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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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1.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肢解发包、指定分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认真评估其信用状况、劳务实力和管理水平。

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务价格、计量方式、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等非劳务内容,合同签字人应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业授权书的法人代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使用自有劳务,鼓励与建筑劳务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改革工程款结算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发包方和承包方双向担保制度,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发包方应当同时向承包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工程款拖欠。

改进工程验收环节管理,将工程结算、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评价重要参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及时厘清工程款争议。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十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8〕10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要求以及近期省委、省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监督下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的存储标准为工程中标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双方各缴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前,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

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清责任,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本文共有2061字,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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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总结范本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直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开始实施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

在试行期间,通过对该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实施,我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

该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的责任。

业主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责任者,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责任亦明确规定,对于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单位或个人,将追究法律责任,提高了责任意识。

其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建立了健全的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业主、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务输出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与合规使用。

通过加强监管,有力地防止了一些不良企业以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再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

农民工可以通过申请农民工工资索赔基金来获得工资补偿。

这个基金是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组成的,当有建设项目的工资未能支付到位时,可以从基金中支付相应的工资给农民工。

这一制度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收到,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取得了显著效果。

据统计,2024年全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大幅减少,较以往年份有了明显的改善。

许多建设项目都严格执行了该制度,使得工人工资得到了及时足额支付,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工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

同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也为今后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尽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试行制度在2024年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企业对该制度的认识和配合度还不够,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意识和行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订实施“浙江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创建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支付预防和保障制度(一)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全省各地连续开展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上欠薪案件仍处于易发高发态势,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强化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企业欠薪,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又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并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对当前建设领域较为突出的欠薪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相应责任。

对解决建设领域欠薪工作不力、监管或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快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建设领域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

建设领域欠薪主要是由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拖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质量等问题引起的,涉及金额大、人员多、影响广、处置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完善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欠薪处置工作机制。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盐建建筑〔2017〕1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事指南2018.11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事指南2018.11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退还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1.《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号)3.《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2017〕521号)4.《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渝建〔2018〕567号)二、提交材料(一)保证金缴纳1.缴纳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缴纳信息情况表》一份(下载地址:或);2.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施工企业为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含在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为项目开设子账户的情况)的银行回执复印件一份;4.申请保证金减免的,提供近三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项目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一份。

(二)保证金退还1.申请单位盖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或《关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注销意见的申请》一式两份(下载地址:或);2.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票据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一)保证金缴纳1.窗口接件;2.市造价管理总站核实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并根据现行保证金减免优惠政策,审核确定申请单位应缴纳保证金金额;3.窗口根据审核确定的应缴纳保证金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符合全免或建立了全市或市管项目保证金集中账户的,应缴纳金额为零);4.申请单位选择“现金”方式缴纳的,持缴费通知单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光大银行、商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任选一家),将缴费回执返回窗口;选择“银行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至市造价管理总站,市造价管理总站核实符合要求后告知窗口。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二)保证金退还1.窗口接件;2.市造价管理总站交市质监总站核实项目完工情况,并就申请单位是否存在拖欠问题征求全市各区县意见;3.符合保证金退还或银行保函注销条件的,窗口通知申请单位取件,并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不符合保证金退还或银行保函注销条件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批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规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07
•【字号】杭政函[2011]102号
•【施行日期】201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规定的批复
(杭政函〔2011〕102号)
市建委、市人力社保局:
你们《关于要求转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请示》(杭建市〔2011〕27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拟订的《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你们要尽快共同下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市建委所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应抓紧设立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缴存、使用、支
付保证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由你们共同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闽建筑[2012]19号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2]19号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保障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二、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缴纳。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检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督促欠薪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清理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无欠薪记录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及时退还。

应简化使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保障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急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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