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空 间 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国际法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第一章:引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概念。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现象的兴趣和好奇心。
教学内容:1. 物体间空隙的定义。
2. 物体间空隙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
教学活动:1. 引导学生观察周围环境,找出物体间有空隙的例子。
2. 讨论物体间空隙的概念,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观察和理解。
第二章:物体间的空隙类型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不同类型的物体间空隙。
2. 培养学生对不同类型空隙现象的观察和分析能力。
教学内容:1. 间隙空隙:物体之间的微小间隙。
2. 孔洞空隙:物体上的孔洞或洞穴。
3. 空间空隙:物体之间的空间间隔。
教学活动:1. 让学生观察不同物体的空隙,并分类为间隙空隙、孔洞空隙和空间空隙。
2. 学生分组讨论不同类型空隙的特点和例子,进行分享和交流。
第三章: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因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形成的原因。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形成原因的思考和分析能力。
教学内容:1. 自然因素:温度变化、湿度变化等自然因素导致物体间的空隙形成。
2. 人为因素:制造过程中的人为操作或使用过程中的磨损导致物体间的空隙形成。
教学活动:1. 让学生观察和分析不同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因。
2. 学生分组讨论不同原因对物体间空隙的影响,进行分享和交流。
第四章:物体间空隙的应用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应用。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应用的想象和创新能力。
教学内容:1. 过滤:利用物体间的空隙进行物质的分离和过滤。
2. 通风:利用物体间的空隙进行空气的流通和通风。
教学活动:1. 让学生思考和讨论物体间空隙在日常生活和工业中的应用。
2. 学生分组进行实验或制作,展示物体间空隙的应用实例。
第五章:总结与反思1. 让学生回顾和总结物体间空隙的概念、类型、形成原因和应用。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现象的思考和反思能力。
教学内容:1. 回顾物体间空隙的概念、类型、形成原因和应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已经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9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重点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四章通信、警报和疏散第五章群众防空组织和人民防空教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活动。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固体物理》第六章 自由电子气
如何确定非平衡状态下电子的分布函数呢? 玻尔兹曼方程是用来研究非平衡状态下电子的分布函数的 方程。 由于玻尔兹曼方程比较复杂,我们只限于讨论电子的等能 面是球面,且在各向尔兹曼方程的微分积分方程
I2(kBT)20 (ee1)22d
计
算I2得 π62(kBT)2, 因
此 将g(E)2CE32代入
3
N I 0 g ( E F ) I 1 g ( E F ) I 2 g ( E F )得:
.
N I 0 g ( E F ) I 1 g ( E F ) I 2 g ( E F )得:
----电子的波函数(是电子位矢 r的函数)
.
驻波边界条件 常用边界条件
周期性边界条件
x, y,zxL, y,z
x, y,zx, yL,z
x, y,zx, y,zL
k
(r
)
Ae ikr
E
2k 2 2m
2 2m
(k
2 x
k
2 y
k
2 z
)
波函数为行波,表示当一个电子运动到表面时并不被反射
回来,而是离开金属,同时必有一个同态电子从相对表面的对
E
0 F
由上式可以看出即使在绝对零度时电子仍有相当大的平均
能量,这与经典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
(2) 当T 0K时 ,
N CE1 2 f (E )dE 0
2 Cf ( E )E 3 2 2 C E 3 2 f dE (分步积分得来)
3
03 0
E
2 C E 3 2 f dE
,kz
2πnz L
(1)在波矢空间每个(波矢)状态代表点占有的体积为: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第六章空气调节讲解
第六章空气调节空气调节是一门采用人工方法,创造和保持满足一定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气流速度等参数要求的室内空气环境的科学技术。
空调技术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空调系统的组成和分类一、空调系统的组成空调系统是指需要采用空调技术来实现的具有一定温、湿度等参数要求的室内空间及所使用的各种设备的总称。
如图6-1所示,空调系统由下面几部分组成:图6-1 空调系统原理图1.空调房间或空调区空调房间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通常用空调基数和空调精度两组指标来规定。
空调基数是指室内空气所要求的基准温度和基准相对湿度,空调精度是指在空调房间内温度,相对湿度允许的波动范围。
例如在N=20±1ºC和N=50±10%中,20ºC和50%是空调基数,±1ºC和±10%是空调精度。
空调系统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工艺性空调和舒适性空调。
工艺性空调是为工业生产或科学研究服务的空调,其室内空气参数主要是按照生产工艺或科学研究对工作区温、湿度的特殊要求确定,同时兼顾人体热舒适的要求。
而舒适性空调的任务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室内空气环境,其室内空气参数主要是根据满足人体热舒适的需求确定,对空调精度没有严格的要求。
