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对套路贷司法解释:认定、追回、立案标准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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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套路贷”犯罪案件是指通过虚假借款承诺或者变相高利贷、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进行非法强迫、欺骗,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等一系列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和司法领域的一大突出问题,对受害人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了重大危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面将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进行分析。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

《刑法》第239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非法拘禁受害人为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胁迫,迫使其还款。

犯罪嫌疑人常以暴力、恐吓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迫使受害人为其还款。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套路贷”犯罪案件行为特征符合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定性。

在《刑法》中还有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典型特征之一。

《刑法》第226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传销的形式,通过精心设计的诱饵吸引受害人参与,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也符合此罪名的定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等相关规定,这些罪名都能够充分涵盖“套路贷”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主要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伤害罪和诈骗罪。

针对这些罪名,我们应当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秩序。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套路贷案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套路贷案件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借款人产生高额债务并通过威胁、讹诈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针对套路贷案件,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下:一、如何定义套路贷案件套路贷案件的定义问题是法律适用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据《刑法》第利九条规定,“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套路贷案件属于刑法所定义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恶意制造、操纵虚假证据,诱使对方或者协助对方订立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套路贷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恶意制造虚假证据欺诈行为。

法律适用中需要明确套路贷案件的定义,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二、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套路贷案件中的各方相关责任问题,法律适用中应当考虑清楚。

首先是借款人的责任。

借款人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贷款,不能盲目相信高额回报的虚假承诺而盲目贷款。

其次是催收方的责任。

套路贷案件中的催收行为多为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是出借人的责任。

出借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益,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适用中还需要考虑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等其他相关方的责任问题。

关于套路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在法律适用中综合考虑各方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三、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是法律适用的重点问题。

在大多数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多为普通民众,对于他们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司法救济问题。

受害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通过律师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协助受害人维权的制度,如法律援助制度等,以便受害人能够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是一种非法高利贷行为,常常通过欺诈手段将借款人陷入无法偿还的债务陷阱。

对于套路贷的立案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套路贷案件的立案标准:
1. 借款人的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合法范围:套路贷通常以高额利率诱使借款人借款,并经常在利率高于法定限额的情况下操作。

2. 虚构或欺诈操作:套路贷通常采用虚构贷款目的,欺诈借款人的方式,如虚假购车贷款、经营贷款等。

3. 威胁、恐吓和暴力行为:套路贷通常会采取威胁、恐吓或实施暴力行为威逼借款人还款,以此迫使其屈服。

4. 非法收取高额费用:套路贷通常在借款合同中包含一些额外费用或隐性费用,以非法手段收取高额费用。

5. 无资质或授权经营:套路贷通常没有经过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注册或授权,无法合法经营借贷活动。

6. 多次借款人被骗:如果多个借款人陆续报案,且案情相似,可能可以联合起诉套路贷集团。

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建议广大民众提高风险意识,警惕套路贷行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法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处理

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处理

民事诉讼中“套路贷”的发现界定和处理一、背景介绍套路贷是指借贷双方在自愿和自由、合法的基础上协商贷款合同。

然而,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贷款方采用各种手段收取高额利息,欺诈借款人的财产,或通过胁迫、恐吓等手段获取贷款偿还的原则,这些都属于套路贷行为。

二、套路贷的界定1.通过许诺极端低利率来吸引客户借款,并将初始协定的贷款利率不断变高。

2.不透明的贷款成本。

贷款人对贷款成本进行漠视和掩盖,致使借款人不能理智地评估所承受的成本。

3.强迫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匿名担保。

贷款公司设定很高的贷款利率后,通过欺骗、骚扰、打压和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进行恐吓,甚至违法收取借款人诈骗的费用。

4.透支侵占。

一些贷款公司为了让借款人不断借款,会为借款人透支贷款,计入额外的利息和提成,甚至擅自把借款人的账户转为透支状态,不断向借款人追加高额利息,让借款人不得不不断借款以维持日常生计。

5.暴力催收。

一些贷款公司采用威胁、恐吓、焚烧车辆、暴力打架甚至社会关系压迫的手段,来迫使借款人偿还贷款。

三、套路贷的处理1.建立法律法规,严厉惩治非法集资行为。

相关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该类案件的调查,对无证设置贷款机构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存在缺陷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完善信贷信息的共享平台。

