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国粮办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129号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2018年5月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其他以我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按照要求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各司局起草的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按国办要求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自查,并在文件送审稿完成全部征求意见、局内会签等程序之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送政策法规审核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界定(一)规章本指南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印发,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粮办发〔2017〕278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发〔2017〕278号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督查工作方案》(国办秘函〔2017〕21号)和《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发改高技〔2017〕152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特制定《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全国电视电话工作会议要求,完成“自查、编目、清理、整合、接入、共享、协同”七方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阶段工作任务,结合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建设做好顶层设计,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各司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局为重,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仔细对照《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分工和时限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10月底前完成已有信息系统的整合联通并实现单点登陆,具有政务功能的事业单位网站与局门户网站链接;12月底前,初步实现整合后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平台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10月29日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督查工作方案》(国办秘函〔2017〕21号)和《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发改高技〔2017〕152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粮办发[2007]1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7〕109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该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为2008年实施做好准备。
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做好
我局2007年的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国办发[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国办发〔199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对社会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粮油行业统计的职能,交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将社会粮油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油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油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三)将研究制订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制订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增加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职能,包括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管理、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建设的管理、对中央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审核和定点;制定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0•【文号】国粮办发〔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发〔2016〕114号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结合粮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6年5月10日国家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做好粮食行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对顺利实现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目标、促进全民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立足粮食行业实际,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支持政府、监督政府”的要求,细化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时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粮食流通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公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126号
【发布部门】60430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18〕126号)
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政务公开是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
推进政务公开,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相关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公开不主动、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公开内容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公开
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将各方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担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二)围绕粮食和物资储备重点工作推进。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7•【文号】国粮办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发〔2017〕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9月17日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提高粮食精准调控和决策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
国家粮食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务锋局长任组长,卢景波副局长、何毅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司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
要将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内部责任制考核事项。
二、强化推进落实国家粮食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推进办公室,何毅总工程师兼任主任,仓储与科技司、粮油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推进办在粮油信息中心计算机技术处和行业信息化处的基础上,从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标准质量中心等单位抽调精干人员集中独立办公,专职负责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建设,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互联互通等信息化工作,其他司室、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协同配合。
《行政法类法规[范文模版]》
《行政法类法规[范文模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xx年5月12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xx年9月5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年7月5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年3月17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x年4月29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年5月9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xx年5月15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xx年12月29日颁布10.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xx年7月26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xx年8月1日颁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x年10月29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年4月29日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xx年5月11日颁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xx年3月16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xx年10月31日颁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x年颁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xx年10月20日颁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xx年颁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xx年7月8日颁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xx年颁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xx年12月28日颁布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xx年9月20日颁布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xx年7月8日颁布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xx年2月17日颁布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xx年颁布30.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xx年12月2日颁布3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x年8月29日颁布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年颁布3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xx年10月30日颁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年6月29日颁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xx年7月5日颁布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xx年12月28日颁布39.国家行政机文处理办法xx年11月21日颁布40.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xx年1月10日颁布41.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4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年9月25日颁布4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xx年1月8日颁布44.信访条例xx年颁布4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xx年11月1日颁布46.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年4月28日颁布47.国务院关于废止xx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xx年10月6日颁布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9.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xx年颁布50.科学技术保密规定51.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保密规定xx年6月23日颁布5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xx年颁布53.供电营业规则xx年10月8日颁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年5月5日颁布5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颁布56.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xx年11月13日颁布57.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xx年11月25日颁布58.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59.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认证认可行政处罚若干规定6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xx年3月12日颁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xx年3月1日颁布6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年4月19日颁布6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xx年4月19日颁布6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xx年9月17日颁布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年10月27日修订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xx年10月27日修订67.信访条例xx年1月10日颁布68.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xx年12月16日颁布69.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70.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7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xx年3月7日颁布72.