2.空气的处理设备由各种对空气进行加热、冷却、加湿、减湿、净化等处理的设备组成。
3.空气的输送和分配设施主要由输送和分配空气的送、回风机,送、回风管,送、回风口等设备组成。
4.处理空气所需要的冷热源指为空气处理提供冷量和热量的设备,如锅炉房、冷冻站、冷水机组等。
5.消声和减振设备消声和减振设备有消声器和减振器等。
二、空调系统的分类随着空调技术的发展和新空调设备的不断推出,空调系统的种类也日益增多,空调系统的分类方法也很多,如按处理空气的来源不同分、按输送承担空调负荷的介质不同分等。
我们这里重点介绍按空气处理设备的设置不同分,有集中式空调系统、半集中式空调系统和分散式空调系统。
空气调节课件-第六章
对于为多个负荷不 相同的房间服务的 空调系统,因各个 房间ε不相同,对室 内参数允许波动范 围大的,采用同一 送风状态。或调节 再热量。如果不行, 就要在系统的设计 和划分上采取措施。
6-2 室外空气状态变化时运行调节
室外空气状态时刻变化,不仅影响室内负荷的 变化,而且系统引入的新风直接影响到对空气 的处理过程。在一定条件下,室外新风本身具 有冷却和去湿的能力,运行时应充分利用以节 约能量。对全年运行的系统,应根据室外气象 条件的变化制定出合理运行的策略,在满足室 内空调要求下节约能耗。
目录
第六章 空调系统的运行调 节····6··-·1····室···内···负···荷···变···化···时···的···运···行···调·····2
节6-2····室···外···空···气···状···态···变···化···时···运3 行调 6节-3····变···风···量···系···统···的···调···20 节6-4····风···机···盘···管···系···统···的···运···行···调··············32 节······························· 37
第六章 空调系统的运行调节
全年运行的空调系 统是在夏季和冬季 最不利条件下设计 的。实际运行时的 负荷不一定等于设 计负荷,需要对空 调系统进行各种各 样的运行调节来满 足室内设计参数的 要求。
第六章 空调系统的运行调节
调节包括两方面: 1.如何根据室内负荷的变化对系统进行调节, 使室内温、湿度在允许范围内。
Φ=100% Φ=100%
一.调节再热量
2.变露点调节再热量
余湿、余热都变化,两者减小程度不同, ε可能增大也可能减小。
第6章 空中交通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
(五)空中交通管制调配方法 实施飞行调配的基本方法是:用规定垂直、纵向、横向间隔的方法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实行分 离,保持安全间隔,防止相撞。
(六)飞行冲突 飞行冲突即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最小间隔。
(七)净空 根据作战任务的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己方所有航空器在一定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的强 制性措施。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
(三)基本工作原理 为满足飞行安全需求、适应航空运输发展、提高空间利用率,空管运行的基本原理为: 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等专业手段对航空器飞行活动进行监视、控制与指挥,从而保证 航空器飞行安全和与使航空器按照一定线路秩序飞行。 在飞行航线的空域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 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并按管理区的范围与情况选择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对航空器进 行管制。 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航空器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 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完成 监视、识别、引导覆盖区域内的航空器,保证其正常安全的飞行。
第三节 飞行基本规则
一、一般规则 4.信号 航空器运行时涉及的重要信号包括遇险信号和紧急信号、拦截时所使用的信号、用以警告未 经批准的航空器正在或行将进入限制区禁区或危险区的目视信号、机场交通信号以及指挥信 号。 5.时间 必须使用世界协调时(UTC),必须按照自午夜开始一天24小时的小时、分钟、秒(按需要 )计。 6.非法干扰 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必须设法将此事实通知有关空管单位,以便空管单位能对该航空器给 予优先权并使之与其他航空器的冲突减至最小。 7.拦截 当民用航空器误人禁区时,前去拦截的航空器通常为军机,会按ICAO附件2附录2第2节和第 3节的标准,并按照附录1第2节的规定通过特定的“目视信号”进行拦截。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四)飞行活动性质;(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第六章通风与气流组织wlf第二节
28
2.排污效率与余热排除效率
对整个房间来说,排污效率:
n Ce Ce Cs
t C
C Cs
对房间任一点来说,
p Ce Cs
Cp 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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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效率的意义:
衡量稳态通风性能的指标,表示送风排除污染物的 能力。
对相同的污染物,在相同的送风量时,能维持较低 的室内稳态浓度,或者能较快的将室内初始浓度降 下来的气流组织,排污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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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可以用空气龄、换气效率和送风可及性三种 指标评价某种通风形式的通风效率
用污染物含量、排空时间;排污效率、污染 物年龄、污染源可及性对污染物排除有效性进 行评价。
评价热舒适性的指标有不均匀系数、ADPI 换气次数、名义时间常数也是评价室内气流
组织好坏的重要指标。
37
23
稳态送风可及性
稳态时的送风可及性反映了空间各点的 空气有多少来自这个风口,有多少来自 那个风口
