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暂行规定安全生产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暂行规定1、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是什么?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介绍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3、小型露天采石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等高危行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
同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19号令,明确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
小型露天采石场虽小,也是露天矿山,按照矿山的基本程序办理。
主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资料,工伤保险等等。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三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车间生产、设备维护、员工培训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基本原则、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日常检查等。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2. 预防为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管理手段,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建立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4. 科学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三章责任体系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员工的安全义务。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包括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1. 领导责任:小型露天采石场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2. 部门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 个人责任:每个员工都应当履行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员工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三篇)
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安全管理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份范本是为了指导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采石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采石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小型山坡露天采石场的开采作业。
根据具体情况,采石场可以根据本范本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
第三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确保采石作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采石场应当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采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采石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第二章采石场安全责任第七条采石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采石场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采石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采石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采石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采石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采石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明确采石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采石场应当为采石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防火、防雷、防爆措施,在采石作业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安全监控和检查。
第十四条采石场应当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采石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人员,并组织定期的急救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第十六条采石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6【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2019年整理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资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300米。
对可能危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 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小型露天采石场怎样才算完善?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全距离不小于300m。
露天采石场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将不予设置新矿山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解读为什么超前剥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是什么?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4、小型露天采石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矿山等高危行业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
同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19号令,明确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定义。
小型露天采石场虽小,也是露天矿山,按照矿山的基本程序办理。
主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开采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资料,工伤保险等等。
39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为了保障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确保生产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1、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摆放在显眼的地方。
2、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换证、注销、申请延期等手续,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合法经营。
二、定期安全检查1、每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安全、挖矿作业过程和设备保养情况等方面。
2、每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环境检查,重点检查噪声、尘土污染情况等。
3、每季度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主要负责人职务素质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主要负责人全面掌握安全管理知识。
三、生产安全保障1、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生产,严禁违章操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2、所有工人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相关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必须经过检修和保养后方能使用。
四、应急处置1、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配备有效的应急设备和物质,以及完备的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与处罚1、各级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以上就是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管理检查工作有所帮助,确保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第3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新修订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同时废止.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地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万吨地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地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地小型露天矿山地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地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地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地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地有效实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地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小时地安全培训,已在岗地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小时地安全再培训.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地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地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地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二条相邻地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地,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地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地“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地,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地,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地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地,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地,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地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地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地坡底线地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米,分层数不得超过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米.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分层开采地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米.分层开采地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地最小平台宽度要求.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地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地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地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地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地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地,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米以上.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采石场地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距工作台阶坡底线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地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地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地,应当有防止泥石流地具体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地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地措施.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地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地,应当设置截水沟.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地职责,并与邻近地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地单位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地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地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地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地采掘施工单位地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地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地协调工作.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地,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地,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地,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地罚款.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地,依照其规定.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同时废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
《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制度》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概述•安全检查制度基本要求•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制度实施与监督•安全检查制度实例•结论01概述确保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和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促进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的和意义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露天采石场,包括大型和小型矿山以及建筑用石料露天开采企业。
本制度适用于采石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
适用范围1定义与术语23指以开采地表或地下矿产资源为目的,进行剥离、采矿、装载运输等露天作业的场所。
露天采石场指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手段,对采石场的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以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安全管理指对采石场的各种设施、设备、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02安全检查制度基本要求03月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01日常检查露天采石场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包括交接班检查、作业前检查和作业中检查。
02周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和现场作业情况。
设备设施检查采石场内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作业现场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包括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穿戴、开采进度、爆破作业、边坡稳定性、作业面通风等。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采石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合理、可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
检查记录每次安全检查都要做好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检查报告定期撰写安全检查报告,汇总分析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
安全检查记录与报告03露天采石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解读解析
( 二 ) 承包管理安全。新增承包作业规定 ,“ 承 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 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 ) 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进一步明确,“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 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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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相关证照失效的处理措施 新增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处理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 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 可证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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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
新增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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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
小型露天采石场重新规定为“年生产 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 单位;”原规定是“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 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 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 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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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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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碎方式。新增“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 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 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规定。 (五)铲装作业。新增机械铲装作业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 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六)安全距离。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 最小距离从30米增至大于300米。新增距工作台 阶与碎石加工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工作台阶 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 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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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审核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
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条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签订救护协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
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