核准,并适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预征土地的基本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计和监督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村委会负责持核准确定的纳入保险范围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户口照片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政府补贴资金的核算、核收,经办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基金日常管理等。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松政发〔200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配机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现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依据(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

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不断规范有序,但由于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明确,实际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发育,侵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松原实际的政策性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下列土地通过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3.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工业用地;4.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5.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松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政令20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0〕47号)已过有效期,现予以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松原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包括乡政府所在地)、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土地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划拨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一)商品房开发用地;(二)商业、金融、旅游、饮食、娱乐、服务、工业,以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用地。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成果已报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并批准,现将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榆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土地级别一览表2.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表榆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土地级别一览表区域名称土地等级等级范围榆林城区I级1、城区片区: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东侧50米;南至校场路,西至榆溪河,北至广榆路。

2、西沙片区:东至常乐路;南至榆阳路;西至文化路,北至人民路;以及北至榆阳路、南至新二院南、西至建榆路、东至航宇路。

3、开发区片区:东至北东环路,南至桃李路、朝阳路,西至北西环路、明珠大道,北至长兴路、沙河路。

II级1、北郊片区:北至迎宾大道,南至广榆路,西至榆溪河,东至湖滨路东50米;2、西沙、开发区片区:北至崇文路、芹涧路北水渠,南至桃李路、建业大道,西至榆林大道,东至榆溪河区域,扣除一级地的西沙片区、开发区片区。

