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Word版
公路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修改记录页目录1. 目的2. 范围3. 参考文件4. 验收的条件5. 职责6. 验收程序7. 验收内容8. 附录1 目的为规范公路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保障交(竣)工工作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设备材料专用运输道路以及运灰公路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3参考文件交通部2004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相关图纸批准的招标文件及相关施工合同文本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 交(竣)工验收的条件4.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4.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4.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4竣工文件已按《验标》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4.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5 职责5.1业主负责整个公路工程交(竣)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交(竣)工验收工作的内容,完成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鉴定证书的审批,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项目管理部负责协助。
5.2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5.3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业主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5.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提供竣工验收测量器具,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6 交(竣)工验收程序6.1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6.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l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
高速公路项目路基交工验收办法
##项目路基工程交工验收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路基工程交工验收工作。
第二条路基工程交工验收是检查路基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路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对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路基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移交路面工程施工。
第三条路基工程交工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的设计文件;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三、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及会议纪要:四、《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预交验。
有关预交验办法按总监办文件执行。
正式交工验收前,驻监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准备拟交工工程各项施工记录、质量控制及检验资料,分项工程检验评定、监理检验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路基工程交工验收由总监办组织路基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办、设计单位、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并邀请省质监局监督组派员参加。
第六条路基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施工单位于交工验收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恢复中线桩及路基边桩并画线;2、备好路基弯沉检测车与弯沉仪,弯沉车须过磅(保留过磅单据),保证弯沉车重载(后轴10T)后,后轮两轮轮距最小须大于6cm;3、画好弯沉检测路线及检测点、准备好配合检测人员,须设带桩员(兼指挥员);4、检测仪器(包括测量、试验)及配合检测人员;5、沿交验路段每300m设置一处水准点,由监理与承包人进行联测并闭合。
凡现场发现水准点不闭合的,一律视为自检资料弄虚作假;二、交工验收路基工程不少于一个分部工程段落。
三、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该交工段落的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重罚。
四、驻地监理工程师对该段落路基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段的交工验收资料系统、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路基交工验收资料包括该交工验收段的如下内容:1、路基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及其相应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2、路基工程现场质量检验资料;3、路基压实度检验资料(表层必须作,无论土方、石方);4、路基弯沉值检测资料;5、路基高程交工验收检查资料;6、路基中线偏位检测资料;7、路基宽度、平整度检查资料;第七条交工验收的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二、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第八条路基工程交工验收注意事项:一、路基施工单位,交验路段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控制,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管理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完工后,组织有关方面对该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合格,交付使用的工作。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公路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方面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防止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确保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以备竣工验收时使用。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为总竣工验收和分项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申请、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和交付使用等环节。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由主管部门组织,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有关方面的代表。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验收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并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各方应当相互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协助验收组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应当由主持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并应当在事前通知各方参会。
