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郧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郧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我县健康稳步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2008年我县在××乡开展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试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镇合管站)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会)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乡镇合管站设专职管理员2名。
第五条街镇合管站主要职责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报批。
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第三章基金分配第六条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元。
其中:95%为门诊医疗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5%为风险金,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
第七条风险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四章基金补偿第八条参合农民在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时免费使用卫生院统一配送的《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村卫生室部分)内的药品,就诊每人每天一诊次,每诊次急性疾病限三天用药量,慢性疾病限五天用药量。
卫生院单次8元封顶,村卫生室单次5元封顶,全年个人80元封顶。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减免范围:1、在本乡镇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2、《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村卫生室部分)之外的药品费用及超过单次处方限额的医技检查费和各项诊疗费用;3、与疾病无关的药品费用;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5、《郧西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中不予报销的范围。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地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医改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30日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基层就医、适度保障,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满足适度保障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就医需求,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参加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三、实施办法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实行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签约人头逐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后,取消原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历年家庭账户结余继续使用。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江政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政发[2006]24号)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为了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县全面顺利推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有效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医疗制度。
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合作医疗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农民自愿参加,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医疗采取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家庭账户为辅,低水平、广覆盖的形式进行,重点解决农民因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助问题。
第六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荥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规范为推动我市门诊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对门诊统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加快建立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使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现制定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如下: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规范1、严格核实身份。
接诊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实患者身份与新农合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统一,并如实填写门诊日志,做到看病有登记,诊疗有资料,严防冒领新农合门诊补助资金。
2、规范诊疗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要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3、实行统一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要实行统一限价标准,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
门诊医疗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
4、建立处方备查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使用荥阳市新农合专用二联处方,处方书写要规范清晰;严禁分解或虚开处方,严禁把目录外药品转换成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标识准确明了,处方上要有患者签字,不得代签;处方每日或每周装订成册,并统一制定处方封面,存档三年以上备查。
5、切实做好各种诊疗补助登记。
定点医疗机构要准确填写统一印制的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医务人员和患者签字要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补助。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各种补助档案管理规范有序,以备核查。
6、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伏线。
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年度补偿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共享。
对单日门诊实行限额控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0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不得超过50元。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度期间,以前年度参合农民家庭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用于门诊统筹补偿后自付部分的结算。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
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全文)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区、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普通门诊统筹与慢特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审核拨付”、对病人实行“以户为单位总额控制”的方式,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新农合基金在提取10%风险金以后,将可用基金的20%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参合病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特慢病门诊费用及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累计普通门诊医药费超过1**元的大额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区合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四、补偿程序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还需持《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等有效证件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一)普通门诊。
经治医生必须核验患者《合作医疗就诊证》,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1-5日与区合管中心结算一次。
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含患者签名、联系电话)、“收费发票(机打原始票据)”等材料。
(二)慢特病门诊。
慢性病门诊的费用补偿与结算程序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执行。
(三)大额门诊。
视年终资金节余情况,年度内以参合个人为单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医药费用超过1**元的,年终结算一次。
结算时,本人须提供原始机打票据(结算联)”、门诊病历、就诊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所有门诊医疗费用结报必须提供原始票据。
五、门诊补偿比例与额度(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总额控制。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
岳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制度,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和受益度,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主要对农民小伤小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水平与年度安排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二)总额控制,分级负责。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额控制。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区合管办统一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实行“按户总额包干”和“按比例补助封顶”。
(三)方便群众,合理定点。
实行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街道(乡、镇)、村卫生室(或站)为主。
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步推进。
参合农民在本街道(乡、镇)内门诊就诊可自由选择,以就近为原则,实行本街道(乡、镇)内“一证(卡)通”。
(跨村不跨乡)(四)简便程序,有效监管。
普通门诊统筹补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和即付即补的补助模式。
区合管办对区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普通门诊补助费用真实准确,确保普通门诊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
三、基金分配与管理(一)按上级指导意见要求,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原则按年度安排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0%。
结合基础调查情况,经测算2010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参合农民年人均40元的标准提取。
因我区从下半年正式实施,故半年提取标准为人均20元。
(二)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区街道(乡、镇)共管、分级负责的方式。
区合管办负责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街道(乡、镇)合管办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补助的监管。
门诊统筹方案
洛吉政…2011‟号吉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 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利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吉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1-吉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度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功能,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2011年版)》和洛阳市卫生局关于门诊统筹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需求。
