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鄂政办函[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0〕1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发的上一轮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有效期将于2011年10月1 日届满。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两证”)新一轮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两证”不仅是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也是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的象征。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换证工作作为深入推进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并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在此次换证工作中,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公示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新证。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有统一规定或国家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证件外,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展开。
最新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最新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最新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的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的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最新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最新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最新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公正、文明、高效,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要是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四条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2.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3. 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4. 保护知识产权;5. 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规则和执法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开展必要的预查和调查工作,掌握有关情况和证据;2. 向当事人告知行政执法的事由、依据、方式、程序、期限和权利义务;3. 当事人有权选择辩护人,接受听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4. 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5.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进行申请和追究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依法享有防御和辩护的权利。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不得非法泄露。
第三章行政执法人员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2. 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 遵守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4. 服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5. 执法行为廉洁、公正。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行政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拘留、传唤等行为,但必须合法、正当、适度,不得滥用职权。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公正、适当;2. 接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行为;3. 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估和检查;4. 提供咨询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鄂发改法规[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机关各处室、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确保我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审改办发办〔2018〕4号)要求,现就办理行政执法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证对象本次办理行政执法证的对象为2016年10月全委集中换发“两证”后,我委职务晋升、轮岗和新招录、调入机关承担行政职权事项执法任务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换证程序办证工作采取集中登录湖北省法制监督平台(网址:http://221.232.224.80:600),按资格清理、网上审查、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网上查询成绩、网上办证等程序依次办理。
职务晋升、轮岗换发证件人员只需填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不再进行考试;新招录、调入人员需参加我委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命题的通用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一)资格清理请各处室(单位)对本处室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认真清理,对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人员如实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2),将处室签章的纸质版连同电子版(含JPG 格式蓝底办证照片,413像素(高)×295像素(宽),分辨率300dpi,图像文件大小30KB-200KB)送政策法规处;因工作调离和辞职、退休人员,有关处室也需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表》。
行政执法考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判断)行政执法条例
难易级别 容易 容易 一般 容易 容易 容易 一般 容易 一般 容易 容易 一般 容易 容易 容易 容易 一般 容易 容易 容易 容易 一般 容易 困难 容易 容易 容易 容易 一般 容易 一般 一般 容易 容易 容易 容易 容易 困难 容易
题目 107.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情况紧急,可以省略部分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106.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 105.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104. 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协助义务的,可以选择性的予以协助。 103.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102.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任意选择执法方式。 101. 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0.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 99.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李某的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两次给予200元和500元的罚款。 98. 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7. 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96. 行政执法机关只能依照法律、法规才能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95.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94.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可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9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92.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1. 行政执法机关对扣留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置,但可临时使用。 90.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 89. 根据工作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罚款指标。 8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87.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返还。 86. 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先予缴纳,而不得直接拒绝。 85.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 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84.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必须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83.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82.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81.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80.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决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可以改处500元罚款的决定。 79. 行政相对人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经过作出决定后,行政相 对人即不能再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8.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77.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只需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即可直接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 76.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也应先予服从,不得直接拒绝行政执法行为,但事后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 75.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可以在行政相对人要求查看时再出示执法证件。 7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执法需要选择是否给予说明或解释。 7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为公众查阅执法信息提供 便利。 72. 行政执法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 71. 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所除涉及的一切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70.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具体程 序。 69.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具体程 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湖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审核确认,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审计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湖北省体育局湖北省统计局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能源局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湖北省电影局湖北省国家保密局湖北省密码管理局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司法厅2022年6月11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应急办〔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鄂应急办〔2019〕28号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各有关处室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规则。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19年6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监督检查计划第四章现场监管执法第五章案件办理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和安全生产执法处(以下简称“执法处”)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行责任制。
省应急管理厅各监管处室和执法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8•【字号】鄂政发[1999]35号•【施行日期】199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通知(鄂政发〔1999〕35号1999年4月8日)湖北省九届人大七次常委会议通过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载《湖北政报》1999年第4期),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省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认真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行政执法是行政权的主要运作形式。
在我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来执行的。
行政执法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
我们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为适应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将对全省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成员进行调整和增补。
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充实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并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对重点问题实施的个案监督,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重视,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督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二、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继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涵盖所有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条例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对有关行政执法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概括,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违法责任等等,这在当前的形势下是急需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doc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日期:1995-8-12执行日期:1995-8-12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五章行政执法协调及备案统计工作第六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鄂机关(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被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工作部门,依法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含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驻鄂行政执法机关,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
(案例)行政执法条例
ABC 若李某有证据,下列说 D 法正确的是?
