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负荷管理终端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如何加强对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终端运行管理,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更好地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在电网运行管理中的作用,适用于供电公司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相关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DL/T533-1993 《无线电负荷控制双向终端技术条件》Q/GDW 129-2005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电营销〔2006〕881号《负荷管理系统终端安装规定》电营〔2005〕239号《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工作流程暂行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营销[2004]116号《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经贸电力[2004]240 号《省经贸委关于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的通知》

价[2004]商281号《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3 职责

3.1 配电部:负责负荷管理终端建设规划以及省公司营销部下达的负荷管理终端项目筹建。负责负荷管理终端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安装验收和档案管理。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资产管理、技术管理。

3.2 营销部计量中心: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抄表数据比对、单轨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涉及的电能表计计量以及脉冲、485接口等功能的检定, 电能计量技术支持,三相高压表计的定期轮换。

3.3 各供电所:负责负荷管理终端日常巡视,以及巡视发现的缺陷反馈。负责用电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的用电异常处理。负责每年终端安装需求提交,配合、协调终端安装。负责办理和负荷管理终端不匹配的表计换表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建设管理

4.1.1 凡是由供电公司供电的100kVA及以上专变客户和从电网受电的各关口变电站都要按市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配电中心的统一规划装用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4.1.2 各供电所负责向配电中心上报每年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需求,营销部负责汇总平衡需求。

4.1.3 配电部根据省公司营销部下达的安装覆盖率指标和新增客户数量,向省公司营销部上报负荷管理终端的需量,并负责省公司营销部下达的负荷管理终端项目按照ERP流程筹建。

4.1.4 负荷管理终端的安装、验收按照电营〔2005〕239号《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工作流程暂行规定》执行。

4.1.5 各供电所应积极协调客户配合供电有限公司配电部进行负荷管理终端安装和调试,并按照配电中心的要求协助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安装、调试时,用电检查人员应督促用电单位的电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在现场协助工作。

4.1.6 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拒绝安装、借故阻止负荷管理终端投入运行,已装负荷管理终端的客户均不得擅自将负荷管理终端退出使用。

4.1.7 需停电进行的工作,涉及系统停电应编列计划,参与全司停电计划平衡,并提前10天向有关调度办理停电申请,有关调度应积级给予协助与支持。属客户内部停电范围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及时与客户商定协调停电的时间范围。

4.2 运行管理

4.2.1 新装设备投运时必须完备以下资料:终端硬件原理图、整机装配单、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的勘测资料、现场安装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表、竣工验收报告、现场安装接线示意图、调试和测试报告、型号注册登记证等。

4.2.2 终端设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在投运状态。当确需停用设备时,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紧急情况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时,可先停用设备,但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尽快抢修,以便重新投入使用。

4.2.3 终端巡视:用电检查人员应负责负荷管理终端定期巡视,可结合用户巡视一并进行,巡视周期原则上每半年一次。负荷管理终端巡视项目见(附表一)。巡视中发现的缺陷情况,应及时以负荷管理终端缺陷反馈单(附表二)报配电中心处理。终端设备定期巡视的情况,包括缺陷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作详细记录,并录入负荷管理系统中。

4.2.4 负荷管理终端投运后用于有序用电、远程抄表、用电异常分析等实用化工作。用电检查人员应使用负荷管理系统WEB网页发布的数据,积极开展实用化工作。

4.2.5 负荷管理终端限电的原则是:控制到户,不超不限,谁超限谁。电网运行正常时,客户按正常定值用电。有序用电期间,客户按设定定值用电。客户用电定值由各供电所以全公司有序用电方案为基础具体设定。为维护电网的安全。电网发生紧急故障时,配电中心自动化所主站值班员按照调度值班员指令直接跳客户的被控开关。

4.2.6 负荷管理230M终端监测客户总负荷,分四个轮次减负荷。前三个轮次跳分路开关,第四轮次跳总开关。跳闸开关的序位由客户提供,配电中心自动化所核定。

4.2.7 配电中心负责按照公司有序用电方案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客户负荷类别、是否为重要(保电)客户、有序用电措施无法有效执行到位等情况,投切控制压板。用户需要变更被控制的开关时,必须向配电中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配电中心工作人员监督实施,并进行传动实验。

4.2.8 客户应对安装在客户侧负荷管理终端的完好性提供保证,如造成遗失、人为或是客户责任事故损坏的,客户除应按规定予以照价赔偿和承担修复费用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用电检查人员应积极配合配电中心按规定处理。

4.2.9 运行设备必须建立运行维护档案,应记录终端周期巡视、抽样年检、故障维修的情况,并统计终端设备的运行考核指标。终端设备考核终端年可用率、数据完整率和遥控正确率。

终端年可用率≥99.5%

终端年可用率=[(全年日历小时数×终端数-∑每台终端故障停用小时数)÷(全年日历小时数×终端数)]×100%

整点数据完整率≥98%

整点数据完整率=[(整点数据项×终端数)-∑每台终端欠缺数据项] ÷(整点数据项×终端数) ×100%

遥控正确率≥99.99%

遥控正确率=[(∑每台终端遥控次数-∑每台终端拒动、误动次数)/∑每台终端遥控次数]×100%

4.2.10 违约处理:凡用户擅自改变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装置运行状况及擅自转移被控用电负荷,使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失去正常作用者,应视为违约。如发现违约者,配电中心应第一时间将情况通知电检查或相关部门,用电检查或相关部门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配电部。因违约造成用户损失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用户自行负责。

4.3 维护管理

4.3.1 由于设备故障造成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对设备进行消缺。

4.3.2 消缺人员在接到消缺通知书后,市区范围内一般在48小时之内,市区范围外一般应在96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完成抢修。

4.3.3 终端设备消缺应首先判断故障部位,再以更换插件方式进行故障检修。天馈线系统、电台、计量回路、计量表计、交采回路及客户侧开关等相关设备故障应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3.4 消缺维护人员在终端设备上工作时首先应将负荷控制的跳闸回路断开,以防误动跳闸,确定回路断开后再进行工作。工作结束后应恢复跳闸回路。

4.3.5 运行中的终端元、部件更换后,须经整机功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3.6 消缺维护人员对故障原因和检修情况、处理结果应详细记录,并由配电中心录入负荷管理主站系统中。

4.3.7 负荷管理装置异动:配电中心负责将现已建成投运的各类负荷管理终端台帐录入电力客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变电站、开闭所(小区配电室等)、配电变压器及客户侧相关用电变更业务工程等改造涉及负荷管理装置的移位、更换等计划改造或新建项目,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