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同名2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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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

摘要: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主要是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继续观察。本文就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方法进行概述。

关键词: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药物警戒

药品上市后进行安全性监测意义重大。鉴于药品上市前临床评价存在固有的局限性,药品生产上市并不意味着药品临床评价的结束,而是在临床实际应用条件下,在大样本人群应用中接受社考察的开始。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测主要是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继续观察,为药品的安全性再评价提供科学依据。许多国家从6O年代就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我国2011 年7 月1 日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有助于监测工作的开展,但目前监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模式和经验,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任何一种药品必须在上市前经过严格、可靠的临床研究才能获批上市,但上市后的药品并非完全安全。近百年来发生约40 起重大件告诫人们:药品上市前的相关研究并不能完全保证药品的安全性,还应在药品上市后继续展跟踪研究,并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再评价。因此,药品上市并不意味着药品临床评价的终结,而是在临床实践、大样本人群的更为宽泛的应用,接受社会性考查的开始。

1 临床前研究的局限性

原创新药(化合物)在开发研究过程中,都会经过合成、筛选,临床前的动物体内试验,临床人体试验(I-Ⅲ期),但上市前的临床研究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和局限性,药品的有效性、不良反应和给药方案等

难以完全确定。实验动物与人存在种属差异,难以预测全部不良反应,特别是主观反应,如头痛、晕、口干等;上市前的临床试验研究病例数少,观察指标一般仅限于试验所定的内容,难以发现发生率低于千分之一的不良反应;受实验周期的影响,一般难以发现迟发性的不良反应;实验对象范围窄,临床试验排除老人、儿童、孕妇、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参加存在心肾功能异常、精神异常、造血系统异常的患者一般也不纳入临床试验,所以难以确定该药品在特殊人群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试验目的单纯,未列入试验的内容一般不予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指标可能不全。·

2 我国目前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的状况

我国目前对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监测主要是通过ADR 报告与监测的

方式进行。只有把“ADR 监测”做完善了,才能过渡到“药物警戒”,并针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品种,建立“风险管理”等系列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和管理的制度。2011 年5 月4 日由卫生部签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4]。这是保障我国开展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各级监管部门和ADR 监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ADR 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市、县两级监测机构对严重ADR、群体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核实及处置要求;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ADR 信息管理的内容,提高了对ADR 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在《办法》这一法律体系支撑下,我国对于药品上市后安全监

测的方式也将更加规范化、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传统的自发呈报方法外,重点医院监测、重点药物监测等方式也将越来越多地被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所采用。同时,各种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回顾性、前瞻性)设计也将更科学,以此全面推动我国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的发展。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建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的制度,除了有健全的法规体系、创新的监测方法、专业的人才队伍、畅通的信息交流外,完善的监测体系更是有效实施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的有力保障。监测体系包括机构、人员、经费、操作规程等,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国家和省级以上的ADR 监测机构已初步建立,但省以下的机构建设尚不完善,有些市虽建立ADR 监测中心,但大多挂靠在药监部门,人员为兼职,缺少经费与必要的办公设施,无法按照新的《办法》做到“职、权、责”明晰;对于上报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的技术体系也不完备;已有的ADR 监测制度无法涵盖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的全部内容。如此不完善的监测体系导致药品安全信息无法完整有效获取,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

3 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概念

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是药物在正常用法和用量时由药物引起的有害的和不期望产生的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反应、依赖性、特异质反应、过敏反应、致畸、致癌和致突变反应。药物不良反应不包括药物过量、药物滥用和治疗错误。ADR监测就是对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

应进行的监测,是药品再评价工作的一部分,主要是监测药品上市后

西兰和爱尔兰则选择一些品种列人重点报告计划中。

不良反应报告要求。(1)快速报告。约l8个国家规定,严重的、新的ADR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报告,但限定时间各国不同。例如,德国、法国、奥地利、芬兰、瑞士、韩国规定发现后要立即报告;英国

规定要立刻报告;瑞典、挪威规定要迅速报告;南非规定为不许耽搁;澳大利亚规定为72小时美国、中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巴基斯坦规定为15天。(2)定期汇总报告。对于程度不严重和已知的ADR,制药企业定期进行汇总报告,但各国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例如,我国规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每5年汇总报告1次,但若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未满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1次;澳大利亚规定新药上市后头3年必须每年汇总上报1次;法国规定上市后2年内每半年报告1次,以后2

年每年1次,再之后每5年报告1次;德国规定上市后2年、5年各汇总报告1次,此后每5年1次;美国规定上市后3年内每季度1次,以后每年1次。

5.国际上常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方法

(1)自发呈报。自发呈报有正式自发呈报和非正式自发呈报两种形式。正式自发呈报指国家或地区设有专门的ADR登记处,有ADR的专门委员会或监测中心,以收集、整理、分析自发呈报的ADR资料,并负责反馈。非正式自发呈报无正式登记处,也不设监测中心等组织,多由医生发现可疑的ADR后向医药商或医学期刊投稿。①正式自发呈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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