根据送风可及性的大小,可以确定各风 口对空间各处的影响程度,从而可更有 针对性地调节各送风口的参数来改变空 间各处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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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物排除有效性的描 述参数
污染物含量、排空时间 排污效率 污染物年龄 污染源可及性
均温度, ηt>1
31
3.污染物年龄
定义:污染物从产生到当前时刻的时间。 污染物驻留时间:污染物从产生到离开房间
的时间。 与空气龄相同:概率分布函数、累计分布函
数。 与空气龄不同:某点的污染物年龄越短,污
染物越容易来到该点,IAQ差。
32
4.污染源可及性(Accessibilit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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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物含量和排空时间
第六章 空间法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好复杂赔偿的义务
㈢ 领空的法律界限
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产生了 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 层空间主张主权。这种划分导致了空域划界的第二次革命, 同时也使领空的垂直范围直接受到外层空间定义和定界的影 响,即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就成为领空的上部界限。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㈠ 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的概念
1、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①包括地球的陆地 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②除地球空间外的空中空间 2、空中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㈠ 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1、空中空间就其自然形态来讲,是由一般意义上的空气 空间和外层空间组成的统一体。
2、一般将国际空间法的法律规范分为两类
①适用于空气空间,主要调整各国在航空活动中相互关 系的国际空气空间法,通常也成为国际航天法
②适用于外层空间,旨在调整各国航天活动中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外层空间法,也称为国际航天法
㈡ 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944年1月,芝加哥会议最后通过和签署了《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已成为迄今为止影响最广泛、 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国际航空法最主要的法律渊 源之一。
①各国有义务支持机长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力 ②对航空器内犯有刑事犯罪或其他行为的人采取调查、
逮捕措施或行使管辖权时,缔约各国应适当考虑航空 器的安全和其他利益,并且应避免对航空器、乘客、 机组成员或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人民防空法释义 第六章
人民防空法释义 第六章
《人民防空法释义》第六章主要涉及群众防空组织的相关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 群众防空组织的任务:承担有关的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组建队伍:群众防空组织按照专业系统组建,脱离生产、工作的人员,由组建单位在保证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的前提下给予适当补贴。
- 装备、器材、经费的保障: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 专业训练: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六章的规定旨在确保群众防空组织的有效运作,提高公众的防空意识和应对能力,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第一章:引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概念。
2. 培养学生对科学探究的兴趣。
教学内容:1. 物体间空隙的定义。
2. 物体间空隙的观察与分析。
教学步骤:1. 引入新课:通过展示图片,让学生观察并描述图片中的物体间空隙。
2. 讲解物体间空隙的概念,引导学生理解物体间空隙的存在。
3. 举例说明物体间空隙在生活中的应用,激发学生的兴趣。
第二章:物体间空隙的观察与分析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观察物体间空隙的能力。
2. 培养学生分析物体间空隙的技巧。
教学内容:1. 观察物体间空隙的方法。
2. 分析物体间空隙的技巧。
教学步骤:1. 引导学生观察不同物体间的空隙,如书本、文具等。
2. 教授观察物体间空隙的方法,如比较、测量等。
3. 指导学生分析物体间空隙的技巧,如观察空隙的大小、形状等。
第三章:物体间空隙的测量与比较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测量物体间空隙的能力。
2. 培养学生比较物体间空隙的技巧。
教学内容:1. 测量物体间空隙的方法。
2. 比较物体间空隙的技巧。
教学步骤:1. 教授测量物体间空隙的方法,如使用尺子、量角器等。
2. 引导学生进行物体间空隙的测量,并记录数据。
3. 指导学生比较不同物体间空隙的大小、形状等,并进行交流讨论。
第四章:物体间空隙的应用教学目标:1. 培养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在生活中的应用。
2. 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1. 物体间空隙在生活中的应用实例。
2. 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教学步骤:1. 展示物体间空隙在生活中的应用实例,如泡沫塑料的缓冲作用等。
2. 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物体间空隙在其它领域的应用可能性。