r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word资料15页
公鹿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及主要控制点三建设依据四技术标准与主要指标五建设规模及性质六开工日期年月日交工日期年月日七批准概算八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九实际征用土地数(亩)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交工验收结论十一存在问题处理措施十二附件1,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2,各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一览表项目名称:合同段备注合同段1合同段2…合同段n附件5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一,概况1,建设依据2,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3,工程进度4,项目投资及来源5,主要工程数量6,主要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等单位一览表二,建设管理情况(一)前期工作1,设计单位招标情况2,施工单位招标情况3,监理单位招标情况(二)征地拆迁情况(三)项目管理情况1,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能2,质量控制措施与效果3,进度管理情况4,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工程决算)5,其它情况三,交工验收及相关问题1,各合同段交工验收情况及主要存在问题2,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情况4,试运营期间的养管情况四,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五,对各参与单位的总体评价1,对设计单位的总体评价2,对施工单位的评价3,对监理单位的评价六,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评价七,项目管理体会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告一,概况1,任务来源及依据2,沿线自然地理概况3,主要技术指标的运用情况1,路线设计2,路基路面及防护工程设计3,桥梁,涵洞,通道设计4,隧道设计5,立体交叉工程设计7,环保,景观等工程设计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9,房建等其它工程设计三,施工期间设计服务情况四,设计变更情况1,重大设计变更理由2,设计中存在问题的变更3,设计变更一览表(与原设计工程量和造价比较)五,设计体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质量监督概况二,建设程序的监督情况三,试验室的认证情况四,监理人员的检查情况五,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情况1,检查项目及结果2,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3,对各合同段工程质量的意见六,交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七,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八,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九,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十,监督工作体会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报告一,监理工作概况合同段监理组织形式,管理结构,人员投入情况二,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措施;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总结;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三,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和合同管理情况四,设计变更情况五,交工验收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六,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评价七,监理工作体会公路工程施工总结报告一,工程概况合同段工程起止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二,机构组成第 3 页主要人员,设备投入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三,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控制措施;施工中工程质量自检情况及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完工质量的评价四,施工进度控制五,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情况六,环境保护与节约用地措施七,施工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情况八,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评价九,施工体会附件6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工程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 表6-1序号项目评定方法应得分实得分一基本建设程序应依法办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情况,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19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4-03-31【生效日期】2004-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XXX高速项目公司(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高速公路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详细]
