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
浅论中国行政救济制度及改革一、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结构行政救济制度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权的申诉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一)申诉和控告申诉和控告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行政救济制度中也当然适用。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是最有效、最权威的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处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直接予以变更,并可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为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救济提供必要的法律前提和基础。
二、目前中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两岸的行政救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彼此都是与经济基础、政治环境以及整个法制背景紧密联系的。
通过台湾地区和大陆的行政救济制度的比较,大陆的行政救济有优点也有缺点,借鉴台湾地区的优点结合大陆特有的法制环境,完善我国大陆行政救济制度。
(一)人大常委会代表法律水平偏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为我国作出很多重要决策,并监督政府工作的开展。
但是人民代表的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在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供职的人员中九成以上没有法律专业背景。
论行政垄断规制和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垄断规制和救济制度的完善行政垄断是指政府部门或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从而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垄断地位。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和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制度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行政垄断涉及的领域广泛,这就要求完善相应的规制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的垄断行为监测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扰乱市场秩序的监督和处罚。
另一方面,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特点和规律,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完善行政垄断救济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措施。
行政垄断导致市场供求失衡,阻碍了高质量和低价格商品的供应,给消费者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
因此,建立健全的行政垄断救济制度是必要的。
一方面,应设立行政垄断救济机构,为受到行政垄断行为损害的消费者提供申诉渠道和救济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消费者救济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及时恢复受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时,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赔偿制度,为受损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
最后,完善行政垄断规制和救济制度离不开国际经验的借鉴。
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借鉴国际上其他地区和国家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和救济经验。
例如,可以参考欧盟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和执行机构的建设经验,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行政垄断救济机构的运作模式。
同时,要加强与国际机构的合作,参与国际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的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行政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垄断规制和救济制度的完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
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规定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的执行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确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责任主体,然后采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明确救济责任主体,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救济的及时,有效。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现状;主体;救济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是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在我国的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权被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注意:第一,国家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法进行。
具体而言,国家机关应首先取得法律的授权,然后再根据其权限范围,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履行,而不是惩罚。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救济的现状(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作出裁定。
"由此可见,受理执行案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之前,必须对拟将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假如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具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不予执行。
和谐社会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和谐社会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首先,要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转变,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而不仅仅是行使行政权力。
同时,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也应该更加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以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其次,要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监督机制应该更加完善,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在行政救济程序中,要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机关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此外,在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公民应该更加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机关也应该更加注重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确保行政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需要政府部门更加注重公民权益的保障,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在⾏政救济渠道中,⾏政系统内部救济因其专业性和便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但它也有⼀点最根本的不⾜,即“官官相护”。
对此,应当从以下⼏个⽅⾯进⾏改⾰和完善。
⼀、信访制度的完善 ⽬前信访中的核⼼问题是信访请求并不必然导致监察或复议,其具体原因:⼀是法律缺少信访处理中与复议和监察相衔接的规定,⾏政机关对信访的处理随意性很⼤;⼆是对信访⽆限制,信访⼈反复信访,导致信访量巨⼤,⽆法⼀⼀认真处理;三是信访后的调查、处理没有监督与制约,难以保证认真和公正。
完善信访制度应当进⼀步细化信访⼯作条例,明确规定涉及权利损害不服的事项,由复议机关主动复议;涉及国家⼯作⼈员违法、失职、滥⽤职权等⾏为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事件应件件有结论,并将结论反馈信访部门。
⼆、复议制度的完善 当前复议制度对于维权不利的突出问题是不公正,⽽不是不科学。
在可以维持原⾏政决定,也可以*原决定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往往选择维持,以维护其与该机关的“良好关系”。
因此,完善复议制度的重点是强化监督,以维护公正。
⽐较有效的⼀个选择是建⽴“复议公开”制度。
凡复议案件,除涉及个⼈隐私等事项不宜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既包括事由、各⽅主张等,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各⽅主张的理由,包括复议机关的决定及其理由。
