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与文学的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生活
【摘要】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源于美国,作为交叉学科。它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二者的关系既复杂又简单.它们既有内在的同一性。又在属性上相互排斥。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表现在.其一它传承了历代的法律价值观,其二则是它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传播者。法律对于文学的贡献则在于它为文学提供了素材。理论的研究最终要为实践服务。所以关注的重点在于这门学科对于中国法治化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关系价值实际意义
美国著名大法官波斯纳对于法律有一种执着的追求,那就是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而这恰恰与文学的追求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一部文学作品能够吸引多种多样的观众,而他们熟悉很多可以与这部作品比较的其他作品,那么这部作品就一定有些东西”(奥威尔语)。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可以说是简单又复杂。简单在于其二者互相影响和借鉴,而复杂之处则在于作为两个属性绝然不同的学科体系,二者之间到底是以何种方式互相影响。
在学术研究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学术领域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起来。1973年,詹姆斯・伯艾特・怀特出版了名为《法律的想像》的引人注目的书,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之后美国法学家波斯纳以其坚实的法学及文学功底,在《法理学问题》和《法律与文学》这两部著作中对法律和文学的关系做了深入的探讨和阐释,同时也涉及女性法律问题;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中也涉及到相关的讨论。国内学者如余宗其的“涉法文学研究”在此领域研究也成果颇多,另有苏力,其所著之《法律与文学》则可以成为国内“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之作,波斯纳亦被戏称为其“洋兄弟”。其实,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原本是源于七十年代“批判法学”,目的是要批判美国法学院主流地位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人们一般习惯于将“法律与文化”分为两支:“‘文学中的法律’(1awinhteramre)和‘作为文学的法律’(1awasliterature),前者问的是文学作品,特别是讲所谓“法律故事”的文学文本,与法学院的学生和法律家(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人士)到底有何关系?具体说就是,
48<当代经济)2008年第6期(下)大凡开“法律与文学”课,教授都要布置学生阅读几本讲法律故事的西洋文学名著,如卡夫卡的《判决》,加缪的《局外人》。这些小说怎么读、作何解?后者问的,则是文学文本的写作、解释和批判技术,对法律文本的制作、分析和法律规则的操作有何用处,怎么用。”作为法律学科之基础的法理学,应追求的是实用性而非仅仅其理论意义,故此,法律与文化的关系的解读对于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也应当是有着借鉴意义的。以下,笔者将遵循先贤及众大家的足迹试着讨论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与借鉴,更重要的是关注这些研究究竟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并对中国的法治实践有所助益。
文学与法律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一方面,一个司法事件的发案、侦查、诉讼和裁判的过程,往往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叙事文学色彩,有着发端、悬念、冲突、高潮、逆转和结局;而另一方面,文学(多为小说),总是通过法律故事来表现其戏剧性以引入注目,以文学的名义出现却让人们体味法律的旨意。它们有着相同之处:都以生活为素材,生活中到处可见的伦理、道德、秩序、正义、理性、规则、契约、命令、逻辑、复仇、犯罪、贪污、偷盗、通奸、离婚、自杀、谋杀、遗产等等,都是广义上的法律范畴,也同时为文学所采用。冯象先生曾说,法律和文学有相似的社会功能:两者都涉及叙事、阅读、书写,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合成,只不过表现和运作方式不同罢了。文学创作强调形象思维和“叛逆”精神。法律则讲究妥协合作,更加实际。
同时,法律与文学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文学追求的是美感,法律却排斥形式上的美感,更加趋向严谨。文学首先要唯美,因为它的任务首先是吸引看客,为了追求美,文学必须完美利用虚构这个工具,用加工的手法使得生活中的素材变得格外诱人,人物的性格被夸大或者掩饰,简单的状况被涂上浓重的色彩;法律则与此迥然相异,真实与严谨是法律的特点,它拒绝一切虚构的因子,只忠于事实,法律不容许有些许的歪曲和篡改。同时文学作品诉诸感性,而法律却强调理性。文学是理想主义的,往往面向未来。或多或少地否定现实;而法律是功利主义的,它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当前秩序。文学旨在制造(文学意义上
的)悲剧,而法律谋求消灭(现实生活中的)悲剧。
万方数据