⾼速公路隐蔽⼯程验收管理办法[详细]xxxx⾼速公路xxxxxxxxxxxx合同隐蔽⼯程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编制⼈:审核⼈:审批⼈: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项⽬经理部2013年7⽉17⽇隐蔽⼯程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编制依据1、《公路⼯程路基施⼯技术规范》(JTG F10-2006)2、《公路桥涵施⼯技术规范》(JTJ041-2000)3、《公路⼯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4、招标⽂件5、施⼯图纸⼆、编制原则1、响应业主创精品的号召,加强对隐蔽⼯程的质量控制,杜绝隐蔽⼯程的质量隐患.2、对隐蔽⼯程采取完成验收前不进⾏覆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决不能进⾏下道⼯序施⼯的原则.3、对隐蔽⼯程的技术管理⼈员和施⼯⼈员在施⼯前进⾏技术培训的原则.4、隐蔽⼯程的关键部位、关键过程的验收采取验收过程必须⽤摄像机、照相机拍摄、影像资料分类妥善保管的原则.三、范围1、隐蔽⼯程是指那些在上⼀道⼯序结束,被下⼀道⼯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法进⾏复查的项⽬.例如桥梁桩基砼灌注、桩基钢筋笼的加⼯和安装,涵洞基底地基处理和基础砼施⼯等等.2、本验收办法适⽤xxxxxxxxxxxxxxxxx标段⼯程施⼯过程中所有属于隐蔽⼯程和⼯序的项⽬.四、成⽴隐蔽⼯程检查和验收⼩组1、成⽴我标段隐蔽⼯程检查和验收⼩组:组长:x(项⽬经理)副组长:x(项⽬总⼯) x(项⽬副经理)组员:xxxxxx(实验室)xxxxxxxxxxxxxxxxxxx(质检)五、隐蔽⼯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1、项⽬经理质量责任(1)项⽬经理作为项⽬施⼯质量第⼀责任⼈,对本项⽬隐蔽⼯程质量负管理和领导责任.(2)督促执⾏项⽬公司下发的关于隐蔽⼯程验收的通知,并组织制定适合本项⽬的隐蔽⼯程质量管理办法.(3)确保隐蔽⼯程检查、试验等必要的资⾦投⼊.(4)依法分包⼯程,依法使⽤外部劳务,不得将隐蔽⼯作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严格监管其⼯程质量.(5)正确处理质量与⼯期的关系,组织均衡⽣产,当⼯期与质量发⽣⽭盾时,要优先保证⼯程质量.2、项⽬总⼯程师质量责任(1)协助项⽬经理认真落实管理隐蔽⼯程质量,制定项⽬隐蔽⼯程质量管理办法(2)组织审核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指导施⼯.对违反施⼯技术规范、设计标准、操作规程和施⼯程序的⼯程队和个⼈,有权制⽌,及时纠正质量问题.(3)组织员⼯学习施⼯技术,对关键岗位盯控的技术员进⾏交底、培训,使其明确盯控要点,切实起到盯控作业.(4)负责对⼯地试验室和计量管理⼯作的领导,督促正确使⽤和管理检测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试验和检测.(5)组织参加隐蔽⼯程质量检查、评定及验收⼯作,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6)负责审查各种原始记录及质量评定资料填写的规范性和和完整性,负责组织技术、质量档案的整理⼯作.(7)对因技术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及不合格⼯程负直接技术责任.3、现场副经理质量责任(1)贯彻上级指⽰和要求,领导各班组严格按设计图纸、施⼯规范、操作规程、施⼯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等进⾏施⼯,并检查监督.(2)主持⼯班、⼯序交接检查,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整改落实.(3)对技术、质检⼈员提出的⼯程质量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对违章操作、野蛮施⼯等⾏为坚决予以纠正.(4)对因组织指挥不⼒、⽅法不当,甚⾄违章施⼯造成⼯程质量事故承担直接责任.4、领⼯员主要质量职责(1)严格按设计设图纸、施⼯规范、作业指导书、作业要点卡⽚要求进⾏施⼯作业.(2)执⾏好班前技术、质量标准、作业要点交底制度,严格班中质量⾃检、互检,进⾏班后⾃评.严把⼯序质量关,上道⼯序不合格,不准进⼊下道⼯序施⼯,使⼯序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3)作业现场整洁,材料标识齐全,摆放有序,施⼯记录及时、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4)对因操作⽅法不当或检查不⼒造成⼯程质量问题的,要承担直接责任.(5)技术⼈员和质检员指出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要及时进⾏纠正.5、现场技术⼈员质量职责(1)认真学习设计⽂件、施⼯规范、验标、⼯法、局、公司内控标准等,提⾼技术⼯作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技术交底(含施⼯图)、测量放样准确⽆误.(2)对设计施⼯图要进⾏施⼯前审核,发现有误时,要及时向技术负责⼈提出更正.(3)对技术交底⼯作,均要进⾏书⾯技术交底,不得⼝头交底,不得擅⾃采⽤复印技术资料(含施⼯图)作为技术交底书.(4)要严格跟踪检查作业⼈员对技术交底的执⾏情况,发现作业⼈员没有按施⼯规范、技术交底书进⾏施⼯时,要及时制⽌,并责令其返⼯.当作业⼈员不听从指导时,要及时逐级向上汇报,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反映情况.6、质检⼈员质量责任质量监督管理⼈员对施⼯质量负有直接监督检查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有:(1)认真贯彻执⾏有关质量管理⽅针、政策和法规,对隐蔽⼯程施⼯质量进⾏监督管理.(2)审查隐蔽⼯程质量管理措施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检查已完⼯隐蔽⼯程质量,填写检查记录,并留取影像资料建⽴台账,负责隐蔽⼯程内检⼯作,并邀请监理⼈员对隐蔽⼯程检查签证.(3)深⼊施⼯现场,履⾏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按规定施⼯或违反施⼯规范情况及时纠正,必要时签发《⼯程质量问题通知单》.(4)遇有严重影响质量情况,有权责令停⽌施⼯,并报领导处理.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程质量情况.(5)加强与监理单位联系,配合协调搞好⼯程质量监理检查,及时与质量监督部门联系,主动争取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与帮助.(6)质量监督管理⼈员必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努⼒提⾼⾃⾝业务素质和管理⽔平.如发现以下失职情况,要追究责任:①发现损害质量⾏为不加制⽌⽽酿成质量事故者;②未认真进⾏隐蔽⼯程检查签证或⽆故缺席⽽酿成质量事故者;③发现质量事故后,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袒护者;六、隐蔽⼯程检查验收实施办法1、执⾏程序(1)施⼯队在每完成⼀项隐蔽⼯程项⽬的时候都要进⾏⾃检,确保合格的情况下提前向项⽬经理部隐蔽⼯程检查验收⼩组提交隐蔽⼯程验收申请,并附上所需检查的技术资料(2)项⽬经理部隐蔽⼯程检查验收⼩组派出相关⼈员对施⼯队所提请验收的隐蔽⼯程进⾏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技术⽅案以及相关的规定、规程.(整个检验过程⽤摄像机或数码相机拍摄,影像资料要归类整理存档)(3)项⽬经理部隐蔽⼯程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合格后,向驻地办相关监理⼯程师提出报验申请.(4)驻地办监理⼯程师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当场对验收结果进⾏认可,并签认检查验收合格资料.对于必须报请总监办或者业主进⾏检查验收的重要隐蔽⼯程,在驻地办监理⼯程师通过验收后及时报请总监办或者业主到场检查验收.不必报请总监办或者业主的隐蔽⼯程在驻地办监理⼯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下道⼯序或下个分项⼯程的施⼯.(5)隐蔽⼯程遇到下列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①业主、监理事先接到项⽬经理部的验收申请,但未派出相关⼈员到场验收且⼝头上允许隐蔽的,承包商可⾃⾏隐蔽,但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现场⾃检的影像资料.事后业主、监理认为有必要重新进⾏隐蔽检查的,施⼯⽅必须按要求重新进⾏隐蔽⼯程检查验收,如果检查结果有问题,重新隐蔽检查所发⽣的费⽤有施⼯⽅承担,反之由业主或者监理承担.②项⽬经理部未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处理的的隐蔽⼯程,不得隐蔽、进⾏下道⼯序作业.否则业主、监理有权要求施⼯单位停⼯.(后附隐蔽⼯程检查验收流程)2、检查验收规定(1)施⼯队应确定隐蔽⼯程已完⼯,并具备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2)监理、业主现场实地检查验收时,项⽬经理部应认真配合.(3)项⽬经理部要求施⼯队在隐蔽⼯程未得到业主或监理认可的情况下,不得进⾏隐蔽,进⾏下道⼯序作业.⽽隐蔽⼯程⼀经过业主或监签认后,施⼯队不得⾃动变动部件尺⼨、位置(4)隐蔽⼯作项⽬未全部完成,主要技术记录不完成或失真时,隐蔽验收⼯作暂缓.七、隐蔽⼯程检查验收内容、⽅式及隐蔽⼯程资料整理1、检查验收内容(1)桥梁桩基⼯程①钢筋:钢筋检查原材料,钢筋型号,焊接情况,搭接情况,钢筋笼的长度、直径、主筋根数,箍筋间距,保护层厚度等.②桩孔:在终孔时,检查孔径、孔位、孔深;在灌注混凝⼟前检查沉淀层厚度,混凝⼟配合⽐,原材料,灌注过程中检查混凝⼟⼯作性,检查超灌⾼度,埋管深度等.