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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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
《环境法规》课程的学习即将结束,根据我们的教学要求,本课程的学业考核要求以论文形式递交,现将论文题目以及格式等要求说明如下:
一、论文题目
论文内容没有太多限制,只要是论述与环境资源法相关内容有关的均可作为论文上交,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以及学习体会较深的内容自拟题目,也可选择以下为大家提供的几个题目:
1 论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
论文字数要求在2500字左右。
二、论文格式
论文格式要规范且能达到较好的视觉效果,格式要求包括字体、字号、行距等,具体要求参见下页。
三、论文递交
论文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收齐后于12月31日前交到我办公室(工学三号馆521或525)。
论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
班级:10环境工程1班姓名:苏敏菁学号:3210007665
摘要:中国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尽管中国环境法有着久远的历史,但是,中国古代的环境法,并没有发展成为现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主要是现代环境保护工作的产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而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环境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国环境法已呈现出理论化、道德化、综合化、民主化、经济化、科技化等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关键词:中国环境法历史时期现代阶段
一、前言
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史可以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前者虽然包括几千年的历史,但有关环境法的资料相当贫乏;后者虽然只有60多年的时间,但有关环境法的资料却远远超过前者。因此,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二、各历史时期的环境资源法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
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已出现一些防止污染的零散的法律规定。据一些历史书籍记载,商朝法律在街上丢弃垃圾的要斩手。仲尼、韩非子、孔子等古代思想家对垃圾污染街道对人体和社会安定的危害进行分析,阐明用刑法惩罚污染犯罪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道理。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我国古代人民做的工作更多。大禹治水、李冰父子修都江堰以及灵渠和运河的修建等早已闻名中外。在历代王朝,都有一些代表人物倡导或实行开荒垦地、植树造林、治山治水、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的事迹。根据历史记载,保护自然资源的最早法规可以追溯到四千年前。远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西周时期
已经有了蓄水、排水等农田灌溉设施以及关于矿冶方面的禁令,并设专门官吏执掌其事。而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环境资源法规是《秦简》,其中的法律对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病虫草害、山林保护等都有具体规定。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法令规定土地私有制,实行盐铁官营,并对掌管采矿事物的官吏规定了考核及严格的处罚办法。在汉朝、唐朝、宋朝、明朝、清朝和太平天国等朝代颁发的法律中,也有不少保护森林、鸟兽、土地等自然资源的规定。
近代历史中,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从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没有出现像西方国家工业革命后那样的工业化局面,这个时期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是,即使在如此落后的时期,当时的政府仍然制定一些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法规。例如,植树节就是在中华民国初期,中国民主革命中诞生的。而且中华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一些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如《森林法》、《土地法》等。甚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抗日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革命政权,在极端艰苦的战争年代,也制定了不少环境资源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植树运动决议案》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环境法即中国现代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环境法”;二是“创业时期”的环境法;三是改革开放或“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法”。
第一阶段,中国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所谓“万事开头难”,新中国在这个新生时期,许多法律都不成熟,环境法也不例外。在这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开发资源、保护环境、建设城乡、整治山河等活动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从总体上看,这个阶段环境法有这些的特点:第一,环境法发展较慢,在环境立法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受苏联的环境法的影响较大。第二,环境法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第三,除宪法中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简单规定外,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第四,环境资源法规比较零星分散,内容比较原则、
粗糙,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很少,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环境立法和执法还没有以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环境保护思想作指导。
第二阶段,环境法的起步阶段。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以防治环境污染为标志的、与世界环境保护运动相联系的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开始在中国兴起,中国环境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
在70年代初,我国已针对某些局部地区的环境问题,制定了一些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197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该次会议的影响,中国在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实际上是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该文件规定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为“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该文件还规定了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三同时”制度和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这些内容,对中国环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总体上看,这个阶段的环境法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为代表,确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规定了比较综合的环境保护方针、原则,为我国环境法的全面、深入发展打下了比较宽广的基础。但是,这个时期的环境法缺乏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科学理论,某些环境政策打上了“左”倾错误的烙印,环境法制观念和环境立法计划性很差。第二,环境法缺乏宪法基础,环境法规的效力等级或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会议纪要、领导批文等非法律性的政策文件。第三,环境法以防治污染立法为主,自然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较少;防治污染以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为主,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防治以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刺激手段较少。第四,环境法规的内容比较原则、笼统、粗糙,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少有正规化、程序化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阶段,中国现代环境法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
这个阶段的环境法都具有经济转型时期的性质和特点。1978年,中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