这样,复议的全过程均置于全社会普遍监督之下,复议的公正性将得到有效保障。
为做到最有效的公开,应当在政府站上设⽴专门的公开栏。
凡复议案件⾃受理之⽇起即将全部书⾯资料上公开,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别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公开,能够有效地防⽌其作出明显不公正的复议决定。
三、监察制度的完善 我国监察体系有两个较⼤的不⾜:⼀是难以及早介⼊和预防,常常是发⽣了重⼤渎职、失职甚⾄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才能有效介⼊;⼆是对⾏政机关⾏为中不构成重⼤违法乱纪的滥⽤⾃由裁量权⼒、⾏政不公等⾏为缺少监督和制约的能⼒。
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
处理与反馈
根据调查结果,监督主体 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并及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 果。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运作效果
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内部监督救济制度, 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 行为中的不当之处,从而 提高行政效率。
保障公众权益
公众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救 济制度对行政行为进行监 督和质疑,从而保障自身 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权益
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内部监督救济途径,保障其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
提高行政效率
合理设计内部监督救济制度,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减少行政成本,推动政府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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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 度的完善
2023-11-05
目录
• 引言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实践运作 •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完善对策 • 结论
01
引言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概念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相对人的救济 途径进行规范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02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
03
一些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
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和处理。
02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 度的基本理论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
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救济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监 督范围、程序、救济方式等,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法律保 障。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
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既防止行政权滥用,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
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立法扩大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第11、12条分别列举了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
这一规定较之以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扩大了受案范围。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进不了诉讼渠道,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
从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为了精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扩展受案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规范程序确保救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行政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
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目前这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我国行政救助制度之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没有将行政救助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化,此外还存在着很多在建立健全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时所必须解决的一些困境问题。
本文先是阐述了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存在的一些困境问题,紧接着在对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上提出了需要在立法阶段、施行阶段和实施环境三个方面上采取的合理措施。
提出:行政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不仅需要政府在立法上加以确定,而且还需要在保障行政救助制度的实施环境上,甚至运行程序机制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明确化应该属于硬件,而在软件上则更多的是需要培育一个良好施行的环境。
关键词:行政救助;政府救助;公共行政;服务行政一、我国行政救助制度的困境我国行政救助发展比较晚,整个行政救助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是随着经济、法治的水平而发展的,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还是比较落后的,也不适应现代社会需要。
我国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虽然在解放初期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覆盖而致使整个救助法律制度未建立,但在社会上仍然达到了救助的目的,但依据现代行政救助法律的特点来看,也与当时的生产力低下密切相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但相应的保障机制没有建立健全,这和我们政府的执政思维是有关系的,也和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这种现象导致了社会出现很大的不安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不稳定,不但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也给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困难。
当下只能在找寻出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所面临的各种困境,有目的性地颁布一些法律法规,制订出一些完善的运作机制,才能不但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也能确保整个制度的良好运行。
目前来看,我国行政救助制度的困境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助理念的落后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相协调困扰我国行政救助法律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相关行政救助理念还停留在以前的管理和施舍的思想观念上,这与现今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的现代行政救助法律完全不相适应。
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提出,要从解决社会纠纷的角度理解行政救济制度的价值。
良好的行政救济制度必须符合公正性、法律性、普遍性和司法最终性等基本要求。
反思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两条基本思路:形成和完善行政救济体系,应着重加强制度化的行政救济渠道;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还概略地阐述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的若干具体设想。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纠纷解决与法律救济在任何国家,社会纠纷都是普遍存在的。
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解决。
如果纠纷得不到迅速、妥善地解决,将使受害者丧失对社会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为恶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国家的职责之一,就是要建立各种解决社会纠纷的渠道。
制度化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轨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国家建立和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渠道就更加迫切。
从法律角度看,社会纠纷大致可以分为私法纠纷和公法纠纷两类。
私法纠纷,又称民事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双方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的纠纷。
