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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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省城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5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省城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5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省城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6.02施行日期2009.06.02文号并政办发[2009]59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省城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09〕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省城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加强省城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为改善省城停车秩序,构建停车入位、安全便利、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的静态交通格局,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交警主管,多方参与”原则,全面整合省城道路资源,合理规划停车场位,理顺收费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停车秩序,解决停车难问题,提升城市品位。

二、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加强机动车静态交通管理领导协调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继承(市政府副秘书长)尹喜平(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成员: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市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市辖区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主任:邢小明副主任:市建管委、交警支队、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等部门负责人。

三、工作措施(一)拓宽停车资源(责任单位: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兼顾行人、非机动车和动态交通的情况下,规划更多的路外停车位,增加停车容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设收费停车位;交通压力小的路段规划限时间段或昼夜兼顾停车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城市静态交通管理中的作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倡导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利用按有关规定设立的停车设施为机动车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本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市发改委为全市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全市城区范围内停车区域划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

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规划。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三、停车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并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6〕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增加停车供给,缓解城区日益突出的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各级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提标配建、单独建设、提质改造、资源共享等措施,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静态交通体系,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二)需求引导、用地节约、形式灵活、技术先进;(三)自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

三、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在新建、改造项目按标准足额配建的基础上,通过选址或利用既有用地新建、对既有停车设施改造、划定路内停车泊位等措施,每年新增停车位20000泊。

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

主要包括停车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和路内停车泊位四种类型。

分为:(一)专用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周边用地建设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停车设施。

(二)公共停车设施。

利用自有土地或城市公共用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或在满足项目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和对外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对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

五、实施办法(一)加强停车设施规划管理1.开展《太原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规划编制,动态更新停车设施项目库。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位和其他车辆停放场所的管理与服务收费。

第三条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公开、合理,确保停车服务质量和车主合法权益。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车位设置第六条太原市各区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停车需求,确定停车场、停车位和其他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范围和数量。

第七条停车场、停车位和其他车辆停放场所的设置应当考虑周边交通流量、车辆流量和停车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停车设施。

第八条停车场、停车位和其他车辆停放场所的位置、布局等应当满足城市规划、交通规划和建设要求,保证便利的停车服务。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并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设施设备、停车位数量、停车时间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设置。

第十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内明显位置,并将收费标准公开在停车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采用电子收费方式,不得现金收费,提倡使用手机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不得私自向车主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规定为车主提供停车发票,不得拒绝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提供方不得私自调整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一经发现,将会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车主对停车服务收费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太原市停车位建设标准

太原市停车位建设标准

太原市停车位建设标准
太原市停车位建设标准是为了满足城市交通需求,规范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交通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太原市停车位建设标准的简要介绍:
1. 规划原则:停车位规划应遵循“总量控制、分批实施、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区、商业区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数量和位置。

2. 停车位类型和数量:根据不同类型道路和区域的特点,太原市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停车位数量和布局要求。

例如,城市主干道应设置足够的路内停车位,商业区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停车位等。

3. 停车位设置要求: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场内应设置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4. 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太原市要求停车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停车场面积应符合规定,停车场内部设施应齐全,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等。

同时,太原市还要求加强停车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总之,太原市停车位建设标准旨在规范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交通水平和服务质量。

通过合理的规划、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可以确保停车位的合理布局和充足供应,满足城市交通需求,提高市民出行便利性和安全性。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太原市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确保停车服务的顺利进行,保障市民和来往车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所有停车场、停车位、停车设施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停车场:指经批准设立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2. 停车位:指停车场中划定并配备了固定标识的停车空间。

3. 停车设施:指停车场中设置的停车收费亭、车道、信号灯等设备。

4. 车辆主人:指享有车辆合法使用权的人。

5. 停车服务费:指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停车服务管理第四条停车场的设置1. 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2.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车位数量,并配备适当数量的停车设施。

第五条停车场的运营管理1.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2. 停车场应配备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管理员,确保停车秩序良好。

第六条停车位的标识和划分1. 停车位应通过标志线或其他明显标识进行划分,并标明车位编号。

2. 停车位数量应能满足停车场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停车场的规模进行合理配置。