在法律与文学相互影响的研究中,对于实践有借鉴意义的是,文学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作者的法制观念以及同创作时代相符合的司法制度,美国法官波斯纳就曾把文学中的法律问题提到法理学高度加以探讨。很多时候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是通过一部抽象的法学理论著作或者是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更多的是借助于更为直观且易于理解的小说、戏曲或者是一部电影。所以应当肯定文学对于法律的价值。首先,文学是法律传承的手段。恩格斯说过,“在希腊哲学的多种样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观点的胚胎萌芽。因此,如果自然科学理论想要追溯自己今天的一般发生和发展的历史,也不得不回到希腊人那里去。”是的,希腊人为今天的人类文明播下了智慧的种子,留下了大量的科学及哲学遗产,同时西方重要的民主政治思想也都源于古希腊。诗人雪莱说:我们全是希腊人的: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宗教,我们的艺术,根源在希腊。探究古希腊的文明史,我们得知,西方古典法治的观念及学说萌生于古希腊迈锡尼王国,而那恰恰是《荷马史诗》诞生的年代。在《荷马史诗》中,不仅正义和法的概念已经开始使用,而且正义与法的关系也已经确立。其后的赫西俄德的长诗《神谱》和《工作与时日》中表现了用深化表达的正义和法的思想。很明显,古希腊法制理念的传承手段就是文学。文学的法制传承手段不仅表现在古希腊文学中,在文明古国印度、埃及,文学同样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奴隶制国家出现在埃及,所以古埃及的涉法文学作品应该是世界涉法文学作品的最早源头。埃及中王朝时期的《能说善通的农夫的故事》是‘世界文学中最早的法律诉讼案件”’。同时文学也是法律正义的张扬者。波斯纳指出:“很奇怪的是构成伟大文学作品的那些不断变化的经典作品有一种神秘的能力,他们能够对生活在不同时代,从而意味着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产生共鸣,而这些人生活的时代和文化与这些作品完成的时代和文化迥然不同”。的确,文学有种内在的能够被人们所认可的共同的价值理念:对正义的伸张。惩恶扬善是人类心灵深处的美好愿望,也是人类对于法律所寄予的厚望。优秀的文学恰到好处的表现出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而且因其浓郁的文学色彩及浅显易懂的方式而更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可以想象艰涩难懂的法典与引人人胜的文学故事何种更具有普遍传播性。文学化的法律正义更容易让普通的民众所接受并得到认同和理解。“狄更斯的《圣诞故事集》中的《炉边蟋蟀》中,有一个人物是法律诉讼的当事人,颇有法律知识,对判例、判例法了解相当深透,于是他讲了这么一番话:‘别对我讲什么案件,一个判例的内容要比任何法学书本多得多呢。’一个普通公民能讲出法学行家才能讲出的话来,这表明普通法系注重判例的精耕细作已深入人心,寻常百姓也不感到陌生。”在中国的古代文学作品中,尤其是在明清小说中凡涉及法律诉讼活动的各种案例,其结局几乎都是皆大欢喜的大团圆:犯罪分子和贪官污吏受到法律制裁,源于得到平反昭雪,当事人和清官的善行得到相应的表彰与回报—升官、发财、长寿、子孙满堂、荣华富贵、有情人皆成眷属等等。在《二刻拍案惊奇》第19卷“李公佐巧解梦中言,谢小娥智擒船上盗”中,描写了唐元和年间谢小娥报杀父、杀夫之仇的故事。按照唐律,谋杀人致死者,当判处死刑,判案太守也意识到应该判处死刑,谢小娥也表示应死无憾,但是太守改变初衷,对谢小娥说:“法上虽该如此,但你孝行
经济生活
可嘉,志节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待我申请朝廷,讨个明降,免你死罪。”果然,奏文上呈后,上头下诏:“准奏免死,有司旌表其庐。”不但罪行得免而且另有奖赏,显然应和了中国人对于正义的追求:封建专制下中国人所希望的正义表现,好人好报,恶人恶报的因果正义。
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律允许以复仇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中世纪冰岛的原始政治制度例证了复仇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在冰岛血亲复仇体系中所起的作用类似于石磨棒在核反应堆中所起的作用:降低连锁反应…法律根植于复仇在一些法律原则和程序上留下了印记…在早期罗马法中,就像在盎格鲁—撒克逊和早期日尔曼法中一样,当场擒获的小偷会被判死刑或被卖为奴隶,但是,如果他是在逃脱之后才被抓获),惩罚就会轻些。如果从严格的威慑或报应的观点来看,这种处罚方式让人难以理解,但如果按照复仇的思路去理解刑法,就非常容易理解了,因为随着时光的流逝,复仇的欲望也会降温。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古代法制社会中,伦理道德往往比法律更重要,君主的权威决定着社会生活的一切。中西方不同的价值观决定了不同的社会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里势必要谈到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苏力教授研究的中国传统戏剧故事,如《赵氏孤儿》、《梁祝》、《窦娥冤》等,都是包含法律问题的文学文本,可以说实现了学科研究的本土化,可以被看作是文学文本的法律分析,也可以被视为是文学批评,即从法律理论和社会历史角度对中国传统戏剧文本进行的阐释和解说。苏力曾说:“其基本追求不是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来印证法律的历史,甚至也不是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当代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的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希冀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中国实现法治的本土化是国人之梦想,而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法,必定也是深根于本土才能开枝散叶,茁壮成长。前文提到,中西方不同的价值观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也是结果不同:西方形成了系统的法哲学理论,而中国却形成了以礼教为核心的伦理体系。尽管中西方在文化源头上相似相仿,相辅相承,却走向不同的治国之路,其同一性也许不必赘述,但其特殊性应是我们研究的着眼点,也应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国化研究的目标。
“我们应有意识的开始突破现有的法学研究范式:一是改变纯粹的理论思辩、概念法学的自我封闭状况,二是要扭转简单的‘取道西方’的移植模式,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制度。”苏力教授的学术研究开辟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本土领域,可以预见,随着这项运动的深入和发展,中国法律与文学本土化的研究必能为中国法治的本土化带来强有力的支持。同时更希望由此引发的比较研究能切实为中国法律进程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余宗其: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波斯纳:法律与文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冯象:木腿正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