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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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78号_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78号_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78号)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市的战略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态葬法。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

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骨灰处理生态化、无坟化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建设工作,推进“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加大山地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力度,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绿色温州”建设。

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

山区、半山区可以推广生态墓区;平原地带、少山地区可以推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楼、骨灰塔、骨灰墙、骨灰廊等生态型葬法。

原有公益性墓地按照生态墓地的标准要求可改造为生态墓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适当的山场,建造一处园林式、生态型的公益性墓区。

对已经批准的生态型公益性墓区,各地要抓紧启动,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2005年,我市生态葬法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达到覆盖30%的村;2006年达到覆盖80%的村;到2007年,我市基本普及生态葬法。

二、生态墓区的建设条件(一)生态墓区的规划要求。

1.生态墓区的建设规模。

生态墓区建设应先由乡镇(街道)提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集中审核。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殡葬改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殡葬改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
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温委办发[2005]67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9
【实施日期】2005.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的通

(温委办发〔2005〕6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巩固殡葬改革成果,下决心改变“青山白化”现象和丧事大操大办陋习,确保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的实现,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于4月1日-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殡葬改革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市各地对凡在“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公路、沿通
航河道,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视线范围内的所有私坟要实施迁移、拆除。

其中经批准保留的侨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实行绿化隐盖;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要实行绿化隐盖。

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丧事大操大办,严禁殡仪活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在广场、街道、学校、居民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和举办丧事活动;严禁将骨灰装棺再葬;严禁在殡仪活动中念经、作道场;严禁出殡队伍吹打、燃放烟花爆竹、沿途散纸钱,提倡文明节俭办丧,提倡丧事集中办理。

全面整顿、规范丧葬用品市场,杜绝迷信、封建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

温州丧葬流程

温州丧葬流程

温州丧葬流程
温州地区的丧葬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首先需要取得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如在医院去世),或由派出所开具非正常死亡证明(如在家去世)。

2.注销户口:将死亡证明提交至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户籍注销。

3.联系殡仪服务:与当地的殡仪馆或者白事服务机构联系,安排遗体接送、防腐处理等事宜。

4.收敛/大敛:对逝者进行入殓,将遗体放入棺木中,并举行相应的仪式,例如孝子披麻执杖,亲友祭拜等。

5.丧葬协调:根据当地习俗和法律法规,家属与殡仪馆协调丧葬具体细节,如告别仪式、火化时间、骨灰安置方式等。

6.引灵与接体:从家中或其他地点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的过程。

7.奠礼与吊唁:在殡仪馆或家中设置灵堂,亲朋好友前来吊唁并举行奠礼。

8.遗体火化:按照国家规定,在指定时间将遗体送至火化间进行火化。

9.骨灰安放:火化后的骨灰可以选择多种安放方式,如室内骨灰架寄存、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或骨灰撒海等。

10.出殡:如果是选择土葬,则有出殡仪式,即把棺椁送往墓地下葬。

11.安厝或落葬:对于火化后选择土葬骨灰的情况,会进行下葬仪式,将骨灰盒埋入事先准备好的墓穴内,并立碑纪念。

12.后续祭扫:丧葬活动结束后,按照传统习俗定期进行祭扫及纪念活动。

管理制度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殡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和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均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十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07年5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遵循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少占或者不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

第六条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

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仪服务管理第七条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其他殡仪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殡仪服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殡仪馆使用的遗体运输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殡葬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殡仪馆应当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09.05【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9月1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常务会1997年9月5日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温民办〔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民办〔2021〕146号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民政局,龙港市、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2021年12月31日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温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规定,结合温州市民政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温州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单独制定或者以温州市民政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温州市民政局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代为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配套的相关制度、提请市政府批准以温州市民政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并遵循下列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制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制定;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

温州市殡葬管理处遗体火化证明书

温州市殡葬管理处遗体火化证明书

温州市殡葬管理处遗体火化证明书
1、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开具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生前病历到户籍所有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户口后才能火化。