第七条停车服务费的收取1. 停车场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停车场设施的条件,合理确定停车服务费标准。

2. 停车场应在进入车辆时明确告知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收费亭设立收费标志牌。

3. 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应采取统一收费方式,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4. 停车场应提供电子收费设备,并确保收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停车服务费的缴纳1. 车辆主人应按照停车场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时间缴纳停车服务费。

2. 车辆主人应保持停车票据或收费凭证,以防纠纷发生。

3. 停车场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车辆主人缴纳停车服务费。

第九条费用纠纷处理1. 车辆主人对停车服务费有异议时,可向停车场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太原停车场收费标准

太原停车场收费标准

太原停车场收费标准太原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由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停车时间计费、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等内容。

首先,停车时间计费。

太原市停车场通常采用按小时计费的方式,对停车时间进行精确计算。

在停车场停车的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超过2小时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费,以此类推。

停车时间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其次,收费标准。

太原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般按照车辆类型和停车场位置划分。

一般来说,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室内停车和室外停车两种情况。

室内停车一般收费较高,主要包括商场停车场、写字楼停车场等;室外停车一般收费相对较低,主要包括路边停车场、小区停车场等。

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停车场所在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市民和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需要注意相关收费标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此外,太原市停车场还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如购物消费满额可享受免费停车服务、会员卡用户可享受折扣等。

市民和车主在停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场,并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以便节省停车费用。

总的来说,太原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停车场乱收费、收费标准不够透明等。

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收费的监督管理,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希望市民和车主在选择停车场时,能够注意相关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避免因停车费用问题而产生纠纷。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方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服务质量,为市民和车主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停车服务。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太原市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市民停车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包括道路停车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等)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便民的原则,保障市民停车需求,促进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市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调节停车需求与停车资源供给的关系。

第五条市区内主要道路沿线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根据道路交通拥堵情况、车位紧张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六条市区内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地理位置、设施设备、停车位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七条市区内露天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场地面积、停放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八条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和修订,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九条太原市各类停车场应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如微信、支付宝等)、停车卡等,以满足市民的不同支付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明示收费方式和支付渠道,并保证支付渠道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有异常情况出现,停车场管理方应及时维修,确保市民正常使用停车服务。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停车场的管理,落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制度,遏制收费混乱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方应设置标识牌、标线等,明确车位范围及数量,并确保车位数量与收费标准相符。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方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以便市民了解和参考。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方应按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收费服务。

第十六条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情况,对不按规定收费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停车场,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的管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各类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合理、公平、公开。

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由太原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条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停放服务,确保停放场地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车辆停放场地的设置和规划第五条停放场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合适的位置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停放场地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市民停车需求的多样性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公共空间,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同时,还应当设立适当数量的专用车位,满足残疾人和特殊车辆的停放需求。

第七条停放场地的布局和设施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等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如车位指示牌、信息查询系统、支付设备等。

第八条停放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位的使用状况良好,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

第三章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九条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放场地的地理位置、经营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确定,并经太原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停放场地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收费信息,并向市民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说明。

第十一条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存在恶意抬高价格、乱收费、强制购买其他服务等行为。

第十二条停放场地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停车卡等,并鼓励推广使用无人值守停车系统,提高停车缴费的便捷性。

第四章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停放场地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停放场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熟悉停车场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服务态度友好,礼貌待客。

第十五条停放场地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监控设备,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太原市交通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车辆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如下:
1. 停车收费标准:太原市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划分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小时或者每次停放收费,具体标准由所在区域的停车场管理部门确定。

2. 收费方式:停车场可以使用现金、刷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具体如何支付由停车场管理方决定。

3. 收费时间:大部分停车场一般从早上6点开始收费,到晚上10点结束收费,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停车场的情况而定。

4. 免费停车时间:有些停车场会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间,如30分钟或1小时内免费停车,超过免费时间后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5. 违规罚款:如果车辆违反停车场的规定,如超时停车、违规乱停等,停车场管理方有权对违规车辆进行罚款处理,罚款金额根据具体违规行为而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参考,具体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停车场所在区域、性质、管理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停车时查看停车场内公示的相关规定,或者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停车场管理方了解最新的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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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停车场收费标准

