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知识产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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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65'

⨯(10选6)

二、概念辨析和比较27'

⨯(4选2)

三、判断题102'

⨯(15道题以上)

四、简答题312'

知识产权法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调整的,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信誉及其他无体财产而依法享有的支配性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4项):

(1).鼓励和保护以智力创造为主的知识产品创新活动的原则:是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调整有关社会关系,确认并保护知识产品创新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为知识产品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精神和物质条件,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法定原则:知识产权的种类和权利内容必须由法律统一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3).公示原则: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及其变动,终止或撤销等形式都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他人能够获知该权利的真实情况.

(4).权利限制原则: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行使做出合理而适当的限制,以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

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体性知识产权的“无体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无体,而不是指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体现出来的物化载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能否对权利客体进行有形占有;②在权利的产生或取得上不同;③权利的标的不同;④被侵权的可能性不同。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的特点。这一特征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使用有关客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对同一项无体财产,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一个专利权排斥关于同一发明的另一专利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指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有关知识产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客体特征:(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1、创造性,知识产品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

2、非物质性,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实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态。非物质性是知识产品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客体的专有特征。

3、公开性,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

4、非消耗性。

5、可复制性。

6、社会性,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

知识产权客体与载体: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所以是无形的;2、有形载体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的体现或者说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并不表示其载体的无形。所谓载体就是指智力成果所依附的并使该成果得以为人所感知的物体。具体地说,一个专利产品是有形的;一本图书是有形的;一盘录有歌曲的磁带是有形的,等等,但这里的产品、图书、磁带等都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仅仅是载体而已。真正的知识产权客体是关于该专利产品的技术方案;是该图书中所登载的作品;是磁带中所录的歌曲等。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内容包括(4个):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若作权人白己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其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或投资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区别与联系

答:联系: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存在间接联系。表演者表演的对象是作品,而录制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录制,广播组织者是对作品表演的广播。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2.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权利内容不同。 4.保护期限不同。

表演权:是指公开地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作品:是指作者以自己的知识和技巧为基础,经过思考,判断,将文字、数据、乐符、色彩、声音、图形等加以选择、组合,或者将资料、数据加以选择、编排而形成的智力成果。构成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异同

相同点:1.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不同点:1.主体不同。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3.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4. 被使用的对象不同: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仅涉及少数种类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

1 、公民创作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之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3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之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特征?:1内容的双重性2具体化的专有性3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征在于:

1、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成果;

2、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就象人一出生即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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