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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刘丽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刘丽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刘丽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7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苏萍贾音古维贤【审理法官】施苏萍贾音古维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刘丽芬;杨锦红;杨浩;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刘丽芬杨锦红杨浩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刘丽芬杨锦红杨浩【当事人-公司】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皓然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李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朱燕青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崔旻燕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皓然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李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朱燕青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崔旻燕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皓然李军朱燕青崔旻燕【代理律所】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刘丽芬;杨锦红;杨浩;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一审确认的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综合双方所提交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作出的客观认定,上诉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第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确认上诉人在此次诊疗行为中存在医护人员未经亲自诊查、核实而签署医疗文书;自行补记、涂改医疗文书;填写医疗文书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同时根据鉴定退卷函,上诉人的病历中存在多处矛盾,鉴定人根据上诉人的现有材料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昆医附一院为被鉴定人杨荣忠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所占比例不能客观作出判断。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确认上诉人在此次诊疗行为中存在医护人员未经亲自诊查、核实而签署医疗文书;自行补记、涂改医疗文书;填写医疗文书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同时根据鉴定退卷函,上诉人的病历中存在多处矛盾,鉴定人根据上诉人的现有材料对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昆医附一院为被鉴定人杨荣忠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原则和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所占比例不能客观作出判断。

刘翔翔、刘佳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翔翔、刘佳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翔翔、刘佳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2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成锴【审理法官】成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翔翔;刘佳鑫;刘苗灵;刘毅;郑州人民医院【当事人】刘翔翔刘佳鑫刘苗灵刘毅郑州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翔翔刘佳鑫刘苗灵刘毅【当事人-公司】郑州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王彩阁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张亚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燮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王彩阁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张亚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燮王彩阁张亚飞【代理律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翔翔;刘佳鑫;刘苗灵;刘毅【被告】郑州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刘占平在郑州人民医院处就医过程中死亡,相应诊疗行为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郑州人民医院对刘占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刘占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故郑州人民医院应对刘占平因此次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苗灵、刘毅、刘翔翔、刘佳鑫诉请郑州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对其诉请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提交的相关票据,对上述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认定并无不当,刘苗灵、刘毅、刘翔翔、刘佳鑫上诉称其主张的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应当全部得到支持,缺乏充分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占平在郑州人民医院处就医过程中死亡,相应诊疗行为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郑州人民医院对刘占平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刘占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故郑州人民医院应对刘占平因此次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苗灵、刘毅、刘翔翔、刘佳鑫诉请郑州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对其诉请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颜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颜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颜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颜丹【当事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颜丹【当事人-个人】颜丹【当事人-公司】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张丁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张金荣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颜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张丁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张金荣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颜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薇张丁文张金荣颜羽【代理律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被告】颜丹【本院观点】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燕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得出患者李燕的死亡原因为手术麻醉期间突发危症(呼吸困难,血压、氧饱和下降)致脑缺血、缺氧、脑神经细胞严重损伤后继发多器官病变、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7元,由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沈毓龙、沈银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毓龙、沈银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毓龙、沈银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19)浙06民终49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启龙梅云韦玮【审理法官】赵启龙梅云韦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当事人】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当事人-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江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江陵【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毓龙;沈银燕;戴文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卫生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二、浙二医院对沈毛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审对责任比例分担是否正确合理;四、一审对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系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也是依据相关的法律、医学规范,在审核送检病历材料、充分听取双方陈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鉴定意见科学合理,依据充分,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双方对此也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就上诉人沈毓龙方提出的浙二医院存在“未告知肠梗阻风险"过错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浙二医院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影像学检。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二、浙二医院对沈毛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审对责任比例分担是否正确合理;四、一审对相关损失的认定是否正确。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5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当事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当事人-个人】陆荣富【当事人-公司】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方芳、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金尚江、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芳、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金尚江、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芳、罗薇金尚江、胡蕾【代理律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被告】陆荣富【本院观点】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其应知患者陆昌文的死亡原因系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而在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发生医患纠纷后,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告知原告应对患者的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陆昌文死亡的原因。

本案中对上诉人为患者陆昌文提供的诊疗行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首先,患者本次手术为左肾二期PCNL术,麻醉方式为连续硬膜外麻醉,而医方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2月24日两次手术时均选择全麻方式。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上诉人为患者陆昌文提供的诊疗行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首先,患者本次手术为左肾二期PCNL术,麻醉方式为连续硬膜外麻醉,而医方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2月24日两次手术时均选择全麻方式。

