広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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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各市、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根据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将《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仲裁办)联系。

广东省人事厅二○○五年二月六日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工作行为,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从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的;(二)从事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三)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五年以上的;(四)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三十四号)《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2021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理事会第三章执行机构第四章监督审计委员会第五章国际化仲裁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需要,规范珠海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本条例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珠海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仲裁院住所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第三条仲裁院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探索国际化仲裁机制,搭建珠澳仲裁合作平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院依法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并有效衔接的治理机制。

第六条仲裁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本仲裁规则用于审理符合
本规则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国内仲裁案件。

第一条本会受理的仲裁案件。

第二条提起仲裁请求。

(1)仲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仲裁前向仲裁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预先通知。

(2)仲裁请求书应当清楚地提出本案仲裁要求,若以数额计算,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指出金额类别、金额数额及理由;应当附有申请人
认为适用的有关证据。

第三条立案。

(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本会申请文件、仲裁请求书、相关
证据、仲裁费及仲裁协议或仲裁申请约定的费用,供本会审查。

(2)本会审查结果,若认定仲裁条件已具备,将依据仲裁规则立案;若认定未具备仲裁条件,将作出通知书拒绝立案。

第四条仲裁裁决。

(1)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证据。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立案告知

申请仲裁须知欢迎垂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协议;(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一)普通程序(5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简易程序(5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1)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原件2份;(注明"此致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提供该法院的地址、电话等;若申请法院为外省法院的,有代理人的还须附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仲裁申请书(复印件或原件)1份(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

四、材料形式(一)仲裁申请书(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②利率;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仲裁协会的章程

仲裁协会的章程

仲裁协会的章程
我国《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

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员、仲裁员的违纪⾏为进⾏监督。

《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等⼀系列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都是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的具体内容。

仲裁协会应有⾃⼰的章程。

仲裁协会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即中国仲裁协会;
2.宗旨;
3.组织机构;
4.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程序和职权;
5.职责;
6.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监督;
7.经费来源;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其他必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总则二、仲裁条款的适用本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贸易争议、合同纠纷、投资争议等民商事纠纷。

对于特定行业的纠纷,可以根据各行业特点制定特殊的仲裁规则。

三、案件的受理当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时,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如下:1.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提交仲裁;2.受理方的管辖范围内。

四、仲裁的程序1.仲裁协议的建立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本会将根据协议的内容安排相应的仲裁程序。

2.仲裁申请的受理当事人按照本会规定的程序向本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本会经过初步审查后,受理申请书。

收到申请书后,本会将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供答辩材料。

3.仲裁庭的组建本会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适当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4.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会、辩论、调查等程序,并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代理人进行辩护,并进行书面陈述。

5.作出裁决仲裁庭将在仲裁终结后,依法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费用的确定1.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本会的标准进行支付。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费用分担方式,也可以由仲裁庭决定费用分配。

2.其他费用当事人承担其自身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费用。

六、保密义务本会、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员都有保密义务,对仲裁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裁决结果进行保密。

违反保密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对于本规则中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与本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规则的修订、解释和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最终解释权。

结语。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

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五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五)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九)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规则。

第⼆条仲裁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理合理原则,独⽴、公正、及时地仲裁平等主体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门、台湾)当事⼈的仲裁申请;当事⼈⼀⽅或双⽅为外国⼈,他们依据本规则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争议和纠纷不予仲裁: (⼀)劳动争议;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在争议发⽣之前或者争议发⽣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当事⼈的书⾯仲裁申请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包括当事⼈在合同订⽴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式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告知,另⼀⽅不愿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另⼀⽅也同意在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与申请⽅补签仲裁协议或者向仲裁委员会作出同意在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书⾯表⽰,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六条仲裁协议独⽴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或、失效以及合同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作出决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清远市中级⼈民法院作出裁定。

⼀⽅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请求⼈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民法院裁定。

当事⼈对仲裁协议的效⼒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当事⼈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出。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穗府[1984]28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穗府[1984]28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正文:---------------------------------------------------------------------------------------------------------------------------------------------------- 广州市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穗府(1984)28号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份,政治上享受固定工同等待遇,可入党、入团、参加工会、参军、提干,以及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学习文化技术等。

劳动合同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也适用于区、县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须按劳动计划,在指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被录用工人须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的长短,视生产(工作)需要而定,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和技术工种需要长期使用的,可以签订长期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劳动地点、合同期限、试用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经企业与工人(个人或集体)双方签署,并经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签证后生效。

