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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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历史记载和研究成果,可以对其相关内容进行参考描述。

古代中国刑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古代中国刑法体现了严明的法律规范和秩序。

中国古代刑法根据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思想,强调治罪与修身的关系。

根据《周礼》记载的司法制度,包括宗庙刑律、主要刑律、刑律执行程序等等。

这些刑律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名目、刑法的适用以及刑讯逼供的禁止等等。

其次,古代中国刑法注重以德治国,倡导仁爱思想。

儒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仁者爱人”、“君子爱贤”等思想成为整个刑法制度的基础。

刑罚的执行注重以德化人,对犯人采取“为秀才剽”、“为庶人赦”等方式,倡导犯人的道德教化和改造。

第三,古代中国刑法注重刑罚与情理之间的协调。

古代中国刑法在确定刑罚的时候,通常根据犯罪人的人品、动机、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求刑罚与犯罪的情理相符。

在《刑法正义论》中,明确提出刑事判决应该“合于义理”,不断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裁判的公正性。

最后,古代中国刑法强调审慎定罪和避免滥用刑权。

在古代中国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采用了相对严谨的程序,并注重听证、质证、辨认等环节,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对于死刑的判决,更加谨慎,通常要经过多次审理和最高统治者的批准。

总之,古代中国刑法是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和审慎定罪等原则。

这些刑法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和价值观念,对后来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古代中国刑法与现代法治思想存在差异,但其包含的某些原则和经验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刑法史

中国刑法史

第三节中国封建刑法思想的儒家 化
一、汉:儒家化的启动 二、春秋决狱:儒家化的极端化 三、魏晋南北朝:儒家化的继续 四、唐:儒家化的完成
第四节中国封建刑法思想的维新
一、变“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为“民 刑分离,诸法并用” 二、反对重刑苛法,主张刑法的人道主 义 三、结合中国实际,博采各国之长 四、取消缘坐株连,实行罪及一身 五、取消特权,实行法律平等 六、取消类推,实行 罪行法定
第二章 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礼法混同原则 一、把大量的反道德行为上升为犯罪行 为 二、以服制定刑名
第二节罪刑擅断原则
一、刑法渊源广泛 二、皇帝量情处分 三、广行类推,比附论罪 四、不应得为的补救
第三节等级特权原则
八议制度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客体 一、国家政权 二、皇室利益 三、天子威仪 四、伦理道德 五、政令制度 六、人身权利 七、财产关系 八、婚姻家庭
一、不分首从的共犯 二、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的共犯 三、共犯逃亡
第五章 正当防卫
第一节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正当防卫的条件与处罚 一、对自身利益的防卫 二、对亲属利益的防卫 三、对夜间侵犯的防卫 四、对动物侵害的防卫 五、对奸淫行为的防卫
第六章 犯罪预备与未遂
第一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条件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
第四节
保辜
第八章 刑罚的演变
第一节 刑罚的起源 一、刑法与战争 二、象刑与刑法
第二节 刑罚的演变
一、奴隶制的五刑 二、封建制的五刑 三、封建制五刑的近代化嬗变
第九章 刑罚的种类
第一节 生命刑 一、死刑 二、族刑 第二节 身体刑 一、墨 四、宫 二、劓 五、髡 三、刖 六、鞭
第三节 自由刑 一、流刑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古代中国刑法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制度。

古代中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宁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代中国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朝代,如夏、商、周等时期。

在这些朝代中,刑法主要总结为“五刑”,包括鞭刑、杖刑、剐刑、凌迟和死刑。

这些刑罚主要以肉刑为主,用以惩罚各种犯罪行为,如盗窃、谋杀、叛乱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古代中国刑法也逐渐完善和改进。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开始实行相对较为公正的刑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刑法注重公正和公平,采用各种刑罚形式,如流放、徒刑、罚金等,以适应不同的犯罪行为。

到了秦朝,秦始皇实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统一法律制度。

在秦朝,刑法主要依据《秦律》来实施,对犯罪分级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犯罪性质和程度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刑罚形式,如杖刑、剐刑、凌迟、斩首等。

同时,秦律还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随着汉朝的兴起,古代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汉朝时期,刑法主要依据《汉律》进行实施。

相较于秦朝的严苛,汉朝的刑法更加温和,强调以德治国。

此外,汉朝还加强了刑罚执行的监督,确保了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古代中国刑法在不同朝代中出现了一些变化和调整。