医方在改变麻醉方式前并未进行麻醉前访视查看患者,未对患者进行麻醉风险评估。

孟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那卓范猛郭净【审理法官】那卓范猛郭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孟拔【当事人】孟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孟拔【当事人-个人】孟辉孟拔【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姜曼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曼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曼【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孟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孟拔【本院观点】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医大一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向法院提出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孟x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考虑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

再查明,原告孟辉为患者孟x石的女儿,原告孟拔伟患者孟x石的儿子。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报销证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及审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医大一院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

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经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医大一院在对被鉴定人孟x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考虑为轻微因果关系程度范围;医方在应用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前是否告知家属治疗指征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医方在告知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一审法院在综合鉴定意见及本案审理情况的基础上,酌定医大一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医大一院主张改判赔偿责任比例为20%、上诉人孟辉主张改判赔偿责任比例为50%的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庆汪丹丹古维贤【审理法官】龚庆汪丹丹古维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1;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刘某1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某1【当事人-公司】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敬松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王娟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沈正洲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罗薇、张丁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敬松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王娟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沈正洲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罗薇、张丁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敬松王娟沈正洲罗薇、张丁文【代理律所】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针对焦点一,首先,昭通市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焦点一,首先,昭通市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可通过申请鉴定来完成对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

一审法院准许刘某1的鉴定申请后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昭通市一院对该鉴定虽提出异议,但并无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

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当事人】福建省立医院范燕琼【当事人-个人】范燕琼【当事人-公司】福建省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敏李秀玲【代理律所】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福建省立医院【被告】范燕琼【本院观点】上述材料无法证实福建省立医院的过错原因力大小。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一审中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和解释。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在一审中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和解释。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福建省立医院对范燕琼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王国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国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国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17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庆刚王睿衡宏波【审理法官】李庆刚王睿衡宏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国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王国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王国建【当事人-公司】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国建【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国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21:56:51王国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3民终176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董平栓,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涛、卫晓旭,河南京洛律师事务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国建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3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玉华李伟杨根山【审理法官】褚玉华李伟杨根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蔡某某;井陉县医院【当事人】王某某蔡某某井陉县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某某蔡某某井陉县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杨毓庭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杨毓庭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涛杨毓庭【代理律所】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井陉县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某、蔡某某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案情,本案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井陉县医院存在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事实,王某某、蔡某某主张井陉县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蔡某某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案情,本案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井陉县医院存在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事实,王某某、蔡某某主张井陉县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1、郭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郭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郭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4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胜利徐卫岭赵自伟【审理法官】耿胜利徐卫岭赵自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郭某1;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卫生所【当事人】李某1郭某1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卫生所【当事人-个人】李某1郭某1【当事人-公司】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卫生所【代理律师/律所】暴三虎河南赵庆李律师事务所;任芳杨豆豆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暴三虎河南赵庆李律师事务所任芳杨豆豆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暴三虎任芳【代理律所】河南赵庆李律师事务所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卫生所【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在双方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定鉴定机构对上诉人李某1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郭某1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关于李某1伤残等级鉴定存在不应采信的事由,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涉案的两份鉴定意见确定李某1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以及按照各为50%的比例划分责任,于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上海东南(2018)医纠鉴字第013号和上海东南(2018)医纠鉴字第013—1号两份鉴定意见。

第一份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1.对小儿用药不慎重:根据药物说明书,硫酸庆大霉素颗粒具有耳毒性和肾毒性,故对于儿童和老年人用药应慎用本品。

早在1999年,卫生部就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胡又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胡又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胡又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5【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52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王军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胡又元【当事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胡又元【当事人-个人】胡又元【当事人-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王佐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乙伊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王佐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王乙伊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利强王佐超王乙伊【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被告】胡又元【本院观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5 01:32:3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胡又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52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抒扬,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又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超,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伊,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某某3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某某3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某某3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24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于双;方某1;方某2【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陈于双方某1方某2【当事人-个人】陈于双方某1方某2【当事人-公司】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孙庆洪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叶丽群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李国兴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孙庆洪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叶丽群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蓉李国兴孙庆洪叶丽群【代理律所】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被告】陈于双【本院观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接受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闽康泰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结合患者陈高雅的病历资料等,经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分析作出,且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协和医院对陈于双、方某1、方某2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系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接受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闽康泰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结合患者陈高雅的病历资料等,经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分析作出,且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认定协和医院对陈于双、方某1、方某2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方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方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方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城橙陆有林唐勇【审理法官】李城橙陆有林唐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方某【当事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方某【当事人-个人】方某【当事人-公司】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燕青、刘超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方圆圆、张伟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戴柠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燕青、刘超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方圆圆、张伟明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戴柠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燕青、刘超方圆圆、张伟明戴柠【代理律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尽到勤勉谨慎的诊治义务、运用与其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减少风险的产生和扩大。