建立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准确掌握借款人得贷款情况,以及其偿还能力等信息,确保银行信贷业务跨地区、跨银行、跨产品之间的联网和共享。

3.控制利率走势。

流通贷款利率、逾期利率的上限应明确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追催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4.加强对套路贷收费行为的价格监管。

对收费偏高、信息不传递、指标不明确等情况,相关司法机关应给予处罚,同时也可以通过优化中介机构的资费,进一步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以保护借款人的权益。

5.嫁接金融技术,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相关金融机构应从事预处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以加强企业对借贷客户的识别和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排查套路贷的风险。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套路贷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诱骗、威胁、胁迫借款人签订高额借款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和其他费用,甚至实施暴力催债的一种非法借贷行为。

由于套路贷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构成了威胁,各国都加强了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

立案标准是指套路贷案件被依法立案追究的条件和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涉案金额标准:套路贷的主要特征是借款金额巨大、利息高昂,因此针对套路贷案件的立案标准可以从涉案金额来划分。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设置不同的金额标准,一般会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规定。

例如,在中国,套路贷案件的涉案金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进行依法立案。

二、损害结果标准:套路贷行为严重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损害结果也是套路贷案件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套路贷行为导致借款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或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那么此类案件就应该被认定为重大案件,并依法立案追究。

三、证据充分程度标准:套路贷案件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才能立案追究。

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款凭据、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证据充分程度是判断套路贷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套路贷行为的存在和实施,那么相关的案件可能无法被立案处理。

四、行为主体判断标准: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主体一般包括借款人和借贷方。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涉及到一些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中牟利的情况,这些中介机构和个人也有可能构成套路贷案件的行为主体。

因此,在立案追究时,需要明确行为主体的身份和责任,以便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套路贷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标准、损害结果标准、证据充分程度标准以及行为主体判断标准等方面,各国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案标准进行具体规定,以便有效地打击套路贷行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7.23•【文号】法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0.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市场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立案标准
消费贷款骗贷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
银行、信用社、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或个人贷款的行为。

根据
中国法律,对于消费贷款骗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骗取贷款数额,一般来说,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是立案的一
个重要标准。

具体的数额标准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贷行为必须是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为手段,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这包括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
财产状况、工作单位等信息来获得贷款。

3. 故意行为,骗贷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
信息,但仍然以此来获得贷款。

4. 损害后果,骗贷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例如银行
或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中国,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同时也会受到法
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便会立案侦查,对涉嫌消费贷款骗贷罪的行为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满足你的要求。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套路贷”是一种非法借贷行为,通常是通过诱骗或欺骗受害人获得其个人信息和信任,然后以高额的利率放款,甚至采取暴力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导致其债务不断上升,最终导致经济上的破产、心理上的创伤,甚至身体上的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犯罪数额认定的方法有多种,以下是其中的几种方法:一、基础认定方法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套路贷的借款数额较大,就可以认定其犯罪数额较大。

二、单次借贷金额认定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次放款数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单次放款数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套路贷通常以高额利率作为吸引受害人的手段,因此借款的金额通常比较大,根据单次借贷金额认定方法可以认定其犯罪数额。

三、总借贷金额认定方法另一种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是通过总借贷金额来计算,一般认为总借贷金额在30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其犯罪数额较大,总借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其犯罪数额巨大。

套路贷通常通过采用“一拖多”或转移资金等手段隐藏其操作轨迹,借贷总金额比较难以确定,但通过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可以追踪其交易记录。

总之,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需要考虑多种情况,除了基础认定方法、单次借贷金额认定方法、总借贷金额认定方法之外,还需要考虑借贷期限、借款利率、受害人数量等因素。

同时,需要借助金融和法律相关部门配合查证,准确认定其犯罪数额。

最高法:如何识别“套路贷”?一文总结套路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如何识别“套路贷”?一文总结套路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如何识别“套路贷”?一文总结套路贷司法解释作者乔谦律师近年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犯罪行为逐步专业化、套路化,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确地甄别合法的民间借贷和违法的套路贷之间的关系,不能正确维权。