例如唐朝时期,刑法开始逐渐注重恢复犯人的改造,采用一些温和的刑罚形式,如徒刑、流放等。

而宋朝时期,则进一步强调了审判的程序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改进。

从最初的采用肉刑的刑罚方式,到后来的注重公正和人权的刑法制度,古代中国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

古代中国刑法在古代中国,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并且在不同的朝代和政权中,刑法也有着很大的变化和差异。

但是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以德治国,以法制约犯罪,以刑罚警戒犯罪,同时也尊重人权,强调让罪犯有所悔改和重新改过的机会。

古代中国的刑罚分为五种,分别是笞、杖、徒、劓、死。

这五种刑罚被称为五刑。

其中,笞、杖、徒是比较常见的轻刑罚,而劓和死则是比较严厉的刑罚,只有在相当严重的罪行中才会使用。

笞是用竹竿或者皮鞭抽打罪犯的身体,通常在公开场合进行,目的是惩罚罪犯并警示其他人不要犯罪。

杖是比笞刑更严重的一种刑罚,用的是棍子或者木棒,通常是连续抽打罪犯的臀部和后背。

徒是把罪犯关进监狱,进行监禁和劳役,通常持续数年,在这一期间,罪犯要进行体力劳动,用劳动来赎罪过错。

劓是用刀割除罪犯的鼻子或者耳朵,这是一种永久性肉体残缺的刑罚,主要用于严重的犯罪如谋杀、叛乱、谋反等。

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被用来处决重罪犯和叛逆分子。

中国古代的死刑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斩、绞、磔、火刑等等,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殊的意义和象征。

除了以上的五种刑罚,古代中国也有一些特殊的刑罚方式,例如铁璧、釜底抽薪、三振等。

铁璧是一种特殊的镣铐,用于囚禁叛乱分子和特别危险的罪犯。

釜底抽薪则是一种禁食的刑罚,把罪犯关进釜子里,戒除三餐,直到心悔改。

三振则是把罪犯绑在三根木柱上,以十字架的形式进行示众。

在古代中国的刑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规定,例如严打盗贼、尊重女性人权、重视人身财产安全等等。

例如,在唐朝时期,禁贼令就规定了对盗贼的极严厉惩罚,任何盗窃行为都将被加大处罚。

同时,在唐朝时期,女性的人权和尊严得到了特别的重视,任何妇女和未成年女孩被侮辱和侵害的情况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严惩。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以法治国,以刑罚警戒犯罪,同时也尊重人权,强调让罪犯有所悔改和重新改过的机会。

五刑是古代中国刑法的核心,同时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规定,这些规定和案例都体现了古代中国刑法的特点和传统。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

我国古代的慎刑思想与实践慎刑,是指在实施司法刑罚时,必须慎重审慎,尽量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刑罚公正合法的思想与实践。

慎刑的思想深深根植于我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基石之上,贯穿了从古至今的司法实践。

慎刑不仅是一种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一种文明的表现和国家治理的需要。

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律文明发展历程中,慎刑思想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早在《周礼》中就有“刑奸慎,杀人不急”“善恶之不明,不可刑也”的规定;《礼记》中有“刑告曰:如其毋亲,则刑毋赦”“罚金之数,悉从司寇”的记载。

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古代尊重生命、人性化、讲求公正的司法观念,明确规定了只有真正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才能适用死刑。

可以说,慎刑的思想基本被反映在了我国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

在历史上,慎刑的实践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唐朝时期,吐蕃入侵安史之乱中悍然杀戮百姓,朝廷支持在充分了解事件真相后进行必要审判,结果确定罪犯清单并得到了即时制裁;明代朱元璋建国初年,面对贪官污吏横行的局面,相对于当时的刑法惩罚,朱元璋推崇慎刑,他认为刑罚如过重会让群众产生恐惧心理,收效不彰。

所以明朝刑律虽有死刑,但对其适用要求很高。

慎刑的这种做法,在其后的清朝时期得到吸收、继承和发展,致力于以惩罚犯罪为上,以人为本,努力维护国家的社会和谐稳定。

慎刑的理论和实践穿越时间和空间,不断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从未间断地推进矫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工作。

在保障个人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人民群众也享受到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