(二)以乡卫生院、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门诊统筹管理,实行“区筹区管、乡实施、乡村直补”的方式。
(四)对乡卫生院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对参合人员门诊补助按照“按比例补偿,年度封顶”的原则执行。
-2-二、门诊统筹基金额度及管理办法门诊统筹基金按10元/参合农民、年的标准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以区为单位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总额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定点、兼顾乡村;简化程序、强化监管等原则统筹管理,实行以乡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和参合农民符合补助政策费用“按比例补偿,年度封顶”的管理办法。
对该村参合农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内门诊统筹补偿基金结余部分,可滚存至该乡镇下年度使用。
仅在乡卫生院开展门诊统筹的,超支部分由乡卫生院承担;实行乡、村两级门诊统筹的,超支部分由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实际发生门诊就医费用的比例分担。
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门诊统筹补助。
区合管办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提取5%的门诊统筹风险调剂基金,用于门诊统筹的风险管理;并按月对乡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进行审核拨付,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洪府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5日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6日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依托基层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第三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城乡居民均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提取,不另行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与住院统筹基金分别列账,专项管理,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三章医疗待遇第五条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最高限额均为50元/日,超出日最高限额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每日限补偿一次。
新型合作医疗村级门诊统筹监督方案
新型合作医疗村级门诊统筹监督方案
为加强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规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结合我县新农合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按照省市新农合政策及精神,本着加强资金监管,管好用好新农合资金的原则,切实降低农民群众医药费用,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发生,真正让群众受益。
方法步骤
(一)加强新农合宣传力度,形成人人知晓合作医疗,人人参与合作医疗,人人监督合作医疗的局面,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张贴宣传合作医疗政策相关内容,不仅让群众知晓合作医疗,监督合作医疗,更要让村医模范执行医疗政策。
(二)具体要求
(1)定点诊所需上墙的内容
A郏县新农合病人就诊.补助流程图
B参合农民明白卡
C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公示制度
D郏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管理制度
E郏县新型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守则
F六条禁令
(2)门诊统筹费用控制,按照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和管理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加强费用控制的预警和监测,在此基础
上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A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各村参合数控制每天.每月.每年的补助费用
B乡合管办定期下村督导,每月1-2次,查处方.门诊登记.门诊补偿登记.票据是否四统一四对照,对门诊统筹补助的必须有病人签名和联系电话,按5%的随访率,电话随访到人。
C加强门统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的村卫生所要监管到位,处罚到位,直至取消资格,确保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乡的进展情况良好,共24个行政村,目前已有19个卫生所开始实行门诊统筹。
最新整理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docx
最新整理门诊统筹农村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以“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建立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得到更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调节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提高医疗单位服务水平,遏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农村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合范围: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障等,在本县居住且有本县户籍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
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和报免;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咨询。
义务:按规定时限如数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筹部分基金,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参加期限为一年,中途不能参加和退出。
实施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一)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协调、调度、管理、考核、检查、监督等工作。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
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监管会),负责定期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一)筹资原则: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90元。
1、农民个人缴费:每参合农民缴费50元。
2、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40元。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卫农[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一般诊疗费是基层医改后乡村医疗机构的重要补偿渠道。
我省大部分新农合统筹地区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了一般诊疗费付费政策,调动了基层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同时,也调整了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减少了不必要的门诊输液,遏制了门诊滥用抗生素现象。
但也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如:部分村卫生室分解处方、虚增门诊人次等。
为发挥新农合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偿的最佳效益,保护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一、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取范围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
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大项共30小项组成。
具体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等(详见皖价医〔2011〕156号)。
在一般诊疗费之外不得再加收续瓶费、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形式另行收取。
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
门诊统筹工作实施细则
大刘中心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保障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源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第一条 成立以院长吕大帮为组长的我院门诊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门诊统筹工作实行操作、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主要职责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向农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本乡镇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合作医疗证》的签发和登记造册工作。
4、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各类报表、信息档案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乡镇门诊信息的公示工作。
第三条 工作要点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降低各种医疗成本,以低廉的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2、规范用药行为,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卫生院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加强药品购销监管,坚持因病施治、科学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避免重复用药,确保农民放心吃药,药不加价。
第二章 基金分配与管理第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分为门诊医疗补偿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门诊医疗补偿金占9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风险储备金占5%,用于门诊医疗费补偿出现透支后的补充。
风险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门诊统筹基金10%时,不再提取。
第五条 每月10日至20日为上月的门诊医疗费补偿结算时间。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费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处方、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四相符。
第三章 医疗补偿第七条 补偿范围 1、普通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2)医技检查费: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限于卫生院);(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4)药品费(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
新农合门医疗规章制度
新农合门医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与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自治县境内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基金统筹、互助共济,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基金补偿模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乡镇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统筹与健康体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县、乡镇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工作。
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农业、发改、民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扶贫、残联、民宗等部门的要紧负责人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构成,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下列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与日常工作,其人员与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乡镇合管办同意县合管办的业务指导,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
2016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2016年度宁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市二级医疗机构、乡镇、村级、三级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市合管办负责全市门诊统筹的指导和监管,乡镇卫生院合管办实施对本院和辖区内村卫生所(室)的日常监管和补偿工作,乡镇卫生院积极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市级门诊统筹合管办负责日常业务监管。