(2) 桥梁承台、系梁、⽴柱、盖梁(台帽)、搭板⼯程检查钢筋原材料及焊接,钢筋型号、数量及间距,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3)桥梁梁板预制①预制空⼼板梁:检查预应⼒钢绞线的原材料,张拉应⼒,锚固情况,钢筋原材料、型号、位置、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等.②(预应⼒)梁:检查预应⼒钢绞线的原材料,张拉应⼒,锚固情况,钢筋原材料、型号、位置、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等.(4)桥梁防撞护栏、桥⾯铺装检查钢筋原材料、型号、位置、接头⽅式、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5)涵洞、通道⼯程检查涵洞、通道地基承载⼒;涵洞基础地基处理情况;台⾝及⼋字墙基础混凝⼟原材料、强度;基础钢筋原材料、型号、位置、接头⽅式、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砼基础尺⼨(厚度、长度、宽度).(6)路基⼯程①地基处理-⽔泥搅拌桩:检查桩的桩长、桩径、⽔泥桩强度.②基底处理-冲击碾压:检查冲击碾压宽度、长度、遍数.③路床处治:检查路床⽔泥⼟的宽度、厚度、长度及压实度.④⼟⼯格栅:检查⼟⼯格栅的原材料情况、铺设时的搭接卷边情况,铺设长度、宽度.2、检查验收⽅式⾸先,隐蔽⼯程由施⼯队⾃检,⾃检合格后,项⽬部质检⼈员进⾏检查验收,合格后,报请监理⼈员验收.隐蔽的检查验收由项⽬经理部组织,在施⼯过程中,对全部隐蔽⼯程都拍照或录像,每施⼯完毕⼀道⼯序,都向监理⼯程师报检,经监理⼯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监理⼯程师现场对质量检验单签字后,再进⼊下道⼯序施⼯.具备阶段性验收条件的隐蔽⼯程由总监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覆盖,进⼊下道⼯序施⼯.3、隐蔽⼯程资料整理根据隐蔽⼯程检查验收内容和我标段的隐蔽⼯程清单,每个隐蔽⼯程验收项⽬或者⼯序⾄少拍摄2张照⽚(如果2张照⽚不能反映隐蔽⼯程的质量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照⽚的数量),照⽚要清楚,能真实反映出隐蔽⼯程隐蔽前的实际质量,隐蔽⼯程验收资料根据总监办下发的隐蔽⼯程表格及时填写、归档并附上隐蔽⼯程照⽚.⼋、隐蔽⼯程⼯序质量验收程序不合格返⼯不合格返⼯不合格返⼯不合格返⼯九、隐蔽⼯程检查验收奖惩办法(1)项⽬部现场隐蔽项⽬施⼯,必须要有项⽬部和现场监理⼯程师签认的隐蔽⼯程检查表,未经质检⼯程师和监理⼯程师验收,擅⾃隐蔽的项⽬,必须返⼯,返⼯所造成的费⽤由直接责任⼈承担.(2)项⽬部质检⼯程师负责建⽴隐蔽⼯程检查台账,现场盯控技术员负责收集影像资料,负责原始记录的填写.影像影响资料要求:现场盯控技术员必须在⼩⿊板上注明⾥程、桩号、部位、检查时间、检查⼈,收集影像交⼯质检⼯程师留存,并附在隐蔽⼯程检查记录表后.项⽬部总⼯每⽉对隐蔽⼯程检查情况进⾏考核,对资料填写不规范,不完善的、玩忽职守的相关⼈员进⾏500-2000元罚款.(3)对隐蔽⼯程项⽬偷⼯减料,不按照技术交底施⼯的作业队,做清场处理;项⽬质检⼈员渎职,帮助偷⼯减料作业队出假资料的,⼀经查出,⽴即退还公司劳务中⼼.(4)对每⽉考核中,认真履⾏职责,各项资料完善、有可追溯性的技术⼈员、质检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5)对出⾊完成单位⼯程全部隐检项⽬未发⽣任何事故或受到监理、业主表扬的作业队,项⽬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加强对竣工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人民满意”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指已竣工的公路工程依法依规进行的验收活动,包括工程质量检查、技术规范评定、验收报告编制等内容。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确保公路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具备交通运输安全保障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章工程验收第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八条竣工验收应包括对工程建设的施工工艺、结构安全、材料质量、设备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报告等。
第十条验收结果应公开,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公正和公正。
第十二条对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法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置,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公路工程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竣工验收中,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于竣工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以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为核心,以依法建设、依法验收、依法运营为原则,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工期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验收会议和验收报告的编制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前制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依据、验收程序、验收范围和内容、验收报告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理,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技术性验收和规定性验收两个环节。
第十四条技术性验收主要包括设计合理性、材料使用合理性、施工工艺合理性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五条规定性验收主要包括公路工程的外观质量、结构安全、路面平整度、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充分考虑监理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验收会议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由监理单位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参加。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1. 引言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高速公路建设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管理,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 公路建设管理原则2.1 规范性:公路建设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2.2 透明公正: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过程需要公开公正,所有参与方均享有相同的权益。
2.3 安全第一: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的过程中,安全必须放在首位,确保远离事故和危险。
3. 公路建设流程3.1 项目策划与设计3.1.1 需求调研:了解公路建设的需求背景和项目目标。
3.1.2 可行性研究:进行与公路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3.1.3 规划设计:根据可行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
3.2 施工与监理3.2.1 招标采购: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采购。