III级1、大街片区:北至红山路、榆阳东路北,南至榆阳河南畔、富康路,西至湖滨南路、新建路、肤施路东50米处,东至北泉巷、九安巷、南北大街及上郡路东100米;2、红山片区:北至恒安路、白龙路西延伸线,南至红山路、望湖路,西至榆溪河,东至金沙路。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二、对土地出让、企业改制、抵押等地价评估必须依据新公布的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本次调整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盘政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级别范围2.关于盘锦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盘锦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6日附件1盘锦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Ⅰ级43632117553Ⅱ级32281768456Ⅲ级24651395373Ⅳ级14601068341Ⅴ级1074843一类253二类161Ⅵ级794664--商业用地级别范围级别所在区路段范围Ⅰ级兴隆台区兴隆台街-双兴路-市府大街-泰山路-兴隆台街Ⅱ级兴隆台区公园街-双兴路-兴油街-林丰路-惠宾街-兴油支路-兴一联东路-兴油街-泰山路-公园街(扣除Ⅰ级范围)双台子区红旗大街-双兴路-东风街-渤海路-新华街-辽河路-红旗大街Ⅲ级兴隆台区工业街-双兴路-公园街-青年路-兴油街-石化路-惠宾街-青年路-友谊街-双兴路-环城南街-泰山路-友谊街-兴油支路-盘宇街-辽河路-石油大街-群英路-兴油街-辽河路-公园街-油海路-管廊街-泰山路-工业街(扣除Ⅰ、Ⅱ级范围)双台子区长征街-铁路-新颜街-湖滨路-礼贤路-长征街(扣除Ⅱ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环城南街-双兴路-东方大街-泰山路-环城南街Ⅳ级兴隆台区沿河北街-铁路-兴油街-芳草路-友谊街-石化路-盛市街-香稻路-环城南街-中华路-沿河北街(扣除Ⅰ、Ⅱ、Ⅲ级范围)双台子区城北街-滨河东路-新颜街-新堤街-中华路-一统河-延湖路-城北街(扣除Ⅱ、Ⅲ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和前进街道环城南街-紫江路-学府街-双兴路-霍田公路-泰山路-学府南街-锦江路-环城南街(扣除Ⅲ级范围)Ⅴ级兴隆台区沿河北街-环城东路-长湖街-铁路-规划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街-环城西路-沿河北街(扣除Ⅰ、Ⅱ、Ⅲ、Ⅳ级范围)双台子区双绕街-林丰路-双台子河-环城西路-双饶街(扣除Ⅱ、Ⅲ、Ⅳ级范围)大洼区田家街道环城南街-芳草路-学府街-向海大道-秀水河-中华路-环城南街(扣除Ⅲ、Ⅳ级范围)Ⅵ级兴隆台区Ⅰ-Ⅴ级别以外区域双台子区Ⅱ-Ⅴ级别以外区域大洼区田家街道Ⅲ-Ⅴ级别以外区域注:以上描述不详之处以用地级别图为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20〕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20〕9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有关要求,市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了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更新调整成果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并经市政府2020年第43次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表2.榆林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榆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国有土地级别表商服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南大街,南至榆阳中路,西至榆溪河,北至人民东路Ⅱ级东至南大街、肤施路、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迎宾大道Ⅲ级东至金沙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榆溪河,南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恒安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朝阳桥,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北至环城北路;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人民西路、市第三中学附近;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草海则路,西至怀远二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二路,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科创新区:东至怀远五路、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长城南路、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建业大道,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Ⅱ级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榆溪河,南至榆溪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沿线,北至迎宾大道Ⅲ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金沙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南至望湖西路、榆阳河、朝阳路,西至肤施路、新建南路、新建北路、榆溪河,北至恒安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Ⅳ级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三岔湾村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北至环城北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丰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包茂高速,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沿线,北至丰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工矿仓储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榆溪河、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Ⅱ级东至南大街、上郡北路、上郡南路,南至榆溪河、204省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Ⅲ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迎宾大道,西至神延铁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福利路、金沙路、上郡南路,南至韦家梁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南大街、新建北路,北至恒安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榆林大道,南至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吉泰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榆溪河,南至环城北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王家楼村北部的定级边界;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南至榆阳河,西至福利路、榆溪河,北至环城北路;东南片区:东至金沙路南沿线,南至青云河沿线定级边界,西至上郡南路,北至德静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定级边界,南至丰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迎宾大道,西至市第九中学东定级边界,北至榆林北收费站北定级边界;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西至榆溪河,北至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南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定级边界,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丰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五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六路、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四至Ⅰ级东至南大街、榆阳河、北东环路,南至北西环路,建业大道,西至兴榆路、榆林大道,北至崇文路、广榆路Ⅱ级东至长虹南路、上郡北路、上郡南路、榆溪河,南至204省道、广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迎宾大道、红山东路Ⅲ级东沙片区:东至金沙路,南至榆阳河,西至南大街、长虹南路、榆溪河,北至恒安路;东南片区:东至绿景苑小区西侧道路、上郡南路,南至韦家梁附近定级边界,西至榆溪河,北至校场东路;榆林高新区:东至振兴路,南至万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广源路;科创新城: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三路,北至科创一路Ⅳ级北郊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迎宾大道、恒安路,西至兴榆路,北至环城北路;东沙片区:东至东沙生态公园东侧、金沙路,南至青云河附近的定级边界,西至上郡南路、上郡北路、金沙路、榆阳河,北至恒安路;西片区:东至神延铁路,南至科创一路,西至松林路,北至迎宾大道;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茂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万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三路,南至科创六路,西至怀远五路,北至科创一路Ⅴ级西北片区:东至210国道,南至环城北路、迎宾大道,西至市第九中学东定级边界,北至王家楼村、北岳庙村北部的定级边界;东南片区:东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南至青云河,西至金沙路,北至榆阳河;榆林高新区:东至榆溪河,南至博源路,西至神延铁路,北至茂源路;科创新城:东至怀远五路,南至科创七路,西至怀远七路,北至科创一路Ⅵ级芹河片区和空港生态区:东至包茂高速,南至定级边界,西至定级边界,北至定级边界;东沙片区:东至榆商高速,南至青云河附近定级边界,西至金鑫小区附近规划路,北至边墙村北侧定级边界;榆林高新区:东至开源大道,南至定级边界,西至神延铁路,北至博源路附件2榆林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级别用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商业用地5400(360)4200(280)2850(190)1950(130)1275(85)675(45)住宅用地4500(300)3525(235)2475(165)1725(115)1125(75)600(40)工矿仓储用地2250(150)1530(102)1050(70)495(33)270(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机关团体用地2400(160)1650(110)1230(82)915(61)675(45)480(32)新闻出版用地2400(160)1650(110)1230(82)915(61)675(45)480(32)教育用地2550(170)1755(117)1305(87)975(65)720(48)510(34)文化设施用地2400(160)1230(82) 915(61) 675(45) 480(32) 科研用地2550(170) 1755(117) 1305(87) 975(65) 720(48) 510(34) 医疗卫生用地2550(170) 1755(117) 1305(87) 975(65) 720(48) 510(34) 社会福利用地2400(160) 1650(110) 1230(82) 915(61) 675(45) 480(32) 体育用地2550(170)1305(87)975(65)720(48)510(34)公用设施用地1875(125)1275(85)900(60)630(42)450(30)270(18)公园与绿地1275(85)885(59)645(43)480(32)345(23)240(16)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1)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土地开发程度:“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电、供气、通讯、通路、场地平整);(3)容积率:商服和住宅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0,工业用地平均容积率均为1.0,公共管理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2;(4)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政策解读)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政策解读)

