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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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第一部分:名词解释

1.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犬的行为。

2.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3.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是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5.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6.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7.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8. 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9.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

10.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11.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12.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13.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14.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15.商标异议: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16.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印制等行为所进行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活动。

17.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显著性标志。

18.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致使原为有效的商标权丧失其法律效力,不

再受法律保护。

19.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20.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21.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22.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

23.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4.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25.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6.许诺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明确表明愿意出售某一专利产品的行为,它是通过在商店内陈列或在展销会上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或拍卖清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特定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明确表示对其出售某种产品的一种意愿。

27.专利制度: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来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并以此换取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公之于众,以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

28.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所提出的创造性的变革。

29.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而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使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

30.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31.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32.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一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33.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3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宣告由于某种或某些原因使已经获准的专利权归于消灭。

35.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

36.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37.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38.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9.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0.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1.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2. 抵触申请:两个(或连个以上的)人就内容相同的发明先后分别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先提出申请的为在先申请,后提出申请的为在后申请,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43.从属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44.职务发明创造: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

45.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6.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4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48.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

49.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50.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

5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52.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53.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54.侵权著作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55.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56.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57.作品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58.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须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59.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部分:案例及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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