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方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方某的严重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故对于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

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

民事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近年来,医疗领域的事故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

医疗事故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还对医疗机构、医生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民事纠纷中,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成为备受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就医疗事故的定义、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原则进行论述,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事故可以包括手术错误、药物过敏、诊断错误等多种情况。

要判断一个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从医务人员的责任、行为的结果和损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二、责任的划分在医疗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涉及到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而医生则负有次要的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医生的疏忽或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患者而言,如果其存在过错或者未能按照医嘱进行合理治疗,也可能会对责任的划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赔偿的原则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是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面补偿原则: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得到全面补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2. 事故责任原则: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有明确责任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协商解决原则: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减少司法机构的介入,节省时间和资源。

4. 公正公平原则:赔偿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和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

四、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的建议针对当前医疗事故与赔偿问题,有一些措施可以采取以完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包括:1. 加强医务人员的基础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1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小丹任江宋刚【审理法官】刘小丹任江宋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当事人-个人】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丹潘晓菲【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本院观点】患者王志远因病入住上诉人医大一院接受治疗、术后死亡等事实客观存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质对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再予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王志远因病入住上诉人医大一院接受治疗、术后死亡等事实客观存在。

京迪安[2020]医疗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大一院对王志远的诊疗活动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王志远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故一审法院酌定医大一院对王志远死亡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常规,并无不当。

医大一院主张其在王志远5月8日的手术治疗中不存在过错,王志远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治疗疾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应由医院赔偿,但因相关处理意见系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全程诊疗活动后作出的认定,且已充分考虑了本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及事实关联,客观公正,应予尊重、维护,故现有证据条件下,上诉人医大一院请求变更一审裁判意见的上诉主张,欠缺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民事案例分析: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案例分析: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与被告射阳县×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40元、交通费1504.7元、住宿餐饮费1412.8元、文检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328元、死亡赔偿金167712元,合计202317.5元(重审注:合计应为202597.5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盐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记立案,由副院长王宇华、民一庭庭长周彦河、民一庭审判员王正秀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日上午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

本案原告杨×及其代理人丁××,被告代理人张××、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重审终结。

[案情分析]原告杨×在原审中诉称:2004年5月25日下午5:45,原告丈夫刘洋因腹部不适,到被告医院就诊,告知医生跌跟头、脾肿大。

医生起初检查不全面、诊断错误,耽搁了腹内大量出血的治疗时间,导致刘洋手术后于次日凌晨4:35死亡。

被告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与刘洋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故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含餐饮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5995.6元。

被告县×医院在原审中辩称:被告为患者刘洋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失行为,处治及时,诊断准确,手术无误,患者因自身不可逆转的病情恶化而导致死亡。

因诉讼中已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赔偿医疗费6880.5元、交通费1880.88元、住宿费17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长赔偿年限6年算)43992元之和57519.38元的70%即40263.56元。

聂某某1等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某某1等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某某1等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刘苑薇【审理法官】刘慧慧白松刘苑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当事人】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当事人-公司】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振德【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本院观点】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前提。

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本案一审期间,法院已就本案病例多次委托司法鉴定,但均被退检,司法鉴定缺乏可行性。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本院无法对人民医院的诊疗、用药行为等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与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径行判断。

一审法院对聂忠林、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聂忠林、聂连红、聂荣华、聂连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9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某某;李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当事人】宁某某李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当事人-个人】宁某某李某某【当事人-公司】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梁静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梁静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毕秀梅梁静怡曹珂王鹏【代理律所】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本院观点】宁某某、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2、3尚不足以证明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证据4、5与本案没有关联,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宁某某、李某某庭审中称,宁某某、李某某之子宁尚康因发热于2016年4月22日至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处就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给予口服药物治疗,未收治入院,因病情未好转,宁尚康分别于4月24日、4月27日、4月29日又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处就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持续给予口服药物治疗,宁尚康病情愈发严重。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赵某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赵某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赵某某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辽07民终7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宇辉王广王金业【审理法官】李宇辉王广王金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赵春峰;刘某某【当事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赵春峰刘某某【当事人-个人】赵春峰刘某某【当事人-公司】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妮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钟卉芳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妮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钟卉芳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妮钟卉芳【代理律所】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赵春峰【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自行和解物证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客观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现上诉人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出的医院无责任,不同意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

