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练习及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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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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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练习参考答案

1.某生产性居民企业2015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东北灾区捐赠支出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支出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支出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上年度发生了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该企业201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解】:

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增额=15-12=3(万元)。

直接捐赠和通过其他企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015年该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5+5-10)×25%=25.75(万元)。

2.2015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总额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5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解】:

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总额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27.5÷(1-25%)×25%=42.5(万元),

该居民企业2015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42.5×25%=10.63(万元)。

3.2015年某居民企业购买环保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3年亏损40万元,2014年盈利20万元。2015年度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5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解】:

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三个方面。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60-(40-20)]×25%=10(万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11.7×10%=8.83(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A创业投资企业2015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6年12月31日。2016年A企业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其中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3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A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解】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000×5‰=15(万元)<60×60%=36(万元),所以税前只能扣除15万元,应纳税调增=60-15=45(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A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800+45-1000×70%)×25%=36.25(万元)。

5.某企业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4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为21万元,在B国已缴纳所得税9万元。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

(1)来源于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40/(1-20%)=50(万元)

来源于B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1+9=30(万元)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

在A国已经缴纳所得税=50×20%=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

万元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0+50+30)×25%-10-7.5=27.5(万元)。

6.某居民企业2006年至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

该企业2006年至2013年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多少万元?

【解】

2006年亏损60万元,亏损弥补期从2007年至2011年,亏损于2009年弥补完毕;2008年亏损弥补期从2009年至2013年,2009年的盈利40万元先弥补2006年的剩余亏损20万元,余额20万元弥补2008年亏损,2010年弥补20万元,余下的40万元用2011年所得弥补,2011年所得补亏后为20万元。

2006年至2013年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60-40)+100+120]×25%=60(万元)。

7.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60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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