3. 教授创新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鼓励学生提出创新的应用方案。
第五章:总结与拓展教学目标:1. 帮助学生巩固所学内容。
2. 引导学生进行拓展学习。
教学内容:1. 总结物体间空隙的概念、观察与分析方法、测量与比较技巧以及应用。
2. 拓展学习的内容和方法。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第一章:引言1.1 课程目标: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概念。
培养学生观察和思考物体间空隙的能力。
1.2 教学内容:物体间空隙的定义和重要性。
物体间空隙的分类和特点。
1.3 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观察日常生活中的物体间空隙。
采用小组讨论和分享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合作和表达能力。
1.4 教学资源:实物展示物体间的空隙,如盒子、瓶子等。
图片和视频资料,展示不同物体间的空隙。
1.5 教学评估:观察学生的参与度和思考过程。
学生小组讨论和分享的质量和内容。
第二章:物体间空隙的分类和特点2.1 课程目标: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分类和特点。
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物体间空隙的能力。
2.2 教学内容:物体间空隙的分类:间隙空隙、孔洞空隙、缝隙空隙。
物体间空隙的特点:大小、形状、分布、可变性。
2.3 教学方法:观察和分析实物中的物体间空隙。
引导学生通过小组讨论和分享,总结不同类型空隙的特点。
2.4 教学资源:实物展示不同类型的物体间空隙,如海绵、网格等。
图片和视频资料,展示不同特点的物体间空隙。
2.5 教学评估:观察学生的观察和分析能力。
学生小组讨论和分享的质量和内容。
第三章:物体间空隙的重要性3.1 课程目标: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重要性。
培养学生思考和讨论物体间空隙的实际应用。
3.2 教学内容:物体间空隙在生活中的应用,如过滤、透气等。
物体间空隙在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如材料科学、生物学等。
3.3 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观察和思考日常生活中的物体间空隙应用。
小组讨论和分享不同领域中物体间空隙的应用。
3.4 教学资源:实物展示物体间空隙的应用,如过滤网、呼吸面具等。
图片和视频资料,展示不同领域中物体间空隙的应用。
3.5 教学评估:观察学生的参与度和思考过程。
学生小组讨论和分享的质量和内容。
第四章:物体间空隙的实验探索4.1 课程目标:让学生通过实验探索物体间空隙的性质。
培养学生实验操作和观察分析能力。
4.2 教学内容:实验探索物体间空隙的性质,如大小、形状等。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第一章:引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的空隙是什么,为什么存在。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现象的观察和思考能力。
教学重点:1. 物体间空隙的概念。
2. 物体间空隙存在的原因。
教学难点:1. 理解并解释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理。
教学准备:1. 教学课件或黑板。
2. 各种物体,如书本、积木、球等。
教学过程:1. 引入话题:引导学生观察教室里的物体,提问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空隙。
2. 讲解物体间空隙的概念:解释物体间空隙是指物体之间的空间间隙。
3. 讨论物体间空隙存在的原因: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物体之间会有空隙存在。
练习:1. 学生分组,观察并描述不同物体之间的空隙。
2. 学生举例说明生活中常见的物体间空隙现象。
第二章:物体间空隙的测量教学目标:1. 让学生学会使用工具测量物体间的空隙。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大小的比较和分析能力。
教学重点:1. 测量工具的使用。
2. 物体间空隙大小的比较。
教学难点:1. 精确测量物体间空隙。
2. 数据分析。
教学准备:1. 教学课件或黑板。
2. 测量工具,如尺子、卷尺等。
3. 各种物体,如书本、积木、球等。
教学过程:1. 讲解测量工具的使用方法:示范如何使用尺子、卷尺等测量工具。
2. 引导学生观察并测量不同物体之间的空隙:让学生用测量工具测量并记录结果。
3. 比较物体间空隙的大小:让学生互相比较测量结果,讨论空隙大小的差异。
练习:1. 学生分组,自行选择物体并测量它们之间的空隙。
2. 学生制作表格,记录测量结果并进行比较。
第三章: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理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理。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现象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教学重点:1. 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理。
2. 物体间空隙的影响因素。
教学难点:1. 理解并解释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理。
教学准备:1. 教学课件或黑板。
2. 各种物体,如书本、积木、球等。
教学过程:1. 引导学生观察不同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提问它们之间空隙的形成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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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了下列三类国家对劫机犯罪应采取措 施,实施管辖权: (1)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登记国. (2)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3)当发生在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内时, 由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所在国管辖. 4. 对劫机犯的引渡. 5. 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6. 缔约国的其他主要义务.