3.2.2 施工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2.3 监理监督: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理监督,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3 工程验收与交付3.3.1 竣工验收:根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3.2 验收合格后,进行交付并投入使用。
4. 公路工程验收管理4.1 验收标准与依据公路工程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公路建设与工程验收过程中的重要基础。
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并在公示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4.2 验收程序4.2.1 准备工作: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人员等,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
4.2.2 实地检查:验收人员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测量和检测工作。
4.2.3 资料审查: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等。
4.2.4 验收结论:根据实地检查和资料审查的结果,形成验收结论。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类型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是否达到设计质量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包括筹备阶段、验收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结果确认阶段。
第二章筹备阶段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筹备阶段主要包括组建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等工作。
第六条组建验收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合理、专业齐全的验收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人员、施工人员、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验收方案应该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制定,提出验收的具体要求、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验收计划应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具体安排。
第三章验收准备阶段第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准备、场地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验收资料应该包括工程图纸、施工图、技术规范、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验收设备应该包括测量仪器、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必要的设备。
第十二条验收场地应该满足验收的需要,包括充足的空间、通风良好、设备齐全等。
第四章实施阶段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现场勘察、检查验收、技术测试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勘察应该对工程的各个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路缘石安装等方面。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应该按照验收方案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有序的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
第十六条技术测试主要包括对工程材料和结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
第五章验收结果确认阶段第十七条验收结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经全体验收人员讨论决定,并进行书面确认。
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三改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大广北高速公路“三改”工程交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大广北高速公路“三改"工程交工后满足使用要求、竣工资料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改”工程范围1、天桥、通道等地方、国道接线工程(设计图纸已明确);2、地方改路、改沟、改渠等小型项目(现场确定的).第三条三改工程具备业主验收的条件1、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完成施工(一次验收规模原则上以合同段为单位,但最低不得低于一个地方验收证明单上所标明的项目数量);2、已报请地方主管和使用部门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3、竣工资料完成。
第四条交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1、三改项目交工验收清单2、设计图纸:包括技术部下发的设计图或由施工单位根据技术部、征迁部、工作站的文件绘制的施工图;3、施工自检自评资料和监理抽检验收资料;4、施工说明(施工小结)、竣工图、竣工照片和竣工工程量计算表;5、地方主管和使用部门对三改项目的确认、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参与验收部门及其职责1、各路基施工合同段是相应路段三改项目施工的主体。
负责制图(无设计图纸的)、施工与施工管理、报地方验收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2、高驻办负责验收前检查工作,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根据施工单位的报验申请和实际情况通知工作站、总监办组织验收;3、征迁部负责确认三改项目,协助施工单位报请地方验收并取得相关证件;4、技术部负责确认三改项目,核定已完成项目是否满足设计和技术部文件要求,对三改工作量进行核定;5、工作站负责确认三改项目,对三改工作量进行核定;6、合同部负责制定三改项目计量有关细则和要求,并参加现场验收,对三改工作量进行核定;7、总监办负责制定三改项目验收办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六条验收程序如下:1、设计明确了的规模较大的三改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高驻办,高驻办对照交验清单和设计文件对完成项目进行初验,满足设计后由高驻办通知工作站、总监办组织技术部、征迁部、合同部进行中验,中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报请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最后验收(征迁部协助)并取得相关合格和满足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保障公路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工程符合要求,保证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工程建设和验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不同的验收级别。