但也不能否认,当前我国一些司法领域仍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司法不公、程序不合法、回避问题等现象,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不得当的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正在加强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度和司法透明度的建设,以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实践更加公正和谐。

总之,我国古代慎刑的思想和实践,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法律文明的宝贵财富。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古代刑法是指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古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基于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政治需要,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内容和条文各有差异。

下面将从中国古代刑法、古希腊罗马刑法和古印度刑法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周礼》中规定的罪刑体系为后世刑统的基础,主要包括五刑和九刑。

五刑指的是笞、剐、宫刑、流刑和死刑,根据罪行轻重进行施刑;九刑是指加重的五刑,如凌迟、焚烧等,用以对付特别严重的罪犯。

此外,《鞠婧祎大全》还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制裁方式,如盗窃、通奸、谋反等。

古希腊罗马刑法主要受到德谟克利特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强调理性和自然法则的思想。

斯多葛学派认为刑罚应该符合理性和自然法则,以达到教化和惩罚的目的。

《罗马法大全》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如偷窃、故意杀人、叛乱等。

此外,古罗马还实行了竞技场刑罚,如将犯人投放到竞技场上与野兽搏斗或执行死刑。

另外,《斗罗大陆大全》还规定了法庭程序和证据的收集方法,确保公正审判。

古印度的刑法体系受到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强调宗教信仰和道德准则。

《摩诃婆罗多》和《阿奴普一卡道大全》等文献中记载了古印度的刑法制度。

古印度的刑法主要有笞刑、剐刑、流刑和死刑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刑罚的施行。

古印度的刑法还注重教化和挽救罪犯,以期让他们改过自新。

此外,古印度的刑罚还涉及社会等级制度,如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进行不同的制裁。

综上所述,古代刑法是各个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和时期的古代刑法在内容和条文上各有差异,但都强调了罪犯的教化和惩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做出了努力。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思想

中国先秦刑法思想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

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

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

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

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

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

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

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

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

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

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

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

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
中国古代的刑法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以法制人、以治本、以宽厚。

以法制人,是指尽量把刑罚制度化、程序化,让刑罚掌握在法律之中,减少刑罚的主观性和扩大执行的透明度。

在早期的封建社会,刑罚往往是按照统治者的心情和意志行使的,而在晚期的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尽管还存在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但是刑罚制度化、程序化程度已经比较高了。

例如,明清时期的刑法,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条文和实行程序,对于刑罚判决的依据和执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减少了法律执行的失范和随意性。

以宽厚,是指对于犯罪人的惩处,要考虑他们的背景和动机,尽可能减轻刑罚的强度和数量,以切实保护人权和社会稳定。

中国古代有不少刑事案件,原本应该用死刑或极刑的,但在翻案审查过程中却被改判轻罪或免除,反而引起普遍的支持,揭示出古代中国的审判制度是相对公正和人性化的。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刑法原则与现代刑法原则基本相似,但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国古代法律还依赖于个人的权威和意志,而现代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和人性化;二是刑罚目的上,中国古代刑罚更加崇尚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现代刑罚更加强调实效和公正。

解读法家的重刑思想

解读法家的重刑思想

解读法家的重刑思想
法家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哲学流派,其重刑思想是指基于对人性
的本质与行为的认识,通过加强刑法制度和使用严厉刑罚的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与社会稳定。

在法家看来,人性本质自私、邪恶,只有通过惩罚和奖励的机
制才能使其遵守法律和秩序。

因此,法家提出了“赏罚分明”、
“尽信毋疑”、“繁刑重法”等思想,强调刑罚与政令的严格执行,惩罚必须严厉而快速,以达到警戒作用。

此外,法家还提倡奖惩分明,激励有功之民,并以此达到“各
尽其能”的目的。

此即法家历史上“三纲五常”的思想。

而对于犯
罪分子,则应采取“一犯必诛”的刑事政策,使其感受到严惩之威,从而彻底杜绝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法家的重刑思想是以治理社会为出发点,认为强化
刑法制度和严厉惩罚是维护社会和政权稳定的必要手段。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原心定罪”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原心定罪”

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原心定罪”作者:武靖非“原心定罪”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很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原则。

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非常重视考察罪犯的主观心理状态,甚至干脆直接以主观的方面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原心定罪原则正是这一特点的一个表现。