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xx年7月颁布73.粮食行政复议办法xx年7月3日颁布7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xx年7月8日颁布7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xx年7月22日颁布76.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xx年7月8日颁布7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xx年7月8日颁布7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x年12月29日颁布79.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xx年7月12日颁布80.钢铁产业发展.政策xx年7月8日颁布81.电力市场监管办法xx年9月28日颁布82.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xx年9月28日颁布8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xx年9月28日颁布84.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xx年1月12日颁布85.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xx年1月23日颁布86.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xx年2月5日颁布87.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xx年12月8日颁布8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xx年1月26日颁布89.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xx年1月23日颁布90.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xx年1月24日颁布91.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xx年1月6日颁布92.《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93.《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4.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95.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xx年12月11日颁布96.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97.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xx年2月28日颁布98.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xx年2月20日颁布99.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xx年1月16日颁布100.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xx年2月5日颁布101.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2.农业部发布《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xx年3月27日颁布103.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xx年4月11日颁布10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xx年4月9日颁布10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x年3月27日颁布106.《蚕种管理办法》xx年6月28日颁布10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xx年5月10日颁布10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xx年4月25日颁布109.《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xx年4月28日颁布11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xx年6月26日颁布11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xx年6月5日颁布112.《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xx年6月5日颁布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xx年4月29日颁布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xx年4月29日颁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年6月29日颁布116.《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年6月8日颁布1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xx年4月30日颁布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xx年10月27日颁布11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xx年6月5日颁布120.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xx年1月10日颁布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22.《黄河水量调度条例》xx年7月24日颁布123.《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xx年6月26日颁布12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xx年6月21日颁布12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xx年7月12日颁布126.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xx年7月23日颁布12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xx年7月23日颁布128.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xx年7月23日颁布129.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xx年6月21日颁布130.《统计执法检查规定》xx年7月17日颁布131.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xx年6月14日颁布132.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13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xx年6月21日颁布13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年7月7日颁布135.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xx年8月4日颁布13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xx年8月26日颁布137.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审计办法xx年8月26日颁布13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xx年8月26日颁布139.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xx年8月26日颁布140.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xx年8月20日颁布141.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xx年7月6日颁布142.全国农业普查条例xx年8月23日颁布143.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14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xx年7月26日颁布1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年3月17日颁布146.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xx年8月28日颁布147.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xx年9月6日颁布148.国家保密法xx年5月1日颁布149.电网运行规则(试行)xx年11月3日颁布150.风景名胜区条例xx年9月19日颁布151.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xx年11月2日颁布152.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7日颁布15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xx年11月3日颁布154.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xx年9月22日颁布155.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56.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xx年11月7日颁布157.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xx年11月7日颁布158.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xx年10月10日颁布159.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xx年9月4日颁布160.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xx年9月4日颁布161.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xx年10月12日颁布16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xx年3月5日颁布163.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164.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xx年12月01日颁布165.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学校管理暂行办法xx年9月28日颁布166.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167.全国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xx年9月28日颁布168.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169.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xx年11月30日颁布170.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xx年11月27日颁布171.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xx年11月7日颁布172.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xx年12月颁布17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xx年02月24日颁布17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xx年12月31日颁布175.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xx年12月25日颁布176.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xx年12月25日颁布177.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xx年03月14日颁布178.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xx年02月03日颁布179.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xx年01月15日颁布180.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xx年02月26日颁布18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xx年12月19日颁布182.“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xx年4月13日颁布183.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xx年4月14日颁布18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年4月05日颁布185.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xx年4月04日颁布186.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xx年03月22日颁布187.藏传活佛转世管理办法xx年07月18日颁布188.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xx年07月18日颁布189.出国中医药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1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xx年06月05日颁布191.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xx年09月01日颁布192.公益性行业(气象)科研专项管理暂行办法xx年09月01日颁布193.民航电子政务管理办法xx年09月01日颁布19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xx年08月27日颁布195.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xx年08月27日颁布196.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xx年08月27日颁布197.食品召回管理规定xx年08月27日颁布19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年08月30日颁布19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年08月30日颁布2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xx年11月06日颁布202.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年10月28日颁布20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xx年10月18日颁布20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年10月18日颁布206.水量分配暂行办法xx年10月18日颁布2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xx年12月29日颁布208.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9.中央企业“博士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xx年03月06日颁布210.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xx年12月25日颁布21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xx年12月29日颁布212.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13.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xx年8月20日颁布21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xx年11月6日颁布215.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xx年08月14日颁布216.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xx年09月16日颁布217.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xx年08月29日颁布218.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xx年08月29日颁布219.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xx年08月11日颁布220.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xx年08月29日颁布221.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xx年11月27日颁布2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xx年7月16日颁布22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224.造纸产业发展政策225.