CD
根据本案的介绍,工商 局执法人员的下列哪些 行为是错误的?
在诉讼过程 中,被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可 以向李某收集 证据。 由1名执法人员 进行调查
李某提出了其在行政 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 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被 告可以补充证据。 不听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
ABCD
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 复议机关维持原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 机关是共同被告 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不可以适用当场 因为罚款金额较少 处罚,因为处罚 决定包含暂扣卫 生许可证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 告 不可以适用当场处 罚,因为罚款数额超 过1000元
47. 李某准备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开个诊所,就向卫生局申请在小区设立个体诊所, 针对李某提出的设立个体诊所的 卫生局受理申请。小区居民黄某等人得知后向卫生局提出,诊所的医疗废物会造成 许可申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小区周围环境污染,要求卫生局不予批准,并且提出要求组织听证。 是?
李某既可以书面也可 以口头申请
本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哪些做法违 反了法律、法规的关于行政执法 程序的规定?
乙根据《某某局公路 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规 则》扣下了甲的车辆
行政处罚决定书印着 执法机关的印章
乙拒不听取甲的申 乙单独一人对车辆 辩,直接将车扣下 的运载状况进行调 查
ACD 甲根据下列哪些(个) 理由,不能提起行政诉 讼?
要求法院单独 审查《某某局 公路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规则 》的合法性
AD
ACD
46.公民甲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家面向年轻人的音乐酒吧,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他向该社区所在的某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甲仍未 收到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数日后,某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不予许可。无奈之 下,甲通过熟人找到该工商局及其上级领导打招呼。在此期间,该工商局发现社区 另一家商店业主乙与甲有直接竞争关系,且甲的酒吧选址就在附近居民丙的楼下, 但未向乙和丙告知许可事项。乙、丙得知此事后,先后向工商局递交了行政许可听 证申请。经过研究,该工商局向商店业主乙提出,若你方承担听证费用,可以考虑 举行听证,乙不同意;对居民丙,该工商局以其不具有利益关系为由拒绝听证。2 个月后,工商局向甲颁发了营业许可证。 45.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2年某日在运货经过某公路超限检测站时,执法人员人 员乙一人查看了车辆装货情况后,以超载为由向张甲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 《某某局公路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规则》(内部执法规范性文件)规定,扣车四十天 。决定书印着执法机关的印章。张甲辩称没有超载,并要求称重。乙不耐烦的说: “说这么多干什么,肯定超了”。随即将车扣下。第二天,甲向乙上级行政执法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以负责人出差为由没有收材料,叫甲过几天再来。甲过 了几天再去,市公安局仍不收材料,说工作人员尚未回来,叫甲再等一等。甲决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44. 某市文化局在对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娱乐会所的服务项目中包含色情 活动,于是对其作出1万元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的第二 日,该市公安局在对该同一娱乐会所进行检查时,也发现了会所经营色情活动,于 是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湖北省执法条例》增补题
法学知识模拟试题《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增补题一、判断1. 行政执法可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
2. 情况紧急时,行政执法可以采取粗暴手段。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
3. 行政执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
4. 行政执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一般)A.正确B.错误选B错误。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实行执法责任制。
5.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权陈述和申辩,只能先予服从。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
6.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
7.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A.正确B.错误选A错误。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不能要求赔偿。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
9. 行政相对人的非法利益因行政执法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无权要求赔偿。
(一般)A.正确B.错误选A错误。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六条,有权要求赔偿。
10.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上级可以直接干预。
(容易)A.正确B.错误选B正确。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
11.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不合理的不能直接拒绝和抵制。
(一般)A.正确B.错误选A错误。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
12.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自行创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鄂政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具体体现;是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湖北的客观要求。
多年来,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制定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许多地方和部门相继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机构,多次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了行政执法职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评议考核,对执法违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逐步提高,改善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制环境。
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仍有一定差距: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发展不平衡。
二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仅仅满足于制度上墙、责任进档,工作时紧时松,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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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分总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1条,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执法新的理念,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为: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合法权益保障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条例》强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利用职权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当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等等。
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难题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冲突,一直是困扰行政执法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试点工作。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
”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说“不”《条例》明确禁止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如滥用权力,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不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执法公示、出示证件、告知和说明理由、开具罚没票据和清单、建立执法案卷等;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如回避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期限制度、预警执法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
行政执法考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多选)行政执法条例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六条。
多选
容易
119. 对于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己任命的执法机关 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 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过程未 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收到社 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 工作人作出撤职决定的行政执法情形,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的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 会舆论普遍批评,影响恶劣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
ABC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七条
多选
一般
134.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中哪几项是正确的? 情节轻微的,由所在机关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轻微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情节严重的,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CD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七条。
多选
一般
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在行政执法中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 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重大损失 的 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 理 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期限最后一天办结
ACD
见《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八条
多选
容易
135.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哪几项情形会被追求相应法律 对抵制、控告、检举其违法行为的当事 责任? 人打击报复
多选