说到代表性,众所周知,中国的传统法律是儒家化的法律,儒家思想在法律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原心定罪”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古代刑法中礼法合一的精神。

分析“原心定罪”,不能不提西汉武帝时董仲舒等人所倡导的“春秋决狱”。

可以说,原心定罪正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

《春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许止父病,许止进药于其父而卒。

” 许止进药而未曾先尝,致使其父因吃错药而死,董仲舒认为,许止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不存在“弑父”的动机,因此,“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他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心,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可以看出,这里面有三层意思:第一,“必本其事,而原其心”,即断罪要从犯罪事实出发,但不仅仅只看事实,而是要追究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及罪犯的心理状态。

其判断的标准,就是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

第二,“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

凡是心术不正,主观为恶,有犯罪的动机,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不相符合,即使犯罪未遂(“不待成”),也要予以惩罚。

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即“首恶”,当然“罪特重”。

第三,“本直者论其轻”,行为的动机、目的纯正,其犯罪属于过失,因而虽然违法也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原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的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主观道德要件来定罪量刑。

而衡量一个人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是“本直”还是“志邪”的主要标准,则是儒家提倡的宗法伦理道德。

这些伦理道德就体现在儒家经典的“微言大义”中。

桓宽的《盐铁论•刑德》篇进一步作了概括:“故《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

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统治者施政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思想逐渐形成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传承。

以下是一些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一、德治思想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主要依靠德治思想,即通过道德教化和行为规范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根据传统观念,人们认为领导者应当以身作则,以儒家思想中的“君子”为榜样,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来教育民众,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在这种思想下,法律并不是唯一的制约手段,而是与道德、教育、伦理等综合应用的一种手段。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思想的结合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尤为深远。

儒家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这与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道德观念亦渗透到法律制定和执行中。

例如,在古代封建社会中,法律多以封建主义道德观念为基础,强调个人应当行使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道德规范。

三、法治思想的初步形成虽然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主要以德治为主,但在一些方面,逐渐形成了法治思想。

例如,在封建社会中,王权神授的观念逐渐转化为一种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规模扩大、交往日益复杂,以及宗族制度的崩溃,传统的道德教化手段逐渐显示出不足之处,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这为后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四、刑法思想的发展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中,刑法思想也逐渐得到发展。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缺乏现代科学和技术手段,传统的刑罚主要通过身体惩罚来实施。

这种刑罚主要是为了显示权威和恢复社会秩序,也体现了以威慑为主的刑法思想。

总体来说,古代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主要以德治为主,强调以德治国、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同时兼顾法治思想的初步形成,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和权益保护渐成重要;刑法思想在封建社会中以威慑为主,体现了以刑罚为手段的惩罚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

中国古代刑法

一、刑事政策中国古代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起源于西周。

周灭商之后,如何统治广大的“殷顽民”及原来臣服于殷商的众多诸侯方国成为棘手问题。

据说,周武王“皇皇若天下之未定”,不惜汙尊降贵,向殷朝元老箕子请教作为治国安邦的大法。

周朝最高统治层内部的观点也不一致,据说当时有三种代表性的意见,一是姜太公主张应“咸刘厥敌,靡使有余”,即将敌人全部杀光,不留残余;二是召公奭主张“有罪者杀之,无罪者活之”,即只杀掉有罪之人,留下无辜的人;三是周公旦主张“各安其宅,各田其田,毋故毋私,惟仁之亲”,即保持原来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变,利用殷商贵族,以仁为本,进行统治,但如果有谁胆敢作乱,不论商人还是周人,都应镇压。

最后,周公的主张得到了多数的支持,强调应根据具体情形,由朝廷编订“建国之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相传到周穆王时制订《吕刑》,将上述原则概括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即强调适用刑罚必须懂得轻重权变,根据社会情势确定刑罚的轻与重,既要注意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又要注重适用刑罚的灵活性,这样做有助于正确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制定完备的刑律。

周代之后,“刑罚世轻世重”成为历代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春秋时代,子产有“宽猛相济”的主张,认为“惟有德者能以宽服其民,其次莫如猛” ,表现在刑事政策上,也就是轻重相济,以重为主。

战国时法家大都强调“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当时之世既“争于气力”,故必须“重刑轻罪”。

儒家的荀子则强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

曹操治魏,也强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而明太祖朱元璋更明申此旨,对建文帝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