太原停车场收费标准

太原停车场收费标准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交通发达,人口众多,停车需求量大。

为了规
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太原市政府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以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停车权益。

首先,对于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太原市规定了不同时间段的收费标准。


白天高峰时段(上午8点至下午6点),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在
晚间低峰时段(下午6点至次日上午8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

对于节假日,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6元。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可以疏解白天高峰时段的停车压力,又能够平衡停车场的运营成本,实现了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太原市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停车场
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最高收费限额为50元。

对于长时间停车的车辆,停车
场也提供了日夜统一的收费标准,即每天80元。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如
小型车、大型车、摩托车等,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区分。

此外,太原市还对停车场的免费时段作出了规定。

在晚间22点至次日早晨6
点的时段内,停车场将实行免费停车政策,以鼓励市民选择夜间停车,减少白天的停车压力。

总的来说,太原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合理,兼顾了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也
为停车场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希望广大市民和游客在停车时,能够遵守停车场的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秩序。

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管理部门能够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体验。

让太原市成为一个宜居宜游的城市,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价格、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折叠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并鼓励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车辆停放秩序、便捷停车服务和经济合理收费的统一。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市场规则,合理定价。

第五条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执法和业务指导;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车辆停放服务的提供及相关收费。

第二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需求、管理成本和交通拥堵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由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并以显而易见的方式告知市民和停车场用户。

第八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区分不同车型,并且根据停放时间段进行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根据车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40元/天;2.中型车:每小时7元,最高收费50元/天;3.大型车: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60元/天。

(二)室内停车场:根据车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100元/天;2.中型车:每小时15元,最高收费150元/天;3.大型车:每小时20元,最高收费200元/天。

(三)室外停车场:根据车型不同,收费标准如下:1.小型车:每小时3元,最高收费30元/天;2.中型车:每小时5元,最高收费40元/天;3.大型车:每小时8元,最高收费60元/天。

第九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变化情况,经太原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示执行。

第十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30天向公众公告,并在停车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2•【字号】并政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4]35号2004年4月1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解决我市机动车停车难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市区机动车有序停放、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紧密衔接、协调发展为目标,努力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达到国家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二级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停车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二、停车场规划(一)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建管、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太原市综合交通规划要求编制,按程序审批后,交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发展趋势组织编制,并征求市建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意见,按程序审批后颁布实施。

(三)市区物流、车流、人流集中的繁华区域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补建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报政府审批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四)市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规划时,应按城市规划标准和要求,审核停车场位置和停车位数量。

山西停车位管理办法.doc

山西停车位管理办法.doc

山西停车位管理方法山西停车位管理方法继10月22日,太原市首批取消并州北路293个路内停车位后,11月11日起,(山西网报 )省城将再取消建立北路(府东街至五龙口街)、解放北路(胜利街至府西街)、新民中街(三墙路至五一路)、旱西关街四条主干道上的400个路内停车位。