容易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 126.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 由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 由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 由人民检察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法给予记大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员判处有期徒刑 员判处管制或拘役 提起公诉 过的行政处分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 125.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指派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 由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 由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 由人民法院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法给予记大 行政执法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员判处管制或拘役 员判处有期徒刑 予司法拘留 过的行政处分 124.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拒不改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其主要负责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 正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人或者主管人员判处管制或拘役 予通报批评 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3.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罚款指标所应承担的法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 律责任,以下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予通报批评 122.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管辖争议的重要事项疏于职守、协调不 力或者裁定错误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121.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违法委托 行政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120. 对于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 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的行政执法情形,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取消该机关本年度评优资格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1年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1年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一、判断题:1、行政执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制()①A.正确 B.错误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②A.正确 B.错误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下列那一选项不属于行政执法的依据?()③A.宪法、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单位内部文件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下列那一选项是错误的?()④A.相对人陈述、申辩时言语粗鲁的,可以对作出比原决定更高的罚款B.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C.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D.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三、多项选择题1、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⑤A.享有陈述权 B.享有诉讼权 C.享有复议权 D.享有申辩权2、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⑥A.我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B.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C.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D.由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四、案例分析题某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某化肥厂违法排污事件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该化肥厂作出不同类别不同幅度的处罚决定,但考虑到该化肥厂的负责人是当地的政协委员,就选择了相对处罚较轻的方式。
问题: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考虑到下列哪种因素是错误的()⑦A.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B.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C.是否符合上级机关或领导人的意志D.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的轻重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时,下列裁量决定中正确的是()⑧A.行政效率的最高方式B.对相对人权益损害较小的方式C.最符合本部门利益的方式D.最方便执法工作的方式。
行政执法考题示例
行政执法考题示例考题示例及答案(部分考试范围,仅供参考,通用考题为网上随机抽取)一、判断题1、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A )A、正确B、错误2、2013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A )A、正确B、错误3、国家鼓励、支持和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A )A、正确B、错误4、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只包括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 B )A、正确B、错误5、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 )A、正确B、错误6、国家对公务员实行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B )A、正确B、错误7、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A )A、正确B、错误8、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 B )A、正确B、错误9、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B )A、正确B、错误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A )A、正确B、错误1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A )A、正确B、错误12、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B )A、正确B、错误13、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信息。
(B )A、正确B、错误1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 A )A、正确B、错误15、行政执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 B )A、正确B、错误16、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与全文一、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的。
该条例共分为12章,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内容。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分级负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准则,旨在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其次,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
包括执法前的准备工作、执法的方式和措施、执法的时限和期限等。
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具体步骤和操作,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第三,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权限。
包括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划分,以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关系。
通过明确权限,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责任逃避的问题。
最后,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责任。
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要求和约束,旨在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守职责,不得任意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细化了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同时,该条例也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约束,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施侵害。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5年)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2【实施日期】1999.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必须准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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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打印] | [我要纠错]来源:| 2010-07-22 17:14 | 点击率: 144 | [小中大](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行政执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登记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执法。
委托执法,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和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对属于自己任命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有下列依据:(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前款所列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为公众查阅执法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返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对扣留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对不予改正,继续实施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对不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必须即时答复的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之理由和相关权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协助义务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二)违反法定程序;(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四)野蛮、粗暴执法;(五)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二)应当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者无故拖延;(三)应当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四)应当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而未依法办理;(五)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而不予移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四)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和处理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