” 可谓深得此中真谛。

附带需要说明的是溯及力问题。

在汉代,采从旧主义,依据犯罪时的法律定罪科刑。

至唐代改采从轻主义,凡犯罪未发、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减轻则从新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是一套严格的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意义。

在古代中国,刑法被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古代中国的刑法分为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其中,笞、杖、徒是比较轻的刑罚,而流和死则是最严厉的惩罚。

古代中国的刑法还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例如刑具的使用、刑罚的执行程序等。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古代中国的刑法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文化传承和思想认同。

在古代中国的文化中,治罪和救赎是相辅相成的。

在实施刑罚的同时,也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让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有所悔改。

这种思想也影响了中国的现代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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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
古代中国的刑法历史悠久,从殷商时期就有了一定的规定。

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日趋完善。

主要的刑罚包括笞刑、杖刑、烙印、流放、斩首、鞭打等。

同时,还有以劳役为刑的苦役和徒役。

在秦朝,刑法制度达到了顶峰,制定了“法家之法”,实行“以法定罪,以律治罪”。

在汉朝,刑法逐渐趋于温和,主要刑罚为罚金和削职为民。

唐朝时期,刑法逐渐趋于人道主义,如规定严禁非法拷问,推行了“按罪从重”的原则。

明清时期,刑法逐渐呈现出特殊的地方特色。

如明朝江南一带曾实行“活捉犯罪嫌疑人”的刑法,清朝则实行了对同一罪犯实行连坐的“箍罪”制度。

此外,清朝还加强了对盗窃、贪污等罪行的打击,实行了“重金求举”的政策。

总的来说,古代中国的刑法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

从最初的简单刑罚到逐渐趋于人道主义,再到特殊的地方特色,反映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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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的德治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的德治思想

中国古代刑法的德治思想摘要: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五千年的历史,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良策的核心。

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

本文浅析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对古代刑法的影响,及古代刑法中的德治思想,与大家共同讨论。

关键词:古代刑罚道德富贵伦理化法律制度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五千年的历史。

在它的影响下,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上对东南亚地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中承载了传统价值体系的古代法律制度就是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古代法律以刑法为重。

要在以道德自律和法律强制所构成的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中,研究道德自律、法律强制、致富之道、为贵之途之间的整合或冲突,首先要深入了解古代的社会环境,追本溯源,方得始终。

1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刑罚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

在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主要通过刑罚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自身利益。

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古代社会逐渐产生了国家,法律制度逐步确立,刑罚逐渐成为古代帝王将相维护统治阶级地位的主要工具。

纵观古代刑罚制度衍变过程,古代刑罚可分为起源、发展、完善以及近现代化四个重要时期。

其中,刑罚的起源——夏、商、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时期——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逐步完善阶段——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宋元明清时期。

从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刑罚制度由以肉体罚为主的报应刑逐步衍变为以自由罚为主的惩诫阻止刑,刑罚力度也从起初的重刑苛法变逐渐变得轻简宽约。

刑罚是阶级的产物,是权利的象征,它的衍变历程清晰的刻有中国古代社会阶级斗争印迹。

不同发展时期的刑罚都能客观的反映出那一时期统治阶级的阶级属性,而且它也能反映出古代社会特有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

2 道德、富贵与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密切联系2.1 道德与政治权力孔子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论述题:1.论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演变中国自夏朝至明清法律指导思想的演变,主要是围绕礼与法的关系的演变.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基于氏族社会的天地鬼神观念而形成的“奉天罚罪”的天讨、天罚思想。

商朝法制指导思想是夏朝法制指导思想的继续发展,主要有“天命观”和“君权神授”思想。

西周继承了夏商的神权法并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通过礼来规范不平等但是有规范的社会格局。

秦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完成的统一,实现了社会由封建向中央集权的转变,提出了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代礼再次被推崇,并且与法结合起来。

法制指导思想以“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为主。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隋唐时期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政治、经济得到全面发展,法律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隋朝法律指导思想包括“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

而唐代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除此之外还包括“宽严适中”,“简约易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等内容。

到了两宋时期,其法制指导思想开始强化中央集权,崇文抑武。

强调慎法,大度兼容,儒道兼用。

并且重视经济立法,义利并用。

元朝作为少数民族统治政权,其法律指导思想强调“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异制”以保障其政权的稳固。

