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县广电台播出机房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广电台播出机房安全播出经管规定

为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的播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经管,及时掌握安全播出的重要情况,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经管规定》,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技办字[2008]2号《关于下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经管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提高机房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 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当发生政治破坏事件、侵扰事件、画面和伴音上出现明令禁止的内容,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播出设备的电源,并立即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检查处置结果,并立即上报分管台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台领导。

(2)播出的金湖自办节目一套和二套,画面出现蓝屏、画面定格等异常现象,如未自动切换到备播,应立即手动切换到备播系统;如主播、备播系统同时出现故障,不能实现信号正常播出,应立即切换到测试信号线路。并通知技术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处理故障,然后汇报本部门负责人。

(3)金湖自办节目一套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时,切换器如果没有按时自动切换,应该立即手动切换,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4)播出的金湖自办节目三套、四套,画面出现蓝屏、画面定格等异常现象,应立即重启恢复,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5)播出的金湖自办节目一套、二套、三套,一旦发生节目片源异常等上传问题,应立即手动切换到测试信号线路。

(6)金湖自办节目一套、二套正常播出时无伴音输出,应立即查看播出系统声道是否正常。如无声道输出,调整输出声道;如播出系统输出声道正常,立即查看预监、主监声音是否正常;主、预监声音不正常,应立即通知技术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处理故障,然后汇报本部门负责人。

(7)发现从技术安全部机房回送的信号不正常,如播出机房设备、线路一切正常,应立即通知技术安全部机房值班人员处理(电话:83300062)。

(8)值班人员一旦发现UPS电源出现异常,应及时切换到临时电源并第一时间通知本部门负责人。

2. 调频广播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1)当发生政治破坏事件、侵扰事件、声音上出现明令禁止的内容,值班人员应该立即关断播出设备的电源,处置完后立即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检查处置结果,并立即上报分管台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台领导。

(2)当调频广播无声音输出,应立即在调音台上手动切换到备播系统;如主播、备播系统同时出现故障,不能实现信号正常播出,应立即切换到CD机线路垫乐,并立即通知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处理故障,然后汇报本部门负责

人。

(3)如果调频广播播出系统正常,接收不到调频广播的无线信号,应立即联系发射机房值班人员(电话:86882667),查看调频广播发射机是否正常工作,再汇报本部门负责人。

3. 防火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火情,首先切断电源、再用灭火器灭火、如火情不能控制、立刻打119电话再通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检查处置结果,并立即上报分管台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台领导。

二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经管程序

1.发生事件、事故本着先处置后报告原则,当事人立即启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并逐级上报,事后在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事件(故)时长、事件(故)起因、故障环节,处理过程及结果。

2. 播出部主任事后必须向分管台长汇报,对于重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播出

部主任必须在24小时内形成纸质的书面报告向台分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台领导汇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故)时长、事件(故)起因、故障环节,事件(故)性质、影响范围,处理过程及结果,责任处理,事后措施及效果。

附: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司技办字[2008]2号《关于下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经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1. 国家广电总局事件、事故定义

(1)安全播出事件:是指发生了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的事件,包括:人为侵扰、破坏事件,重大灾害事件,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设备损坏事件,以及国家广电总局临时界定的其它事件。

(2)停播事故:是指不能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或因各种原因造成所播出或传输节目中断、错播或播出、传输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者,均为停播。

(3)错播事故:指在规定播出时间播出非原定节目。包括由于节目制作、操作或技术等原因,使实际播出的节目内容不是指定播出的节目(不包括节

目的临时调整)。错播时长将计入停播时长。

(4)劣播事故

(a)严重劣播事故:是停播事故的一种类型,指播出信号质量严重损伤,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因节目制作、传输等原因造成信号质量严重受损,效

果相当于节目中断时 (主观评价2分或低于2分),计入停播;

(b)一般劣播事故:是指在播出过程中,由于技术设备故障或人为因素造成播出质量技术指标劣化,未达到规定播出质量要求,或使接收者感到相当讨

厌的情形。一般劣播事故不计入停播。

2. 重大事件界定

(1)下列情形为严重政治事件,属重大事件:

(a)在广播电视节目信号传输中,由于受恶意破坏干扰,出现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禁止内容;

(b)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中,由于技术、人为差错等原因,出现有误导舆论或明令禁止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党委、政府批评的内容。(2) 下列情形为破坏和侵扰事件,属重大事件:

(a)在广播电视节目及信号制作、播出、传输过程中,针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的各种恶意干扰、插播、攻击事件(含未遂事件);

(b)聚众围攻、围堵广播电视机构,蓄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影响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运行的事件。

(3) 下列情形为技术安全事件(安全生产事件),属重大事件:

(a)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线路施工及运行维护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b)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线路施工及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事件;

(c)广播电视设施发生火灾,造成设施严重损毁的事件;

(d)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4). 下列情形为重大灾害事件,属重大事件:

已危及广播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怖袭击等灾害事件。

3. 重大事故界定

下列情形属重大事故:

1. 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注: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房停播时长≥30分钟,无线发射机房停播时长≥3小时)。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时段。

2. 在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注: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房停播时长≥60分钟,无线发射机房停播时长≥6小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