公法纠纷包括宪法纠纷和行政纠纷。
宪法纠纷,是涉及宪政制度实施,以及涉及宪法权利的纠纷。
美国总统候选人就总统选举的票数计算问题的纠纷、国会弹劾总统,都涉及宪法纠纷;行政纠纷,又称行政争议,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广义的行政纠纷,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本文讨论的重点将围绕狭义行政纠纷的解决,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纠纷的解决。
纠纷的性质不同,解决纠纷的手段也就有些差异。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定和诉讼。
协商即当事人平等磋商,自愿解决;调解即在第三方协调下解决,但结果仍取决于双方自愿;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机构解决,但一经选择,当事人必须服从仲裁结果;行政裁定是对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居中裁决,它也是有约束力的,但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则是普遍的、有约束力和最终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实施市场经济改革,政府的职能不断调整和转变,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和质疑。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基本上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救济的制度。
行政救济的形式包括复议、申诉和诉讼等。
复议是指一种内部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或审查决策的方式;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下级行政机关错误处理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然而,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的复议机制存在着内部监督不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致使一些错误决策得不到及时纠正;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申诉机制中,上级行政机关的审查效果不佳,申诉的公开程度也不够,公众对其中的一些决策真伪难以确定。
二、加强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加强行政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
一方面,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力度,确保复议机制的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强化上级行政机关的申诉审查程序,确保申诉决策能够公开透明,真实可信。
三、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程序保障在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的程序保障。
首先,需要对诉讼程序加强规范,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公正、公平的程序权利。
同时,需要加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的律师制度的保障,确保代理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行政救济机构的管理体系,确保行政救济机构的规范运作。
四、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效果和公信力虽然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其效果和公信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政府应当注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并对行政救济决策进行公开、透明的说明,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提高行政救济制度的公信力。
完善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构想
完善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构想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内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权的行使与管理正变得愈发严谨和规范。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也逐渐开始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进行完善构想,以期在未来实现更加公平、合法、透明、高效的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
一、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的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救济难度大行政契约在我国的实施属于相对较新的领域,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相对不够完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司法救济难度大的问题。
尤其是行政机关多次推迟、不履行、慢批等违约行为带来的行政契约诉讼缠诉必争,案件执行主体及时制裁等问题也尚未完全解决。
(二)诉讼过程中的耗时、费用高行政契约诉讼是一项长周期、高消耗的诉讼,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被告机关常常采用不正当阻滞等手段拖延时间,增加原告各方的诉讼成本。
另外,行政法院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往往会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则,同时对诉讼材料进行复核,进一步增加了涉契案件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执行裁判难度大行政契约诉讼适用的裁判实施程序不同于普通行政案件诉讼的执行程序,因此出现过一些执行难度大的问题。
另外,一些涉契案件无法及时获得效力支持的裁判,进一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二、完善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的构想(一)加强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在完善我国行政契约司法救济制度方面,应加强预防与解决机制建设。
通过以下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行政契约诉讼:1. 健全协商机制。
加强政府与市场主体、组织之间的对话,并建立协商机制,使行政契约的订立和履行变得更加积极主动。
2. 规范行政契约订立程序。
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契约,应当注意制定订立程序,充分听取各方意借,并保证订立的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
3. 加强监督机制。
对于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契约的行为,需要设立较为严格的监督机制。
2024年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透析(2篇)
2024年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透析在____年,行政救济制度的演进趋势将显现于以下几个关键领域:一、多元化的行政救济途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应用,行政救济的途径将呈现多元化态势。
目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等机制是主要的救济渠道,而未来,公民将能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诉,实现行政救济途径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二、行政救济机构的专业化与权威性提升行政救济机构的专业化和权威化是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
随着社会专业化的深化,这些机构将更加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以提升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通过增强机构的公信力,将增强公众对行政救济机构的信任度。
三、行政救济程序的简化与效率优化行政救济程序的简便化和高效化将是改革的重点。
尽管我国已取得一定进展,但仍需解决如程序繁琐、处理时间过长等问题。
在____年,行政救济制度将进一步精简程序,提高处理效率,确保公民权益的及时保障。
四、行政救济制度的公开透明度增强公开透明的行政救济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在____年,制度将更加重视信息公开,公民将有权获取行政救济的法规、流程及结果信息。
行政救济机构也将构建完善的信息系统,以确保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____年的行政救济制度将在多元化途径、专业化与权威性、程序简便化与效率、以及公开透明度等方面实现进一步的提升。
这些发展趋势将增强行政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效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2024年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透析(二)行政救济制度的演进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向:1. 法治化进程:行政救济机制将更加倚重于法律的指导,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其运行将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强调法律基础和程序的合法性。
同时,法律对行政救济的程序、结果和责任等的规制也将日益完善。
2. 权力监督强化:行政救济制度将更加重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以自我纠错的方式嵌入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中。