明朝则以“明刑弼教”、“重典治国”、“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为其法制指导思想内容。

清朝则以“祥译明律,参以国制”、“推行‘首崇满制’基础上的‘满汉一家’政策”、“以刑弼教”为法制指导思想内容。

2.论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夏朝确立了墨、剕、劓、宫、大辟五刑,且规定昏、墨、贼都要被处死。

商朝,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另外还创立了炮烙、醢、脯、劓殄、剖心等酷刑。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古代以及近现代时期法制(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指导思想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变化。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一些关于法的思想,如墨家的“非攻”、“兼爱”等,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等。

在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了刑罚重于德教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制约和惩罚作用。

到了秦朝,秦始皇采取了相对极端的一系列措施来统一法制,包括焚书坑儒、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等,造成了社会的剧烈变化。

汉朝的法制比秦朝更为温和、保守,依然延续了礼制传统,法律与人伦关系紧密相连。

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的传入对中国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定影响,即“因果轮回”理论,主张人行善恶必有因果报应。

唐朝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全盛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唐律、唐令、唐诏等成文法律最为典范。

宋代开始出现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分立,私法逐渐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导致了法律问题的增多,因此宋代的法律思想日趋理性化、实用化。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依然秉承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但有些固执的守旧思想被逐渐修正和打破。

例如,明朝颁行的《大明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刑法制度,但也有许多条文被指责为酷刑,清朝的法制则更为严厉。

不过,明清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非常开明的法律思想,例如纲领思想、民主法制思想等。

在这些思想的推动下,中国的法制逐步走向现代化。

20世纪初,中国经历了一连串的政治变革,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

这些运动中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学家,如梁启超、胡适、吕志和、钱穆等,他们对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他们主张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推动中国法律走向法治化的道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迅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建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加速,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例如,在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诽谤等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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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刑法思想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

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

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

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

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

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

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

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

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

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色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

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

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

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

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

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

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

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

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无等级”。

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礼多规定应为之事,法多规定禁为之事;礼限之于未然,法紧之于已然;礼之不容,多为法之所禁,礼之所容,亦为法所不禁;违背了礼,轻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重者必受刑法的制裁。

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

礼法并用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刑法的影响十分深刻,为历代儒家所宗,并有大量的阐发论述。

(三)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这一点同出礼入刑的思想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出礼入刑,讲的是礼和刑的关系,以刑弼教,讲的是刑法的作用。

一般论者多认为封建刑法只讲惩罚作用,不讲教育作用,这未免失之片面,至少在三代之时不是这样。

据史料记载,《大禹谟》是大禹和皋陶在舜的御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

舜提出“明于五刑,弼于五教,期予于治”的要求。

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通过公正严明地执行五刑,促进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的正常化,达到治理国家的要求。

不仅如此,当时的统治者对刑法的目的也有很深刻的认识。

如《尚书·大禹谟》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命题,《尚书·君陈》中,周成王对被任命为京畿东郊成周地方行政长官的周公之子君陈训话时说:“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

”意为:对那些不遵守法令、不接受教化的顽民,也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只有当刑罚能够起到防止或消灭犯罪时才使用刑罚。

《尚书·酒诰》提出对聚众饮酒的要处以死刑,而对于殷商的旧臣和工匠沉湎于酒的则应“勿庸杀之,故惟教之”。

在当时,能提出“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主张刑法的终极追求是“无刑”、“止辟”。

可以说是对刑法目的认识的深化。

(四)刑法宜“中”,追求刑法的平允从《说文解字》对“灋”字的解释“平之如水”到《大禹谟》主张的“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从《君陈》提出的“无倚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到主张执行刑法的标准要“唯厥中”等论述来看,都强调刑法应当平允、宽和。

《吕刑》对“中”有更充分的阐述,如认为刑法的制定要贯彻宽大精神,指责苗民丧国绝祀的原因就在于滥施刑法,只有公平公正地执行刑法才能使百姓崇德向善,在具体的刑法制度上,则实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

(五)原心论罪,强调主观罪过西周以其以前的统治者们都主张刑故宥过。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①“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②《尚书·康诰》言之甚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

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

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意思是说,故意犯罪、累犯,哪怕是小罪,也要严惩不贷;若是过失犯罪和偶犯,即使是大罪,只要彻底坦白交代,也不能处死。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学术思想的极盛时期。