(二)从事外空活动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1.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2. 外空活动必须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和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1.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 巴黎公约》 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 芝加哥公约》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未规定 上述问题. 2. 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 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 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1. 劫机行为的定义,特点和性质. (1)从该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主要是指 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2)从行为后果来看,它既包括既遂行为,也包 括未遂行为. (3)从行为主体来看,它既包括直接从事劫机行 为的人,也包括与之进行同谋或提供协助的同犯. (4)从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劫机行为包括目的在 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2. 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 空器,即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三)关于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承诺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 或出租而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的乘客,邮件和货物. (四)关于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的规则 1. 缔约各国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援助措施. 2. 对失踪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时,各缔约国应进行 合作. 3. 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立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 情况,并将调查报告及判断结论送航空器登记国.
3. 关于机长的权力. 4. 关于非法劫机. 非法劫机这种行为可以说已包括在《东京公约》 非法劫机这种行为可以说已包括在《东京公约》 所规定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或其他行为之中.但在 制定《东京公约》 制定《东京公约》时,考虑到劫机对飞行安全的 危害大而且会引起一些特殊问题,所以又专列一 章"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内容. 非法劫持航空器" 5. 关于缔约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航班飞行. (1)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 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 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每一缔约国应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际航班下列空中自由: ①不降停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①不降停飞越其领土的权利(飞越领空的自由即第 一项自由) 一项自由). ②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②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的自由 即第二项自由) 即第二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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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 经过理论上的较量和国家实践的选择,在全面 考虑了空气空间的性质和国家对领土上空空域利 益的情况下,国家主权论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国 际实践的普遍接受.从法律地位来看,国家领土 上空空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国主权 支配.
(五)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1. 非航班飞行. (1)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可享有三项权利. ①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②在它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③在不影响它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 制度条件下,在它国领土内享有装卸客货邮的权 利. (2)表明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行使过境权时,一 (2)表明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行使过境权时,一 般无须事先取得地面国的同意.