因患者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而住院治疗,其死亡后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的诊疗行为与赵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原因。

可见,赵某某的死亡非单一原因造成。

本案中,上诉人虽主张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据此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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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第82條(損害賠償責任)
•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
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
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 害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 所應負之責任)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 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 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 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 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其賠償責任。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被上訴人】 • 蘇先生長期酗酒,多次醉倒為該院常客
。起出家屬在急診室想將蘇先生接回家 ,經院方人員勸阻方留置醫院觀察,並 無推委行為反而積極注意。
• 辛醫師值班時對病人的多次紀錄表可證 並非棄之不理,而是多次探顧,家屬所 言不實。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 蘇先生送醫時並沒有頭部外傷,救護車 之紀錄表可證明。
二.無過失責任是否適用醫療行為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醫上字第3號)
蘇先生92年1月因醉酒倒臥路邊 ,消防局救護車送到台北聯合 醫院,蘇太太隨即到院,蘇先 生意識清楚且喊人不舒服。醫 院對其給予診治,但病情急轉 直下突然顱內出血,雖盡力救 治但仍為植物人。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判決】
• 醫師為了自保,可能會「選擇傷患」,避開 危急、棘手病患以求無過失,免於訴訟之累 。也可能促使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先做一 些不必要的檢查,將來萬一被告可以證明已 經善盡責任。
• 套用無過失責任於醫療行為,將導致醫療行 為不再純粹以救治病人為主要宗旨,而是設 法保護醫療人員之安全,此舉違反消保法第1 條之立法精神,故醫療行為應排除於消保法 適用範圍之外。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情形,只有被害人的 父、母、子、女及配偶有精神損害賠償請 求權,所以老周的弟弟無法請求精神損害 賠償。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
•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這樣的發展對消費者好不好?
4.到醫院診治的這類醫療行為,適不適用消保法
的無過失責任?
請討論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判決】 • 本次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第7條之無過
失責任?消保法指一般的「消費性服務」, 但範圍並無明確定義。
• 消保法第1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 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特制定本法。」消保法之制定在於保護消費 者並提升生活品質。
• 老周不法侵害老李的身體權而減損老李的 勞動能力,老周對於老李的勞動能力減損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第一百九十四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 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實例
• 老周被撞致死,老周的弟弟哀痛逾衡,是 否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
醫療過失案件損害賠償的探討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楊智傑 老師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 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 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 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直到凌晨突然有變化,辛醫師立即診治 ,並會診神經外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師開刀,並無疏失 。
• 蘇先生成植物人與院方醫療處置無任何 因果關係。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Q:
【討論】
1.你認為蘇太太是否可依消保法無過失原則向醫
院請求賠償?理由是?
2.當消費者要求進入醫院「消費」就不可發生任 何「危險」,否則醫生或院方要賠償,醫生或 院方會採取怎樣的自保措施?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 第一百九十三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 上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 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 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 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實例
• 老周將老李撞傷,造成老李肢體殘障。老 李再不能像以前一樣工作,老周應負何種 損害賠償責任?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判決】 • 若把無過失責任套用到醫療行為,醫生可
能為了降低自身承受之危險,採取對病人 不是最有利的醫療方式。比如為了救治病 人可能需進行高風險之手術,但此方式也 將對醫生帶來被告發的高風險,是以醫生 可能轉而採取對病人不是最佳但對醫師本 人較安全的手術,此非病人之福。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第一百九十二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
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 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 償適用之。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 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但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僅限於自然人才能請求,法人不 可請求
【上訴人】 • 急診室值班李醫師未進行任何醫療行
為,指示讓蘇先生睡覺即可,之後再 也沒有任何診治。
• 後來蘇先生叫不醒,請值班辛醫師檢 查,但未獲進一步醫療行為,只給點 滴。
酒臥路邊送醫轉成植物人(續)
• 蘇先生突然尿失禁,辛醫師才 做斷層發現顱腔出血。
• 兩醫師怠於檢查導致蘇先生成 為植物人,依消保法第7條無過 失責任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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