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套路贷的认定和处理上也存有一定的误区,尤其是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区别、与高利放贷的区别、与非法讨债的区别等等。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施行,为准确识别和惩处套路贷犯罪提供指导。

本文主要从以该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的相关理解与适用内容进行梳理总结,以期对套路贷的特征和定罪处罚有更为准确的认识。

一、如何识别“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关于套路贷,是一个犯罪方法方式的总结,并非一个罪名或法律概念。

通常以诈骗的方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比如以无息贷款、无抵押贷款、当天到账、引诱签署虚高金额的借款协议、虚构债务数额、故意制造违约等,使得被害人陷入套路中,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协议处分财物,犯罪嫌疑人由此获利,也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常见手法。

二、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总体上来说,套路贷有三个特征,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

两高两部的套路贷司法解释总结列举了常见犯罪手法,但实践中,套路多种多样,不必具备列举的全部特征,也不局限于列举的几种手法。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以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网络贷款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无息贷款、无抵押贷款、身份证贷款、当天放款、无手续费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导签署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后,采取各种手段,将资金全部或部分收回。

3.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

设置违约现金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的债务。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1.定义不同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

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

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三、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期怎么计算法律快车提醒您,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定最高刑而定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将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套路贷是指以各种手段欺骗他人,将他人诱导至高利贷平台借款,并以高额利息和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借款人偿还的一种非法借贷行为。

近年来,套路贷的问题屡见报端,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打击套路贷行为,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查与判断。

本文将就套路贷的立案标准进行探讨。

一、涉案金额标准套路贷的立案首要条件之一是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一般来说,对于套路贷案件的立案,司法机关会将涉案金额纳入衡量的重要指标。

然而,由于套路贷案件形式复杂多样,所涉及的金额数额也不尽相同。

一些套路贷案件涉及数额较大,高达几百万元,而一些较小的案件则只涉及几万元。

因此,立案标准应综合考虑到金额数额的大小、对借款人的经济影响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二、欺骗手段及行为标准除了金额标准外,套路贷案件是否涉及欺骗手段和行为也是立案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

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采取各种手段,如虚构借贷需求,编造背景故事,故意隐瞒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对借款人进行欺骗。

此外,套路贷还经常采用人身威胁、抢占房产等暴力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利息。

这些欺骗手段和行为都会对被骗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在判断套路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到涉案的欺骗手段和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被骗人的影响程度。

三、借款人和放贷人的关系标准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在一般套路贷案件中,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陌生人,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关联。

放贷人通过人肉搜索、微信、QQ等途径直接或间接地与借款人联系,向其提供高息贷款服务。

这种没有任何合法借贷关系的套路贷行为更加明显,因此,套路贷案件中无论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都需要加以查证和判断。

四、社会影响标准套路贷案件的社会影响也是立案的重要考察因素之一。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朱和庆周川等)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过程近年来,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日益猖獗,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逐渐形成了“套路贷”这一称谓。

在一些地区,“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较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针对“套路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套路贷”这一称谓,但已在《指导意见》第20条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初步规定;多个地方也就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研究出台了地方性指导意见。

但由于“套路贷”在全国各地的发案分布极不均衡,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一些地方对此类案件的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不同程度出现了“不会打”或“打不准”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2018年10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执法办案思想,提高专项斗争的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充分调研,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并以《意见》稿为基础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

套路贷的犯罪数额认定套路贷是一种通过虚假担保或者欺诈手段向他人放贷,然后以高额利息和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借款人进行还款的非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是对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涉案金额进行认定和核实,是对套路贷犯罪活动的追究和打击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刑法中,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有详细规定的,但是由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一、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的法律依据针对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归还债务,足以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债务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非法占有的数额。

即对债务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数额。

2. 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

即套路贷人员使用的非法手段的恶劣程度,包括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的使用情况。

3. 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

即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对债务人造成的后果等。

二、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的实际难点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涉案金额难以核实。

由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涉案金额往往难以核实,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确保涉案金额的准确核实。

2. 犯罪手段难以认定。

套路贷犯罪活动往往使用多种非法手段,包括暴力、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手段难以明确认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犯罪手段的使用情况,以确保对其恶劣程度的准确认定。