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土地出让金政策解读)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二手房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当年成本价格乘以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如下: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40%。

房屋土地出让金按照什么标准收房屋的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按照评估价格或者是按照房屋交易价格的2%来收取,如果是经济适用房的话,必须在取得房产证5年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是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若是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用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主观:以下是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缴纳、印花税和契税的标准。

国有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是由各地依据当地土地价值确定征收标准,一般依据房产所在地区参考价、房产使用剩余年限、房产的性质不同来确定征收系数。

法律主观: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委托土地估价机构的按评估价的40%收取;成交价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按成交价的40%收取,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的按全部地价的40%收取;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40%收取。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松政函〔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明电〔2015〕39号)精神,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在充分论证、测算基础上,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划分了类别,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各县(市、区)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范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占用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涉及补偿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补偿标准(一)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按所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田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2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6倍。

有文件规定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旱田统一年产值的4倍补偿。

土地出让金与地价有哪些不同点

土地出让金与地价有哪些不同点

土地出让金与地价有哪些不同点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地价土地所有者向土地需求者让渡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是买卖土地的价格。

我国目前由于土地不得买卖,“买卖”(具体称为出让和转让)的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人们通常所讲的地价,是出让或都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国家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是一次性收取的若干年的地租。

土地出让金和地价二者的联系两者均属于价格范畴,在数额上是一致的。

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

土地出让金区别地价性质不同土地出让金是一种资产使用权变更转移的方式,其内涵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其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其着重点在出让这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而需要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价款。

地价是土地价格的简称,是土地经济价值的反映,是土地预期收益权利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

针对主体不同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土地所有者,地价主要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支付形式不同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

但有的土地的出让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

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正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地价是一次性收取地租。

计算方法不同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四种情况: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沈阳市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2008

沈阳市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2008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地价水平,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进行了评估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土地级别图及级别范围说明》、《沈阳市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土地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等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能单独套用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收取出让金的标准在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对于租赁用地的租金收取,暂按本通知公布的土地级别对应的租金标准查表收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调整或更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各项标准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5〕46号)、《关于调整沈阳市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规国土发〔2007〕17号)、苏家屯区政府《关于调整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和租金标准的通知》(沈苏政发〔2005〕43号)、原新城子区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子区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新政发〔2005〕34号)、原农业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沈阳农业高新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沈农开发〔2003〕4号)同时废止。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赤政字[2016]172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2【实施日期】2016.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各类用途土地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下同)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验收。

现将验收后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及使用说明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需经评估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程序确定,不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二、对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经评估,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红山区不得低于168元/平方米、松山区不得低于144元/平方米。

对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可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调整和更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3.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说明2016年7月22日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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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二类:1050
二类:560
三级
一类: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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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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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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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住宅)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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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基准地价(净地)
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价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一级
一类:1896
一类:1050
631
260
350
210
二类:1560
二类:750
二级
一类:1568
一类:810
574
225
257
245
180
159
126
115
基准地价(毛地)
147
123
88
56
42
松原市城区年租金平均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一类:26
5
二类:19
二级
一类:20
4
二类:14
三级
一类:13
3
二类:9
四级
6
2
五级
4
1
注:一类用地为路线价区域。
二类用地为其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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