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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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建龙

2017年10月25日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

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由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但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第十条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

(四)区域试验证明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当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当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3个区域试验点数据。

(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的,还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当附具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

第十二条在中国境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三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适宜种植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

宜种植围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第四章审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单数,其中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7人,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5人。

根据年度审定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初审: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第二十条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由秘书处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对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测试、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林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围再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新的林木良种证书由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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