3. 犯罪行为后果难以评估。

套路贷犯罪活动往往对债务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这些后果难以明确评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后果,以确保对其后果的准确评估。

四、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规范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的办案实践,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

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

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

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套路贷的有关司法解释套路贷解释:以⾮法占有为⽬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账流⽔”“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段⾮法占有他⼈财产。

两⾼两部《关于办理⿊恶势⼒犯罪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第20条对于以⾮法占有为⽬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账流⽔”“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段⾮法占有他⼈财产,或者使⽤暴⼒、威胁⼿段强⽴债权、强⾏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査、起诉、审判。

对于⾮法占有的被害⼈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债务”和以“保证⾦”“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均应计⼊违法所得。

对于名义上为被害⼈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被告⼈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加⼤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流⽔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法⽬的。

因此,⼈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及银⾏流⽔等款项交付凭证进⾏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财产变化情况、当事⼈关系以及当事⼈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对案件事实⽆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本⼈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要适当加⼤调查取证⼒度,查明事实真相。

⼆、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为与诈骗等犯罪⾏为。

⼈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为与诈骗等犯罪⾏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和《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

套路贷立案标准

套路贷立案标准

套路贷立案标准
政策背景:
贴套路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放贷,但金融机构放贷的资金支付方式却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而贷款人为银行抵押财物以及本息回收,但实际上银行放贷的资金不是一般的流动性资金,而是投机性资金,由银行承担收益,同时由贷款人承担所有收回成本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的费用和利息。

由于贴套路贷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在放贷的过程中加大了风险控制。

1. 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确保贴套路贷的贷款方案包含合同条款的细节,以及违约后的义务和责任;
2. 对贴套路贷的借款人资质、还款能力及关联方关系要求坚定不移,对其个人信用状况和担保情况进行深度考察;
3. 控制贴套路贷贷款上限,并进行风险控制,以确保资金安全及持续性;
4.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贷后监管制度,定期对贴套路贷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进行审计;
5. 根据局部法规及贷款业务特点,对贴套路贷进行合理的定价和计息处理;
6. 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贴套路贷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
7. 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记录好贴套路贷相关资料,以便在局部法规要求时查询及存档。

套路贷款标准

套路贷款标准

套路贷款标准
套路贷款是一种违法贷款行为,通常涉及虚假宣传、诱导借款、高额利息、不合理还款要求等。

在我国,关于套路贷款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欺诈行为:如果贷款人实施了足以让借款人理解错误的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导致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2. 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借款利率超过36%,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从而受到法律制裁。

3. 贷款用途:套路贷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贷款用途,如用于投资、理财等,而实际上是将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或个人挥霍。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进而陷入债务陷阱。

4. 还款方式:套路贷款通常设置不合理的还款方式,如突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不断增加还款金额等,从而使借款人难以按期还款,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5. 非法催收:套路贷款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往往会采取非法催收手段,如暴力、威胁、恐吓等,侵犯借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总之,判断一种贷款是否为套路贷款,需要综合考虑贷款条件、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多个方面。

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遇到以上问题,很可能是遇到了套路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提高警惕,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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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对套路贷司法解释:认定、追回、立案标准
一、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1、套路贷定性:“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2、套路贷名义:“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
3、不合法合同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
4、暴力催收: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以上都是最常见的套路贷行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报警或举报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具体如何认定套路贷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
2、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
其中,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3、如果对方帮助非法贷款机构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何为套路贷?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1、主犯:在这个套路贷组织中起组织、指挥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2、如果明知别人在进行套路贷犯罪,有以下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①.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
②.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
③.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
④.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⑤.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⑥.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
⑦.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
⑧.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所以找工作的小伙伴们,如果在贷款公司上班,一定要及早看清楚,这个贷款机构是否合法,如果在从事套路贷等违法行为,趁早离开,否则有可能付刑事责任。

四、套路贷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
1、我们知道,高利贷中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则不一样,除了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虚高的本金、双方约定的利息以及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均应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2、犯罪嫌疑人如果把违法财务已经用了,该怎么追回呢?按以下标准执行: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套路贷”违法所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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