第六条竣工验收应按照先评审、后验收的原则进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配备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并提供完整的勘察设计资料供施工和验收使用,并为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提供施工记录和质量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技术条件的核实和验收及验收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第二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是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道路线形、标准断面、技术标准和材料选用等进行评审核实,并比对设计变更和施工记录。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审查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核对,确保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完整和正确性。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应详细记录审查过程和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建设单位,供其整改。
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验收工作,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保障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业单位负责的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验收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建立健全的验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后续查阅。
第七条验收单位应当加强对验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第八条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体系,对正在进行的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十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监理规定;(二)工程施工资料齐全完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三)工程验收过程中没有发现严重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四)工程验收相关程序和流程按照规定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应当由验收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具体认定,并在验收过程中进行查验确认。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应当由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并在验收文件中进行明确和记录。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建设规模进行评估,确保验收的全面、科学和可靠。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应当在验收前进行评估和排查,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条件应当经过验收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签字确认,方能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六条公路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考察、验收评议、结果确认等环节。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交通发展。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验收文件的准备、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审核、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工程交工手续的办理、竣工检查与验收、竣工结算与决算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验收文件的准备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机构应制定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图纸、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等。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设计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材料使用情况、施工质量检测情况、施工记录、竣工结算和决算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图纸应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
第九条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包括相关材料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质量检测结果、入场验收记录等。
第十条施工记录应包括施工单位的记录、各部门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等。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应包括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的质量检测结果。
第三章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审核第十二条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审核应该由工程竣工验收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审核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规范的符合性、工程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四条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审核应根据不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采取抽查、全面检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审核结果应写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的力学性能、工程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工程质量监督等。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确保道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交通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涵盖国内各类公路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谁建谁验”的原则进行。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工程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包括道路路面平整度、坡度和半径等要求。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测试等多种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完成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交通安全验收第十一条交通安全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重点关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车辆通行能力等关键部位。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测试运行、实测实量等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通行证等交通管理手续。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壤保护、噪音污染、废水排放等问题。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确保道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包括工程质量验收、交通安全验收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涵盖国内各类公路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谁建谁验”的原则进行。