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xx年8月27日颁布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年01月01日颁布22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xx年4月01日颁布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年6月01日颁布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年2月28日颁布230.草原防火条例xx年11月29日颁布231.公务员考核规定xx年11月29日颁布232.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xx年11月26日颁布233.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xx年1月1日颁布234.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xx年7月3日颁布23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xx年12月7日颁布23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xx年12月26日颁布23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xx年12月26日颁布2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12月14日颁布23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xx年1月18日颁布240.气象灾害防御条例xx年1月27日颁布24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xx年9月17日颁布24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3日颁布243.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24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xx年11月3日颁布245.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xx年11月12日颁布246.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xx年11月12日颁布247.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xx年7月26日颁布内容仅供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四日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粮食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国家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国粮办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0〕68号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做好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3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一、概述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目录。
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之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事项和内容重点公开政策法规、机构信息、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扶贫信息、应急管理、监督检查、人事人才、标准质量、综合信息等14类28项。
(二)公开时限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主要是通过局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公开出版物等载体主动公开。
(四)责任主体各司局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详见主动公开事项表),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主动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16日国家局第8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8月5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样式见附件1)。
行政执法证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者委派,可在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解读2021年8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2020年10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对各地各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原国家粮食局于2005年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新形势、新需要。
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研究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五条,对制定目的、责任分工、适用范围以及证件的申领、使用、管理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明确了管理责任分工。
为落实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该部门统一制发管理,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与行政执法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紧密结合等要求,《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制发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司局组织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粮办发〔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1〕178号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贯彻落实工作,经国家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一、强化主动公开,助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1.做好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公开。
做好“十四五”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和人才、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规划公开工作;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相关历史规划,充分展示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规划建设司牵头,有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做好粮食收购交易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粮食收购制度文件,及时发布全国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收购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推动指导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信息公开,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
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果、主产区粮食收购进展、第四届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等信息公开。
(粮食储备司、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3.做好优质粮食工程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新一轮优质粮食工程政策文件,集中发布粮食绿色仓储、粮食品种品质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粮食机械装备加工等“六大行动”有关信息。
(规划建设司牵头,有关司局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主动公开优质粮食工程重点示范企业信贷支持信息。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8.13•【文号】国粮办发〔2020〕290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粮办发〔2020〕290号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贯彻落实工作,经国家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将《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
做好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对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司局单位和各垂管局要进一步深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自觉把公开要求贯穿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各司局单位和各垂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政务公开主体责任,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要针对负责的重点任务建立工作台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定责任处室和人员,严把时限节点,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调度检查。
各司局单位和各垂管局要按时将落实任务清单情况报送国家局办公室。
国家局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加强调度,强化检查,提升公开质效,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根据需要适时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8月13日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一、紧紧围绕依法管粮管储推进用权公开1.做好权责清单公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按要求公开权责清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01.04
•【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2
附件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3•【文号】国粮办发〔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国粮办发〔2015〕179号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按照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的要求,我们对《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政府信息的分类(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国家粮食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如果需要了解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例如资格证书、社会保障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国家粮食局申请获取。
二、编排体系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
年度目录下再按相关业务进行编排。
三、获取方式(一)国家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网址为)等媒体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向国家粮食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形式或当面向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及其他组织)、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正文:----------------------------------------------------------------------------------------------------------------------------------------------------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部署和要求,国家粮食局对2000年至2016年1月底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3件政策性文件(见附件),现予公告。
附件: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局2016年5月27日附件国家粮食局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发布部门1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受灾群众口粮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0〕157号2000年8月17日国家粮食局2国家粮食局关于推广四川省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经验的通知国粮调〔2001〕99号2001年7月11日国家粮食局3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在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供应中开展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1〕162号2001年11月7日国家粮食局卫生部4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2〕179号2002年8月12日国家粮食局卫生部5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主销区到主产区采购粮食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办调〔2004〕189号2004年11月19日国家粮食局6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2号2006年1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粮调〔2010〕41号2010年4月6日国家粮食局8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战略性问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政〔2010〕43号2010年3月25日国家粮食局9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信息通报制度和重点企业经营情况分析制度的通知国粮办财〔2007〕91号2007年4月30日国家粮食局10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的通知国粮办财〔2009〕287号2009年12月17日国家粮食局11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展〔2012〕241号2012年12月31日国家粮食局12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粮展〔2012〕114号2012年7月6日国家粮食局1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15〕51号2015年4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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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5.07.20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
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第六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