市属单位所签署的合同由双方保存,并报主管局(总公司)、市劳动局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废止,否则,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合同制工人的辞退、辞职一、在下列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合同制工人:1.合同期满,不需要继续使用的。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

中国仲裁协会章程一、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

凡应用本规则时,均须以仲裁开始时该规则及修正案的内容为准。

二、仲裁庭的名称任何由当事人组成的、旨在依照本规则解决双方争议的仲裁庭称为“专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当事人双方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已按该规则开始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指定AAA为仲裁受理人。

受理人的权限和义务限于当事人协议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四、职责的委托AAA所负本规则项下各项职责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员或委员会代为履行。

五、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AAA必须制定并保持一部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包括具有专利法方面的经验及(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并依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从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庭的办事处仲裁庭的总办事处为AAA总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区办事处受理仲裁案。

七、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可按下列方式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1)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将其欲进行仲裁的意图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须说明争议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2)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向AAA任一地区办事处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连同合同的仲裁条款副本三份,并按受理费用表规定交纳适当的受理费。

AAA必须将提交仲裁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一式两份;同时必须将答辩副本一份送交对方。

如果提出反诉,反诉中必须说明反诉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

如果在答辩中提出金额要求,则须在提交答辩的同时,按受理费用表的规定向AAA交纳适当的费用。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则视为仲裁要求被拒绝。

不提交答辩并不延迟仲裁的进行。

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在国际上始终占据领先地位,对各国的海事仲裁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委员会章程

仲裁委员会章程

仲裁委员会章程
一、仲裁委员会是本次竞赛的仲裁机构,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它的任务是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处理竞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则、竞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二、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2小时以内,由领队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有误的,仲裁委员会可视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改变裁判员在规则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竞赛规则和国际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

三、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裁判组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开会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仲裁委员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立即生效。

所作决定应报大会组委会备案。

四、运动员、领队违犯竞赛规则、规程,经仲裁委员会复审判定有效后,仍无理纠缠的,应加重处理。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错误轻重程度,可给予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比赛或取消该次比赛资格的处分,并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第四届田径运动会组委会。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
正文: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第十条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自2011年3月1日起处理原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法律文书使用“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印章。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穗机构:现将《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协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设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各地驻广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各项工作行为,维护广州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市协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驻穗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国各地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驻广州办事处”。

第五条驻穗办事机构为非经营性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在本市设立一个驻穗办事机构:(一)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关;(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副省级城市、省会市人民政府;(三)地级市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州、盟人民政府);(四)本市对口帮扶、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地区的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酬制度
一、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按劳分配、以收定酬的原则,结合仲裁受理费的数额和案件难易程度,本会实行办案有酬、多办多得,办理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予以奖励的仲裁员报酬制度。

二、酬金以实收案件受理费的数额为基础,按下列标准计付:
实收2000元以下的,每案由本会补足到600元。

集团申请仲裁以实收受理费总额为基数。

实收2001元以上的,按25%支付酬金。

酬金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提取10%的仲裁奖励基金。

疑难、复杂且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除按上列标准计付外,由事务部提出奖励建议,报秘书长批准后发给奖金。

仲裁员个人酬金最高每案不超过3万元。

三、酬金按下列标准进行分配:
1、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之间按4:3:3的比例计发,即酬金总额的40%归首席仲裁员所得,其余60%由普通仲裁员各得30%。

2、仲裁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会办公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

四、实行一案一结,案件审理终结,在裁决书、决定书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凭结案报告和有关酬金计发单据,由本会办公室如数一次性支付。

五、本制度由XX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

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

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为确保仲裁委员会的有效运作,特制定本换届工作方案:
一、换届时间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需要进行换届。

本次换届工作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届满委员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正式离职。

二、换届程序
1.召开会议
在届满前一个月,由主席召开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宣布换届事宜,并根据章程要求进行换届程序。

2.提名候选人
在全体会议上,成立换届筹备组,根据章程要求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征求意见。

3.候选人审查
筹备组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章程要求,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4.选举
在全体会议上,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按票数多少确定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名单。

选举结果应当经过全体会员的公开表决,并被主席公布。

5.接班
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在届满委员退职后,正式接任其职位。

三、其他事项
1.本换届工作方案应当在全体会员中公开,确保换届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新一届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就职前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仲裁委员会的运作和章程要求,以便顺利履行其职责。

3.本换届工作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仲裁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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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

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五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十一)仲裁事宜的咨询和答复;
(十二)组织仲裁员的经验交流和培训;
(十三)负责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现任国家公务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守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重大泄密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仲裁办案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的会计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广信江湾大酒店C座12-13楼。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于1995年9月1日制定,2000年8月21日修订并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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