4、门诊统筹费用以乡镇为单位费用监管、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二、资金来源、1、2016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150元,门诊统筹资金100元从农民个人缴费资金中提取,门诊统筹资金可全家享用。
门诊统筹年个人年累计最高支付封顶线为100元。
2、年初合管办与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保证各乡镇门诊统筹资金控制,各乡镇门诊发病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下。
3、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合管办统一管理。
三、门诊统筹补偿范围1、门诊统筹资金补偿只限于参合农民在本市内市、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市级定点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诊疗统一执行《宁安市新农合诊疗规范》。
3、诊疗计入补偿范围,辅助检查、门诊手术、门诊静点等费用。
4、参合农民在非户籍所在地乡、村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零售药店费用不得在门诊统筹资金中补偿。
四、门诊统筹补偿比例与封顶线1、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90%;在村卫生所的补偿比例为90%;在市级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5%、日单次门诊处方费用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金额计算补偿,日单次门诊处方费用高于最高限额时,超过限额部分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不予以支付。
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为100元家庭人员可以捆绑使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兰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参合对象第三条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因农转非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的人员及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
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年度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的视为不参加当年新农合。
参合后当年不得退保,参合对象应如实提供参合登记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失误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长期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外地人员,允许在现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但需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
《渭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稿)》
《渭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稿)》咸阳市渭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部分住院统筹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指导意见》,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的几点意见》和咸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新农合运行方案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一)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三)基金筹集实行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农民健康,重点抵御大病风险的原则;(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适度保障的原则;(六)以区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列入区政府有关部门、镇办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凡户口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的权利:(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二)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三)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四)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履行的义务:(一)每年以户为单位,全家农业人口全部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四)妥善保管《渭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相关医疗文书及就医补偿的凭证;(五)检举揭发和自觉抵制各种破坏、干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人和事。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05•【字号】甘卫农卫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甘卫农卫发〔2008〕163号)各市、州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为逐步解决新农合基金使用中存在的沉淀问题,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一步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水平,增强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意识,促进和完善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及在新农合制度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制度是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公平性质的体现。
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农民互助共济的意识,鼓励及时就医,提高门诊利用率,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医疗,避免小病拖成大病再就医的问题,同时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巩固新农合制度建设成效。
为此,2008年在敦煌市、永靖县试点的基础上再次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范围和群众受益覆盖面。
(一)扩大试点的范围。
原则上每个市(州)应有一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嘉峪关市、金昌市整市推进。
酒泉市、临夏州在原有1个试点县(市)的基础上再新增1个试点县(市、区)。
(二)选择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区)的标准。
一是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
二是被选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工作至少2年以上,进展情况较好。
三是当地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服务能力强。
四是已开展了新农合信息化管理。
五是参合农民住院比例低,新农合基金沉淀比例高,农民受益程度较低等。
(三)门诊统筹基金的标准。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豫卫农卫[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5号)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为指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开展,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有关精神,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意见(试行)逐步实施普通门诊统筹,是发展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参合农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精神,为推动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合门诊统筹包括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2010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原则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年要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
2011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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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条件的乡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批准,可以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县合管委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县级监督指导、乡镇统筹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在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和管理。
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合管办设专职管理员2~3名。
专职管理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考核聘用,报县合管办备案。
第六条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
乡镇合管办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各村卫生室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乡镇合管办、财政所每季度要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合管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乡镇卫生院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平均处方金额控制在26元内。
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乡镇合管办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
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的药品必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西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5%;中成药的加成率不得超过16%;中药(草)的加成率不得超过30%。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用药。
乡镇卫生院目录内用药费用必须达到95%,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100%(急救药品除外)。
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一月结账一
次。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门诊医疗补偿金出现透支时,用风险储备基金解决。
若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
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八章奖罚
第三十一条在实施《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督管理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乡镇合管委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予以解聘。
(一)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合管委会同县卫生局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
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处罚。
(一)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二)肆意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三)虚挂病例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放宽补偿政策标准的;
(七)《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填写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八)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乡镇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6个月。
(一)将本人新型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其它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乡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