3、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殡仪馆查验和收取《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如一时未能到行政服务中心销户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的,也可先电话通知殡仪馆把遗体接去到殡仪馆保存,但要凭《居民死亡殡葬证》、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处理事宜。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在殡葬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四条建有火葬场的市、县都应推行火葬,除少数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外,都应当划为火葬区。

未建有火葬场的市、县,对交通方便、人口稠密、耕地较少、邻近有火葬场的乡镇,也应当划为火葬区。

火葬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凡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都应当实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寄存;也可以深埋,不留坟堆;也可以安葬在指定的公墓内。

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

提倡将骨灰撒入江河湖海或深埋植树纪念。

第六条对应予火化的遗体要加强管理。

对拒不执行火化或弄虚作假,偷运遗体,乱埋乱葬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并限期将遗体火化。

在火葬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一切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

第七条少数民族公民,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内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八条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方,可以划定土葬区。

但应当进行土葬改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

在土葬区内,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离城镇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经营性公墓,解决城镇居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农村可以以乡或较大的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解决村民死亡后的安葬问题。

公墓面积应当从紧掌握,并植树绿化。

第九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海塘、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葬坟。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当限期迁移或平毁。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下面是我为您提供的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范本,去除了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活动管理及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条殡葬活动应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殡葬权利。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殡葬服务,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殡葬市场管理第六条殡葬市场应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殡葬服务质量和价格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殡葬服务许可证》申领和年审程序。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发布价格信息,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根据丧家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或变相提高消费者负担。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并回应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共殡仪馆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建设公共殡仪馆,提供基本殡葬服务,满足广大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十二条公共殡仪馆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风险防控要求,确保安全、卫生和便利性。

第十三条公共殡仪馆应设立公示牌,公开展示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提供透明、诚信的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殡仪馆应保证资源利用的公平和高效,确保公民获得公平的服务机会,并提供公益性殡葬服务。

第四章宗教殡葬事务管理第十五条宗教殡葬事务应依法开展,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尊重宗教信仰的多样性。

第十六条宗教殡葬事务机构应按照教规和社会公德开展殡葬活动,不得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七条宗教殡葬事务机构应注重公益性殡葬服务,推动爱心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开展。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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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殡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应当作为考核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街道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移风易俗,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七条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殡葬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县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工商、公安、卫生、土地管理、规划、物价、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十条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温民事〔2023〕12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通知温民事〔2023〕121号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民办〔2021〕166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推行殡葬服务普惠化,经研究,决定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温政办〔2011〕45号)的基础上,对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死亡并在温州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人员,新增守灵、骨灰盒、节地生态安葬(放)等免费项目,实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全免费。

具体通知如下:一、免费项目(一)免除普通守灵室租用费(3天内)。

对丧事集中办理的丧户免费赠送5个花圈、1份签到套餐(悼念小白花、殡仪礼仪签到大白纸、一套笔)。

(二)免除骨灰盒购置费(价值200元),如对骨灰盒有其他要求的,需自行购买,不补差价。

(三)免除骨灰寄存费(在温州市殡仪馆存放一年以内),指定区域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费用(具体区域由各区对外公布),市级统一组织的海葬费用。

(四)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赠送指定公墓墓穴(骨灰格位)。

(五)其他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仍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温政办〔2011〕45号)执行。

二、经费承担(一)免除的普通守灵室租用、指定区域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和海葬等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赠送的花圈、签到套餐、骨灰盒、骨灰寄存等费用由温州市殡仪馆承担;赠送的指定公墓墓穴(骨灰格位)费用由公墓单位承担。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5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5篇)

殡葬管理条例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温政办[2011]4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温政办[2011]4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的通知(温政办〔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对象在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死亡并在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一)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温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温州市区户籍的学生。

(三)驻温部队现役军人。

(四)在温州市区居住,与在温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免费项目(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1.遗体火化费33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2.遗体接运费230元(40公里范围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和3楼以下抬尸);3.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80元/天(存放期限3天以内)。