监督机构将加强对行政救济实施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与合法性。
论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使程序之完善
论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使程序之完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争端或者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在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目前我国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使程序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行政机关在行使救济途径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核实程序。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救济途径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当针对争议、争端或者其他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所依据的事实准确无误。
在调查和核实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确保对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的公正保护。
在调查和核实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采取调查取证等合法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和全面。
行政机关在行使救济途径时,应当建立公正公正的决策程序。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中救济途径的行使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行政救济程序。
在决策的过程中,要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且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决策的公正和明确。
行政机关在决策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依法行政,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违规等问题。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制度,明确决策的程序和权限,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救济途径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救济途径时,应当加强对行政协议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协议中救济途径的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协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协议的执行效果和质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协议的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行政协议的有效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救济途径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救济途径行使程序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核实程序、决策程序、复议和申诉制度以及行政协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协议的公正、有效和顺利执行,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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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安全有序、公平正义、人权保障的法治社会,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与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足,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适应。
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执政、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完善行政救济立法,保障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路径。
【关键词】行政救济制度法律素质立法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住宅权、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权等等,这些规定为公民行政救济权的授予和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宪法所确立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真正实现。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基本上能够得到救济。
然而,在和谐社会里,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有权利必有救济。
整个社会的纠纷与矛盾能够得到化解,不应当存在行政救济的法律“空白”,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得到救济。
否则,最终必然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因此,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给我们的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我们更新观念、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一、行政救济含义及实施意义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信访等,行政救济在法律上表现为一项制度,具体到行政相对人则体现为一种权利,即救济权利,其实现程度是一国行政救济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
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住宅权、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权,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权等等,这些规定为公民行政救济权的授予和实现奠定了基础,但宪法所确立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定才能真正实现。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基本上能够得到救济。
然而,在和谐社会里,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有权利必有救济。
整个社会的纠纷与矛盾能够得到化解,不应当存在行政救济的法律“空白”,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得到救济。
否则,最终必然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二、当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一)救济范围的不协调影响权利的真正实现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救济范围依次从大变小,前三种是当前最主要的行政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相关提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而行政诉讼则把抽象行政行为完全排除在外,以致一些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司法审查,大量出台红头文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犯则不能够提起诉讼,同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都有受案范围的限制,这必然导致有些纠纷得不到实质解决,有些权利得不到真正救济。
从而形成大量的信访案件,当事人一旦踏上信访之途,往往不能自拔,坚信只有信访才是找到解决问题的唯一希望,从而形成大量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安定,放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这是非常不协调的。
(二)整个救济制度衔接不够导致权利落空信访、复议、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存在众多问题,法院与复议机关经常在实践中以抽象行政行为或内部行政行为为由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不予受理,行政相对人被逼信“访”,而信访机关又不能解决实质问题,便建议他们再去复议或诉讼,如此反反复复,最后陷入纠纷无处管、冤屈无处伸,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必然落空。
(三)司法独立没有充分保障司法权对党政权的依附,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司法独立没有充分保障。
一方面,行政机关掌握着财政大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决定,司法机关在装备、办案经费等方面因各地财政状况不同而不同,而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又取决于地方的经济状况和税收水平。