(六)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责任――《芝 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责任――《 加哥公约》 加哥公约》 1. 要求航空器国籍国必须承担不使民用航空器用 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的责任. 2. 为国籍国以外的国家规定了两项要求: (1)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 空器的安全应予以注意. (2)缔约国对飞入其禁区的外国航空器可使其尽 速在指定的航站降落. 3. 缔约各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 武器,若要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生命安 全.
(三)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 1957年10月4日苏联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 1957年10月 卫星标志着人类空间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 2. 1961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 1961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 (即 1721号决议),提出外空活动三原则: 1721号决议) (1)开发利用外空应为改善人类福利服务. (2)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应适用于外空及 )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 外空天体. (3)外空及其天体不得占有. 3. 1963年12月12日联大又通过了《各国探索和 1963年12月12日联大又通过了《 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4. 外空委员会对外空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中国与空间法 (一)我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航空运输, (一)我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航空运输, 并于1920年开辟第一条民用航空线. 并于1920年开辟第一条民用航空线. (二)1970年 (二)1970年4月24日,中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 24日,中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 人造地球卫星. (三)21世纪后,中国"神舟" (三)21世纪后,中国"神舟"系列载人宇宙飞 船的发射成功及以探月为目标的"嫦娥工程" 船的发射成功及以探月为目标的"嫦娥工程"启 动. (四)为保障国家利益,维护航空航天活动正常 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参与了诸多的国际合作.
2. 关于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 他行为行使管辖权. (2)公约不排斥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行使的任 何刑事管辖权. (3)非登记国不得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行使管 辖权,但下列情况例外: ①犯罪在该国领土上产生后果. ②犯罪人或受害人是该国的公民或常住居民. ③犯罪影响该国的安全. ④犯罪违反该国现行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转移的操 作规定. ⑤为了履行按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三,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 1.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行为范围.该公约对其所适用的或要 惩治的行为并未作出一项统一的规范性定义. (2)适用的空间范围.该公约仅适用于在任何缔 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在机上的犯罪或其他行 为. (3)适用的时间范围."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 )适用的时间范围."飞行中" 其为了起飞而开动马力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止.
三,外空活动的国际法制度 (一)从事外空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1.进入外空的自由. 1.进入外空的自由. 2. 外空探测自由. 3. 外空科学调查自由. 4. 外空的利用自由. (1)尊重国家主权与自由传播信息的问题. (2)事先同意问题. 5. 外空的开发自由. 6. 管辖和控制权. 7. 其他自由和权利.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一)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1. 凡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都应具备国籍标志. 2. 关于航空器取得国籍的方式,公约采用了登记 原则. (二)关于航空器的分类 1. 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2.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一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航 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飞越另 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降落.
(三)《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故 蒙特利尔公约》 意从事下述行为或企图从事下述行为或为已经或 企图从事下述行为的人提供协助,便构成犯罪, 并适用本公约的有关规定: 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了危害该航空器 安全的暴力行为. 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 行安全,或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 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装置或物质. 3. 破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或传送他明知是 虚假的情报以至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项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①不降停而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权利( ①不降停而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权利(飞越领空 自由) 自由). ②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自由) ②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自由). ③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经营航空器所属国向降落国的运输自由). 经营航空器所属国向降落国的运输自由) ④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经营降落国向航空器所属国的运输自由). 经营降落国向航空器所属国的运输自由) ⑤装卸前往与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 邮的权利(经营降落国与第三国间的运输自由) 邮的权利(经营降落国与第三国间的运输自由).
第六章 空 间 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一)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 1. 包括地球的陆地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 2. 除地球空间以外的空中空间. (二)广义的国际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 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空 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 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一)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 国际航空法是从18世纪末期伴随着人类航空活 国际航空法是从18世纪末期伴随着人类航空活 动的出现逐渐萌芽和发展起来的新的国际法制度. 2. 1919年10月5日签订《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1919年10月 日签订《 公约》 公约》. 3. 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4.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过境协定》 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重要法律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文件. 5.《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 5.《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