在政治领域内,是五霸七雄,纷争滋扰;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则表现为诸子学说的百家争鸣。

其中最具影响、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

他们或倡①《尚书·尧典》仁义,或主兼爱,或言无为,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法家倡言法治,坚决主张以法和刑作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在刑法理论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一)法家的刑法思想1、主张成文法,认为法律应当公开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制定成文法,是儒、法两家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管仲认为“号令必著明”,①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②商鞅不但主张成文法,而且主张“以吏为师”,认为制定法律者应当向百姓宣讲法律。

不仅如此,他甚至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得改动。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子产铸刑鼎于前,李悝著《法经》于后,都是法家的杰作。

2、主张刑无等级,认为法律应当平等这是法家思想中最具有民主性的一点,也是中国封建主义刑法中最带进步意义的成分。

管仲一方面从正面讲平等执法的重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③另一方面又从反面指出不平等执法的危害。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这方面也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他的名言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④常为后世学者所引用。

法家学者们的这些主张与儒家所强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谓针锋相对。

①《管子·任法》②《韩非子·难三》③《管子·任法》3、主张“法后王”,认为刑法应当随着世代的发展而演变,反对泥古“法先王”与“法后王”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争论的焦点之一。

法家主张“法后王”,认为“法与时转而治,治与时宜则有功”。

①商鞅入秦后与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甘龙、杜挚就变法与守旧进行过一次有名的辩论。

商鞅将甘龙所说的“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的陈腐言论斥之为“世俗之见”,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变国不法古”,“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②最终说服了秦孝公,在秦国实施了商鞅变法。

4、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法家是有名的重刑主义者,几乎所有的法家流派的人都热衷于与严刑峻法。

重刑主义在哲学上的依据是当时流行的“性恶论”;在刑法作用的理论上则是坚持恐吓主义。

法家讲重刑是是非常绝对的,即不但主张重罪重刑,而且主张轻罪重刑。

理由是“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

③对重罪处以重刑,固然能制止重罪,但未必能制止轻罪,但如果对轻罪也处以重刑,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当然更不敢犯重罪了。

这是法家的逻辑。

至于该不该对轻罪处以重罪,他们就不管了。

①《韩非子·心度》②《商君书·更法》法家和儒家及其所著述的三代时期的刑法思想都主张“以刑去刑”、“刑期无刑”。

但二者的办法却大相异趣。

儒家及其所著述的思想认为只有实行以刑弼教,德主刑辅,加强教育,人人改恶向善,遵礼守法,没有人犯罪,才可以不再使用刑法。

法家认为只要严刑峻法,甚至轻罪重罚,就可以使人惧怕,不敢以身试法。

没人敢犯罪,刑法自然也就无须动用了。

二者可谓殊途同归。

(二)儒家的刑法思想儒家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且一向以正统自居。

1、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儒家刑法思想的核心。

认为治理一个国家,根本的方略是推行德治仁政,刑法虽也必不可少,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孔子有一段人们很熟悉的高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①德治和仁政又是与统治者个人的道德修养、人格都相联系,因此,几乎所有的儒家学者都主张人治。

孟子强调“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一正君而国定矣”。

“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可存者,幸也”。

②儒家的另一大师荀子发展了孔孟的人治思想,主张“以法为末,以人为本”,认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自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①《论语·为政》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①2、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礼和刑都是行为规范,但儒家在对二者的对待上,却明显有先后与重轻之别。

在他们看来,用刑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能时期心存戒惧,而不能使其心悦诚服;只有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使其主动、自觉地遵守法令。

所以孔子说:“古之刑省,今之刑繁。

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②在礼与刑的选择上,儒家继承了三代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认为礼贵而刑贱,即对社会不同的阶层分别适用礼和刑。

荀子不仅强调“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义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③“刑政平而百姓归之;礼义备而君子归之”,④而且主张治世用礼,乱世用刑。

3、刑宜宽简适中儒家既重德而轻刑,必然要提高道德的地位,扩大道德的作用,而将刑法的作用限制在相对缩小的范围内,这与法家张大其刑形成鲜明的对比。

儒家主张慎刑戒杀,矜老恤幼,强调刑法适中,反对暴政苛刑。

孔子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⑤“不杀无辜,无释罪人,则民不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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