据交-警部门介绍,年内,还将取消新建北路等38条主要路段内停车位,共计1857个。

同时,菜园街片区、老军营片区等13个片区内,将新增2200个停车位。

为何要取消这些路段停车位?取消后,能缓解周边哪些路段交通压力?周边哪些地方可停车?11月10日,记者进行了走访。

“这哪是路?简直是停车场!”11月10日11时,太原市民小李路过旱西关街十二中路口时,看到路南机动车道上停满车辆,不禁发出这样的感慨。

旱西关街为双向四车道,另外两条非机动车道用作路内停车。

在太原市民眼里,旱西关街是一条较为拥堵路段,尤其是早中晚顶峰时候。

10时30分,此时,离太原十二中放学还有一个小时。

记者来到该路段时,两侧停车位已满。

就连公交站台下,都挤满了,公交车进站,只能借道另一条机动车道。

“为了接孩子方便,家长们提前就来占停车位,晚了就没了。

”交-警杏花岭大队六中队中队长马毅介绍。

记者注意到,有一位家长把车停好后,安心在车内看起书,直到孩子放学。

11时30分,学生陆续从校门口出来。

此时,车辆停放情况,可谓壮观。

连机动车道上也整齐停放着车,只剩一条机动车道通行。

护学岗交-警张晋原根本应付不过来,马毅火速赶来支援。

两人维持路口秩序,车辆勉强通行。

半个小时后,车流顶峰过去了。

这仅是一个顶峰时段,每天早中晚,各有一个小时的顶峰期,“拼全力也无法调节,压得民-警喘不过气。

”与旱西关类似,建立北路(府东街至五龙口街)、解放北路(胜利街至府西街)、新民中街(三墙路至五一路)等路段,都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情况。

为了缓解上述路段交通压力,10月3日,太原交-警部门决定取消这些路内停车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3
【实施日期】2013.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压力,根据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建成〔2010〕74号)、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经市政府同意,就规范我市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区从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或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并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公安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缓解停车难、治理乱停车为目标,大力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停车建设及管理的配套措施,促进全市停车产业化、规范化。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三)需求引导、用地节约、形式灵活、技术先进。

三、工作目标从2015年起,逐年增加全市公共停车泊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问题。

全年确保完成10000个公共停车泊位建设,其中利用立交桥下空间建设停车泊位4500个,独立选址建设停车泊位5500个。

四、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库),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的停车场(库),不包括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其他以房地产开发形式可以一次性出售停车泊位(车库)的停车场。

五、实施办法(一)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近期建设计划的编制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静态交通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及停车供需状况,编制近期建设计划。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太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太原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包括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和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

指依法设立的停车场(位)和存车处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服务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非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住宅区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划分区域类别分类制定。

具体区域类别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警部门划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七条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标准执行。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所对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太原市物价局按年度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成本监审,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原则核定经营者所得,超出部分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提供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手续或规划部门专用停车场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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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价格、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折叠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并鼓励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车辆停放使用。

新建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现行停车场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下列建筑物、场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对建筑物、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相应补建停车场:(一)火车站、机场、公路客运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

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停车场的用地性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

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地上公共停车楼、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地下机械停车位。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提供停车服务信息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折叠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包括停车场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以及营业执照等内容;(二)停车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除采用免取卡自动识别技术的道闸外,应当将道闸设置在距道路红线20米以外的位置;(三)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四)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监控等设施;(五)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六)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七)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人员,履行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义务;(八)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九)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按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的维护与管理;(十)停车收费按规定出具税务统一发票。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的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折叠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交通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居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置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应当提供给本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车辆停放服务作出约定的,由业主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折叠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二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严格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位、停车指示标志以及擅自引导他人占用道路停车。

第二十四条除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置的停车泊位外,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部门的网站、停车泊位所在社区居委会、拟设置停车泊位点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车行道,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侧分带与人行道之间宽度小于5米的路段;(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共用道;(五)距离公共交通站外延30米范围内;(六)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七)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八)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九)消防栓30米范围内;(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十一)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标线应当规范、清晰、醒目;停车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采用停车计费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种类、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者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四)新设置公共汽车站的;[1](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已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标准的,可以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依职责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依法以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所得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在非繁忙路段可以根据停车需求适当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并区分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区域等因素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费。

采取按时计费的,根据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实行短时免费停车和累进计费的办法计费。

短时免费停车的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举行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关区域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二)向车辆驾驶人出具停车凭证,记录停车时间,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三)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四)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五)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计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保持收费公示牌等设施及停车泊位和周边2米范围责任区内路面整洁,及时制止和劝导停车泊位及周边2米范围内道路上的车辆乱停放、乱摆卖行为,制止和劝导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停车种类提供停车服务,不得拒绝车辆进入空位停放。

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挡车器、专用牌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免收(限时免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向停车者收取费用。

[1]折叠第六章车辆停放管理第三十五条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有序停放。

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不得压线、跨线停车;(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三)汽车应当按照泊位设计车型依车辆通行方向顺序停放;(四)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朝向一致;#p#分页标题#e#(五)在限制时段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间段停车;(六)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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