(二)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赠送骨灰盒1只(300元以内)。

重点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1.温州市区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乡低保、困难家庭成员;2.持有效期内《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3.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4.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温州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温州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温州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温民事〔2022〕117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温州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温民事〔2022〕117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经发局),龙港市民政部门、发改部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7〕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发布我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墓服务收费项目分为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二、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进(退)穴、刻墓碑服务、瓷像制作、综合服务费等4项。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三、延伸服务收费是由群众自主选择的特殊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个性化墓位设计费、墓位改造服务、特殊字刻墓碑、描墓碑、特殊尺寸瓷像制作、影雕制作、礼仪服务、更换(补)墓穴证等8项服务。

四、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公墓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单位与客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守信原则协议约定。

五、全市各公墓单位应切实按照公布的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执行,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六、全市各公墓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接受监督。

七、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公墓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2.温州市公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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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镇(乡)、街道、社区组织建设,为本镇(乡)、街道、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经营性公墓建设应当纳入省民政厅专项规划。

公墓经营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骨灰存放处。

第九条公墓要按照《温州市公墓建设标准》的规定建造。

公益性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经营性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

公墓的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公墓建设应体现绿色生态,控制墓区土地硬化率,公益性公墓独立墓地单位建造率一般应控制在每亩150对(双穴)以内。

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公墓应当按安葬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墙(廊、塔)、树葬区、花葬区等生态环保、低价位安葬设施。

公墓禁止建造遗体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禁止接收骨灰装棺再葬。

公墓停车场、景观、休息亭、道路等配套设施属于公墓审批面积,应当列入公墓规划图纸;公墓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图纸建设,禁止随意变动墓区规划。

第十条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实现墓区规范化、园林化、个性化、艺术化。

公墓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丧户提供优质的丧葬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

第十一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禁止出租、炒卖墓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遗体火化管理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殡仪馆必须凭死亡证明和骨灰安放证明接收和火化遗体。

死亡证明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在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含)的医疗机构中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二)在前项所列医疗机构之外正常死亡的,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三)非正常死亡(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骨灰安放证明是指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海葬等不保留骨灰证明;树葬、花葬、塔葬等节地葬法证明;公墓单位出具的公墓使用证明、骨灰寄存证明或当地镇(乡)、街道出具的骨灰处置证明。

第十五条遗体应当及时运至死亡所在地殡仪馆。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或丧户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

其他正常死亡的,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和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其他有关殡葬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通知遗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六条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

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因严重传染病致死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殡仪馆后立即火化。

第十七条本市人员在外地死亡或者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死亡所在地殡仪馆火化。

因特殊原因,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九条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遗体接运、保存、火化等各项规章制度,为丧户提供规范、优质、文明的殡仪服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公开,并不得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

遗体的接运、火化等,由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单位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仪服务业务。

第四章骨灰安置和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条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新建、扩建坟墓。

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公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的,政府予以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在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登记,由安葬公墓单位出具证明,经检验符合条件后,三个区的丧主凭证明,由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各县(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二)实行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在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登记,由殡葬部门工作人员协同实行,并开具证明,三个区的丧主凭证明,由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各县(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下列殡仪活动:(一)占用城市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灵堂、灵棚等;(二)在城市居民区内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举行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等;(三)在城市广场、道路、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围丧、游街、吹打、燃放鞭炮等;(四)在未经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第二十三条完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单位设施建设,全面推行丧事集中在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场所办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发放其从业资格证。

禁止生产、销售冥币、纸钱、纸扎等丧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公共服务单位采购丧葬用品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切实为丧户提供价廉质优的丧葬用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发展改革部门: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殡葬项目的实施、项目资金的安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族宗教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殡葬改革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为殡葬改革工作保驾护航,及时严肃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恶意阻挠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

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

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

殡葬服务单位要提升殡葬服务能力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部门:将殡葬改革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发放。

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乱建坟墓行为,保障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规划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公墓建设标准等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如遇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按规定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环保部门:对殡葬设施、公墓要依法进行环境评估。

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乱搭乱建灵棚、燃放鞭炮、停尸办丧事、占道路祭、沿街抛撒纸钱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对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制造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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