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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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部分。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二)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

(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

(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内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

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政策规定办理。

3、申报条件:

(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

(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

(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

5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

(2)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发改委立项批复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

(6)村民同意签字

(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8)土地勘测定界图

(9)平面布局图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告知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8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

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

(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

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

地的,应当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3)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

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包括;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益事业、乡村道路、水利设施、防洪设施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省、自治区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察

3、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4、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旗(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7、乡镇土地资源所工作人员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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