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3-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 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上海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摘要:一、引言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概述三、项目备案与储备库四、协同推进与政策扶持五、前期评估六、成本核算与基准能源消耗量七、节能量的计算与审核八、采购形式与方式九、总结正文: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深入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上海市作为全国先行先试的城市,积极推动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概述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节能服务模式,通过节能专业机构提供技术咨询、设备采购、施工监理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公共机构实现能源消耗的降低。
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公共机构需充分了解项目流程,明确各方职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项目备案与储备库公共机构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将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信息,结合能耗定额管理、能源审计、大中修项目节能前置审核等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区机管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建立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三、协同推进与政策扶持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机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区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
市机管局应当对区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四、前期评估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服务范围和标准、成本核算、基准能源资源消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政策扶持范围及奖励标准
2 商 业节 能
( 一) 综合性管理手段节能降耗。对 5 0 0 0 平方
米 以上 大型 商业 设施 ( 大型 百货 店 、 大型 超市 、 购物 中心 、 大 型 家 电专 卖 等 ) 和3 0 0 0平 方 米 以上 的大
型餐饮 、 沐浴场所等商业企业 。 通过促进节能管理
到5 0吨 标 煤 以上 ( 含 5 0吨 标 煤 ) , 经 专 业 部 门审
量在 5 0吨标 煤以上 ( 含5 0吨 ) , 按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 补贴 , 单个 项 目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0万 元。 ( 二) 节能技 术 改造 。 对 被列 入市 级节 能技 改 的 项 目,实施 后 年节 能 量达 到 5 0 0吨标 煤 以上效 果
5 0 — 5 0 0吨标煤 ( 含5 0吨标煤 ) 的, 新 区按项 目实 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 5 0 0元补贴 ,单个项 目
最高 补贴 不超 过 2 5万元 。
诊断审计给予费用补贴。 ( 四) 能源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 海 市 大 型 商 业 建 筑 合 理 用 能 指 南 》
( D B 3 1 / T 一 2 0 1 1 ) 对五类 商业业态( 百 货 店 及 购 物
( 三) 促进节能管理改善。 对列入区 计划的重点用
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审计、 锅炉检测、 电平衡测试等节
中心 、 超市及仓储店 、 餐饮店、 浴场、 家电专业店 ) 进
厂 I 2 — — 2 _ 1 上 海 节 能 明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按年节 能量给予用能单位 3 0 0元 / 吨标准煤进行 配套扶持 , 单个项 目最高不超过 1 0 O 万元。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摘要)
元 、项 目实施后 年 节 能量 超 过 5 0吨标 准 煤 的项 0
目, 予一 次 性资 助 5万 元 ; 其他 项 目给 予 一次 给 对
费用 在市 经 委年度 部 门预算 中安排 ) 。 4 、市 经委会 同市发展 改 革委等 相 关部 门审 核
确 定 申请 项 目的资 助 、 奖励金 额 。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3 项 目合 同金 额 高于 3 、 O万 元 , 项 目实 施 后 且 年节能 量超过 1 0吨标准 煤 。 0 第 五条 ( 支持 标准 和方式 )
的资格 。
一+ -— 一— 一— 一 ■一 * 。 一— ” - 一— 一— -—卜 -—一 -—卜 + —卜 卜 卜 - 卜 - ’ 一— 一— 一 — 一— 一十 - 卜 卜 一 — 一-卜 一— _ 卜
1 、建 立专项扶 持资金 使 用绩效跟 踪考评 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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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 I 7 E AO o R T V N
县 财政局 。
督 管理 制度 ,落实部 门管理 责任 和科学 决策 程序 , 市 经委每 年对市 合 同能源管理 项 目进行 绩效 评价 ;
市 节 能减 排 办对 市合 同能源 管 理项 目进 行 抽 查 和
第七 条( 申报 材料 )
最高 不超 过 2 0万元 。 0 第六 条 ( 申报和 审核 程序 )
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
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
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
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
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基本要求5.1.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5.1.2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用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
5.1.3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上海 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上海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
法
上海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和方法:
1. 能源消耗数据采集:收集项目前后的能源消耗数据,包括水、电、燃气等能源的消耗量。
2. 能源消耗基准确定: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确定项目实施前的能源消耗基准。
3. 节能措施识别与量化:识别出项目中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并对每项措施的预期节能效果进行量化。
4. 能源消耗预测: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节能措施的预期效果,预测未来的能源消耗。
5. 节能量计算:将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与预测的能源消耗进行比较,计算出节能量。
6. 能源消耗分析:对节能量进行分析,明确各项节能措施的实际节能效果,并找出节能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7. 报告撰写:根据节能量分析的结果,撰写节能量审核报告,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
节能量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查指南》等。
同时,还要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数据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正,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嘉经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8月12日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本区工业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嘉定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1.工商注册地在嘉定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2.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3.单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导向。
4.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1.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区级给予同比例扶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零碳创建示范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附表上海市2018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批)
(万元)
具体支持内容
负责部门
使用依据
4
节能能力资金
104。75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8年“研究建立上海电力市场辅助服务交易规则”等33个项目支持资金66万元;20XX年“组织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开展历史数据和核算边界确认及试分配项目”结转项目支持资金19。75万元;20XX年“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开展年度碳排放相关工作”结转项目支持资金19万元。
附表:上海市2018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七批)
序号
支持方向
金额
(万元)
具体支持内容