为此,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行使司法权,这必然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的推荐权或指派权,司法机关实际上都对同级党委负责,当关系到本地的局部利益时,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就通过党的机构作出决定或制定文件,甚至党政领导直接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指示”,司法机关无法中立、超脱地行使司法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四)法院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加强行政救济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法院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加强。
在《法官法》以及公务员逢进必考制度实施以前,由于各种关系网的作用,一些只有初、高中学历、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量进入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这些人往往专业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政治修养差,抵制拜金主义、特权思想的能力不强,加之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不力,行政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软化以及社会监督乏力。
这类现象大大增加了司法不公、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概率。
三、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对策(一)扩展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限制,实质上是对公民寻求司法保护权利的限制,并进而限制到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或利益。
原则上说,公民的诉权不应受到限制,只要公民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皆可向法院起诉。
1、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
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命题,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行政终局复议不能排除司法审查。
因此应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取消不适当的行政终局裁决制度,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行政救济机会,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这也是我国履行入世的义务和职责。
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2、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应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而且可以更好地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3、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的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司法审查。
除了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受委托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现象,这类组织虽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在实践中大量行使公共权力。
如公立学校在招生、学籍管理、学位颁发、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管理权。
根据行政诉讼的精神实质,应把这类准行政机关实质上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
4、关于内部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列举了法院不予受理的争议,其中对行政机关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只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一切行为,均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不仅违反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也剥夺了公民的行政诉权。
按照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行政主体实施的大多数公务行为均应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只要此类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均可以被诉,这既是由行政诉讼目的决定的,也是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体现。
(二)强化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地位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机构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如何使行政救济机关在实质上更具独立性,是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问题。
1、明确救济机关的独立地位。
鉴于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机构行政化倾向严重,我国在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时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改变行政救济制度的行政色彩,强化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建立相对独立的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行政机关、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其与所在行政机关只是指导、咨询关系,复议委员会在进行复议时,只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
当前可以提高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审级,或者在最高法院之下设立若干巡回法庭,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
2、保障复议人员和法官的中立。
这就必须深化救济人员的任免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的改革,积极创造裁判者的中立条件,树立救济公正、权威的形象,获取当事人的信赖。
总之,保障行政救济机构的独立性,应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不与行政辖区相对应的行政司法救济体系,从而减少行政救济的行政阻力,使行政救济走出行政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泥潭。
(三)明确行政救济的审查标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形式的法律,而且要合乎法律原则和精神。
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应有内涵,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同构成依法行政的两根支柱,也是抵御行政权违法和滥用的两大盾牌。
1、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全面审查标准,并对这一标准的含义准确把握。
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对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对实体内容,还是对程序内容都要求被监督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做到事实上的客观与公正。
2、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的审查标准。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最低限度,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从根本上承载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观念在行政行为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可以撤销”,但法定程序的范围太窄,公平、公正原则、透明度原则实质上都是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
因此,应确立正当法律程序标准,对于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行政行为,同样可以撤销。
(四)规范行政救济的程序1、强调程序公开和公正。
在行政复议中改书面审理为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审理,引入听证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复议活动,增强复议程序的开放性。
司法庭审规则也应充分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公正实现。
改变目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引入听证程序,保障复议当事人质证、辩论和聘请律师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应当公开举行,接受各方监督;除简易案件外,应当经过当面质证,未经当面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决的依据,以避免暗箱操作;要有明确的管辖与时限规定。
诉讼中的执行以停止执行为原则。
依据现有规定,原则上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为造成既成事实,利用职权,在诉讼过程中抢先执行,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并给诉讼造成被动。
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维护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考虑,应改为以停止执行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