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发布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第六条工程质量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工程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包括道路路面平整度、坡度和半径等要求。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实验室测试等多种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完成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章交通安全验收第十一条交通安全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重点关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车辆通行能力等关键部位。
第十四条交通安全验收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测试运行、实测实量等方式,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交通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通行证等交通管理手续。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验收是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主要侧重于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等方面。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土壤保护、噪音污染、废水排放等问题。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1 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 XX 高速养护专项工程验收程序,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要求,特制定××高速公路 XX 管理处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XX管理处所有养护专项工程验收工作。
1.3专项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3.1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在一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中修工程和所有大修工程,以及在养护专项计划中列支的房屋新建、改建等特殊专项项目按期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执行,其余中修工程等养护专项工程按一阶段竣工验收执行;1.3.2一阶段竣工验收由管理处负责组织;两阶段竣(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由管理处负责组织,中修及其他养护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由高管局负责组织,并向厅公路管理局报备;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
1.4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一阶段竣工验收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包括检查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并综合评价工程实施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1.5XX高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1.5.1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年度高速公路养护和大中修计划》(含调整计划、第二批养护和大、中修计划等);1.5.2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1.5.3 经报备核准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未经公开招标的养护专项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或管理处给下级单位或部门下发的正式红头文件;1.5.4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批示文件;1.5.5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高管局颁布的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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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新增)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二交工验收第六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2、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七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7、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九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2、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合同段总投资额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合同段投资额施工该合同段投资额)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三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2、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3、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四附则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办法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件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编写。
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交工验收工作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参建单位总结报告的编写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1、对参建单位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