负责部门
使用依据
1
可再生能源
和新能源
5848。161405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XX年四季度至20XX年底光伏电站和企业光伏项目奖励资金5848。161405万元。
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XX]136号)
共计104。75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等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XX]73号)
合计
10406。671405
2
工业节能和合同
能源管理
3019。91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7个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奖励2026。7万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费68万元,合计2094。7万元;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3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资金621。62万元,诊断费109。09万元,第三方项目审核费用64。5万元,合计795。21万元;
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3家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奖励资金130万元;
共计3019。91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节能降耗“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节能降耗“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2•【字号】闵府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节能降耗“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闵府发〔202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节能降耗“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1年8月2日闵行区节能降耗“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节能工作是闵行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上海市转型发展相关要求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本区转变发展方式、节约能源,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发展回顾(一)工作成效“十三五”以来,闵行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和单位提升能效水平,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十三五”节能目标超额完成,能耗总量和强度显著下降2020年,全区能源消费总量为209.21万吨标准煤,较2015年下降10.5%,显著低于年均增幅不超过2%的总量控制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区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为23.4%,完成“十三五”总体目标的153.1%。
圆满完成市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
图1 闵行区“十三五”期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一是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和转型升级。
以重点区域成片调整为抓手,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编制形成16个成片区域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加快推动沧源科技园等4个地块先行试点。
淘汰化工原料加工、塑料、建材、小五金等低端落后产能2286项,累计减少能耗10.96万吨标准煤。
2020年,全区工业能耗总量为99.48万吨标准煤,“十三五”累计下降12.7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明确工作方针。
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
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
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绿色建筑补贴归纳
国家层面:1、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1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第五,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经济激励政策,我们认为对三星级高等级绿色建筑以奖代补的金额应该大于1/3的增加成本,平均来算是每平方米补助75元,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起对这些高等级的绿色建筑进行奖励。
而一星级成本更低,准备在物业税先试的城市中间减半或者减少对绿色建筑的征收。
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就是非绿色建筑不得获得土地,或者大面积的开发绿色建筑的比例要大幅度上升。
在北京等等城市已经尝试对已建成绿色建筑奖励5%的容积率。
在需求端,购买绿色建筑就购买了对地球的保证数,为下一代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数。
2、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3、2012年财政部和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央财政将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申请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应具备以下条件:新区已按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并明确财政奖励政策,对二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奖励45元,对三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奖励80元,对绿色生态城区以5000万元为基准进行补助。
上海市:1、《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二○一二年八月六日(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5号
技
前
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 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 闻
信
沪 发 改 规 范 〔2021〕5 号
息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相 关 委 办 局 :
P1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现 将 《上 海 市 节 能 减 排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政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有 关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工 作 要 求 ,落 实 《上 海 市 节 约 能 源 条 例 》《上 海 市 环 境
二
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
〇
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管 理 部 门 ”)根据部门职责,分 别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具 体 操 作 实 施 。市 审 计 局 等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协同做好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 中 ,市发展改革委 牵 头 负 责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和 清 洁 能 源 利 用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推 广 、节能低碳 能 力 建 设 等 实 施 细 则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牵 头 负 责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业 节 能 减 排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节 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交 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 化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业 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支持方式、扶 持 标 准 、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 理 、实施期限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 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 第九条( 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 各项目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在 每 年 9 月底 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 能 减 排 办 。市 节 能 减 排 办 应 当 在 每 年 1 0 月 底 前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安 排 建 议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 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 第十条( 资金使用拨付流程) (一) 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性 质 、节 能 减 排 降 碳 量 (或 高 碳 能 源 替 代 量 、废 弃 物 减 量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量 )、总 投 资 及 扶 持 金 额 ,以及 审核意见等。 (二) 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清单后,进行审核并及时 下 达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抄 送 市 财 政 局 、市 审 计 局 。 (三) 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在 1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 拨款申请。 (四 )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 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 第~1■一条( 监督管理) (一) 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 情 况 和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稽 查 和 审 计 。对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补 贴 资 金 的 单 位 (个 人 ),由各项目 管 理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追 回 资 金 ,并 按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 公 开 管 理 办 法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和 年 度 总 体 使 用 情 况 。各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开 制 订 的 本 领 域 的 实 施 细 则 及 操 作 流 程 (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 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 项 目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以 及 拟 扶 持 的 资 金 额 度 。对 于 资 金 使 用 结 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资 金 拨 付 后 通 过 部 门 网 站 进 行 公 开 ,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 法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 效 期 至 2026年 5 月 3 1 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虹发改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虹发改规〔2019〕6号区有关单位:《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6日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各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
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项目建设,推进污染减排治理,促进低碳发展,提高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管理水平。
二、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1匹配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青府发〔2016〕115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青府发〔2016〕1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前言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是青浦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上海市转型发展相关要求,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新青浦”的战略举措,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
“十二五”期间,青浦区积极优化产业结构,深入推进各项节能低碳工程和试点示范,在各部门、镇以及工业区等共同努力和全社会广泛参与下,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5年,全区单位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272吨标准煤/万元,“十二五”累计下降21.83%,提前超额完成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7%的“十二五”节能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节能低碳发展的新形势以及“十三五”期间的新要求,为科学规划青浦区“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举措,青浦区发改委研究编制青浦区节能降耗和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为青浦区开展节能低碳工作、制定相关节能管理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和绿色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宜居现代化新青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低碳发展的推进和创新力度,确保完成我市下达的节能目标和各项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时期是节能减排工作受关注程度高、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五年。
青浦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大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应用,加强重点工程实施推进,节能低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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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
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
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本市企业按照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六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本办法按照以下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扶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奖励标准为800
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煤;诊断费补贴标准为200元/吨标煤,最高不超过6万元。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1000万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高效电机应用根据装机容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见表1)。
使用“能效领跑者”电机按照表1补贴标准基础上浮20%,新建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要求使用节能电机的不予补贴。
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表1:高效电机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元/kW)产品类别额定功率(kW)
电动机改造新购买使用
0.75≤额定功率≤2210060
低压三相异步电机
22<额定功率<3756036高压三相异步电机355≤额定功率≤250005030稀土永磁电机0.55≤额定功率≤315200120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设备设施投资额(主要用于能源信息化管理及控制系统)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同时符合支持范围(一)、(二)、(三)、(四)情况的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项给予扶持。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
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6个月后(至少包括一个运行周期)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或集团公司初审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至少1年的实际能源运行数据出具审核报告。
(二)能源管理体系项目。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并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项目审核费用。
涉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审核费用支付标准为: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及高效电机项目设备设施投资额低于25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2万元,250(含)~1000(含)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3.5万元,高于1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为5万元;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单个审核费用为4万元。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审定意见和项目公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提出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
(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对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除追缴财政补贴资金外,三年内将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参照执行)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信、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能源管理体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原《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2)6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