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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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维思网校 2009-11-17 【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资料下载学历书店
近日,南昌市教育局对外公布了《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中小学学生(限指小学和初中,高中则按省教育厅相关政策)的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南昌户口如符合条件也可按现住地址就近学校就读
《办法》规定,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修满6年小学课程并已毕业的小学生。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报名入小学或小学毕业生报名升初中,原则上到户籍与住房一致的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到城(镇)区学校就读,应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办理入学手续。
非农民工随迁子女,又无南昌市城镇户口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完成义务教育。如确有特殊原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父母双亡,来南昌市投亲靠友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者;父母属支边、援外或从事流动性工作,或父母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需寄居在直系亲属家庭者;父母双方系外地驻南昌市办事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随父母生活在一起者;可按现寄住地址,自行前往相对就近、生源偏松的学校就读并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办理转学
据了解,因家长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退伍、家庭住址迁移,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或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学。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要求转入南昌市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应符合南昌市的有关规定。
转学学生以相对就近入学为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户口、住房证一致的所在地学校接收,学校不得无故拒收。转入学校班级学额确已满额的,应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但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市内的正常转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14天)内办理。逾期或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办理。
小学或初中阶段内最多休学两次休学期间一律不转学
根据《办法》规定,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当地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必须全休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已痊愈,由家长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复学,学校应及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如果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家长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但一个学生在小学或初中阶段内最多只能休学两次,休学期间一律不转学。
跳级需经当地行政教育部门审批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考核,其实际学历程度提前达到高一年级的,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班主任及科任老师签注意见,学校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跳级。
同时,小学、初中原则上不留级,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留级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签注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不升级,编入原就读年级学习。
小学初中不得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生
该《办法》中指出,对极少数错误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学生受到处分,需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此外,小学、初中不得勒令、劝告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主动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突出转变表现的,在被处分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撤消其处分,并在学生学籍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