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经济、合理、效益的原则进行拨付、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包括拨款、社会捐赠、环境污染费、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经过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与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程;(二)环境监测与治理设备的购置与更新;(三)环境保护科研与技术攻关;(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五)其他经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资质;(二)具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需求;(三)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三条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来自: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x-7-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我省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加强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是污染物减排的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减排机制。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环保厅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二)会同省环保厅确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四)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建设要求,落实实施进度;(二)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查;(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具体年限根据国家关于污染减排的任务要求确定。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污染减排工作。
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而推进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
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
根据年度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主要支持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
(二)自然生态保护。
主要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
(三)污染防治。
主要支持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
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违规使用的处理和惩罚
01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款 、追回资金、撤销项目等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和上级部门报告。
02
对于故意违规或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于监督不力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部门和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及职务 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反馈改进
将评价和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发 现不足和问题,促进工作改进。
激励约束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励,对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或惩罚。
资金调配
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优化资金分和修订权
解释权
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共同所有。
资金拨付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下发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03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的基本条件和材料
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生态环保政策的基本条件和
要求。
具有实际环境效益
02
申请项目应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包括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
考核的内容和方式
目标考核
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目标,制定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 实施效果和实际贡献。
过程考核
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考核,主要考察规范性、 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综合考核
全面考虑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多 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评价和考核的结果应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 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的规范 、安全、高效使用。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第五条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
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项目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收、行政罚款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2.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款专管、专款专报原则。
三、资金使用原则1.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专项资金应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工作。
2. 资金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3. 资金使用应注重科技创新、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领域,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四、资金管理机构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该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等工作。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1. 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填写《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2. 资金审批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3. 资金审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资金使用监督1.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资金的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对于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3.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金报告与评估1.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进度、资金使用效果等内容。
2.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资金使用单位评优评奖的依据。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十、结语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管理措施,将有力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篇: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厦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排污费收入、各种环保罚没收入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量入为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厦门市域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鼓励自觉治污、源头截污、循环利用和新技术的应用。
二氧化硫排污费收入应在专项资金中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二氧化硫污染。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一)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业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项目;(二)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农村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四)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等建设、环保重大课题研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六)国务院规定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一)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三同时”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二)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限制的项目。
第七条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三)属于排污单位的必须已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四)在3年内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在3年内虽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但已采取切实的改正举措,包括: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企业自身投入数已超过改正所需资金总投入的50%。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保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环保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环境保护税等渠道。
2. 环保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环保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管理机构1. 环保资金的管理机构为环保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
2. 环保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四、资金使用范围1. 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治理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2. 环保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发放奖金、补贴个人消费等。
五、资金使用程序1. 环保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前必须进行项目立项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工作时间等。
2.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标准的,方可拨付资金。
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4. 项目验收: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环保要求。
5.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结束后,如有结余资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挪作他用。
六、资金监督1. 资金的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公布审计结果。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追究责任。
2. 涉及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及时退还资金并受到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出台将有力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推动可持续发展进程。
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执行,共同为打造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宁波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甬政发[200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能力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一,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二,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三,环境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五,涉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环境规划等课题研究,,六,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上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为企业类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为实施主体或公益性的环境综合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为政府类项目。
— 1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编制当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对企业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类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第七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按照当年公布的《宁波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八条对申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形式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doc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xx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县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等)环保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县环保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实施前,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和效益分析等,并报送县财政局、环保局审查。
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改变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变动的报上级财政、环保部门批准。
第七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建设要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项目单位要求拨付资金,须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提供招投标合同、施工合同、有效票据、支付凭证等,报县环保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实行报账制。
资金拨付原则: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已到位,工程已开工的拨付20%;项目基本建设完工,初步具备验收条件的拨付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15%,质保金5%待一年后回访后无质量问题拨付。
第三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八条项目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应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镇江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重点污染源治理;(二)生态修复与保护;(三)环境监测与信息管理;(四)环境科研与技术开发;(五)环境宣传教育与培训;(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项目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二)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环保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四)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下达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市县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因素法、系数法分配,省级部分专项资金主要按项目法分配.同时,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保科技工作,每年从专项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各市、县(市)申报的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避免和减少跨行政区域污染,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四)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第五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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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财行〔2005〕2号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体系,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保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列入集中整治目标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包括“三产”污染集中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清洁生产试点和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
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全区环境保护战略及规划研究。
(六)列入全区环境保护规划、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具有较好环境效益的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行为。
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改善环境。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落实配套资金不少于50%。
(四)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三、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请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属直管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市属区管单位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初审后,联合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使用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申报下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三)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污染治理方案)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附件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及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审定
申请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审定。
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形式审查:区环保局负责对申请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评审。
在此基础上,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排序,确定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计划下达:每年初,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根据财力状况,提出本年度安排项目建议计划,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联合下达使用区级环保专项资金计划。
五、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实施
(一)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若工程项目较大,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资金单位应向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报送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季报表或半年报表。
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向区环保局报告原因,由区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区财政局通报情况。
(二)项目管理:区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区财政局按区环保局确认的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验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组织验收。
其中,环境研究项目,按照与区环保局的约定进行验收并完善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污染治理项目,按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下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计划时所提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对于污染治理项目,经试运行1-3个
月,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并委托区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监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准备好《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项目实施的档案、财务决算(需附有关治理项目单据)和监测报告等资料后,区环保局与区财政局方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区环保局加注意见,建设单位持《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见附件2)和《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
污染治理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
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拨付30%;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拨付剩余的20%。
环境科研项目,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拨付。
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提交《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
七、责任追究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区财政局有权停止拨款,同时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未通过验收项目,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视情况予以通报,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表
主题词: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联系人及电话: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编制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说明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点污染源单位污染治理、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等环保项目,专款专用。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1、按时交纳排污费;
2、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技术和项目;
3、有50%的自筹资金保障。
三、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资金申请正式文件;
2、《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或治理方案及批复文件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受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报帐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公章)
主持验收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制
二〇〇四年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